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咏华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完善路径
翟咏华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商丘 476000)
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等先进技术发展的影响,我国的未成年犯罪率持续上升,其也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比较特殊,在处理时,对其应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出发原则。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方面内容,确保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问题能得到改善,进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理念;完善
犯罪学家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就是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镜子,能反映社会中的不良弊病。未成年人犯罪影响的不仅是未成年人本身的前途,更会对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前途造成很大的危害。因为未成年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所以在其学习和生活中会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进而做出违法的事情。但也是因为未成年人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犯罪人格,所以矫正及挽救的可能性就比较高。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目前对涉罪未成年人主要是坚持教育、挽救及感化的帮教策略,希望以此能最大程度的改善涉罪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使其能更好的融入正常社会环境中。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功能主要是以下几点:第一,有效防止了过度审前羁押造成的危害。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审前羁押的危害很显著。首先,其会造成严重的二次及交叉感染。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高,周围环境对其影响很大。现阶段我国看守所都是使用集体关押的方式,所增强了“染缸效应”造成的二次及交叉感染。[1]其次,很多当地的刑事司法实践应用中都存在不平等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非本地犯罪的审前羁押率高于本地人。帮教工作的实施就解决了以上问题,司法机关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帮教工作站和帮教小组,通过合理的帮教程序,规范了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措施。第二,能有效促进司法机关的合作。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有涉及,主要涉及侦查、羁押及起诉等环节。现阶段检察机关、公安、法院及司法部门都很重视未成年保护工作,但部门之间的协作还不是很到位。如果在涉罪未成人刑事诉讼中各自为政,就会造成很大的浪费,还会引发重复劳动及管理漏洞问题的出现。帮教工作的开展需要检察机关牵头,与此同时和政法委、公安及法院等部门共同工作,以此实现涉罪未成年人的全程保护。[2]这种保护形式能增加各机关的协作力度,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体系载体。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现阶段,关于未成年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的保护细则很详细,其他法律都是部分涉及。上述两部法律整体的特点是原则性很强,都确没有实际操作性。再加上立法时间比较早,所以还存在滞后问题,与新法不相符。2013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提出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及感化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附件规定在使用该规定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半年到一年的考验期,具体应用时,检察机关将考验放在帮教站开展,进而使该制度和帮教有了更紧密的联系。但是仅仅依靠《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本不能确定帮教制度的地位。因为有关涉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和相关规范文件缺乏系统性,使得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制度的衔接性比较差。再加上其依附于成人法,所以针对性也不强。另外,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导致法律地位不明确。总之,因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在审批等方面存在不统一问题,进而使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进而影响制度的权威性,使其作用不能得到发挥。
(二)帮教模式选择不合适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开展需要多个组织共同进行,且其涵盖面也很广,需要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但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有很大的差别。再加上社会经济及文化形态的复杂性,使得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原因和背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受各地区基建水平和帮教模式的影响,实践中的帮教形式比较单一,缺乏针对性。如对所有的涉罪未成年人不管个性特点都使用流水式管理方式或者让其在福利机构负责后勤,长期重复就会使其产生厌烦及叛逆心理,这对其重新融入社会而言也是很不利的。[3]另外,分析全国各省的帮教模式可知,各地几乎都是“各自为政”。因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基本都是使用临时政策指导帮教工作,进而使帮教工作失去公正性,也影响了帮教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效果。
(三)帮教队伍专业程度不高
当前的帮教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帮教工作站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或者未成年人家属及社会志愿者。上述人员都有本职工作,而帮教工作任务繁多,不仅要进行正常的帮教监督矫正,还可能去面对很多突发状况,人力资源整体很紧张。所以造成帮教工作措施不能具体落实,无法实现教育、挽救际感化的效果。最重要的是帮教工作对工作人员能力要求高,不仅要有法律知识、犯罪心理学知识等,还要有很好的沟通能力及职业道德。但是在帮教实践中,很多帮教人员的专业结构都比较单一,尽管有关部门在其开展帮教前已经进行了业务培训,但因内容抽象、专业复杂及时间有限很难达到理想效果,进而造成帮教工作得不到细化。
(四)配套机制完整性不高
帮教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立帮教工作需要司法、政府及社会组织等相互协调和支持。当前,检察机关一直在争取政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当然其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因缺少制度性规定,还未形成完整的配套体系。[4]与此同时。因为配套体系不完整进一步引发了人才匾乏和经费不足的问题。帮教工作的开展需要社会大众的参与,但目前专业社会工作者很少、志愿者也不多、公益体制较落后,所以就影响了矫正质量。另外经费不足使得各地区帮教工作发展不平衡,很多帮教工作站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工作的开展差距很大。
(一)完善立法规定
第一,对帮教工作站的功能进行明确。帮教工作站是司法机关整合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重要场所。帮教工作站的最优模式应该是政府牵头领导,司法机关主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实现帮教工作的专业管理。第二,科学设定有关权利义务。帮教工作中必须要把握好各方权利、义务。当前很多企业参与帮教矫治都是出自社会责任或者公益目的,过多的履行义务和其权利明显不平衡,所以,应明确帮教权力要素。第三,合理设定帮教程序。帮教是我国的执法活动,应该在全国统一程序,坚决不允许各行其政,破坏制度的权威性。不仅要明确帮教对象、条件及期限等,还应该明确具体的执行程序。另外,对不同帮教对象,允许进行人性化的帮教,同时应该结合各地区实际探索合适的帮教措施。
(二)完善帮教渠道
现阶段帮教工作开展基本上都依赖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但是因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很大,所以案件发生量与特点也有区别。因而应该结合具体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司法承受能力,尽量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比如对农村留守儿童,要协作好各部门,尽量发挥工、青、妇等部门作用,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文艺汇演等,以此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另外,在落实帮教工作时,应该结合案情进行矫正。对本地户籍涉罪未成年人,最好选择家庭和学校。对外籍户口的涉罪未成年人,应结合帮教基地情况,选择适当的帮教场所和帮教人员。比如对有特长的帮教对象将其送至能发挥特长的帮教站,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适当加入技能培训,进而提升涉罪未成年人的生存和技能,使其能更好的融入社会。此外,司法部门还可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增加公共讲课、公益宣传等的影响力。还可在帮教中加入户外活动,增加涉罪未成年人和外界的接触,突破帮教的局限性。
(三)建立专业化帮教队伍
第一,执法工作队伍建设。为提升对涉罪未成人保护质量,应该建立专业化、系统化及独立化的帮教机构。通过这种机构的运作,能使少年法更完善,还能带动相关法律和机构的设立。现阶段,检察院己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监督处,这就是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体现。为保障帮教质量,要求帮教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很好的政治、专业及心理素养,还要具有创新能力,能在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现行法规创新工作方式。为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司法部门可通过交流、教育等方式进行专业培训,以此提升其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水准。第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这个主要是指帮教站负责人及小组成员等。对其培训主要使用的是学习和考察方式。司法机关可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对帮教社会工作者进行集中培训。条件允许的可组织帮教社会工作者进行实习和考察。第三,志愿者队伍建设。再和社会志愿者合作时,应该招聘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如高等院校专家、退休的司法工作人员等。还要健全志愿者选用及管理等机制。定期进行志愿者考评,考核优异的给予奖励,以此提升其工作积极性。
(四)建立帮教社会体系
第一,明确领导机制,解决组织统一问题。成立统一帮教组织,由公安、检察院、司法机构政府部门担任成员,进行帮教指导和协调;成立专门司法机构进行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可以实践相关学者提出的“一卡制”,建立帮教一条龙工程,形成统一协调的帮教体系,确保帮教工作的高效开展。[5]第二,协调发挥各部门只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不只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职责,也是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比如财政部门增加帮教工作中的财政预算,确保帮教基础设施建设的完整性;劳动保障部门可对帮教对象进行职业指导和培训,使其能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1]吕依蔚,谢巍.当前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制度的缺失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3,(8):49-55.
[2]李慧织,储昭节.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社会科学,2014,(4):58-62.
[3]张霞.试论检察机关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活动之体系化构建[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1):124-126.
[4]桂万先,李艳.实然与应然: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检讨与展望[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7).
[5]黄岩.论法院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体系之构建[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3).
(责任编校:周欣)
D922.183
A
1673-2219(2016)11-0101-02
2016-05-24
翟咏华(1976-),女,河南杞县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研究方向为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