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平 余运伟 陈 林
[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 611731]
第三方支付研究综述
□李 平 余运伟 陈 林
[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 611731]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简要介绍了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概念、兴起的背景和应用场景。系统回顾了国内外关于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第三方支付的用户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第三方付支付的风险与监管、创新与发展趋势等研究成果。
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创新
随着智能手机和微信的普及,移动互联网正在全面渗透我们的生活,改变我们的消费和支付方式。例如,心仪对象在朋友圈发布了未吃午餐的状态,远在异国他乡的爱慕者随即将基于LBS(地理位置定位)的外卖APP定位到心仪对象的城市并选定了一份爱心午餐,最后选择支付工具完成支付。数分钟之内,心仪对象就能惊喜地收到爱心午餐。又如,追求时髦的达人看中了热播剧女主角的潮服,时尚达人在手机上使用购物APP的拍照搜索功能,立马就能获得明星同款潮服的购买链接,点击即可完成购买支付。再如,作为一个有经验的背包客,在旅行前一定会查好旅游攻略,通过旅游网站预订好往返机票和酒店住宿,并按预算对移动钱包进行充值。总之,在互联网时代,PC端电子商务网站和移动端APP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而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是方便我们完成交易的必备工具。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与各大银行合作,借助一定的计算机科学技术,使用户通过网络接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并完成支付的方式。而移动支付则强调依靠移动通信设备和无线电通信技术连接账户。若移动支付的提供商是第三方支付,则可以将其称之为第三方移动支付。任曙明等[1]归纳出第三方支付的内涵和特征,认为第三方支付的实质是通过在买卖双方之间设立一个中间过渡账户,使交易资金实现可控性停顿,包括线上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POS收单等业务。而第三方支付企业是指提供这些服务的非银行中介机构,从最初的电子商务支付到如今的生活缴费、教育、金融、公共事业、航空、旅游,呈现出全方位多领域的发展趋势。第三方支付产业则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市场,具有网络外部性、倾斜式定价、用户多边归属等特征,同时具有信用中介、竞合现象突出、同质竞争激烈、共生性等特征。
按支付方式的实现逻辑,第三方支付大致可以分为网关通道模式和账户支付模式。前者实现银行账户之间的直接交易,后者的支付交易则借助独立于银行账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而银行账户的作用是实现对平台账户的充值与提现。若再按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提供担保交易,账户支付模式又可细分为非监管型账户支付模式和监管型账户支付模式。
支付虽然只是商业活动的伴随行为,但它是交易活动成功的关键环节。出于对支付效率的追求,市场相继出现了贵金属货币、纸币、支票、信用卡和电子汇款等支付工具。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与之相适应的第三方支付成为市场的宠儿。截止201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分8个批次共发放了27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准业务范围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办理、银行卡收单等。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第三方支付企业一方面不断拓展支付场景,为细分领域提供个性化的行业支付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不断升级支付技术水平,基于生物识别技术、NFC通讯技术和智能可穿戴设备的移动支付成为第三方支付技术发展的新趋势。
本文通过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分别从支付企业、用户和监管者的角度系统梳理了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第三方支付的用户行为、相关的法律和监管问题,最后介绍了第三方支付的创新与发展趋势。
(一)竞争与合作策略
第三方支付是金融、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电子商务发展的交叉产物,跨行业的竞争与合作并存。事实上,在金融领域,很少有某种创新能保持持久的优势,大部分的金融服务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很快就会被对手复制,从而导致同质化的竞争。帅青红等[2]将第三方支付市场中的企业分为领导者和追随者。相对于追随者,市场领导者在产品质量和市场份额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领导者与追随者的博弈行为是,若市场领导者采取合作策略,对于只能提供低质量服务的市场追随者可以提供相对低的价格来争取市场份额,即采取降价从而提高产品性价比的竞争策略;若市场领导者采取降价的竞争策略,市场追随者依然只能跟着降价,直至利润为零甚至为负。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领导者“赢家通吃”,追随者退出市场。在这个动态博弈中,均衡结果取决于市场领导者对最终博弈结果收益的估计,竞争和合作的策略都可能被采纳。而在位者与潜在进入者之间的博弈,要按潜在进入者是追随者还是创新者来区别考虑。若潜在进入者是追随者,博弈的均衡结果是在位者采取竞争策略,追随者不进入市场;若潜在进入者是创新者,博弈的均衡结果受创新者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方面与在位者差异大小的影响,即在位者总是选择竞争策略,而潜在创新者的策略既可以是选择进入也可能是选择不进入。
考虑到基于智能手机的创新支付技术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而创新者未必会成为最终的成功者等因素,Staykova和Damsgaard[3]研究了先动者和追随者之间的市场进入和扩张博弈问题。通过对丹麦三家支付平台的案例分析表明,当面临同样的用户并且提供的服务几乎相同,以及较高的平台开发成本(固定成本)和用户服务的边际成本递减的情况下,先动者是否成功取决于在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进入市场以及以多快的速度获得大量用户。一旦用户习惯了某个平台的服务,并且产生了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那么先动者的优势就越明显。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用户的“平台转换成本”既可能上升(先动者持续的技术创新提升服务质量),也可能下降(同质化的产品竞争)。因此,追随者要么采取模仿战略(同质化竞争)降低用户的转换成本,通过降低价格吸引用户,要么通过技术创新和拓展服务场景,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无论是先动者还是追随者,都可能采用新产品预发布的竞争策略来吸引或留住客户,但这种策略也会显著影响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和扩张时机。例如,正是因为竞争对手丹麦电信宣称要进入移动支付市场才导致先动者丹麦银行(Danske Bank)提前进入并正式发布了产品Mobilepay。
Miao和Jayakar[4]的研究表明,不同的监管政策导致了中国、日本、韩国的移动支付行业存在不同的商业模式。在日本,银行不允许向消费者提供透支和消费贷款服务,而在韩国,任何商业机构进入电子金融交易市场都需要申请证书,中国的移动支付则产生了由银行、移动运营商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同主导的特殊模式。但是,Reuver等[5]用集体行动理论和平台理论研究了荷兰的银行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研发移动支付平台失败的案例。在该案例中,银行和电信运营商集体行动失败的原因主要是非一致的战略目标和利益、行业内部冲突和外部冲突、较低的相互依赖性、平台治理等问题。
(二)定价策略
帅青红等[2]在对第三方支付质量、消费者偏好、效用函数进行一系列假设后,从理论上指出,消费者的决策依赖于第三方支付产品的性价比。Li和Zhang[6]进一步以“囚徒困境博弈”“智猪博弈”“动态博弈”三个经典博弈模型为基础,假设市场上只有两个参与者,研究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价策略。在双方提供的产品无差别前提下,“囚徒困境博弈”模型揭示双方为了拓展市场都会采用免费的定价策略。若双方的市场份额是有差别的,那么“智猪博弈模型”的均衡策略为:小份额公司的占优策略是免费,而大份额公司的占优策略是收费。如果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定价过程看做是“动态博弈”,那么后动者的决策依赖于收费所得与客户损失成本大小的比较。总体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价策略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情况、行业的生命周期、平台的竞争力。为了提高服务和产品质量,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考虑收费。
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使得其定价机制比单边市场复杂,需考虑商业银行的接入需求、消费者的支付需求弹性、替代品与互补品的影响、行业竞争程度和市场信息对称性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双边市场对需求弹性较小的用户定价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用户定价较低。在垄断型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结构下,支付平台可以对消费者实行低于边际成本、甚至为负或零的定价。而在竞争型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结构下,支付平台应该提高自身网络的外部性,进而增强定价能力,通过降价赢得更大市场份额来提高平台利润。目前来看,除了身份特殊的银联,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基本采取对消费者免费、对商户两步收费的不对称定价模式,即商户先交纳一个注册费,获得平台上交易的资格,平台再按一定的费率水平对交易情况进行收费[7-8]。
用户是否愿意采纳一种新技术或新服务,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理性行为理论(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TRA)认为,人的行为和动机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自身的态度,主要受信念的影响;二是社会准则和压力的约束[9]。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TPB)则在TRA的基础上加入了控制力的感知因素,认为人的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计划结果[10]。而广泛使用的技术采纳模型(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TAM)认为用户能感知到的有用性(perceived usefulness)和易用性(perceived ease of use)才是决定新技术是否被采纳的关键因素[11]。
此外,动机模型(Motivational Model,MM)认为人的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决定了人的行为[13],创新推广理论(Innovation Diffusion Theory,IDT)重点考虑相对优势、兼容性、复杂性、可训练性、可观察性等因素对新技术推广的影响[14],而社会认知理论(Social Cognitive Theory,SCT)则强调环境因素、行为、个体特征的交互作用[12]。
在上述相关理论和模型基础上,Venkatesh等[15]提出了采纳和使用技术的统一理论(Unified Theory of Acceptance and Use of Technology,UTAUT)。UTAUT认为影响人的行为动机(behavior intention)和采纳行为(use behavior)的主要因素包括绩效期望(performance expectancy)、努力期望(effort expectancy)、社会影响(social influence)、便利条件(facilitating conditions),同时也会受到性别、年龄、经历和志愿者数量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实证研究结果显示,TAM模型提出的有用性和易用性感知因素显著影响了移动信用卡的推广。从社会性因素来看,用户的主观规范、社会形象和地位的提升等因素也会显著作用于移动信用卡的推广。而用户的风险意识和成本意识并没有显著影响技术的推广,作为调节变量的性别因素的影响也不显著[16]。Liébana-Cabanillas[17]在TAM模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不同年龄用户由于知识结构、社交圈的不同对移动支付新技术采纳水平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老年用户技术偏好低,需要更多的外部影响,因此更倾向于选择简单、易用的工具;年轻用户对新技术有更高的偏好,这会显著影响年轻用户对新技术的信任与态度;相较于老年用户,有用性感知对年轻用户并不重要,究其原因可能是年轻用户重视外部奖励。Zhou[18]的研究发现TAM模型和IDT理论中的有用性感知、易用性感知和产品的兼容性只会影响用户初次使用新技术,而用户的信任度、沉浸度、满足感会正向影响用户继续使用移动支付系统。Shaw[19]同样发现在加拿大,影响年轻人是否采用移动钱包的显著因素是TAM模型中提及的有用性感知因素,但易用性感知因素则不显著。此外,非正式学习(informal learning)因素通过信任(trust)这个中介变量对移动钱包的采用具有显著影响,具体表现为口碑效应对移动钱包推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非正式学习的方式包括向朋友、家人和同事的观察学习以及通过杂志、报纸和网页的学习等。
此外,实证研究发现用户在选择网上拍卖支付工具中,由于产品特征所导致的退款成本和信用卡欺诈风险会显著影响卖家支付工具的选择[20]。Kim等[21]的实证结果也显示技术保护和安全陈述也会显著影响消费者的安全感知,进而影响消费者电子支付的使用决策。Lin和Xie[22]进一步考察了UTAUT模型提出的绩效期望、努力期望、社会影响、便利条件,以及服务质量、风险感知等6个因素对用户是否采纳支付宝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只有努力期望和社会影响这两个因素会显著影响用户对支付宝的使用。
第三方支付借电子商务发展的东风迅猛发展,但其暴露的风险则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其中,政策风险集中表现为市场准入门槛、支付的限额、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牌照监管会阻碍市场的新进入者,支付额度的阈值同样会限制第三方支付的进一步发展,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能力。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一个清晰的法律地位,鉴定其在网上支付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由于缺乏专门的立法保护,在网上支付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合同条款。就目前情况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济风险较小,但也不排除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会风险一方面表现为市场竞争,“价格战”充分反映了市场的激烈竞争程度;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信息披露系统的不完善,刷信用的问题是新的挑战。技术风险表现为非统一的网络标准和低的进入成本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同行竞争者,而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硬件和软件安全水平直接关系着用户的信息安全[23]。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除了包括传统的平台运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外,还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支付和结算业务受到冲击、信用卡套现、方便洗钱活动、缺乏针对性的监管等风险[24]。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二次结算”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沉淀资金。出于收益最大化原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用于投资可能导致损失并引发信用风险。在内部管理系统存在漏洞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雇员非法转移沉淀资金还会导致操作风险[25]。此外,用户还需要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延迟支付结算的道德风险。吴朝平[26]则分析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模式存在洗钱风险的可能。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第三方在线支付业务平台可以为“非法现金流入正常经济流通领域”提供便利,而跨境支付功能也为“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提供便利,导致洗钱犯罪向非金融支付机构迁移。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事先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打击的反洗钱体系。
关于法律风险,黎四奇[27]认为信息不对称的远程电子化结算容易造成买方钱货两空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消费者的钓鱼欺诈问题在法律上存在“作为”或“不作为”的两难选择。“作为”的违法性体现为:在民事活动中,“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在钓鱼欺诈法律问题上,钓鱼者、被钓鱼者、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法律问题需诉之于司法。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只有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海关、税务等享有冻结权限,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没有冻结权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格式条款让客户没有选择的接受“同意冻结”的义务安排,有悖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处分了专属于国家的权力,合同存在瑕疵。“不作为”的法律风险表现为: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过错责任,行为人应在主观上尽到注意义务,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作为或作为不力导致被钓鱼资金转移,该机构在主观上有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Liu[28]以支付宝的用户服务协议为案例,认为用户服务协议存在模糊用词、逃避责任的嫌疑。此外,还存在私人数据保护不力、信息不透明、用户求偿权未得到充分保障的问题。针对钓鱼欺诈的问题,黎四奇提出了三个原则: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先行的原则、秉承事前防范胜于事后救济的原则、走群策群力的多方协作路线的原则。针对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建议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VPN、SSL、SET等信息安全技术;建议政府机构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文件,建立电子签名系统,完善网络安全法律,重点监管虚拟货币;建议消费者提高合理和正确消费的意识,提高识别虚假网站的能力,形成一个统一的支付终端[29]。
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钟伟和顾弦[30]建议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货币服务机构”,采纳清算支付、业务创新和反洗钱方面的相关监管,对交易资金进行监测与记录;年度支付总额与年度支付笔数超过一定数额的支付机构需要向特定机构进行信息披露;沉淀资金可交由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巴曙松和杨彪[31]则针对中国监管现状,建议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建立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体系、兼顾规范与发展、建立相对灵活的备付金监管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中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历程来看,从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首次向市场表达要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的意图以来,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指导思想。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2013年6月7日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沉淀的备付金管理作出了规范,其中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相应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且不得擅自挪用、占用或借用。2016年7月1日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旨在建立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分类监管机制。该《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监管层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采用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要求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同时,《办法》着重突出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在客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并要求支付机构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客户损失赔付等机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在激烈的同质化竞争环境下,第三方支付进行一定的创新非常必要。第三方支付企业或是拓展支付场景,根据特殊行业现金流特点和账期特点提供个性化的行业支付解决方案,甚至可以引入其他金融业务;或是走升级支付技术的路线,打造高效、安全、好玩的支付工具;或是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支付业务。
独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于是针对特殊行业提供全面的支付服务解决方案,通常选择纵向升级路径,即随着第三方支付产业链的细分和重构,进一步向产业链的纵深迈进,发掘具有更高附加价值的业务。例如“快钱”的升级路径是通过服务内容的增加和服务流程的再造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深入的支付服务。而依托自身电子商务网站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更多是采取横向升级路径,将支付服务的触角伸向更多的产业,强调服务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的拓展(如支付宝的升级路径)[32]。
Xu和Yao[33]构想了一个由移动通信网络、短信系统、第三方移动服务平台、第三方计费服务帐户、第三方安全系统、订单管理系统、移动支付网关、银行系统构成的移动手机支付模型。其核心理念是使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能看到对方的声誉,通过加入第三方安全支付机构的方式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移动支付模式的发展趋势是将多对多链接变为多对一链接;通过信息共享和统一接口节约成本,使资源得到重复利用;泛联接的平台更受用户喜爱,易于推广等[34]。而Luo等[35]的研究则描绘了一个基于NFC、二维码技术实现安全、匿名、断网的手机支付方案。与目前主流的第三方支付最大的区别在于:只有银行拥有消费者的真实信息,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是基于真实银行账户的虚拟账户,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户都无法获得消费者的真实信息。
此外,第三方支付凭借其使用方便、费用低廉、有效降低诚信风险、代理购汇的优势可以将触角伸向境外,大力拓展跨境支付业务[36]。但是,第三方支付的跨境支付还面临着支付安全、法律不完善、监管困难等诸多问题[37]。
虽然第三方支付的产生与发展时间还不长,但其颠覆式的创新已经引起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从现有研究来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进入、退出时机选择和定价策略已成为研究热点,基于技术采纳模型及其扩展模型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还在不断扩展,而监管与创新则是金融市场永恒的话题。
总体而言,现有文献主要关注欧美发达市场的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的现状和问题,实证研究也主要采用针对年轻人的问卷调查数据,相关的研究结论是否适用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还需要进一步检验。此外,如何在保证市场创新活力的情况下对第三方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也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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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邓 婧
Review of Research on the Third-Party Payment
LI Ping YU Yun-wei CHEN 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611731 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the importance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is increasing day by day. After briefly introducing the concepts of third-party payment, the background of the emergence of third-party payment as well as its application scenarios,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reviews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related researches on the third-party payment and mobile payment, mainly including the game behaviors among the third-party payment institutions, the user behavior for third-party payment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s, as well as the risk, regulation, innov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ird-party payment industry.
Internet finance; third-party payment; mobile payment; innovation
F832.5
A [DOI]10.14071/j.1008-8105(2016)06-0039-06
2016 - 10 - 15
[项目资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571030);成都市科技项目(2015-RK00-00063-ZF);电子科技大学成都研究院产业化研发专项项目(RWS-CYHKF-01-20150004).
李平(1977- )男,博士,电子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余运伟(1992- )男,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陈林(1973- )男,博士,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