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超,张 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社会政策研究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政策研究
程志超,张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近年来颁布施行的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系列政策在保护留守儿童权益、促进留守儿童成长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有关儿童权利保护政策的价值、执行力、专业性、针对性、评估等方面都需要强化。针对相应问题,建议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政策的走向要着重关注:留守儿童保护过程中的权利取向、家庭为本的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模式的政策建构、留守儿童保护的政策过程机制的落实、留守儿童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工作队伍建设。
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农村劳动力;农村社会变迁;社会政策
目前,我国留守儿童的大量存在凸显了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变迁的客观现实,留守儿童问题给人们带来酸楚与阵痛的同时,也更把如何消除城乡二元壁垒、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有关政策议题纳入公众的视野与行动范围之中。无论是从留守儿童巨大数量、规模这一外在表象、还是从城乡发展不均衡下农村劳动力迁移这一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来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系统工程,也更是一个异常重要的社会政策问题。从一种理想性的政策角度看,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最彻底、最根本的途径在于:一是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吸引外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使留守儿童能够与父母团聚;二是消除制度、经济和社会文化的排斥,鼓励、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外出农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使更多农村儿童能够在父母身边生活①《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从体系建设着手》,《光明日报》,2015年6月19日。。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无论是靠回流还是随迁,要想彻底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所以从留守儿童问题社会政策制定、实施的现实进路来看,在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地推进消除城乡二元壁垒、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制度策略的同时,重点是要加强对处于留守状态的农村儿童的权益保护,在当下还不能彻底消除留守状态的情况下,要最大程度上做好对留守儿童的福利保障、利益维护,使他们能够于逆境中焕发出别样生机。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政策在保护留守儿童权益、促进留守儿童成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指导、管理、调控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认真对留守儿童保护政策进行总结并进一步调整完善,对更好地促进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政策的发展状况
留守儿童保护政策是随着留守儿童问题的不断显现而逐渐推进与加强。留守儿童的出现是改革开放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现实结果。2000年以后,随着传统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农民工政策的进一步开放,导致农民工离开故土进城务工的数量快速增长,留守儿童大规模的出现。日益凸显的留守儿童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与社会的普遍关注,留守儿童保护的相关政策工作逐步启动。从留守儿童保护政策的发展来看,经历了一个政策调研、政策制定与出台、政策试点与施行、政策评估验收的过程。2004年,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央教科所开展“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拉开了国家层面上调研留守儿童状况的序幕。此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高校也承担了大型的留守儿童情况调研并进行了相关研究。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在这一事关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中要求“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意味着把留守儿童问题纳入重要政策议程。同年5月,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同年7月,全国妇联《关于大力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教育、建设家长学校等举措,同年10月,由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全国妇联等12个部门共同组成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提出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长效机制的任务目标。2007年7月,中组部等7部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户籍管理与权益保护、救助保障机制、医疗保健服务等工作。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颁布,提出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把关爱留守学生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创新关爱模式。以上国务院颁布的这三个纲领性文件,把留守儿童保护工作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2013年教育部等5部门颁布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是对以上三个文件的具体贯彻落实。
在党和政府积极推进留守儿童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具有典型性、有影响力的保护活动与举措。例如,2007年由全国妇联等13部门启动“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旨在通过实施“共享蓝天”支持行动、维权行动、关爱行动、宣传行动四大行动,切实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问题有效解决。2010年,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启动了“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重点开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感受城市、自护教育、爱心捐赠等活动。2011年,全国妇联等4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积极推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完善与深化。有关民间组织、公益团体参与方面,有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希望工程开启了面向留守儿童以及流动儿童的“希望社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春蕾计划发起“关爱留守儿童特别行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实施“鲁冰花”关爱留守儿童公益计划,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开展驻校社会工作项目,等等。这些大型关爱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政策的基本特点
经过十余年来的政策推进,目前我国留守儿童保护政策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应的层次体系、内容框架、政策过程模式,表现出鲜明的特点。
1.构建了宏观到微观的纵向政策体系
目前,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中央政府政策、地方政府政策、直接服务组织政策在内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纵向三级政策体系。就中央层面来看,国务院先后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纲领性文件,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方面提出了宏观要求与指导。全国妇联、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多次联合发布留守儿童保护的文件。就地方层面来看,省市县等基层政府及所属部门积极贯彻中央精神,依据当地留守儿童数量、规模等特点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相关保护政策。以山东省为例,2014年山东省民政厅等8部门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把留守儿童保护纳入解决留守问题的一揽子方案之中。临沂作为劳务输入大市,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工作,先后制定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临沂市留守儿童“爱心家园”项目实施方案》,打造了“爱心家园”、“圆梦行动”等留守儿童服务品牌。就直接服务组织层面,或者说对上级政策的执行落实层面看,包括学校、村委会、慈善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相关组织与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制定了相应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具体微观的计划、措施、办法。三级政策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加强中央对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协调,使基层服务能获得上级部门的支持扶助,也能增强地方部门、基层组织留守儿童保护方面的责任,形成一种上下联动机制。
2.构建了以法律为依据的横向政策结构
当前,已经形成了包括法律文件、纲要性文件、执行性文件在内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横向三重政策结构。我国于1986年施行《义务教育法》并于2006年进行修订,1991年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6年、2012年两次进行修订,以这两部法律为代表的法律文件为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先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等涉及留守儿童权益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对留守儿童保护具体政策制定起着指导性作用。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留守儿童保护具体政策,包括2013年教育部等5部门颁布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等等,构成了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执行性文件,它们在留守儿童保护中发挥着具体的指导、管理、调控作用。三重政策结构的构建增强了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政策的权威性、丰富性。
3.形成了多元支持的留守儿童政策过程模式
在留守儿童保护政策推进过程中,党委政府、基层部门、高校、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参与,通过调研研讨、成立组织、试点示范、主题活动等方式,不断探索深化留守儿童保护政策的议题确定、方案设计、运行实施、效果评估等问题,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为主要特征的留守儿童政策过程模式,为留守儿童保护政策的及时出台、顺利运行、积极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政策的积极推进及多元支持政策过程模式的形成,实际上也是我国社会政策实践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4.形成了点面结合的留守儿童保护政策措施
一方面就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形成了整体性的措施安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形成学校、家庭、社区相衔接的关爱服务网络”等政策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形成了系统化、立体化的认识,构建了综合防护、全面治理的措施格局。一方面就留守儿童容易受侵害的相关权益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形成了专门措施。例如围绕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2013年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优先满足留守儿童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优先保障留守儿童交通需要”等“三优先原则”以切实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又如针对留守女童安全问题,2013年教育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特别要关注留守儿童家庭”、“将预防性侵犯教育纳入女童尤其是农村留守流动女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点内容”。
(一)权利保护政策的价值无法充分显现
留守儿童从本质上讲是一个需要扶助的边缘性、弱势性人权主体*彭清燕,汪习根:《留守儿童平等发展权法治建构新思路》,《东疆学刊》,2013年第1期。, 从留守儿童的未成年人身份来看,由于父权主义的文化传统和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所导致的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缺失*王玉香:《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缺失与构建》,《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第4期。,留守儿童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普遍遭遇到权利不能充分得以实现与保障的状况;而从留守儿童的留守境遇来看,由于亲子分离、监护缺失等原因造成了留守儿童的权益受损的冷酷现实,使得留守儿童享受不到同龄人应有的权益与幸福。但目前留守儿童保护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权利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相应的权利保护措施不能充分落实与有效跟进,无法起到充分保障留守儿童权利的作用。比如目前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始终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尽管在《未成人保护法》中对儿童的监护权问题有相关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化的法令要求,导致目前留守儿童监护的实施很难按照法律来执行,法律条文形同虚设。总体来看,目前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存在过于把留守儿童视为被帮助的对象而非权利主体的倾向,在相关政策中对留守儿童保护中的权利观还不能充分地阐明,对留守儿童权益维护还不能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不仅不利于留守儿童摆脱弱势身份、树立自立自强的主体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给留守儿童打上“问题儿童”的标签、造成对留守儿童的身份歧视,形成自卑心理与自我标签化的现象。
(二)政策的执行力还有待加强
从执行力方面来看,留守儿童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政策的法律效力不足。尽管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青少年儿童的权益进行保护,但由于具体规定、内容还不够具体细致,从而影响了其执行效力。而对具体的留守儿童保护政策而言,则存在由于行政立法不足而造成的政策执行困难。第二,主观上对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严峻性认识不足。一些基层政府、相关人员对留守政策的执行只是停留于书面文件、口头保证上面而缺少实际的行动,平时疏于防控,只是等出事了才有所行动。第三,政策实施运行机制还未能很好建立健全。尽管在政府主导下多方面的人员参与到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中来,但是在各方意见倾听、不同群体利益考量、资源协调分配等方面工作还不够充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留守儿童保护的行动积极性,也导致保护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的各自为政,保护工作呈现碎片化状态。另外,政策自身也缺乏应有的监控、追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策执行的形式化、表面化。第四,政策环境还不能给予有力的支持,存在理想化的政策与严峻性的现实间的矛盾。政策的实施、运行需要主客观方面的条件,而由于留守儿童大都处于偏远落后地区、无论自然环境还是人文环境都存在一定不利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的落实。
(三)政策的专业性还有待提升
留守儿童问题不单是贫困问题、亲情缺失、监护缺失问题,由此也会引发心理问题、安全问题、品质问题、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问题等等。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留守儿童个人的健康成长,也影响到未来农村发展方向、和谐社会建设进程问题,所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需要专业化的人员、方法、措施来予以解决的相当复杂而艰巨的工作。目前由于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停留于表面化、活动化、事务化的状况,相关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方法、技巧,固然依靠热情和同情开展服务,提供常规性的物质帮扶、精神抚慰也会取得一定效果但未必会很好地解决问题。留守儿童保护不仅是一项人道主义事业,同时也是一项专业化工作,而目前,深度化、综合化、发展性的专业化保护还未能得到充分开展,留守儿童周遭的家庭、学校、社会资源还不能很好地加以连接整合,留守儿童生理发展、心理发展、社会性发展还不能很好地加以协调统一,不利于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解决。
(四)政策的针对性还有待提高
留守儿童保护政策缺乏针对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对留守儿童群体存在的差异重视不够。留守儿童群体有其共性但也有其异质性。由于地域远近、贫富差异、环境差异、个性差异等因素造成的留守问题其实有很大的差异,比如那些贫穷的留守儿童、双亲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相对更需要得到有针对性的关爱保护。不考虑这种差异,容易造成留守儿童保护中的“一刀切”现象,导致疏忽遗漏而不能对症下药的不良情况。第二,对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自身能动性的激发不足,过多地把注意力放在外部力量的支持帮扶上面。一味依靠外部帮扶,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相反会造成受助对象的依赖心理,从而消解了自身的力量及本应承担的责任。现实中更需要的是针对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资源凝聚、能量提升方面做好保护工作。第三,对复杂的留守问题缺乏细致化、操作性的方法措施,相关保护措施总体上存在笼统粗糙而不够细致深入的问题。虽然总体上形成了留守儿童保护的内容框架及策略体系,但在留守儿童的安全防护、亲情慰藉、学习教育、心理疏导等方面所提出的措施不够具体明确,缺失具体的科学指导与说明,给人以措施有余而设计不足、手段有余而运用不足之感,这会造成留守儿童保护实践方面的浅尝辄止、大而化之。
(五)政策评估还需完善
有关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政策的现实评估还存在不科学、不完善甚至是缺失的现实状况。这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需求评估方面,留守儿童档案建立尚不完善甚至缺失,缺乏相应的专业测评手段,也缺少普遍性的调查访谈工作,只是限于局部情况或个别个案的了解,导致深入细致的需求评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留守儿童保护的措施办法缺乏应有的问题针对性,亦不能很好地满足留守儿童需求。第二,过程评估方面,不能及时有效地了解反馈保护情况及效果并相应进行措施调整,难以保证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与扎实推进。第三,在结果评估方面,科学、细致的评估标准与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很大程度上造成留守儿童保护工作成效评估的主观性、甚至是虚假性,掩盖了事实的真相。对留守儿童的发展成长也缺乏相应的跟踪监测、回访机制。评估工作的缺失,容易导致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主观随意、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不仅无助于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相反还会造成各方面保护资源的浪费。
(一)增强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权利取向
留守儿童权利保护不仅意味着给予留守儿童本应具有的物质、精神成果,给他们送去温暖和帮助,也更意味着通过福利保障、关心帮助使留守儿童增强对自我价值的认识、培养他们生活学习的能力,从而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体。一味单向的同情与关心其实是把留守儿童置于发展的被动地位,不利于留守儿童权利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因为权利主体地位是积极主动建构的结果,留守儿童更需要得到应有的理解与尊重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自我救助,主动去建构自己的生存环境。只有在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过程中注重他们权利意识、权利能力的培养,才能真正确保关爱保护活动的彻底有效。基于此,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政策制定、施行方面需要朝向加强权力取向发展,要以公正、公平理念为尺度,用以人为本的权利理论作指导、进一步确立留守儿童权利主体地位,激发留守儿童及自身权利保护的主观诉求,增强留守儿童的参与权,摆正留守儿童与保护者之间平等对话关系,做到物质保护与精神保护、支持性保护与发展性保护的有机结合,确保留守儿童健康发展,实现留守儿童自身解放。还要进一步增强留守儿童保护政策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化社会公众对于留守儿童的权利地位的尊重,确保“最大利益原则”、“儿童优先原则”在留守儿童保护中彻底得以坚守。目前业界人士也在不断呼吁《儿童福利法》的设立,这对增强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无疑是个福音。
(二)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政策过程机制的落实
良法美策贵在可行、能行,而切实提高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政策的执行效力需要全方位建立健全政策过程机制。良好过程机制的建立可以实现留守儿童政策过程的有序性、整体性、督促性、操作性等等,从而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力,确保将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为此要做好:第一,政策制定方面,要建立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以更好地吸纳各方面的智慧、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要积极做好政策出台的调研规划,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明晰不同情形的留守问题,给出切实可行、有说服力的政策措施、方案;要实现政策制定的自上而下路线与自下而上路线的有机结合,既要认真做好顶层设计,又要积极倾听基层声音。第二,政策实施方面,要强化过程监督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监管力度,建立检查反馈机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政策措施;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立法,明确职责、严明纪律;要切实细化政策措施,认真解析问题,把保护工作微观化、深入化。第三,政策评估方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标准,切实做好政策效用的评价,避免虚报信息、夸大实效;建立需求评估、过程评估、效果评估相结合的一体化评估机制,确保评估贯穿保护工作的始终。建立留守儿童跟踪回访机制,确保政策施行的长效性。所有这些政策过程机制的加强,不但考验着我们关爱留守儿童的经验与智慧,也更检验着我们在公平正义面前的责任与良心。
(三)家庭为本的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模式的政策建构
家庭为本的留守儿童保护模式,是把家庭整体作为服务支持的对象。因为留守儿童家庭结构的不健全与家庭功能的缺失,是导致留守儿童不安全生活环境、较低生活质量以及心理、行为障碍的主要原因*孙艳艳:《“家庭为本”的留守儿童社会服务政策理念与设计》,《东岳论丛》,2013年第5期。,尽量减少留守儿童家庭功能的丧失、实现留守儿童家庭功能替代补偿与恢复,才最能有效地实现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方面的保障。在家庭、学校、社会一体化的保护体系中,家庭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保护力量要通过家庭才能发挥应有作用,留守儿童保护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也要靠激发调动家庭自身力量来实现。从个体层面看,家庭为本的留守儿童保护模式实质是要强化家庭在留守儿童保护中的首要责任,维护家庭在留守儿童保护方面的应有功能及利益。从社会层面看,家庭为本的留守儿童保护模式实质是通过儿童保护、家庭建设来积极促进乡村治理进程。所以强化家庭在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中的角色地位显得非常重要。为此,留守儿童保护政策的制定实施方面,要强化外出务工父母亲情养护方面的责任,尽可能在这方面为他们创造抚养、教育孩子的途径、条件;要切实健全监护制度,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推进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计划,提高留守儿童父母及其他替代监护人的教育理念、知识、技能;协调好留守儿童父母及“代理父母”之间的角色与位置关系;围绕家庭建设开发社会资本、汇聚社区资源,通过家庭推进乡村建设。
(四)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政策完善
留守儿童问题,根本上来说是一个社会问题,这意味着要把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放到一定的社会环境、情景之中去审视,通过社会资源的链接、社会资本的支持来有效地展开。所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是一项复杂性、系统性的专业化工作,而不是缺钱给钱、缺物给物、缺人给人的单子化行为。为此就必须要将社会工作介入到留守儿童保护中来,建立专业化的留守儿童保护社会工作队伍。社会工作介入是社会工作者依照自己的助人价值观去设计和实施助人活动,并积极吸引受助者主动参与活动、相互配合与协调,从而达到助人的目的的过程*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在专业社会工作介入下,专业化的服务理念、方法、评估与督导方式运用于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将大为提高保护工作的质量、效益,社会工作者发挥其教育者、协调者、使能者、中介者的角色职能,有效连接盘活资源、协调聚合人际力量,在提供正式支持的同时,帮助构建留守儿童保护的非正式系统。社会工作介入,不仅作为一项社会政策措施为留守儿童提供了有效的专业服务,而且作为一种社会政策服务工具为留守儿童保护政策的全面运行提供了有效支持,社会工作者在留守儿童政策的策动、宣传、实施、评估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基于自身工作职能及优势,共青团在推进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2014年1月,共青团中央等6部门发布《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推进包括留守儿童保护在内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以及相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各级团组织需要进一步结合自己所在区域的特点、资源与留守儿童现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留守儿童社会工作专业化队伍建设工作,推进相应权益保护政策的具体实施与落实,积极探索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设置、留守儿童所在地驻校社会工作岗位开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专业化模式构建等等政策议题,为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等方面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积极探讨、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韩小凤]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留守少年权益保护的社会工作服务研究”(14BSH118)的阶段成果。
程志超(1964-),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涛(1972-),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
C913.7
A
1003-8353(2016)02-009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