愈疗法理学: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2016-03-07 08:37:09陈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关键词:理学法庭疗法

陈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愈疗法理学: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陈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愈疗法理学是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门小法理学,是法学与精神科学、心理学等学科进行跨学科研究的新领域,目前国内鲜有这方面的研究。愈疗法理学研究注重运用多学科的方法来研究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工作者(主要是法官和律师),是如何影响牵涉于法律中的个人的情感、行为和精神健康。愈疗法理学的研究既推进了法学知识的更新,也为研究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方法。当然,愈疗法理学也存在着诸如“定义困境”、“平衡困境”等问题,而这恰恰也说明了该领域是学术研究的富矿,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关注并进行广泛深入地研究。

[关键词]愈疗法理学愈疗法理学

愈疗法理学(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兴起的一门小法理学。通过检索中国学术期刊网及中国国家图书馆馆藏目录不难发现,国内目前关于愈疗法理学几乎没有任何专门的研究成果,只是在一些文章中有零星地涉及。如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尹琳在其论文中将它翻译为“治疗性法学”;①尹琳:《美国“治疗性司法”理念的实践及其启示》,《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2期。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在其论文中将它翻译为“治疗法理学”;②宋英辉:《美国“问题解决型法庭”考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美国康奈尔大学於兴中在其著作中将它翻译为“愈疗法理学”。③於兴中:《法理学前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55页。本文试图从愈疗法理学研究的缘起、现状以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三个层面入手,对当前美国有关愈疗法理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初步地梳理与总结,以期引起法学界对愈疗法理学研究的关注,从而吁求法学学科领域对该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愈疗法理学研究的缘起

(一)迅速成长的愈疗法理学

近些年来,在美国的法学界掀起了一股强劲的“愈疗法理学”之风,由此形成了一个具有共同研究旨趣和研究方法的学术群体。笔者在美国LexisNexis法律数据库中,通过选定“US Law Reviews and Journals”(美国法律评论及期刊),并以“愈疗法理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自2005年以来涉及愈疗法理学的文章超过1000篇,尤其是最近两年,有将近200篇的法学论文涉及愈疗法理学。此外,近些年来一些关于愈疗法理学的研讨会接连在美国举行,圣·托马斯大学2005年曾以《愈疗法理学与诊所法律教育和技能训练》(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nd Skills Training)为主题召开研讨会并出版了法律评论。①“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nd Skills Training.”2005 Symposium Issue of the St. Thomas University Law Review.美国一些法学院也对这一全新的领域表现出了兴趣,有不少学校开始在课堂上和诊所里讲授愈疗法理学,其中美国第一所法学院威廉玛丽法学院(William & Mary Law School)还专门成立了愈疗法理学会,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刊登愈疗法理学学生的作品。②“The Enrollment Brochures of William and Mary Law School.”http:// law.wm.edu/ admissions/ documents/ viewbook09-10.pdf,(accessed Apr. 2,2015).另外,愈疗法理学研究还引起了国际上的兴趣,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率先接受了愈疗法理学的概念,尽管有所保留;英国虽然不太赞成,但它们因此开发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法庭;③Nolan Jr,James L.,Legal accents,Legal Borrowing:The International Problem-solving Court Movemen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P.77.还有些国家如巴基斯坦尝试将愈疗法理学引进本国的法律制度。④Munir,Muhammad Amir.,“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Education in Pakistan:A Quest for Innovation in Study of Law to Mend Attitudes of Law Professionals Towards Litigants.”Pakistan Law Journal(2008).一些涉及愈疗法理学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也陆续召开,比如1998年、2001年、2006年、2008年,分别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美国召开了四届愈疗法理学国际会议,来自全球不同国家的专家和学者就愈疗法理学这一话题进行了广泛而细致的交流,这使得愈疗法理学更具国际化与比较法视野。⑤Winick,Bruce J.,“The Jurisprudence of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Psychology,Public Policy,and Law 3.1(1997):184.

(二)愈疗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美国学术界、实务界和公众对于愈疗法理学的热情不是凭空产生的,其所需要的知识基础的建构也绝非一日之功,而是法学跨学科研究经历了长期积累后产生的一种质变。

1987年,美国亚利桑那罗格斯大学法学院和波多黎各大学法学院的大卫·韦克斯勒(David Wexler)教授在写给美国国家精神卫生研究院的一篇论文中首次使用了愈疗法理学一词。⑥Wexler,David B.,“Putting Mental Health into Mental Health Law: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Law and Human Behavior 16.1 (1992):27.迈阿密大学法学院的布鲁斯·威尼克(Bruce Winick)教授和大卫·韦克斯勒教授共同提出了愈疗法理学的概念,这两位教授认为有必要开创愈疗法理学这样一个新的视角,去研究法律规则、法律程序,还有法律工作者主要是法官和律师,在对牵涉于法律中的个人,在何种程序上产生的心理创伤愈疗方面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上世纪90年代初,法律学者开始使用愈疗法理学术语来讨论精神卫生法律,包括大卫·韦克斯勒和布鲁斯·威尼克于1991年出版的《愈疗法理学文集》(Essays in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从精神卫生法领域发端,围绕愈疗法理学的法律学术在短时间内呈现出爆炸式的发展态势,愈疗法理学的影响也迅速地超出了精神卫生法的范围,成为一个跨学科的学术方法,并不断应用到刑法、家庭和青少年法、卫生法、侵权法、合同和商业法、信托及房地产法、残疾人法、宪法、证据法以及法律职业。简而言之,愈疗法理学已经成为一种研究法律在精神健康方面影响的方法。⑦Wexler,David B.,and Bruce J. Winick,eds.,Law in A Therapeutic Key:Developments in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Carolina Academic Press,1996,P. 18.

自提出以来,愈疗法理学已经成为美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愈疗法理学的方法很快被应用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工作者当中去,包括法官、律师、警察和专家证人的工作当中去。他们认为这样做,可以降低那些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和他们打交道的人,无意识造成的在心理愈疗方面的负面影响,从而有利于其恢复心理健康。佩吉·霍拉等人1999年在《圣母大学法律评论》(Notre Dame Law Review)上发表了《愈疗法理学与毒品法庭运动》(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the Drug Treatment Court Movement)一文,首次将愈疗法理学运用到毒品法庭,认为毒品法庭是愈疗法理学在实践当中的典型运用,同时愈疗法理学也为毒品法庭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撑。①Hora,Peggy Fulton,William G. Schma,John TA Rosenthal.,“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the Drug Treatment Court Movement:Revolutionizing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Response to Drug Abuse and Crime in America.”Notre Dame L. Rev.,74(1998):439.随后,愈疗法理学逐渐成为了美国“问题解决型”法庭的理论基础,被认为其改变了法官的角色。布鲁斯·威尼克和大卫·韦克斯勒在2003年出版的《审判的愈疗秘诀:愈疗法理学和法庭》(Judging in a Therapeutic Key: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the Courts)一书中,介绍了家庭暴力法庭、精神卫生法庭等新兴的问题解决型法庭,并探讨了法官是如何将愈疗法理学的原则使用在这些专业解决问题的法庭上的。②Winick,Bruce J.,and David B. Wexler,eds.,Judging in A Therapeutic Key: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the Courts. 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3.

愈疗法理学还被用来重新塑造律师的角色,认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具有伦理关怀和高度的人际交往能力。律师重视客户的心理健康以及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通过创造性地起草文件和寻求解决问题的手段来积极地防止法律问题的出现。丹尼斯·斯托勒等人在2000年出版的《实践愈疗法理学:法律作为帮助的职业》(Practicing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Law as a Helping Profession)一书中,提到愈疗法理学逐渐从学术界转向了法律实务界,允许感兴趣的律师真正“实践”愈疗法理学,以此丰富律师的生活。③Stolle,Dennis P.,David B. Wexler,Bruce J. Winick,eds.,Practicing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Law as a Helping Profession. 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0.

二、愈疗法理学研究的现状

(一)“愈疗法理学”及其相关概念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愈疗法理学”定义为:“愈疗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人的情感、行为和心理健康的学问。”④Garner,B. A.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 West Group,2009,P. 1616.它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多学科交叉研究领域,其名字来源于法理学。

围绕愈疗法理学,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概念。“法律心理学(legal psychology)”是研究社会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行为的心理学问题的学科,愈疗法理学被认为是“法律心理学”的一个子集。⑤Small,Mark A.,“Legal Psychology and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Louis ULJ 37(1992):675.“修复性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是一种旨在修复犯罪人、被害人、社区与社会之间正常利益关系并实现正义的刑事理念或价值取向。⑥Strang,Heather,and Lawrence W. Sherman.,“Repairing the Harm:Victims and Restorative Justice.”Utah L. Rev.(2003):15.“法医心理学(forensic psychology)”和“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的研究领域也是介于法律和心理之间,法医心理学是指使用法律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心理原则,以协助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具体案件的心理调查结果;⑦Nietzel,Michael T.,and Ronald C. Dillehay.,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in the Courtroom. Pergamon Press,1986,P. 161.法医精神病学是精神病学的一个次级专业,主要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⑧Howells,Kevin,Andrew Day,Brian Thomas-Peter.,“Changing Violent Behaviour:Forensic Mental Health and Criminological Models Compared.”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iatry & Psychology,15.3(2004):391.此外,还有“司法心理学(jurisprudent psychology)”,主要看心理干预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正义的法律概念。⑨Parry,John.,“Criminal Mental Health and Disability Law,Evidence and Testimony:A Comprehensive Reference Manual for Lawyers,Judges,and Criminal Justice Professionals.”American Bar Association,2009,P. 49.

(二)愈疗法理学的内涵

愈疗法理学认为法律是一种会在人的精神层面造成影响的社会力量,有时具有愈疗的效果,有时具有反愈疗的效果。愈疗法理学强调要减少法律的反愈疗效果,增强其愈疗的效果。愈疗法理学建议在法律中应用更多的治疗方法,就像其他价值如正义与正当程序一样,可以获得充分尊重。①Wexler,David.“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An Overview.”TM Cooley L. Rev.,17(2000):125.愈疗法理学把法律视为一种会产生行为和后果的社会力量,当法律作为一种治疗剂的时候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受害者。促成积极的愈疗效果是重要的司法目标,法庭的设计和运行可以影响愈疗的效果。②National Council of Juvenile and Family Court Judges,and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Juvenile Drug Courts:Strategies in Practice.”http://www.ncjrs.gov/pdffiles1/bja/197866.pdf,(accessed Apr. 8,2015).愈疗法理学并不认为愈疗这一原则的重要性要大于其他法律原则;相反,在一些情况下其他社会因素要胜过愈疗因素,它的目标是创造性地使法律在不违背和影响其他原则的情况下具有最大的愈疗效果。③Wexler,David B.,Bruce J. Winick.,“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s A New Approach to Mental Health Law Policy Analysis and Research.”U. Miami L. Rev. 45(1990):979.比如,新闻自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尽管公众人物经常会在报纸电视上看到对其糟糕的报道,他们的情感和心理状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但是社会已经确定,新闻自由的价值要大于其潜在的带给任何个体有害的心理效应。

愈疗法理学关注法律在作为一种治疗的动因方面扮演的角色,认为社会应该利用各种理论、哲学,各种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成果来帮助塑造法律的发展。④Winick,Bruce J.,“The Jurisprudenceof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Psychology,PublicPolicy,and Law,3.1(1997):184.从根本上说,愈疗法理学着重于作为一种以“社会心理学的观点”来认识、强调和探索法律和司法过程是如何影响参与到法律制度中的个体。⑤Wexler,David B.,“Some Thoughts and Observations on the Teaching of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Rev. Der. PR,35 (1996):273.作为一种理论工具,愈疗法理学给法律及其应用问题带来了一种崭新的视角,愈疗法理学的分析通常会揭示一些重要但之前在法律问题上却未考虑的事项。⑥Wexler,David B.,“Reflections on the Scope of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Psychology,Public Policy,and Law,1.1 (1995):220.愈疗法理学认为应该把法律和司法过程所造成的在心理疗愈方面的影响恰当地纳入政策制定与决策环节予以考虑,在其他条件一样的基础上,能够带来正面的疗愈效果的法律或法律体系才是比较好的。通过“愈疗法理学”这个镜头来审视法律,可以识别拟议的法律安排在疗愈效果上的潜在影响,告知此项审查的结果,然后塑造法律和司法过程的政策和步骤。愈疗法理学要求立法人员、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基于实证研究而不是无知预感作出法律政策决定。愈疗法理学依靠社会科学来指导其对法律的分析,因此它偏离传统法理学,从本质上说,它可以被视为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之一。⑦Finkelman,David,Thomas Grisso.,“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From Idea to Application.”New Eng. J. on Crim. & Civ. Confinement,20(1993):243.愈疗法理学除了认为应该比较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来检查现存的法律,它还提议在制定一项新的法律之前去积极地寻求其他学科的见解,以期成为真正的跨学科的学问。

由此可见,愈疗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愈疗和反愈疗效果的学问,旨在应用社会科学来研究法律对人的身心健康的影响,探索如何使法律变得更加有用,带来治疗甚至治愈的效果。这里的“法律”指的是行动中的法律,而不是书本中的法律,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法律规则;法律程序;法律工作者如法官、律师等。⑧Wexler,David.,“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An Overview.”TM Cooley L. Rev.,17(2000):126.实践当中,许多法律工作者所做的事情已经影响到受法律影响之人的情感生活和心理幸福感。

(三)愈疗法理学研究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

1.愈疗法理学研究的学术成果

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大卫·韦克斯勒和布鲁斯·威尼克提出“愈疗法理学”以来,20余年间,愈疗法理学作为一种跨学科的学术方法,被学者带到他们的写作中,并被热情地运用到各种领域,涌现出了一大批相关的研究著作和论文。

除了前文已经涉及到的之外,还有一些著作:马歇尔·卡普在2003年出版的《法律和老年人:老年人法律有愈疗作用吗?》一书中,运用愈疗法理学对老年病学和老年医学领域进行了调查,研究了美国涉及老年人相关方面的法律。①Kapp,Marshall B.,The Law and Older Persons:Is Geriatric Jurisprudence Therapeutic?. 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3.布鲁斯·威尼克在2005年出版的《民事承诺:一个愈疗法理学的模式》一书中,使用愈疗法理学研究精神病患者各种民事承诺的问题,并提出如何调整法律的做法以增加其住院治疗的疗效。②Winick,Bruce J.,Civil commitment:A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Model. 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5.大卫·韦克斯勒在2008年出版的《复兴律师:愈疗法理学服务刑事法律实践》一书中,介绍了律师运用愈疗法理学镜头审视刑事法律实践,认为律师可以成为客户变革的推动者,并使客户受益,这种方法可以显著提高律师的职业满意度和专业形象。③Wexler,David B.,ed.,Rehabilitating Lawyers:Principles of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for Criminal Law Practice. 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8.艾米·罗恩在2009年出版的《法律、文学和愈疗法理学》一书中,探讨了法律、文学、愈疗法理学运动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④Ronner,Amy D.,Law,Literature,and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10.埃德娜·埃雷兹等人在2011年出版的《愈疗法理学和被害人参与司法:一个国际视野》一书中,采用愈疗法理学的原则考察了不同国家的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各种方法。⑤Erez,Edna,Wemmers,Jo-Anne,Michael Kilchling,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Victim Participation in Justice: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11.莎拉·奎利科尼在2011年出版的《愈疗法理学在毒品法庭:起源、发展和法律视角的新方法》一书中,介绍了以愈疗法理学为理论基础的解决问题的法庭,尤其是毒品法庭,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好的愈疗法理学理论的应用。⑥Quiriconi,Sara.,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in the Work of Drug Courts:Origins,Developments and Perspectives for A New Approach to the Law. LAP Lambert Academic Publishing,2011.

此外,还有一些论文:利奥诺·西蒙1995年在《一个愈疗法理学方法:法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一文中,运用愈疗法理学来检查部分犯下家庭暴力罪行的罪犯的心理,探讨了法律如何改革以更好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⑦Simon,Leonore MJ.,“A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pproach to the Legal Processing of Domestic Violence Cases.”Psychology,Public Policy,and Law,1.1(1995):43.罗伯特·托罗1999年在《理智在国际关系:愈疗法理学的一个经历》一文中,谈论了在国际背景下运用愈疗法理学评估规则和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认为国际法原则加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自我形象普遍贬值,可能继续抑制美国和墨西哥之间合作打击毒品犯罪的努力。⑧Toro,Roberto P. Aponte.,“San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n Experience in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The University of Miami Inter-American Law Review,1999,30(3):659-684.该文表明愈疗法理学不仅可以普遍应用在国内法领域,同样可以适用在国际法领域。珍妮特·温斯坦1999年在《永不满足:儿童的最佳利益与对抗制》一文中,认为在儿童监护权领域,对抗式程序既对儿童造成创伤,也会损害其父母之间的关系。温斯坦的分析非常有趣,因为她揭露了对抗式程序是如何鼓励离异的父母互相找对方的茬,并且竟然还要在法庭上讲出来。她认为在这里其他解决方式要优于法律手段。⑨Weinstein,Janet.,“And Never the Twain Shall Meet Again:The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and the Adversary System.”U. Miami L. Rev.,52(1997):79.黛博拉·蔡斯等人2000年在《愈疗法理学对司法满意度的启示》一文中,使用愈疗法理学分析了影响司法满意度的几个因素。⑩Chase,Deborah,Peggy Fulton Hora.,“The Implications of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for Judicial Satisfaction.”Court Review 37.1(2000):12.菲利普·古尔德等人2002年在《愈疗法理学和认知复杂性:概述》一文中认为愈疗法理学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在未来可能有助于减少系统和公众之间的异化,同时减少迅速增长的法庭待处理案件的数量。(11)Gould,Philip D.,Patricia H. Murrell.,“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Cognitive Complexity:An Overview.”Fordham Urb. LJ,29(2001):2117.艾米·罗恩2006年在《陀思妥也夫斯基和愈疗法理学坦白》一文中,通过分析俄国著名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代表作《罪与罚》,穷大学生拉斯柯尔尼科夫为生计所迫,杀死放高利贷的老太婆阿廖娜和她的无辜妹妹丽扎韦塔,运用愈疗法理学进一步探索了拉斯柯尔尼科夫的冲动承认,就像愈疗法理学学者所强调的“最伟大的道德成长是客户自己选择坦白,而不是在律师的压力下这样做”。该文可以说是运用愈疗法理学分析文学作品的一个经典范例。①Ronner,Amy D.,“Dostoyevsky and the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Confession.”J. Marshall L. Rev.,40(2006):41.布鲁斯·威尼克2009年在《处理刑事被害人——以愈疗法理学为视角》一文中,认为犯罪会影响受害者的情感,愈疗法理学呼吁创造性地思考如何重塑这些法律程序确保反愈疗的效果最小化,以促进受害者情感的愈合。②Winick,Bruce J.,“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Perspectives on Dealing with Victims of Crime.”Nova Law Review,33(2009):535.布鲁斯·威尼克等人2010年在《老化、驾驶和公共卫生:一个愈疗法理学的方法》一文中,将愈疗法理学应用于老年司机的背景中,寻求理解如何改革法律和法律措施以防止危险驾驶行为。③Winick,Bruce J.,Alina M. Perez.,“Aging,Driving,and Public Health:A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pproach.”Fla. Coastal L. Rev.,11(2009):189.卡罗尔·泽恩2013年在《一个愈疗法理学的分析:使用土地征用权创建租赁》一文中,运用愈疗法理学分析了使用土地征用权来创建租赁。该文表明愈疗法理学不仅可以用来分析刑事法律问题,也可以分析典型的民事法律问题。④Zeiner,Carol L.,“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alysis of the Use of Eminent Domain to Create A Leasehold.”Utah Envtl. L. Rev.,33(2013):197.苏珊娜·拉米雷斯2015年在《愈疗法理学在行动:随着时间推移改变家庭治疗法庭的规范》一文中,运用愈疗法理学分析了家庭治疗法庭,家庭治疗法庭也是美国解决问题的法庭之一,同样蕴含了愈疗法理学的理想。⑤Fay-Ramirez,Suzanna.,“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in Practice:Changes in Family Treatment Court Norms Over Time.”Law & Social Inquiry,40.1(2015):205.

2.愈疗法理学与问题解决型法庭

所谓“问题解决型”法庭指的是一种专门的法庭,不仅要确保罪罚相一致,而且要确保程序有利于解决问题。问题解决型法庭不仅要定纷止争,而且还要看到纠纷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和心理问题。问题解决型法庭寻求将被告和包括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的治疗干预措施连接起来。这些法庭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法庭应该识别和理解争端背后的社会或心理问题,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确保被告不会重新犯罪。⑥Odegaard,Andrea M.,“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The Impact of Mental Health Courts o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NDL Rev.,83(2007):225.

一般认为,问题解决型法庭是愈疗法理学在实践当中的典型运用,这类解决问题的法庭是以愈疗法理学的学说为基础,包括“一个解决问题的焦点,一个团队决策方式,集成社会服务,治疗过程的司法监督,被告和法官之间的直接互动,社区服务,一个积极的法庭内外的法官角色”。⑦Farole Jr,Donald J.,et al.,“Applying Problem-solving Principles in Mainstream Courts:Lessons for State Courts.”Justice System Journal,26.1(2005):57.在问题导向模式下,借助愈疗法理学这个理论基础,法庭关注的是人们的心理健康和需求。法官和律师应当成为“问题解决者”,而不仅仅只是“案件处理器”。⑧Berman,Greg,John Feinblatt.,Good Courts:The Case for Problem Solving Justice. The New Press,2005,P.237.今天,在美国已有超过2000个问题解决型法庭,除了前文所提到的毒品法庭、家庭暴力法庭、精神卫生法庭之外,还有青少年法庭、回归社会法庭以及社区法庭等。

前文提到,大卫·韦克斯勒将愈疗法理学探究的范围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法律规则的治疗方面;法律程序的治疗方面;法律工作者的治疗方面。以毒品法庭为例,探讨大卫·韦克斯勒三方面的思考是怎么样适用到毒品法庭的。(1)在法律规则方面,毒品法庭使用团队的方法,阐释了一个整体和全面的规则,这源于对参与者的生活产生积极影响的目标。它完全不同于对抗式的法庭。团队方法包括法律、咨询、职业、教育、文化等。这一过程体现了愈疗法理学重点关注的治愈参与者的特征。其他规则,比如采取什么制裁措施以及何时应用它们、是否需要心理测试和出庭、由团队负责执行并侧重于治愈参与者。这些规则都具有愈疗的作用,因为他们的目标是解决被告的药物上瘾问题。(2)在法律程序方面,所有的程序都是为了促进参与者的健康和节制。法庭程序的每一步都是意图帮助个体参与者更加健康、更加快乐。例如做药物测试,是为了支持禁欲,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参与者不再使用毒品。法庭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治疗被告,而不是惩罚被告。法庭团队坚信,帮助罪犯不但有助于家庭,而且有助于整个社会。(3)在法律工作者方面,与对抗式审判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是,毒品法庭团队与参与者之间的联系非常频繁,团队中的成员具有广泛的知识、经验,并能提供更多的建议和设想。以法官为例,法官是毒品法庭团队的队长,在毒品法庭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与被告之间的互动最直接,被告也期望和法官互动,法官如何处理被告显得非常重要,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适合担任毒品法庭的法官,因为它有个性需求,需要拓展新的专业,包括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这与常规的司法角色不一样。毒品法庭的法官追求的是一个对被告愈疗的效果。

三、愈疗法理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愈疗法理学对于法律的发展、完善和对法律的理解具有前述积极的作用,但它确实也存在一些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支持愈疗法理学的学者认为,这对法律的理解和人类精神健康的意义不亚于一场革命。反对者们则认为这是误解和误用,不过是“旧瓶装新酒”和“顶着花哨名字”的常规法律分析而已。

随着愈疗法理学的影响日益增强,质疑的声音也随之而来,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逐渐出现了一些对愈疗法理学尖锐的批判。一些学者开始质疑愈疗法理学是否真的是一种独具匠心的研究方法,抑或只是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词语罢了;愈疗法理学的研究在当下的环境中究竟是否能够提供具有积极意义的理论或实践贡献。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克里斯托弗·斯洛博金1995年在《愈疗法理学:五大困境的思考》一文中,认为愈疗法理学面临着概念和实践方面的困境,并从身份困境、定义困境、经验不确定性困境、法治困境、平衡困境五个方面对愈疗法理学提出了质疑。①Slobogin,Christopher.,“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Five Dilemmas to Ponder.”Psychology,Public Policy,and Law,1.1 (1995):193.目前关于愈疗法理学的分歧与争议就集中在克里斯托弗·斯洛博金所说的“定义困境”。究竟是什么使得愈疗法理学独树一帜?虽然一部分可以归因于愈疗法理学中的愈疗效果,但是“愈疗”这一概念的模糊性是潜在的问题,这种模糊性在于,是谁在何种基础上判断哪些是有助于愈疗的,而哪些又是无助于愈疗的。再比如“经验不确定性困境”,由于愈疗法理学依赖社会科学的理论和研究,特别是心理健康和行为的研究工作,但是社会科学往往被证明不足以承担研究法律假设的任务,在某种程度上愈疗法理学所依赖的社会科学数据可能都不太可靠。所以,一方面愈疗法理学过度依赖社会科学的分析,另一方面实证信息具有不确定性,这会导致愈疗法理学所得出的结论和建议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它很难被认真对待。斯洛博金还提出了一些愈疗法理学意图去平衡,可是又无法比较与评判的价值即所谓的“平衡困境”。平衡的困境是愈疗法理学所不可避免的,因为治疗结果总是会抵消某种因素,虽然一些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有些是实质性的问题甚至是宪法维度的问题。还有学者质疑愈疗法理学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赋予需要疗愈的人群以力量;在进行司法决策时,是否应该将法律或司法制度的愈疗效果放在首要或者是主要的位置予以考虑?对这些问题的质疑与讨论也在愈疗法理学的研究圈内展开。莫里斯·霍夫曼2002年在《愈疗法理学、新康复主义、司法集体主义:危险最小的分支变得最危险》一文中,认为愈疗法理学运动是既无效又危险的。以毒品犯罪为例,如果将愈疗法理学用于重罪贩毒罪,可能导致被告入狱几十年应该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这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②Hoffman,Morris B.,“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Neorehabilitationism,and Judicial Collectivism: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Becomes Most Dangerous.”Fordham Urb. LJ 29(2001):2063.

目前为止,对愈疗法理学批判最为彻底同时也是最为尖锐的当属塞缪尔·布雷克尔,他2007年在《在愈疗法理学中寻找治疗》一文中提出,“愈疗法理学不过是一个新奇的概念,却被人吹捧为是一个革命性的发现;愈疗法理学的概念充其量是多余的、不必要的;更关键的是,愈疗法理学的所有属性都表明它是对一种更为直接、常识性的研究相关法律方法的有意远离;对愈疗法理学这一跨学科的概念赋予知识上的合法性,就好比赞成‘研究法律在人们钱包上的影响就是经济分析法学,对一个人所处社会情境的影响的分析就是法律社会科学’此类观点一样,愈疗法理学缺乏内容,充其量只是在玩弄辞藻。”①Brakel,Samuel Jan.,“Searching for the Therapy in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New Eng. J. on Crim. & Civ. Confinement,33 (2007):455.在这种背景下,愈疗法理学的结论会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可否适用以及能在何种程度上适用,都有待更进一步的审视和检验。

四、结语

自交叉学科方法将哲学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各种社会学科的方法广泛地引入法学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之后,愈疗法理学研究作为新的“知识增长极”,代表了国外法学跨学科研究的新趋向。大量赞同愈疗法理学观点的文章的涌现,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学者们对运用新的跨学科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渴望。愈疗法理学的出现不仅意味着法学跨学科研究场域的延伸,更意味着法学可以跟心理学、精神病学、犯罪学、人类学等学科进行对接。这种对接不但可以为法学中的根本性、基础性和前沿性的问题提供新的视角、方法和结论,而且有助于为相关法学问题提供更具有说服力和穿透力的解释甚至有可能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提供智力支持。当然,愈疗法理学也存在诸如“定义困境”、“平衡困境”等问题,但这也恰恰说明了愈疗法理学是一个学术研究的富矿,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关注并进行更为广泛和深入地研究。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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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The New Field of Legal Research

CHEN Tao
(School of Law,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23,China)

Abstract:The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was a little jurisprudence which emerged 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 the 1980s. It is a new field of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between the discipline of law and psychiatry,psychology and so on. Currently,the research related is far more enough in China. This paper attempts to summarize and conclud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research of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not only advances the renewal of legal knowledge,but also offers a new perspective and method for the study of legal issues. Of course,the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lso has problems such as the definitional dilemma,balance dilemma. It aims to draw scholars' great attention to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appeal the science of law to have further study on this issue.

Key words:therapy;jurisprudence;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权威生成的文化机制研究”(项目编号为12AFX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涛(1985-),男,江苏金坛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检察员,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6)02-00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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