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到承包经营权证怎么办

2016-03-08 05:10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符合规定权证程某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未领到承包经营权证怎么办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案例】 程某是程家陵村农民。1998年12月,在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中,承包耕地1公顷,相关材料经村委会送至乡政府后,程某却一直未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4年年初,程某听说县里出台了新的贷款政策,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到银行打听后才知道必须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于是,程某来到乡政府,要求颁发16年来迟迟未拿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政府干部答复程某说这种现象很普遍,且解释说国家将启动下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到时都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程某别着急。但等了半年之后,程某听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目前只在部分地区试点,本县何时启动还是未知数。在多次与乡政府协调无果的情况下,程某于2014年6月以政府不作为为由,将乡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为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民法院受理后,将该县政府追加为被告,并于2014年7月作出判决,县、乡两级政府应依次、依法向程某履行颁证职责。

【解读】 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县、乡两级政府是否应向程某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应按照以下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以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四,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在本案例中,县、乡两级政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发证机关,应履行其与发证相关的法定职责,不得以国家将启动下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为由拖延办理承包户的颁证请求。虽然程某只将乡政府告上法庭,但县政府在颁证工作中同样应履行相关职责,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县政府为共同被告,有利于程某实现领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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