方学文
(通山县中医医院放射科,湖北 通山 437600)
7例球形肺炎的影像诊断分析
方学文
(通山县中医医院放射科,湖北 通山 437600)
摘要:目的 探讨我院收治的7例球形肺炎的X线、CT及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方法 7例均经过X线摄片、CT扫描、临床化验及抗炎治疗后复查,其中2例做过支气管纤维镜检查,1例进行手术。结果 球形肺炎多发于中下叶,可有三轴线不等长、支气管充气征、分叶征、长毛刺征等。结论 球形肺炎的影像表现多种多样,X线缺乏特征性表现,CT获得的信息更加丰富,对诊断意义较大,抗炎治疗后复查是最简便的治疗方法。
关键词:球形肺炎;X线;CT诊断;鉴别诊断
球形肺炎在日常工作中较少见,是由细菌或病毒引起的肺部急性炎症,其影像表现易与周围型肺癌等肺内球形病灶相混淆。我们收集了7例球形肺炎患者的临床资料,现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组资料7例中男5例,女2例,年龄21~68岁,平均47岁,病程1~7周。临床表现为:发热5例(38.3℃~40.1℃),咳嗽6例,胸痛4例,痰中带血3例,4例白细胞总数增多(WBC10.1×109~14.5×109/L、N79%-90%),3例血沉加快,癌胚抗原均为阴性,2例曾往上级医院查痰癌细胞均为阴性。
1.2影像学检查本组病例均经胸部摄片诊断不明确而作CT扫描。病灶除1例位于上叶外,其余均位于中叶及下叶,大小1.4~5.3cm,多呈单发类圆形高密度影,边缘模糊毛糙;邻近胸膜者多有不同程度胸膜增厚,胸膜下脂肪线基本存在,6例三条轴线不等长;5例见局部充血征;5例见长毛刺征;3例略有分叶;2例见支气管充气征; 有1例与纵隔心包分界不清。大部分病灶与同侧肺门见增粗血管影,与病灶相连,肺门及纵隔均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
1.3治疗方法怀疑球形首选青霉素G 80~240万U静脉注射,每4~6h一次。对青霉素耐药者,可用头孢克洛、头孢曲松及新一代氟喹诺酮类如左氧氟沙星、加替沙星等。特别耐药者可用万古霉素。5~7d一疗程,复查胸部CT观察疗效,疗效较差者应调整药物及剂量。
2结果
3例在1~2周内病灶基本吸收消失,2例在3~4周后病灶基本吸收,1例在7周内病灶缩小吸收,1例与纵隔心包分界不清作手术切除,手术后病理证实为球形肺炎。
3结论
球形肺炎因其影像学表现为球形或类圆形而得名,炎症可能系炎性渗出物经支气管蔓延或通过肺泡孔进行蔓延而形成,因其影像表现与周围型肺癌等相似,很容易造成误诊。本组中7例初次检查中均未排除肺癌,后经抗炎治疗,确诊4例为球形肺炎。3例均误诊为肺癌,其中1例直到手术切除后病检确诊,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及经济负担。分析误诊原因:①病例少见,而且一般情况下见到类圆形块影,我们第一印象多考虑为肺癌;②发病年龄及临床表现都无特殊性,特别是对年龄较大患者更易误诊;③影像表现中的分叶及毛刺征与肺癌高度相似;④基层影像工作人员的经验及基层医疗单位的条件限制也增大了误诊的比例。
球形肺炎影像表现多样,归纳总结有如下特点:①临床发病较急,多有发热症状,常有白细胞增多。②局部充血征象:由于炎症引起病灶边缘血管扩张充血,以及淋巴管反应性改变,增强的肺纹理模糊和僵直感,病灶与肺门间纤细影及小血管扭曲,可视为本病特征性表现,因它常提示块影为炎性[1]。③病灶在轴位上表现为圆形或类圆形,但三条轴线不等长,其中一条明显较短,三维重建可呈片状或钱币状改变[2]。④密度常较均匀,边缘可有毛刺及分叶,毛刺长短不一,短者较粗大,长者顺肺纹理走行[3]。⑤抗炎治疗后短期吸收,被视为最简便的判断法。一般2周左右有所吸收,有的则需要3~4周甚至更长时间,应注意追踪复查,仔细分析,复查应以CT扫描为主。⑥病灶邻近胸膜时常有胸膜肥厚、胸膜下脂肪线常存在。⑦肺门处常无淋巴结肿大。
鉴别诊断:①周围形肺癌:密度均高,多有分叶,可见脐样切迹,短毛刺,胸膜凹陷征。特别应注意,当肺门一侧清楚,而肿块胸膜一侧模糊时,应多考虑肺癌的可能,追踪观察常有倍增等特点。②结核球:常位于两肺上叶及下叶背段,密度常不均匀,可见斑点状钙化,周围常见卫星病灶,病程常较长,结合临床及生化检查,鉴别相对不难。③炎性假瘤:为非特异性炎症所致的肿瘤样改变。边缘常清楚,邻近胸膜局限性增厚,外侧缘多有较粗索条影,近肺门侧有引流支气管影。抗炎治疗多无吸收,长时间未见明显改变,结合肺内感染的既往史综合分析,可资鉴别。
参考文献:
[1]冯亮,陈君坤,卢光明,等.CT读片指南[M].南京:江苏科学出版社,2000:217
[2]李子江.CT诊断球形肺炎[J].实用放射学杂志,2000,16(4):215
[3]蔡祖龙,郝敬明,郭天舜,等.球形肺炎的CT诊断[J].中华放射学杂志,1996,30(5):528
中图分类号:R4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4646(2016)03-0246-02
DOI:10.16751/j.cnki.2095-4646.2016.03.0246
(收稿日期:201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