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建 刘育清 路冰斌 周华众 童 军
(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武汉430070)
湖北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践与思考
许国建刘育清路冰斌周华众童军
(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武汉430070)
农药监督抽查作为农药市场监管的有效措施,在确保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有效防治,保障农药质量安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农药监督抽查力度,农药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归纳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经验。
目前,农药监督抽查主要有指定抽查、随机抽查、专项抽查三种类型,指定抽查是针对指定抽查生产企业的产品抽取样品;随机抽查是对生产中常用农药品种开展随机性抽查;专项抽查是针对某一农药品种进行抽查。
1.1事先准备
监督抽查人员提前准备好抽查文件、抽样单、抽样袋、封条、胶带等抽样时所需的材料,抽样单封条应加盖公章;准备好执法证件、照相设备等。
1.2抽样
1.2.1抽样程序
a)抽样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相关抽查文件,说明抽样的目的及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选取符合条件的样品。
b)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上填写的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含量、生产日期(批号)、农药登记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填写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完全一致。填好的抽样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无公章的,需在抽样单上注明。
c)封样。封样前要认真核对,确保所封样品与抽样单编号所对应的产品一致,避免装混样品。封样时封条上需有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的公章,并注明封样日期。如受检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公章的,可以签名代替。为了避免所封样品被打开偷换,封样时可用胶带缠封牢固。同一样品应封好3份,一份有抽样人员带走送检,一份留在被抽检单位供复检时备用,一份留存备查。
d)告知被抽查单位。在结束前,将抽样单的第二联交给被抽查单位,并告知在检测结果出来前不能私自打开被开封的样品。被抽查单位收到检测结果后,如果有异议可以用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
1.2.2照相
抽检样品照相备案,方便与生产企业核实产品。
1.2.3注意事项
a)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b)样品可以在农药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农药市场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有产品合格证,并把合格证附在抽样单上。
c)所抽取的农药样品要有一定的库存量,以保证抽检样品的代表性。如发现经营单位产品数量很少原则上不进行抽取。
d)同一样品所抽数量要满足正常检测需要。一般为50g(ml)以上。
e)填写抽样单时若发现产品标签标注有错误的,应该完全按照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不得擅自修改。
1.3产品确认
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发《农药产品确认通知书》并附上产品照片,以特快专递(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要求其收到通知书15d内进行产品确认,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其企业产品。检测后如发现产品不合格,发《农药产品结果确认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书15d内进行结果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认可该检测结果。如果生产企业和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d内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复检理由充分的,及时安排复检。
1.4组织查处
在完成整个抽检工作后由当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涉嫌违规生产、经营的单位依法查处,并按照要求上报查处结果。
我省是农药使用大省,每年使用农药总量约4.5万t左右,我省有农药经营者约2.5万个,大部分实际为个体经营者,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而且很分散,整体经营水平偏低。从2010年开始,我省加强了农药监管力度,主要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农药质量、农药标签合格率稳定在85%以上。
2.1制定抽查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农药抽查工作,每年3月份省药检所以文件形式下发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对抽查范围、抽查时间、抽查对象、抽查数量等做了具体要求。全省各市州县农药管理部门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开展。
2.2加大农药抽查力度
我省安排春夏两次抽查,抽查时间定在用药高峰前和农药生产销售旺季开展。重点抽查当地农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农药、涉嫌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要求乡镇级农药抽样比例占总抽样比例70%,重点是检查有效成分含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添加高毒农药以及未经登记成分。
2.3开展专项检查
以全省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茶叶优势区域重点县的农药经营单位、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和专业生产合作社为重点,重点打击违规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4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以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为契机,设置经营范围和相关条件,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专柜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各地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毒农药经营网点。原则上大型农资批发市场可设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3家~5家,县市城关可设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2家~3家,可经营高毒农药的乡镇2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和果树蔬菜种植面积超过70%的县区全面禁止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严格控制高毒限用农药经营范围。
3.1农药监督抽查制度还不完善
虽然《农药管理条例》授予农业部门从事农药质量、标签等监督管理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部门对农药实施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但还没有制定有关农药监督抽查配套法规、规章,细化农药监督抽查制度,明确监督抽查的手段和条件,提高可操作性。这较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3.2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意识差
监督抽查方式相对固定,给部分违法生产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多年以来,我们农业部门采用的监督抽查方式,生产经营者比较熟悉。部分生产经营者从中寻找漏洞。规避其非法经营行为。
a)生产企业否认产品由其生产。一些生产不规范的企业钻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的空子,对被监督抽查的产品,采用否定产品由本企业生产,花小钱请经销商代为承担责任等方式规避处罚。
b)购销台账不规范。生产经营者的出厂、进货或销售档案不齐全,有的形同虚设。导致农业执法部门难以准确掌握其生产、经营产品的种类、数量,执法的力度相对较小。
c)难以实现溯源管理。农业执法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了假农药,但难以查找生产源头,同时在经营单位查处的假劣农药数量较少,难以移交公安部门查处,主要通过没收销毁假劣农药,罚款等手段进行管理,没有真正对假劣农药生产源头进行有力打击。
3.3农药监督抽查时效性不强
实施农药监督抽查,从抽样、样品检测、结果确认到通报监督抽查结果,每个环节都要花费一定时间,尤其是检测环节时间过长。由于我省检测能力有限,一般一个月甚至两个月才能出检测结果,通报监督抽查结果时,已不在是所抽查农药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季节,严重影响了违法行为的查处,由此造成农药监督抽查时效性不强,对当时的农药市场管理和农业生产的指导意义未能充分地显现出来。
4.1完善监督抽查制度
制定《农药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细化和完善农药监督抽查整个过程要求;明确生产经营者建立产销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可溯源管理;进一步明确执法职能,完善执法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2完善农药监管抽查技术支撑
一是建立农药执法联动系统,整个农业执法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协同作战;二是建立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数据库,全面收集所有已登记产品的企业标准,在整个农药执法体系共享,实现农药产品标准可以随时查询,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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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6114(2016)03-050-003
2016-01-11
许国建(1982-),男,农艺师,长期从事农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