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碰瓷”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6-03-07 07:57
关键词:讹诈网购商家

刘 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我国“网络碰瓷”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刘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38)

随着网络购物不断流行发展,出现了以网购为平台的“网络碰瓷”投机取巧的违法行为,因其网络自身的全球、开放、交互、虚拟、不确定性等特殊属性,使得网络行为极其隐蔽,行为人主体身份难确定,讹诈行为多样化,证据难固定,其违法的管辖地难确定,对其治理有一定的难度,对我国的网络行为法律规制、网络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碰瓷;法律规制;讹诈;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双十一”(11月11日)、“双十二”(12月12日)、“六一八”(6月18日)为标志的网上购物节不断掀起人们的网购狂潮,而其购物节当日的交易额也在不断地刷新着世界纪录,网上购物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人们也因其方便、便捷开始依赖网上购物。每当出现一种新的网络信息活动,就会引起新的网络犯罪形式、特征的新变化,出现了以淘宝网、天猫网等网络交易平台为生态系统的衍生物——“网络碰瓷”,其利用各个网络购物平台的漏洞、对卖家的投诉反馈机制及卖家的重视信用评价等级的心理,对卖家进行讹诈或直接明确提出给钱息事,“网络碰瓷党”不断困扰着网店经营者,其欺诈行为不但侵犯了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网上购物、商品评价秩序,甚者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刑事犯罪,阻碍了网购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了整个市场的诚信体系,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碰瓷”即“讹诈”“讹人”,属北方方言,假借与行为人发生摩擦、纠纷,栽赃陷害,通过私了息事宁人,敲诈勒索的行为。常见行为有行人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这也是为什么当今车载摄像头如此流行的原因,可以防范规避“碰瓷”现象,经过不断演化,多地出现团伙作案的“职业碰瓷党”。而“网络碰瓷”也即“网上碰瓷”,顾名思义其是在网络、线上通过交易平台(多为淘宝网、天猫网),在购物或假装购物过程中,制造矛盾、摩擦,以给予差评、索要发票、变相退货等手段,向卖家敲诈钱财的行为。因网络交易平台自身存在漏洞和基于卖家重视其网店的用户评价、信用评级,出现了以此为谋生的“职业差评师”“职业发票师”“职业退货师”“职业投诉师”等,严重危害着网络环境与社会治安秩序。司法实践中因“网络碰瓷”各个行为的性质与严重程度不同,对其定性也存在不同,有简单的民事案件,也有涉及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案件。对我国“网络碰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依法制止、取缔“网络碰瓷”行为,维护网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更好地处理“网络碰瓷”行为,应准确分析“网络碰瓷”的行为表现,“网络碰瓷”的行为特点,我国当前对该类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以及从立法、执法、司法、社会等方面提出合理完善建议。

一 我国“网络碰瓷”之行为表现

1.在购物网站上以给予差评为手段的讹诈行为。

“职业差评师”,指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给店铺、商家、商品评价环节,以给予不与事实相符的差评为要挟或者以删除差评、改掉差评为条件向商家索要钱财的行为。[1]进而衍生出来的是“职业删改差评师”,顾名思义其是利用删改差评为条件的讹诈行为。两者都利用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评价系统存在漏洞及商家重视自身商铺的信用评级心理,其行为不但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商家的信用评级受损,购物网站的信用评价系统受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购物秩序,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2]

2.在购物网站上以索要发票为手段的讹诈行为。

“职业发票师”,指利用电商交易的规则,即店铺卖家必须出具发票,否则遭买家投诉后店铺商家会被电商交易平台方罚款扣分,对不出具发票的商家进行“钓鱼”敲诈,数额2000至6000不等。[3]其是利用了电商交易平台自身的规则及商家自身存在的漏洞,进行恶意敲诈,然而诸类行为屡试不爽,也是因为商家自身担心被投诉、扣分、罚款,担心如果不就范会直接损害自己的经济利益。其行为有的构成民事侵权、有的已经构成刑事犯罪。[4]

3.在网购过程中以退货为手段的骗取邮费。

“职业退货师”,多指在淘宝网购物过程中,淘宝买家利用淘宝网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保险公司与淘宝网联合推出的退货保险费规则,钻空子恶意退货,赚取快递费和保险公司赔付之间的差价。其退货骗保行为多表现为填写虚假地址直接自动退货、多地多商品集中退货。“职业退货师”的出现不仅直接损害了退货运费承担者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且也间接地侵害了淘宝卖家的利益。因为保险公司的运险费是根据网店的退货率来收取的,意味着其店铺的退货率越高,其卖家的保险金额就会提高,而且同时会导致其店铺或宝贝在淘宝网的信誉降低,影响店铺的销售额。

4.在网购过程中以产品存在瑕疵为手段的讹诈行为。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成功后,在收到邮寄的货物后,确认收货之前,故意对所收到的邮寄货物进行简单的损坏,通常是不影响商品的正常使用,欺骗商家进行赔偿,而不是要求商家更换、修理、退货。

二 我国“网络碰瓷”之行为特点分析

1.目标明确。

“网络碰瓷党”所选择网购的商品多为低价包邮商品及低价易碎商品,网购店铺多为信用评价等级高或新开业店铺;一般赚取利益方式为少额多次,每次索要金额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游离法律和淘宝等网购平台规则的监管空白地带。

2.趋于团伙性。

“网络碰瓷”现象已经衍生出一个以此为谋生的行业,呈团队形式出现,已经发展成为电商交易的行业毒瘤。他们拥有自己的团队、自己的QQ联系群、微信群、广告群、客户群,组织内分工明确、互相配合,抱团作战,[5]提前在交流群里定好目标店铺,然后分工负责,有人专门负责利用不记名手机卡或虚假的身份证注册网购账号,有人专门负责用新注册的小号拍下商品,有人专门负责与商家谈判,若出现不能得逞的情形,他们还会集体行动,一唱一和让商家妥协。

3.熟悉行业规则。

“网络碰瓷党”悉知自己的目标群,了解各购物网站的规则,行为谨慎不留痕迹。其通常是利用新注册的小号,其账号没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其他个人的真实信息,查明其行为主体身份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通常是利用电话、QQ与商家进行交流沟通,而不是通过淘宝网的阿里旺旺,这也是其行为人考虑到将来的取证问题;其讹诈一般也是分散进行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讹诈成功后一般就会丢弃其注册的小号,规避电商交易平台对其行为的监管,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以淘宝网为例,买家在线交易成功一次就获得一次对商家进行信用评价的机会,对应“好评”“差评”“中评”三类,而商家依靠累积的评价获得相应的分数,依靠分数的高低会得到淘宝网以钻石级别的认证,商家也是通过这些好评、得分、淘宝认证来提高商铺、商品的信誉等级,从而直接影响到店铺的销售额。[6]

4.以盈利为目的。

其行为有些仅仅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而有些是受雇于网商行业其他的竞争者。同类的网上店铺竞争者通过该种手段来诋毁其他的网络经营者,使对方的店铺商业信誉降低,减少其店铺的销售额度,以此来提升自身店铺、商品的竞争力,该行为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诋毁商业信誉,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

三 我国“网络碰瓷”现象出现的原因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

1.主体难确定。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将网络侵权责任主体规定阐述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络用户来讲,因其交易过程是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其多利用新注册的账号、不实或不全的身份信息,“网络碰瓷”的行为主体难以及时确定,而且其行为主体众多。其“网络碰瓷”的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真实买家、“职业碰瓷党”、网购商家竞争者三类。但由于“法不责众”或受害的商家忍气吞声、不报警、不揭露、不反抗使大量的“网络碰瓷”责任主体免于相应的法律追究。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讲,因网络交易平台并未明确自身的责任,对于自身网站上频发的网络虚假客户评论监管力度不够,使得类似此行为无法得到法律规制,同时也给理论界与司法界带来一定的困扰。

2.恶意讹诈的事实难认定。

电商交易平台对于买家的进入没有必须进行实名认证或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规定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很难甄别是否是真实的买家还是恶意敲诈方。[7]对于“职业差评师”“职业退货师”来讲,其给出差评或退货的理由是对收到的商品不满意,而且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就连简单的商品瑕疵的照片也拒绝提供,由此卖家只能苦苦地联系买家咨询原因或退货详情,而对方有些只会侧面提及或暗示其想索要钱财的想法,使得卖家、网购服务商很难确定其是否是职业的碰瓷党。

3.证据难固定。

一是证据种类的限制,难以产生证据效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证据分为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因“网络碰瓷”行为的发生、交互性大部分都是在计算机网络上完成,多为电子证据,或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多不能归于以上七种证据,从而难以产生证据效力,而电子证据自身的特性又不同于传统的证据模式,对于证据的认定以及证据的效力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二是网络证据变动性强的特征,导致取证难。首先是“网络碰瓷”行为人多利用新注册的且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账号,进行讹诈,其与卖家的交流也是有意识地避开网购平台一体的聊天工具或有记录的聊天形式,多利用电话联系或通过QQ联系索要钱财,而且其可以随时注销该小号或删除账户信息。对于在网购网站上给出的恶意差评,其主动权也在“网络碰瓷”行为人一方,其可以随时删除恶意差评或改正、补充之前在网站上留下的评论,或在其感觉形势不对或感觉有情况要发生时,其可以直接改口否认,不再索要钱财。其次随着网购手机客户端的不断开发、发展,许多人不再局限于计算机网络购物,更多地选择随时随地登录网购客户端或手机网购网页版购买商品,这个“网络碰瓷党”又一机会,其可以随时变动网购的IP地址,使得“网络碰瓷”行为有很强的即时性。

4.管辖难确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通过网络定理的合同管辖规定为:以信息网络方式定理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但是“职业碰瓷党”多填写假的收货地址,使得被告管辖法院无法确定。再者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适用的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该类网购过程中或假借网购名义的违法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违法行为,其可能被告可能涉及多个行为地,而且多个行为地与之有关联,使得被告的管辖地难以确定,而原告的行为地多为固定单一的,所以“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在网络碰瓷案件中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运用,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8]

四 我国“网络碰瓷”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1.针对我国“网络碰瓷”行为的治理原则、理念。

通过积极的网络犯罪场的控制,达到消除、规制“网络碰瓷”行为。根据犯罪场控制的方法理论,分别要控制犯罪场的组成单元、潜在被害人、潜在犯罪人、国家社会控制力量。应用到控制“网络碰瓷”行为中,分别指控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网购商家、网购买家、国家控制力量。区别对待不同的“网络碰瓷”行为,将该理念、原则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建设中去,通过控制该行为的参与方、行为地,来达到遏制我国的“网络碰瓷”行为。

2.立法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网络购物中商家出具单据的义务。[9]“网络碰瓷”中“职业发票师”的出现就是利用了网购中的个别商家不按照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出具发票的漏洞,抓住网购商家投机取巧的这一把柄要挟敲诈。法律相关文件明文规定网购中必须出具交易单据的义务,在出现网络交易纠纷时能够成为消费者直接有利的维权证据,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在无形中也能够很好地维护网购中商家的权益,让“职业发票师”无计可施。

其次我国应颁布与实施一部国内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对当前的天猫、淘宝、京东等各购物网站的具体规则作出统一的规定,对于如何理解“恶意评价”“网络碰瓷”确定统一的认定标准,规定有关的投诉与处罚机制,对网络行为进行专门的调整规范,严厉打击“网络碰瓷”行为。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经营者,法律要明确规定其对进入网络交易平台各方的具体审查标准,不能简单规定其有审查责任,应当严格把握控制市场的准入标准。[10]同时要注意不同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之间的配合、衔接,填补我国法律在“网络碰瓷”行为中的空白。

3.执法方面。

一是组织开展网上专项联合执法整治活动,[11]各地的公安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开展合作联合统一行动,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把当地的网络经销商与电商交易平台管理方作为执法治理的重点,对两方的身份信息、经营信息、联系方式进行核实登记,确保经营执照、经营范围、税务发票符合电商行业的规则与法律规定。同时把网购网站上的客户评论作为重点治理对象,及时核实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信息发布源的地址、身份信息,确保网络交易各方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

二是完善与充分利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通过实地的调查走访,对本地的网络经营者信息、电商交易平台方进行摸底审查,包括对经营者及其所经营的网站信息,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的更新补录工作。实时监控网络交易动态,同时做好市场交易预警工作;实时监控各方在购物网站上发布的内容,实时通报网络恶意差评师、发票师、退货师的黑名单,确保其发布的内容真实合法。对于网络交易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与公安内网的通报衔接机制,使得网络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通报给相应机关。

三是建立网络维权、宣传工作室。针对自身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侵权行为以及群众举报、反馈的侵权案件,做到有效的查处,做好及时删除虚假评论工作,同时不断拓宽网络交易者的维权渠道,确实维护网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及时总结网络侵权的手段伎俩、目标群,做好宣传工作。

4.司法方面。

一是确立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面对“职业碰瓷党”利用新注册的、登录信息不明、身份信息不明账号进行讹诈的问题,常常使得被告管辖地无法确定,网店经营者常常因为维权无门或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诉讼,如果针对网络维权可确定以原告为管辖的原则,对于诉讼难的局面会有所扭转。

二是应当建立网上自助法院系统。“网络碰瓷”案件多为小额诉讼案件,诉讼会涉及全国各方各地,主体分散且标的额较小,对于各地的网络维权诉讼带来一定的挑战。若建立一体化的网上自助法院系统,具体包括网上立案、证据资料的上传、自助缴费、文书查阅、案件查询等功能,可实现方便快捷诉讼,而且会降低各方的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

5.社会方面。

买家、卖家、网购平台、保险公司全方位的配合,建立网购的诚信体系,用实名制来约束买家,投保身份信息要全面真实。[12]一是对于商家来讲,首先商家要保障自己的商品质量,经营证件、产品手续齐全,在买家下单之间多与买家沟通,了解更多的买家信息,分析买家的真实心理,在聊天与沟通过程中要有防范意识,注意保存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其次商家要有维权意识,对于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不能忍气吞声,姑息养奸,明确维权途径,可根据情节的不同采取投诉或诉讼的方式。二是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讲,要不断地核实买家的身份信息,成立专门的网络监管小组,及时清理查封恶意账号,应确立合理的投诉与处罚机制,成立专门的投诉审查处理机制,对接收到的投诉要核实其真实性,对相应责任人作出的处罚,对恶意评论人的账号进行通报、封锁、注销。三是对于买家来讲,通过宣传网络客户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提高买家的媒体素养和法律素养,理性对待网站上的客户评价与排名,规制自身的网络言行,倡导文明上网。保险公司应当确保投保人的投保信息全面准确,建立基本的风险评估体系,持续关注买家的退赔信息。

[1]卞晨洁.职业差评师后再现退货师,网络碰瓷横行考验网购监管[N].通信信息报,2012-08-29(8):16-18.

[2]秦川.职业差评师集体敲诈网店卖家[N].新间晚报,2012-06-28(3):12-14.

[3]陈颖婷.“差评师”现变种:“职业发票师”利用规则讹诈卖家获利[N].上海法治报,2012-08-21(8):2-4.

[4]韩文江.浅析对网络碰瓷的刑法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3(2):82-83.

[5]袁源,张永汀.职业差评师—游离于法律与规则边缘的网络灰色职业群体[N].中国青年研究,2014-06-20(6):15-17.

[6]王俊秀.网络购物评价体系亟待重建[N].中国青年报,2011-11-01(3):20-23.

[7]常宝莲.自媒体网站上虚假客户评论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克服——基于美国的经验及启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6):97-105.

[8]金朝武.试论网络纠纷的司法管辖[N].电子商务研究,2010-07-08(7):18-22.

[9]崔红.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2(12):22-25.

[10]路易凡.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北京[D]:中国政法大学,2010(11):14-18.

[11]聂秀兴.关于规制“网购碰瓷”行为的思考和实践[N].中国工商报,2013-02-02(2):3.

[12]石婷婷.浅谈网上购物之法律问题与完善山西[D].山西大学,2010(8):9-13.

Class No.:D924.3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Legal Regulating of Network Racketeer Behavior in China

Liu Gang

(Scholl of Law,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shopping, there appears online shopping network racketeers. Because of global interactive, virtual nature of online shopping, it makes the network behavior become a hidden one, The identity of actors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so the blackmail is of diversification. And the control of such behaviors are of certain difficulties.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network behaviors has met a new challenge in our country.

legal regulation; network racketeer; blackmail; legal protection

刘刚,硕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1672-6758(2016)09-0077-4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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