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奇富, 贺竞超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大数据权力:一种现代权力逻辑及其经验反思
林奇富, 贺竞超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 吉林 长春130012)
大数据的飞速发展已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政治学理论的视角来看,大数据既是一种权力范式,也是一种权力叙事,它遵循权力的逻辑,不断生产、重塑和支配新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大数据权力蕴含着两种逻辑:能力逻辑和结构逻辑。能力逻辑展现的是其角色性、对象性和技术性维度;结构逻辑展现的是其关系性、规则性和格局性维度。这两种逻辑既蕴含着积极的内生力量,也因其对社会权力系统的冲击而可能诱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风险错配和冲突,对此我们需要建构并形成一种理性、审慎的数据权力共识和数据治理观念。
现代权力; 大数据权力; 能力逻辑; 结构逻辑; 大数据困境
伴随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技术及应用的蓬勃发展,人类逐渐进入大数据时代。相应地,数据问题和数据现象成了最具“现代的现代性”的时代症候。“在终极分析上,一切知识都是历史;在抽象意义上,一切科学都是数学;在理性的基础上,所有的判断都是统计。”[1]大数据旨在实现对社会存在的理性化改造,并且能够实现对观念与意义系统的“理性生产”,正因如此,大数据成为当下和未来一种关键的战略资源[2]。与此同时,大数据问题近几年来越来越成为搅动国际关系、市场和社会秩序的关键因子。从本质来说,这种总体性战略资源便是大数据权力。我们之所以选择从权力的分析视角来理解大数据,一方面是权力有助于我们以更具格局感的思维看待大数据,如果我们从历史演化的视角来审视权力,其演化谱系基本循着从直觉经验到技术理性、再到复合智能的进化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数据何以作为人类社会的共有权力”是一个极具理论意义的现实问题[3]。另一方面,既有研究也较少对大数据权力展开明确、细致的分析,这导致在解释大数据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时呈现片段化、套路化、狭隘化的研究缺陷。因此,本文将围绕大数据权力,基于权力理论的视角,将其放置在一个时空动态发展的参照系中,描述、解释和阐释大数据在历史演化中的社会经济结构过程及其时代症候。
大数据权力是一种现代权力,而现代权力是支配理性和为理性所支配的二元性权力。作为一种现代权力,我们要理解大数据权力的内涵,首先需要对传统权力和现代权力进行区分,以理清现代权力的内在特性;否则,我们所理解的现代权力,可能只是我们有选择地赋予了传统权力以现代身份,只是完成了一项对传统权力的现代性确证过程。
我们认为,传统权力有两个内涵:其一,传统权力具有纯粹的人格性、情感性、依附性和波动性特征,传统权力是用演绎性的伦理、信仰及权威所编织而成的;其二,传统权力的表现形态、运用方式及结构关系是集中的、一元性的和生物性的。反观现代权力,尽管它继承和延续了传统权力的诸多特征,但现代权力超越传统权力之处恰恰在于其原理化的理性[4]。具体来说,首先,现代权力是围绕现代理性建构而形成的,现代权力的历史就是一部理性内卷化的历史。自西方宗教改革和人文复兴孕育现代权力伊始,人们通过公开承认和发现理性的力量,赋予自身以主体性的价值,使世俗领域和神圣领域的二元权力关系被一元化,这种权力的重新分配开启了现代权力的理性化实践。自宪制转型、启蒙革命以来的政治文明转型,则是对第一个阶段为世俗获得但未明确如何配置的现代权力雏形加以再选择、再规范,从而完成了国族重构、制度发明和政制变革等一系列现代权力整合任务;而意识形态、社会结构和文化形态的动态变迁则将这种现代权力推向了复杂化、结构化和社会化,此时现代权力逐步完成了自身的现代祛魅。这便是为何现代权力与传统权力既有融贯的继承关系,又不断地完成对象化的转化。其次,现代权力把理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主要外延。现代历史是一部人类实现公共秩序的理性化、文明化、普遍化的历史,诸如法理性权威、契约性政治、公共领域独立性的保护和尊重,以及“融合法治、绩效与能力的责任治理形态”等[5],这些都落实为现代政治权力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本价值和要素。可以看出,正是理性重塑了现代权力的智识,现代权力是人类合理运用公共知识来合法化公共秩序的工具。由此看来,现代权力和传统权力的确有本质区别,但是这个区别并没有跳出权力固有的框架或范畴,而是附着在理性世界中。历史表明,理性是并非绝对缜密和至善的,它有着无法剔除的相对性和波动性,需要我们不断证成理性的善,并合理运用理性实践来规制现代权力的轨迹。因此,正因为理性对现代权力的影响是全面、深远和彻底的,现代权力才有了区别于传统权力的新面相。现代权力的新面相表现为结构化、多维化、网络化的分布模式,兼具公共性、内卷性、动态性的运作过程,以及关联性、互构性、交叠性的使用效果。
现代权力立足理性世界,受理性支配,而大数据权力则是对现代权力“破坏性的继承”[6]。人工智能学家库兹威尔认为,21世纪的科技进步将是20世纪的5倍,其核心的动力,必来自于工具,尤其是大数据的快速迭代[7]。大数据权力在继承并内卷化现代权力运行逻辑的同时,也在消解着现代权力的运行法则。如果将历史和未来放在一个参照系来反思,现代权力和大数据权力则存在着一种复杂的关联。首先,现代权力的竞合性和替代性构造了权力领域的无限张力,大数据权力能够独立出现和发展就是得益于现代权力领域这种自我创造的张力;其次,大数据是人类理性的系统更新和发展,是伴随人类理性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权力,是一种人类为消解理性的不当和不适而作出的不懈努力;第三,大数据权力的运用和实现方式在于剔除现代权力中既有的摩擦性、风险性和垄断性,并在机制和过程层面改进了现代权力的缺陷和不足。由此可以发现,现代权力和大数据权力之间有着紧密的对称性和耦合性,大数据权力渗透到现代权力中,改变着现代权力的走向。
如此,我们可以这样对大数据权力进行界定:首先,大数据是现代权力的信息性整合,也是现代权力的信息化转置,这得益于“网络对权力资源和交往媒介的渗透”[8]。信息就是权力,已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判断,大数据权力则意味着信息成为权力的中枢,“信息能成为分配资源的权力本体”[9],这意味着人类权力意志系统的革命,也意味着无意识(或亚意识)的数据内容侵入了既有的社会权力谱系。其次,大数据权力是现代权力的价值性重构。如果说数据信息嵌入现代权力使得现代权力可以被估值和交易,仿佛是权力资本化的结果,那么价值性重构则意味着权力和资本的兑换逻辑被数据化,或者说,数据以大数据的形态嵌入权力系统,“重新定义了现代资本的运行交换逻辑”[10]。最后,大数据权力是现代权力的理论性进化。大数据权力是触发知识图谱变革的开关,是附着于现代文明框架和意义系统的核心语言。阅读和辨识这种数据,将会引导现代权力的因果走势,解释和预测现代权力的此消彼长,解构整合现代权力的单元组成。
理解了大数据权力的主体意涵,只解决了大数据权力是什么的规范问题,但依旧感到它与我们的生活非常遥远。其原因在于我们把大数据摆放在权力的参照系中,得到的只能是关乎权力发展的知识,但我们更需要的是将权力放在大数据的参照系中,得到大数据的权力知识,这便是从权力的逻辑来分析大数据的经验及其问题,具体来说包括能力逻辑和结构逻辑两个方面。
大数据权力的能力逻辑探讨的是作为一种能力,大数据权力如何影响和改变当代世界的利益格局、资源关系和人类公共生活。从权力的视角看待能力,能力实际上是一种人对人的工具性和支配性对待,或称之为占有性对待。对数据的掌控与运用表面上是人与数据的直接对话,但这在终极意义上还是应化约为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当然,在这里,人既可以是抽象的人,如种族、族群、民族等文化概念,也可以是国家、民众、阶层、组织等政治概念。人类社会的多样性和异质性是大数据权力可以被视为一种能力存在并加以使用的基本前提。从权力理论来看,权力并不直接等于能力,权力只有在被使用情况下才能成为能力。因此,权力对谁使用、因何使用、如何使用,以及使用的结果就构成了权力的能力逻辑的主要内容。
首先,谁对谁使用是权力的占有性对待问题。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中,权力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在数据上占有相对资源优势的单元,这种资源可以是数据,也可以是与数据相关的资源。比如从如今的主权国家来看,围绕该国及与其发生关联的整体世界秩序的数据信息就是一种大数据场域,“大数据可以是主权,主权也可以被大数据化”[11],主权的行使便是对这种数据权力的数据性使用。在其中,信息安全、互联网主体框架、数据标准和数据监管等,都是主权国家正常行使主权所必须要处理的问题。经济数据与一个国家的主权货币及信用能力有关,是这个国家经济话语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的写照。在激烈的国家能力竞合中,“国家能否明确使用和掌控关键性数据资源,已成为影响该国发展后劲和治理水平的核心因素之一”[12]。纵观现代历史视域下的大国竞合,不管是信息化战争对数据能力的较量,还是数据科技创新所带来的长尾效应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刺激,方方面面都显现为数据和国家能力的对话。数据实力的强弱一定程度反映了国家的强弱:一方面,一个强国必然拥有制度健全、体系完备、资源独立的数据领地,强国也必然能够充分撷取主权范围内的数据资源、清洗权力话语之外的数据杂音、保护国家层面数据的治理机能。更关键的是,主导国际关系和世界权力体系的国家,其崛起和制衡于地缘政治的基础在于情报和信息的丰富性、精确性、实效性和优质性。反观失败国家和衰落大国,数据治理能力的缺陷和不足是一方面,国家对信息的封闭和垄断导致社会丧失制衡和约束权力滥用的“数据自主能力”则更为可忧。一个国家能否在疾风骤雨的数据时代,敏锐把握数据权力及其发展轨迹是十分关键的。另一方面,资本也是权力,大数据的价值重构让资本使用发生了改变。大数据对商业模式进行了剧烈的洗牌,传统产业因为对大数据选择了主动免疫,从而在当代资本环境中困难重重;金融、能源、消费及互联网行业的走势实际为大数据所策动、反馈和牵引。市场竞争最终反映为价值解释能力的博弈,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大数据让竞争主体在价格能力中获得市场占有,从而建构出新的资本权力环境。大数据权力的使用可能改变了既往权力主体的特征,剥夺了无关数据权力主体的权力能力,抹去了弱势数据权力拥有者的能力限度。与此同时,大数据也赋予或强化了大数据权力占有者以实现权力目的、表达权力意志、参与权力分享的实力。
其次,权力因何使用体现的是占有大数据权力的不同能力维度,或者说是使用大数据能力的时空背景条件。简单来说包括资本占有、技术占有、市场占有、话语占有和生活占有等。比如,大数据需要有强大的、战略性、周期性的资本和人才供给,缺少这些就难以充分企及大数据的使用目标。大数据能否拥有对社会关系及社会事务的解释权和被解释权,则关乎此能力使用的通顺性和合法性。大数据所附着的、无限的非结构性语言和物理特征,则意味着这种数据能力可以垄断社会及其个体所共享的知识规则和认知规范;而发挥这种能力的权力顶点,便是生活占有。大数据的生活占有将网络数据和日常生活做了零距离、即时化、可视化媾合,在生产新的生活意义的同时,也在进行技术内容的再生产。
最后,大数据权力如何使用及使用的结果如何。权力的使用并非是为所欲为、没有约束的,如何使用关乎的是大数据权力使用的方式和手段。暴力或武力是一种极端的权力运用方式,大数据权力具备暴力化使用的可能和空间,值得我们警惕。大数据权力的使用方式在广义上可概括为数据宰制、数据动员、数据规训三种。数据宰制包括大数据权力的内部宰制和外部建构过程,在这两个彼此呼应的建构过程中,大数据垄断了信息的繁衍土壤,操纵了社会关系和事实状态的评判和解释过程,搭建起对数据权威观感“承认和同意的基础”,从而为权力主体所支配,并且“获得了对权力关系的解释权和阐释权”[13]。数据动员则是大数据权力的表现性、还原性、工具性的使用方式,基于体量庞大、高效精准的动员过程,可实现权力主体外部化的既定目的。权力规训则是大数据权力最为形象、最为潜隐也最为模糊的使用方式,在诸种权力运用中最难以为人类理性所钳制。规训性大数据权力是把权力实践根植于无限流变的社会历史结构中,让大数据自我行使权力,成为自己的主体,自我更新、自我控制、自我确证。
大数据权力的演化曲线是发散性的、难以清晰勾勒出边界的。这就意味着一个非常关键的命题:大数据权力是否“仅是”权力的对象?从直觉来看,大数据只是固有价值内容的附加值,是外生于社会权力系统的参数,并不具备驱动使社会运行的主导判别资格。但是大数据权力的运用并不仅仅依托于主体意志,其幕后隐喻是主客体交互的随机性。也就是说----大数据源自权力的已知,但被要权力的未知所证明。这便是接下来要谈的大数据权力的结构逻辑。
大数据权力的结构逻辑,思考的是作为一种结构,大数据权力如何形成支配性、解释性、秩序性的结构关系和结构网络。大数据的结构逻辑是内生性的现代理性,是致力于现代文明体系自我维持和发展的产物,它澄明的是大数据权力如何附庸于理性能力、改进人类理性体验的一面,进而整体地对我们的周遭产生影响。如前所述,大数据权力的运用更多是背景性的、非人格化的、自然语言式的,这也就客观上说明大数据权力需要“实然的依附性、强大的学习性和灵活的跟随性”。反过来说,作为关系的函数,我们与这种权力的互动必然是间接的、二元的、模拟的和抽象的,这种对权力的竞合和运用是宏观权力关系的结果,甚至是传统权力关系的结果,“致使其无法挣脱现代权力的窠臼和染袭”[14],在涤荡其自身演化进程的同时,卷入、嵌入现代社会结构和文明系统。具体来说,大数据权力的结构逻辑蕴涵三个层次:政治社会结构、经济演化结构、观念生活结构。
首先,政治社会结构是大数据权力结构的公共意义系统,解释的是这种权力塑造出何种结构的公共秩序。对于大数据权力而言,其对政治社会结构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贯穿宏观到微观领域的政治社会化实践,这个实践是政治权威主体尤其是享有大数据权力的权威主体,通过各种资源对社会进行控制、汲取、动员、说服乃至符号生产等实践过程而建构的一种合乎国家权威及治理逻辑的国家行为;大数据权力不仅可以提高国家对政治社会化过程的时空整合水平,还可以发展和优化传统的政治社会化机制,使结构秩序呈现出组织再造和功能优化的趋势。
其次,经济演化结构是社会经济形态和规律变迁的历史,是一个结构的萌芽—形成—成熟—僵滞—衰退—裂变—萌芽的循环过程。大数据权力让这个结构过程变得浓缩和紧凑,注入不确定性和或然性,并且可能强化理性意志因素在长期经济演化过程中的能动性。人类历史上的几次生产结构革命离不开各种形态的数据(信息)。对自然数据的经验捕捉和归纳肇始于早期的农业和游牧文明,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占有主体,其占有程度和占有精度也各异,进而造就了帝国或城邦自有的经济组织形式和阶层群体;步入中世纪或中古时代后,西欧及东、西亚的文明单元,通过对地理、人口、天文等基础数据的掌握、互补和转化,让各类技术、物种和言俗之间的贸易和文明扩散成为可能,相继形成了基于宗教、文化、经贸等结构关系下的“文明辐射—统治—融合”的历史,并影响了经济权力格局的反复洗牌;近代工业文明以来,人类通过对文本数据和理论数据的精细化、规律化、制度化、专业化的处理运算,让人类在短短两三百年完成的经济文明成就远超数千年历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现代社会分工的阶层架构,一定意义上呈现了社会发展在经济内生增长和外生交联的过程中,数据(信息)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在当前和未来的大数据阶段,数据类型则是非结构化的、海量真实的,其目的在于“形塑人类经济角色的体认、挑战既有的市场格局、影响资本的博弈姿态、诱导微观产权的社会化再分配”等*Eric Schmidt & Jared Cohen认为“互联网的虚拟全球公地正在迅速巴尔干化”。参见:Eric Schmidt,Jared Cohen. The New Digital Age: Reshaping the Future of People, Nations and Business[J].Scientific American, 2013,308(4):84-84。。
最后,观念生活结构是人类意义系统和文化系统的整体性架构,相比前两种结构,该结构更加复杂多元,并且鲜有线性的、单向度的、同质化的历史语言加以描述和概括。但是,数据从古至今一直都未曾缺位,而是以日常化、感官化、知觉化的丰富姿态与我们细节化、精致化的生活世界进行互动。传统以来,人们的观念生活并不为数据所支撑,对直觉与价值的道德自察和反思甚至是与数据格格不入的,数据最多只是权力的单位,数据权力的强弱和使用方式取决于权力主体的生命健康和意志行为。而在现代社会,人类的生产生活附着了现代性的种种特质:一是城市网格化、工业化的居住工作环境驱使财富收入、知识水平、年龄分布不断地集中化或去中心化;二是粗糙的视听环境与语言交往惯习让人类观念和生活空心化、形式化;三是人类还难以解决笨重的信息实体与价值理性的冲突,数据权力虽然逐渐规范化和科学化,但依旧只能被技术精英所掌控,人类观念秩序的统筹依旧还建立在对群体经验、文本经验和物质经验的基础上;四是数据最多也还只是权力的背景,数据的理由在于控制权力和使用权力。
在当代的大数据时代,数据不再成为权力结构的剩余,而是参与到观念生活结构的整合重组当中,并且是以权力的姿态参与其中。基于海量数据的提取能力,人类被驱使成为数据化的人,职业往来、社交网络、物联生活、关系营销等数据行为填充到人们的主观世界中;政治信任和政治态度轻而易举地被数据语言所诱导和撩拨,人们的娱乐和审美活动则愈发外包给数据生产,从而被数据科技和共享知识所建构起来。数据成为了结构性的生活货币,不同的人群可能不再主要以姓氏、血缘、职场、族群而定位,而更是以数据身份、网络区位、物联社区而彼此认同,无意识的数据将逐渐成为主流意志。虽然数据之外的理性依旧无法撼动,但理性并不能免于数据情绪的感性行为,此时的数据成为了无权力的理由。权力可以离开数据,但无法离开自主理性的支配。
综上,我们得到了三点结论:第一,数据蔓延在三种结构中,并且结构和结构之间也是互相关联和重叠的;第二,数据权力的发展存在一定的规律,但可能仅适用于前现代或前大数据时代;第三,大数据权力的结构逻辑可能对人类文明体系影响深远,但依旧氤氲着风险和潜在灾害,其中的数据,无论是从能力来看还是结构来看,都暗礁丛生。因此,面对大数据时代,我们应如何去审视大数据权力的困局将是本文最后一个要思考的问题。
如果大数据权力是一个足以影响和改变我们公共生活的客观现象,那么我们就应该为其提供一种理应存在且积极存在的理由。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大数据是公共性的;从实践论的角度来看,大数据是私人性的。那么,我们就从这两个角度来反思大数据权力的困境、风险和否定性结局。
从公共性的角度来看。首先,大数据权力在性质上有着绝对绝缘性和虚拟性,存在权力运用中的数据风险和盲点,这就很可能在处理主客体的利益关系中造成社会失范和政治失序的伦理黑洞。人类本身存在的公共困境将很有可能在大数据权力的运用中被放大、激化、掩藏,进而导致数据暴力、数据恐慌和数据灾害等形色各异的风险。其次,公共生活还将面临大数据带来的数据垃圾和数据毒品*数据垃圾和数据毒品是滥用大数据权力的副产品,是产生和激化社会风险的因子。的冲击,从而消弭掉公共生活固有的价值性和正常性。第三,大数据发展的速度非常迅猛,但我们目前能够处理的还只是小部分,但就是这一小部分依旧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这个不公既是权利和义务的不公,也是责任和实力的不公;既是资源和效用的不公,也是区域和机制的不公[15]。总的来说,这一系列不公平看似是大数据发展初始阶段必然要经历的,但实际上却是对既有权力和利益分配不公的一种强化和包装。这并不是否认前文所述的大数据权力规律性、客观性的维度,而是说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缺乏主观意志的干预和公共理性的制衡,将可能会使大数据权力朝着不利于公共价值的方向发展,激化“搭便车”“旁观者效应”,以及分散责任等问题的出现。所以,这就要求身处公共场域中的利益相关者,积极持有对大数据权力的清晰、纯粹和科学的定位,敬畏数据理性的两面性,担当大数据时代应尽的社会责任,避免滑向公共性沦丧的境地,让这种之于大数据的责任转化为大数据自身对公共领域的责任,使之恪守法律伦理底线,在诸种价值序列中、提升人文生活的便捷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16]。
从私人性角度来看,大数据权力的能力和结构特征必然会对个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首先是安全问题。大数据在提供给个体触及新生事物、体验全新生活的同时,也绑架了个体的隐私安全、身份安全和认知安全问题[17]。其次是权利问题,或者说是自由意志问题。大数据权力很容易诱致公民个人权利的悬浮化和虚无化:具有权力的个体可能会将权利变成交易的筹码,成为不合理的牟利工具,或者从事并不为当事人善意知情的数据行为,这种自由既难以捕捉,也难以定性,况且看似自由被侵害的个体也并非数据上或事实上有所损失。这就说明数据自由绝不是没有边界的自由,数据立法和数据规范任重道远。最后是平等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在海量数据、物联社交、机器学习等不同领域中是个伪命题,因为这在参差不齐的大数据时代中,与其说平等产生数据,不如说数据产生不平等。大数据一方面存在“数据鸿沟(data gap)”“数据滥用”*哈佛商学院教授Shoshana Zuboff认为,大数据时代政治制度的最尖锐危害已经很难把握或推理,这些危害被极端快速的周期所模糊,被昂贵的和难以辨认的机器操作,被隐秘的企业实践、巧妙的修辞误导、蓄意的文化乱用所伪装。参见:谷歌智能帝国:超级公司开启全球监控资本主义时代[EB/OL].(2016-03-20)[2016-03-23].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46257。“数据孤岛(data silos)”“数据不民主”的困局,短期内也难以解决数据价值和数据应用的受益补偿问题,更别说数据歧视、数据难民,以及备受争议的生物伦理、机器替代、人工智能、基因遗传等小数据社会难题[18]。
总之,相比大数据权力能够实现的积极层面,人类在运用大数据权力,建构这一数据能力过程的实践中,不仅将亟须面对一个个数据遗留难题,还需要面对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如何提出一个有效的大数据权力治理思维,如何自我形成一套合理合情的数据权力观,必然是我们这个时代需要长期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呈现了在大数据时代,理解大数据权力这一问题及其逻辑的理论框架,坦率的说,我们暂时无意参与到有助于中国大数据治理的中国模式言说潮流中,也无意精确预言大数据未来的社会、技术前景,而是以历史演化的时空自知和权力实践的阶段过程为参照,比较的呈现大数据的内在机理和结构特征。从权力的视角分析大数据,是政治学乃至社会科学不可或缺的一个知识领域,也是在一个更为历史性、演化性、抽象的现代性框架下,探讨大数据的一个有益尝试,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好大数据权力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研思大数据治理。比如,在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基础上,坚持整体性政府、透明化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相结合的数据政务治理;对症下药因地制宜,在开放数据、共享数据和安全数据等不同数据政策和级别中制定相应的数据规范;通过制度手段,处理好信息歧视和过度、恶意使用大数据,以及市场化的无序盲从等潜在“后数据”问题[19]。总之,建构出一种集聚“市场性、包容性、自律的、法治性的大数据现代治理机制”,是未来大数据治理应突破的方向之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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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付示威)
Power of Big Data: One Logic of Modern Power and Practical Reflection
LINQi-fu,HEJing-chao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Undoubtedly,big data has become one of the hottest issues in the present society. Based on the political theories, big data is not only a paradigm of power, but also a narrative of power, which follows the logic of power to continuously produce, reshape and dominatenew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relationships. Power of big data consists of two types of logic, i.e., logic of capability and logic of structure. The former manifests itself in such dimensions asrole, object and technology, whereas the latter is characterized by such dimensions as relationship, rule and pattern. The two kinds of logic contain positive endogenous power; however, theymay also stun and shock the normal social power system to induce risks of mismatch and conflicts in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domains. Accordingly, a type of rational and prudent common insight as well as governance concept on power of big data is to be constructed.
modern power; power of big data; logic of capability; logic of structure; predicament of big data
10.15936/j.cnki.1008-3758.2016.05.007
2016-07-01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4B10);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5]第482号); 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资助项目(2015LZY032);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资助项目(11JZD030)
林奇富(1975- ),男,广东翁源人,吉林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
D 035
A
1008-3758(2016)05-048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