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从容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0)
法学研究
论习近平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思想
隋从容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0)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就“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和观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之义,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根本要求,是政法机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的致胜法宝。要以扭住职业良知、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制度约束、执法司法公开、积极培育优良的执法司法环境等环节为重点,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关系,提高政法干警的执法司法素养、完善执法司法制度体系、加强执法司法管理监督、改进执法司法方式,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司法公信力;公平正义
中共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意味着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政方略将要全面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政法机关承担着实践者和推动者的双重角色。习近平对政法工作高度重视,尤其重视政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问题,多次就这一问题进行大量而又深刻的阐述,是其依法治国重要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梳理、总结习近平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思想,对于提高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习近平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①《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7页。“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指执法司法主体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程序与实体,依法行使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的利益。它内含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执法司法的最高标准和最终依据是国家法律与法规,执法司法裁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执法司法权要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使,既不得不作为或徇私枉法,又不能越权执法司法,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主力军,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政法机关的一切活动是执法司法活动,执法司法人员的一切行为是执法司法行为,政法机关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关系到其重大使命的实现与否,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之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渴望更加强烈,对事关公平正义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等问题更为关注。而现实执法司法实践中,随意、粗放、变通、越权等执法司法行为却屡见不鲜,这就必然导致执法司法不公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为此,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④⑤⑥⑦《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52页,第512页,第547-548页,第549页,第717页。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又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③《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页,第148页。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并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的论断,要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切实做到“四个决不允许”:“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③这足以表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④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⑤,并特别强调,“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⑥国家治理体系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制度的执行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法律法规正是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正是体现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执行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换言之,只有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法治体系的执行能力,才能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成熟和完善。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堪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这一进程的晴雨表,直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状况,直接衡量公民权益的保障程度。改革开放以来,从邓小平的民主法制建设,到江泽民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胡锦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到习近平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经过长期的努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的在于法律的实施,“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⑦所以,习近平将解决法律的实施问题作为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要求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于各种场合多次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重要性,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⑤⑧《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4页,第149页,第149页。,反复要求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所有这些,表征着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任何一项都与政法机关有着重大干系。政法机关能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水平,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成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根本要求。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如何实现它?这是习近平重点考虑的问题。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政法机关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做了诸多指示和阐释: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他强调“要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④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8页,第718页,第719页。;2015年1月18日又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和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转引自孟建柱:《切实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新华网[2015-03-10]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3/10/c_1114591797.htm.,如此等等。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守护职业良知是根本。职业良知是一个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基本出发点,它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是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是一个人能否胜任本职工作的基本条件。政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安危息息相关,与社会秩序的优劣紧密相连,政法干警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良知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至关重要,只有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坚守职业良知的意识,才有可能做好各项政法工作。习近平认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并对什么是政法干警的职业良知作了诠释,指出,“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④,明确要求政法干警要坚守职业良知,“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⑤,坚持用良心和品德来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2、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信仰并坚守法治是关键。习近平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⑥法治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可,法治的伟大在于人们出自真诚的信仰。法治信仰,既直接决定着执法司法人员的法治态度,也制约着他们的法治行为,坚守法治,必须以法治信仰作基础。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法治只有被相信、被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进而面对各种执法司法的干扰,坚守法治不动摇。所以,习近平要求政法队伍“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⑧
3、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密的制度约束是保障。职业良知、法治信仰固然重要,但是制度机制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曾经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33页。因之,习近平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靠制度来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②③⑤⑥⑦⑧《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9页,第720页,第720页,第720页,第720页,第721页,第723页。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有章可循,尤其是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良章”可循是前提。习近平要求“不完善的制度要抓紧完善,筑起最严密的篱笆墙”②。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章必行、违章必究是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关键和保证。法规制度若不能遵循、不能执行、不能落实,或者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绕行,就会丧失其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从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制度不能当“稻草人”摆设,习近平指出,“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③,“要把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作为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抓紧抓实”*习近平:《建设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新华网[2013-01-29]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1/29/c_114545239.htm。,“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
4、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司法公开是防腐剂。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除了依靠制度约束,还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不仅是执法司法权的施予者,还应该是执法司法权的监督者。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实际上就是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一个最基本的途径就是执法司法公开。所以,习近平指出:“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 他要求政法机关执法司法,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⑥公开的目的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最终目的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5、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良好的法治生态是基础。一粒种子,可能无声无息地在泥土里腐烂掉,也可能长成参天大树。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培育执法司法者内心那颗“自我控制和自我规范,控制、约束自己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种子”发芽、成长、开花、结果的土壤。习近平十分重视执法司法环境的培育,从领导干部要创造良好的执法司法环境、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等方面提出诸多指示和要求。
针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司法问题,习近平将其视为“导致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要求着力清除和解决。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懂规矩,这个规矩就是“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并“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识别干部的重要标准”,同时提出“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⑦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使得执法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将更有底气。习近平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保护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行为,“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并且强调,“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就是失职,那也是要追究责任的。”⑧
针对老百姓绕法、抗法问题,习近平认为原因有二,一是我国是个人情社会,情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二是政法机关自身存在问题,群众对政法机关不信任、不放心。由于这两方面的因素,老百姓即使有理也到处找人、托人。所以,习近平要求政法机关从自身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改变找门路、托关系的不良现象;再者,发挥教育的功能,教育和引导群众遇事寻求法律帮助。习近平指出:“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页。,“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③《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2页,第723页。,并提出要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引导人们自觉进行道德约束,为遵守法律营造深厚的基础。
针对媒体舆论绑架执法司法问题,习近平指出:新闻媒体既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又要对执法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予以支持,加强解疑释惑及理性引导;要处理好监督与干预的关系,坚持社会效果第一,避免炒作渲染,防止造成社会恐慌,特别要防止为不法分子提供效仿样本;对司法机关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不要发表应该怎么判、判多少年等的评论,防止形成“舆论审判”,从而为执法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党的领导是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并要求政法机关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可以为执法司法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习近平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专门机关,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是国家机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政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政治方向问题至关重要,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关系到社会安宁与否,关系到依法治国能否全面有秩序地推进,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得到维护和实现。而无数的现实和历史都证明,承担这一历史重任的只有中国共产党。只有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执法司法不会偏离方向,才能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所以,习近平要求,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党的领导可以为执法司法提供人财物的保障。中国共产党是惟一的执政党,党的领导具有协调各方职能、统筹各方资源、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办事、创造执法环境的号召力和行动力。政法工作政策性强,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涉及到党的经济、政治、文化、外交、民族、宗教等各项政策,涉及到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等多种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政法机关只有依靠党协调各方、取得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才能完成自身所承担的历史重任。所以,习近平指出:“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不要认为执法机关给自己找了麻烦,也不要担心会给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带来什么不利影响。”他说,“党委和政府不给撑腰,干警怎么做啊?”③并提出对应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由党来包办具体事务。习近平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政法机关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使党的领导成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根本保障。
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既是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困惑之处,也是制约其执法司法行为能否沿着正确的轨道行驶的主要因素,能否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是政法机关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关键,习近平要求政法机关要正确处理好这三个关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在某一历史时期为达到某一目标而确定的各种路线、方针、原则、计划、制度和其他对策等行为准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统治的工具,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和法律是任何一个执政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两种互为补充的手段,政策是法律的先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即使在西方国家,每一项法律都具有或明确或模糊的政策背景,否则便几乎不可能理解法律是如何产生或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8页。政策与法律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和高度的一致性,具有各自的优势,互联互动,各自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理应是国家的法律与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如果理不清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执行过程中畸轻畸重,将会失去其工具的效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习近平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要政策的“唯法律论”和“重政策轻法律”这两种模糊认识,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政法机关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之所以如此,他认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④《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7-148页,第142页。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认真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要求:“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4页。。不仅如此,习近平还对“党大还是法大”的说法给予了有利的驳斥,他认为“党大还是法大”这是一个政治伪命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④,从而厘清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党与法的关系,为政法机关澄清模糊认识提供了理论指导。
第二,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具有民主和专政的双重职能,两种职能的性质不同,面对的对象和行使的手段也截然不同。如果分不清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处理不好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将会走向反面,人民群众就会遭殃,社会不得安宁。由此,习近平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和专政的关系。只讲专政,不讲民主是不对的;只讲民主,不讲专政也是不对的。”*⑥刘明福:《习近平民族复兴大战略: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的体会》,《决策与信息》,2014年第7-8期,第152页,第152页。并对一些人只讲民主、不讲专政的错误认识给予了澄清。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只有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坚决打击其敌对活动,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这是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必不可少的。所以,他指出:“面对各种敌对势力变本加厉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面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穷凶极恶的暴力恐怖活动,我们要毫不迟疑、毫不动摇拿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不能当东郭先生!不然,哪一天脑袋掉了都不知道怎么掉的!”并要求政法机关“对人民要像春天一般温暖,对敌人要像寒冬一样严酷”⑥,要求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50页。,运用法律武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第三,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执法司法活动是一门复杂而又棘手的学问,执法司法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而人的因素是最为复杂的因素,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大量而又复杂,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初始阶段,人民群众法律的觉醒意识、权利的争取意识与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理精神的理解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由此带来的问题和矛盾以及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使得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面临的难题更为庞杂,对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执法要求,但是如何处理好严格公正文明的关系,在政法干警中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对此,习近平指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全面贯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重畸轻。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起来。”*③《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2页,第722页。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严格执法是一切执法活动的基本前提,是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会失去最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稳定。文明是严格执法的表现形式,通过文明执法更能体现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坚持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让不懂法者懂法,让懂法者自觉守法,可以真正体现行政执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体现政治的进步。
所以,习近平要求,对“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但是,无论怎样做,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③他对政法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时的执法行为作了明确要求:对那些群众情绪紧张、激烈,于当时执法比较困难甚至会激发过激行为的违法行为,事后决不能姑息迁就,必须进行处理。
习近平就“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出的许多重要思想和观点,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为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保障,是政法机关执法司法的行动准则。
[责任编辑:柯君]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理论研究”阶段成果(项目批准号:11CKSZ03)。
隋从容(1964-),女,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山东警察学院教授。
D920.0
A
1003-8353(2016)02-016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