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彭凤莲
(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芜湖241003)
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专业化路径选择
王超,彭凤莲
(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芜湖241003)
近年,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虽然具有突破性的发展,但是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转折期社会矛盾凸显,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新特点,而与之相配套的少年司法建设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制度建设上都略显滞后。显然,少年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其发展程度也是司法建设质量的重要指标。鉴于此,通过分析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发展现状,提出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专业化建设的发展策略。
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专业化;法律援助
doi:10.3969/j.issn.1673-9477.2016.02.016
在2015年法院的十大刑事案件和检察院的十大法律监督案件中,南京虐童案分别登上检法两家的“琅琊榜”,但社会舆论的关注归于平静后,从法律人的视角透视该案,会发现民众仅停留在对案件当事人的主观好恶上,未曾注意到刑辩律师在案件庭审中差强人意的表现,那么,基于未成年案件的特殊性,刑辩律师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则是关键一步,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二次伤害。
(一)辩护理念落后
查·霍尔曾说,“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纵观国内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词,可明显发现律师辩护理念的滞后。以南京虐童案为例,辩护律师只关注到案件发生后,高强度的社会关切造成母子隐私权益的减损,却忽视孩子由于养母虐待行为所导致的心理创伤。因而辩护律师没留心本案最关键的因素,即父母暴行给孩子心理健康的严重影响。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没有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思维导向,无法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1]。
(二)辩护态度不端
美国社会活动家富兰克林提到,“良好的态度对于事业与社会的关系,如同机油对于机器一样重要”,这句话表明端正的态度是完成事业的先决条件。但在未成年案件辩护中,刑辩律师往往出现开庭前不阅卷、不会见的问题,只是片面地依据开庭前助理临时提供的辩护词进行辩护,从而导致刑辩律师与公诉人在案件庭前准备上的巨大差距,使刑辩律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大打折扣。
(三)辩护技巧不全
古人云“术业有专攻”,这意味着专业水准对于完成一件事业的重要性。以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为例,指定辩护是法定类型之一,而指定的辩护律师往往是未进行专业辩护培训的律师。这就造成了辩护律师不能更加切实地站在未成年人的立场和心态上考虑问题,同时又缺乏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以致难以实现专业化的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
(四)辩护时间不足
新刑事诉讼法将指定辩护延伸到侦查阶段,但该规定的现实化程度却未被提高。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没有指定辩护律师,到法院审判阶段才指定律师,而指定的律师无法在短时间内弄清复杂的案件。同时,即使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指定了辩护律师,法院审判阶段也指定了律师,可两个阶段的律师相互交接工作也需时间,这样,各个阶段的律师若只负责本阶段的代理业务,就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进而影响案件辩护质量[2]。
4、各国应通过下述行动表明其致力于加强核安保的信心:参加国际同行评审,宣布核材料总量,承诺自愿共享最佳实践以及支持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保领域的作用。
(五)辩护效果不佳
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专业性建设的缺乏,导致律师在进行辩护时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理想。如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具有针对性,律师在代理未成年案件时,其辩护观点主要集中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等空乏陈旧的内容。再如辩护律师缺乏关注证据本身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内在特质,把精力消耗在无罪或者轻罪辩护上,不研究案件现有证据,未涉及案件实质内容,仅流于形式,无法形成有效的、具有说服力强的辩护意见。
如前所述,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的诸多弊端导致当前该类型辩护工作的现实窘境,而该辩护又一般表现为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复杂多变的问题,如辩护律师把法律援助任务化等。那么,对该类型辩护现实窘境的成因分析,则是寻求可行性与必要性出路的前提。
(一)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的定位不准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说,“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个人利益”,这在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中表现尤为明显。一是,由于法律规定未成年刑事案件为指定辩护,由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的诉讼代理费由司法局进行补助,这与律师代理其他标的额动辄数百万的高昂代理费相比,必然会缺乏积极性,从而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出现消极应付或其他不端行为;二是,由于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一般指定的律师大多为年轻律师,虽热心有余而经验不足,在与检察院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的交涉中处于下风,使未成年案件刑辩律师的专业素养难以得到展现。那么,这两大弊端明显地与未成年刑事辩护设计的初衷背道而驰[3]。
(二)未成年司法职业共同体尚未构筑
随着司法改革深入,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可是局部法制设计上仍存漏洞。一方面,未成年案件由法院指定辩护,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资历尚浅,出庭辩护经验缺失,整个案件办理下来,律师得到的只是司法局发放的数百元补贴,与律师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不成正比,换言之,司法局等相关官方机构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激励机制未形成,更没有把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制纳入科学化的运行轨道。另一方面,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常态化的外部环境尚不成熟,近五年,在我国司法案件中,涉及未成年案件数量相对增多,而针对未成年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配套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是当前一大瓶颈。一直以来,由于未成年人案件作为一项特殊的司法制度,投入较少的现实问题,加之社会整体环境的不成熟,使得律师对未成年案件辩护能力的提升受到严重限制,从而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未成年案件辩护的职业共同体。
虽然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存在诸多挑战,但对该类型辩护的完善仍是法治中国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那么,结合当前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的司法运行现状,并立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对该类型辩护的完善可从以下两大方面予以应对。
(一)统筹兼顾,实现内部专业化
要实现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专业化,必须做到统筹兼顾。首先,对律师进行未成年案件辩护培训,提高律师处理未成年案件的业务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加强该种类型辩护的培训,对律师协会作用的定位则是关键节点。律师协会虽是律师自治组织,不具有律师管理的强制执行力,但律师协会可以通过提升组织能力来配合职业培训,如律师协会可建立未成年案件刑辩律师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主要包括律师基本情况、其他诉讼主体业务评价以及律师办案数量等。同时,律师的定期业务培训也应有所创新,最直接的是培训内容需涵盖未成年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其次,需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律师办案积极性,如对无罪辩护成功的律师,可在法律援助数据库中加倍计量,并提高律师费[4]。最后,借鉴两高每年评选的十大年度典型案件经验,律师协会可评选年度优秀法律援助案件,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对法律援助律师的优秀事迹进行大力宣传,提高其知名度等措施,来开辟该类型案件刑辩的可行道路,使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队伍集聚更多的专业人才储备,为法律援助提供更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引入外部因素,促进专业化
内部构建固然重要,但外部监督对提升该类型案件刑事辩护专业化程度仍存上升空间。首先,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案件辩护律师直接与公、检、法三机关进行接触,三机关对于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表现有切实的感受和体会,对于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不阅卷、不会见、不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等情况,三机关可以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醒两种形式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出改正意见,从而尽早解决律师不尽职的情况,督促其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法律援助中心需加强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的管理,对指定办案律师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争取派出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因完成指定律师任务后就不再关注,而是在后续审理中,仍对律师的辩护过程进行监督。最后,律师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司法工作,不应超前或是滞后,在自身与公权力机关的职权分工中,寻找平衡,使参与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的各方主体在职责契合上达到无缝对接,以实现两者工作上的协调有序。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其刑事辩护专业化路径的设计与实施则显得极其重要,而面对司法实务中的困境,需从内外两种维度进行建设,让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的缺陷及时得到补正。以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的解决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专业化路径得以顺利进行,得以间接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1]叶青.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新发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1):85-86.
[2]张红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机制的实践与完善—兼论新刑诉法的相关条款[J].中国检察官,2012(8):3-5.
[3]顾永忠,杨剑炜.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与对策建议—基于2013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考察与思考[J].法学,2015(4):4-6.
[4]吴羽.论强制辩护—以台湾地区为中心及对大陆相关立法之借鉴[J].西部法学评论,2011(5):5-6.
[责任编辑 陶爱新]
The path selec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in juvenile cases
WANG Chao, PENG Feng-lian
(Law School,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241003, China)
In recent years, although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China construction has made a breakthrough development, social contradiction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the important social strategic transition period. The juvenile crime presents new characteristics, while the matched juvenile justice construction is both slightly lagging behind both in theory and in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bviously, it is necessary to develop the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of juvenile criminal defense, and its development degree is also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the quality of judicial construction. In view of thi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juvenile criminal defense, the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the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in juvenile cases is proposed.
juvenile case; criminal defense; specialization; legal aid
D925
A
1673-9477(2016)02-045-03
[投稿日期]2016-02-28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编号:14AZD135)
王超(1992-)男,安徽马鞍山人,硕士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