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义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哈尔滨150028)
金融理论与实务
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机理研究
李国义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哈尔滨150028)
采用演绎推理和归纳法研究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机理,有利于在民营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的情况下预防和减少其信用风险损失以及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冲击。研究表明,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扩散机理可以从扩散的路径、特点、驱动力和条件这四个方面进行阐明,在此基础上,提出遏制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的对策。
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机理
我国民营金融机构近年发展较快,其信用风险也随之产生。民营金融机构是指由民间主体独资或控股的金融机构。民间主体是指除了国有主体、外商主体、港澳台商主体以外的经济活动主体,包括境内自然人、民营企业和其他民间组织。本文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列入国家统计局金融产业范围的机构,其范围与通常人们理解的金融机构有所不同,除了传统的银行类、保险类、证券类、金融信托类、金融租赁类机构之外,还包括为融资和投资提供经纪服务、代理服务、监管服务、平台服务的机构以及新兴的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的机构。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金融机构包括从事货币银行服务业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从事非货币银行服务业的金融租赁服务机构、财务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消费金融公司、抵押顾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从事证券交易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从事基金管理服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经纪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其他资本投资服务的风险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从事保险服务、保险经纪服务、保险代理服务、保险公估服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从事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的信托公司,从事控股公司服务的控股公司以及从事其他金融服务的机构。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由于民营金融机构违约而给交易对手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例如民营金融机构吸收客户资金后卷款潜逃而给资金供应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民营金融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中止贷款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二是指民营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例如民营银行由于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本息而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是指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向所有的关联环节扩散或称传导,导致多家相关主体发生经济损失。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扩散机理是指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由此主体向彼主体扩散的内在逻辑和原理,表现为信用风险扩散路径、特点、驱动力和条件。
截至目前,我国现有的研究文献中尚无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机理的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则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和再贷款公司信用风险控制方法的研究。例如何启迪(2016)研究了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信用管理问题,认为应该立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来制定信用风险管理策略[1];褚红梅(2014)研究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生成机理及防范措施[2];严成武(2015)研究了如何有效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3]。二是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控制方法的研究。如冀婧(2014)研究了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控制体系的建构策略[4];宋晓微(2014)研究了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路径[5]。三是对第三方支付信用风险的研究。例如吴晓光(2011)研究后提出了利用专家系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思路[6]。以上成果可以为本文研究遏制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提供参考。本文主要研究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扩散路径、特点、驱动力、条件和遏制对策。
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扩散路径可以分为前后相连的两个环节。
第一环节是从风险爆发点开始,向直接关联主体扩散。风险爆发点是民营金融机构的债务人。例如,从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债务人被称为借款人(含企业和自然人),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日欠本金或利息不还,则可视为信用风险爆发,借款人是爆发点。信用风险爆发后,信用风险首先由借款人向其直接关联主体扩散。此处所称直接关联主体是指与借款人直接关联的主体,而非指与民营金融机构直接关联的主体。当借款人是生产企业时,其直接关联主体包括借款人的资金提供者(例如银行、贷款公司)、借款担保企业、产业链条的上游企业(例如原材料、水电气的供应者)、下游企业(例如产成品购买者)、所持股票的发行人和其他投资人等。借款人的资金提供者首当其冲成为信用风险的损失承担者,其直接损失为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若借款以抵押物或者质物为担保,且抵押物或质物的市场变现比较顺利,变现价值等于或大于被担保的债务金额,则资金提供者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若借款由担保企业提供足额担保,且担保公司信用可靠,愿意并且有能力积极履行担保义务,则资金提供者也可得到补偿。若担保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则资金提供者的损失便难以得到全额补偿。借款人信用风险向其担保企业扩散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担保企业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本息的责任之后,借款人无力或不愿意向担保企业履行债务偿还责任,从而给担保企业造成永久性损失。二是当逾期债务数额过大,超过了担保企业的支付能力时,担保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向产业链条上游企业扩散的表现主要是在借款企业先收货、后付款的情况下,由于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其在商界的声誉下降,难以融到资金,无力支付原材料购货款或水电气费用,从而给原材料供应企业、供水企业、供电企业、供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借款人信用风险向下游企业扩散的表现主要是因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断,不能向下游企业持续提供产成品,导致下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营业收入额减少。借款人信用风险向股票的发行人扩散的表现主要是借款人因资金短缺,不得不抛售所持股票,当抛售量足以影响股价时,引起股票价格大跌,如果股票发行人恰在此期间通过增发新股或者配售新股进行再融资,而股票市场价格跌到增发价格或配股价格以下,则可能导致增发新股或配售新股的计划落空,即筹资目标未能实现。当抛售的股票数量较少,或者股票发行人无再融资计划,则借款人信用风险不会向其所持股票的发行人扩散。借款人信用风险向借款人所持股票的其他投资者扩散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当借款人本身是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时,一旦其信用风险信息被公开披露,其股票价格就会持续下跌,从而给持有该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带来损失。二是当借款人与其所持股票发行人非属同一主体,借款人因信用风险不得不抛售股票,并且其抛售行为足以引起股价大幅下跌时,持有该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就会产生经济损失。
第二环节是从直接关联主体向其他主体扩散。以民营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信用风险为例,从借款人的直接关联主体向其他主体扩散的通道主要包括以下五条:第一,从民营金融机构向该机构的其他客户扩散。例如民营银行因其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而陷入经营困境后,如果破产倒闭,就会危及存款客户的存款安全,当客户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低于其存款金额时,客户就有可能承担永久性损失。如果民营银行倒闭,则该行员工有可能失去工作,一些守约的贷款客户可能陷入融资困境,经营难以持续。第二,从民营金融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扩散。从广义上说,向民营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也是客户,例如,民营银行从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可以将中央银行视为民营银行的客户;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以将商业银行视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由于向民营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同于存款客户和贷款客户,而是具有管理职能的中央银行或者以经营货币为主业的商业银行,所以将信用风险从民营金融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扩散单独列为一条通道。这种扩散表现为当民营金融机构因借款人违约而陷入困境时,有可能难以履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偿还贷款的责任,从而给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第三,从民营金融机构借款人担保企业向被担保的其他企业扩散。例如,某民营银行的借款人A公司由担保公司甲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公司甲又为B公司、C公司、D公司等提供信用担保。当担保公司因借款人A公司违约而遭受重大损失时,B公司、C公司和D公司等会受到牵连,其信用等级会因担保公司甲的信用担保能力下降而同时下降,融资出现困难,营业状况恶化。第四,从民营金融机构借款人上下游企业向其他企业扩散。例如,借款人A公司的上游企业AS公司因受A公司影响而出现财务困难,无力支付其上游企业SS公司货款,导致SS公司停产,使借款人A公司的信用风险从AS公司向SS公司扩散。第五,从民营金融机构借款人所持股份发行人(上市公司)向其他企业扩散。例如,借款人A公司持有上市公司乙的股票,是乙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因失去A公司的有力支撑,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对丙公司的债务,导致丙公司陷入困境。有时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信用担保,当其控股股东无力履行债务偿还责任时,需要担保人上市公司代为偿还,从而使上市公司资金短缺,进一步影响与上市公司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其他企业。
与国有金融机构相比,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传递的链条比较短,信用风险扩散速度较快,总体对社会的冲击力较大而单体影响面较小。
信用风险传递链条是指从信用风险事故爆发点开始,到归因于该信用风险的损失范围边界所经历的空间。国有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规模较大,资金实力较强,其债务人一般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控股银行,均为大型金融机构,在其贷款对象中,大中型企业占的比重最大。大中型企业上下游的产业链条比较长,因而信用风险传递的链条也比较长。民营金融机构的自身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在其客户群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占的比重较大,这些客户与大中型企业相比较,产业链条比较短,因而信用风险扩散的链条也比较短。
信用风险扩散速度是指风险事故发生后,在风险扩散链条上,某一节点的风险状态影响到相邻的另一个节点所经历的时间。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事故一旦发生,风险就会急速扩散,原因是民营金融机构与客户对各类风险的抵御能力均比较低,被风险事故击垮的可能性较大。例如民营银行一般是小型和微型银行,其资金实力、社会信誉尚难以与国有银行抗衡,其客户布局零散、信用能力极为有限,用于借款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不足,基本依赖于信用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担保,而担保受制于违约率,一旦违约率提升,担保人也无力兑现承诺。因此,无论是民营银行,还是其客户,一旦发生信用风险事故,相关主体短期内便可能呈现破产状态,相邻链条上的主体很快就会受到波及,极有可能受到致命打击。正是根据民营银行的弱点,所以才有必要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实际上更适合于小微型银行,特别是民营银行。国有银行一般经营规模较大,资金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较高,政府起着隐形的担保作用,其客户质量也相对较高,即便是某一客户发生信用风险事故,银行一般也不会倒闭,这就大大放缓了信用风险扩散的速度。
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总体对社会的冲击力较大,而单体损失额较小,其主要表现是民营金融机构受信用风险事故影响而倒闭,债权方的客户群体找当地政府维权,要求当地政府出面保护债权方的利益;作为某一个客户而言,其损失的资金额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很小,但是对客户自身而言,对其生活影响较大。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之所以在总体上对社会的冲击力较大而单体损失额较小,主要原因是民营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客户多为弱势群体,违约概率较高,一旦违约率超出了民营金融机构的承受能力,就容易导致该机构破产,进而导致该机构的债权人客户遭受经济损失,而民营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客户(如民营银行的存款人)也具有零星分散、经济基础比较差、资金实力较弱、交易金额较小的特点,民营金融机构的破产会导致其经济生活陷入困境。对于民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理财型投资管理公司一类的民营金融机构而言,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是资金管理者携款而逃,或者因谋取私利而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其波及的投资人往往众多,其信用风险事故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巨大。民营银行的存款人会得到存款保险制度一定程度的保护,而非银行的民营金融机构债权人尚无专门的保护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短暂的、轻微的并且限于局部的信用风险事故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风险不会扩散。例如,某民营银行的一家借款客户由于一时资金短缺而导致不能按期还款,但是几天后资金回收,具备了还款能力,很快履行了还款义务,或者虽然借款逾期未还,但是金额很小,对民营银行经营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对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的驱动力,可以从驱动力的来源和决定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驱动力大小的主要因素两个方面考察,研究方法则可以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上看,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的驱动力来源于当事人的“风险转嫁意识”、“痛苦分担欲望”和“灾难平衡心理”。某一链条上的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将风险向其他主体扩散,但是却放任这种扩散现象的发生,目的是让更多的主体遭受损失,“一损俱损”,从而求得自己心理上的平衡。决定主观上的这种风险扩散驱动力大小的因素主要是当事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修养。道德高尚的人会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措施,力争将损失波及的范围缩到最小。例如,借款人因各种原因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会通过向其他主体借款或者打工赚钱的方法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道德素质较差的人不会为他人着想,而是放任或者希望交易对手遭受损失,从中寻求畸形心理平衡。从客观上看,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的驱动力来源于制度设计。十全十美的制度不存在,所有制度均是一把双刃剑,其正负效应并存,只是好的制度其正效应大于负效应,不良制度的负效应大于正效应。例如,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正效应是尽快结束债权债务关系,使债权人能够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也有利于债务人尽快摆脱被逼债的困境,减轻其债务负担,使其尽快另起炉灶,东山再起,从而使债权债务双方尽快步入新的生产生活轨道。如果没有破产制度,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必能够得到保护,债权未必能够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反而陷入不必要的纠缠甚至争斗,造成人力资源浪费,社会秩序陷入混乱状态。然而,破产制度的负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会诱发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本应通过努力会改善信用条件,提高债务偿还能力,但是债务人不愿意付出劳动,宁肯借助于破产制度免除部分债务,然后另行以换取自身福利为目的而付出劳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其实是一种转嫁风险的行为。另外,社会信用文化和社会公众价值观取向中的糟粕也是产生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的驱动力之一。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会促使经济主体重视自身信誉,强化契约意识,自觉遵守合约;具有正能量的社会公众价值观会促使经济主体强化自我约束,尊重他人利益,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不良的社会信用文化会促使经济主体以违约为荣,以不当得利为自豪,以守信为耻辱,认为守信者傻,违约者精明;具有负能量的社会价值观取向会促使经济主体笑贫不笑娼,为达到赚钱目的而不择手段,信奉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因而不惜为了一己私利而放任或故意将信用风险对外扩散。
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相关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关系,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一方的财产被另一方实际掌控。例如,民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将借款存放在另一家银行账户上,或者通过支付等方式让借款脱离贷款银行的掌控;民营银行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只要资金在存期内存在银行账户上未被存款人支取,存款人实际上就失去了对存款的控制,民营银行实际上掌握了存款的控制权。再如,投资人从民营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将资金交付给理财产品发行人,则在投资未回收之前,投资人实际上失去了对投资款的控制,如果理财产品发行人将投资款购买了证券投资基金,则投资款控制权实际上又被转移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二是在相关经济主体之间不存在风险隔离墙,反而存在沟通障碍。风险隔离墙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信用担保,例如价值超过债务金额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具有足够资金实力和较强信用意识的担保人。第二种形式是风险隔离制度,例如投资管理者的自营账户与客户的账户分开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第三种形式是应急处置预案,例如财产保全措施、停止贷款措施等。如果没有风险隔离墙,信用风险就会无障碍扩散。经济主体之间的沟通障碍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一方主体潜逃、失踪或者躲藏,造成另一方追债无门;一方主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方主体态度蛮横,拒绝与债权方合作等。
要建立全方位的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反馈与分析系统。当信用风险事故发生后,经济主体承受风险的能力主要取决于自身的经济实力与信用风险损失大小之间的关系。当自身的经济实力大于信用风险损失时,经济主体就可以耐受风险;如果自身的经济实力小于信用风险损失,则经济主体就难以承受风险。建立全方位的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反馈与分析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尽最大可能地减少信用风险损失的规模,使其控制在经济主体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之内。例如,民营银行如果及时掌握借款人违约的苗头或者迹象,就可以在借款人违约行为未发生或者虽然发生但是涉及金额不大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损失,或者遏制损失进一步扩大。要建立全方位的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反馈与分析系统,一般是债权方要积极主动,债务方则需要债权方、政府和市场三种力量的督促。对于民营金融机构而言,应该首先根据本机构的经营规模建立专职从事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设置专职的信用风险管理师;其次是建立信息库,及时收集交易对手(如借款人)的一切非隐私信息、交易对手的关系户信息、交易对手所处行业和地域的相关信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再次是建立信息分析与报告制度。对于投资民营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投资者而言,在投资之前应该收集与投资对象相关的一切信息,如办理该项投资业务的民营金融机构自身的信息、投资项目的信息等;在投资之后,应该随时跟踪与投资有关的民营金融机构信息和投资项目的动态信息。另外,要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政府各职能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的作用。
要建立多元化的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隔离墙。作为债权一方,在签订合约阶段,就要主动要求与债务人协商建立多元化的信用风险隔离墙。例如,民营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有信用担保条款、担保物价值跟踪条款、财产保全条款。投资人与投资品发行人或代销人之间应该签订投资合同,设置账户分开条款、投资中止条款、投资运行状况定期报告条款等。债权人要在金融交易之前制定信用风险应急预案,例如在何种情形下中止贷款。
民营金融机构要设计推广带有风险预警点与止损点的触发类结构性金融产品。触发类金融产品和结构性金融产品是两种金融产品。可以将这两种金融产品合二为一,防止信用风险损失进一步扩大。例如,民营银行设计一种触发类结构性贷款,规定该贷款与借款人的营业收入挂钩,当借款人的年度营业收入从基准金额下降50%时,就触发清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中止贷款。在这一贷款产品中,营业收入下降50%就是一个触发点。同时规定,如果借款人的年度营业收入从基准金额增加了50%时,该年度的贷款利息率就优惠一个百分点,以此鼓励借款人努力提高经营业绩,增强信用能力,这就使得该贷款附加了一个利率期权,从而具有了结构性金融产品的特征。再如民营金融机构设计一款投资理财产品,规定当该产品净值下降10%时,就进行清盘,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该产品净值增加了10%时,也进行清盘,避免该产品由盈利变亏损,也就是要保住利润,落袋为安。在这款投资理财产品中,有两个触发点,即亏损10%和盈利10%。
要全面建立完善、灵敏、有效的的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监控体系。顾名思义,监控包括监管与控制。应该建立由行政监管与控制、媒体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行业监督与控制、法律系统控制、当事经济主体互相监督和自我控制组成的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监控体系。该风险监控体系包括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硬件系统包括监控机构和人员。软件系统包括法律法规条款、行政规章、行业单位内部制度、经济主体之间签订的合约条款、经济主体自我约束规范等。就机构而言,需要合理界定中央政府监控机构与地方政府监控机构之间的权限与职责。吸收存款类的民营金融机构由中央政府监控机构承担主要监控责任;非吸收存款类的民营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监控机构承担监控责任。从法律层面而言,应该实行限制违约者行为自由和行为空间的制度。例如,规定违约者违约金额到达一定金额时,限制违约者离开常住地;当违约者发生某种违约行为时,限制其享有的某种权利;规定有关部门限制违约者的资金向国外划转等。
建立和完善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损失赔偿机制和奖惩机制。建立赔偿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抵销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造成的损失,也间接起到抑制信用风险发生和进一步扩散的作用。建立奖惩机制的目的则是为了激励经济主体自觉履约,建立惩罚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对潜在违约者造成威慑力,促使其履约。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损失赔偿机制可以由赔偿基金制度、合同违约金制度和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制度构成。投资活动适合由投资品发行者按照投资资金一定比例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信用风险损失赔偿基金,当投资品发行者因违约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由投资品发行者用信用风险损失赔偿基金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合同违约金适合所有的金融活动。法院强制执行判决适合信用风险损失者起诉到法院的情况,由法院判决违约者用自己财产向损失者履行赔偿义务。奖惩机制包括当事经济主体决策并执行的奖惩和金融监管部门决策并执行的奖惩。金融监管部门决策并执行奖励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收到的罚款则应上缴国库,不得自行截留和支配,也不作为对金融监管机构奖励的资金,以避免金融监管机构为了“创收”而培育收入来源,反而鼓励和放纵违约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决策并执行的奖惩措施还包括非货币形式。经济主体决策并执行的奖惩是一种市场行为,仅限于经济性的措施,例如中止合同、在合同中列明赔偿与奖励条款等。
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扩散路径、特点、驱动力和条件构成了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扩散机理。民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扩散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从风险爆发点向直接关联主体扩散,另一条路径是从直接关联主体向其他主体扩散。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具有三大特点,即传递的链条比较短,信用风险扩散速度较快,总体对社会的冲击力较大而单体影响面较小。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的驱动力来源以及决定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驱动力大小的主要因素可以包括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扩散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相关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关系,并且一方的财产被另一方所实际掌控;二是在相关经济主体之间不存在风险隔离墙,反而存在沟通障碍。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措施,遏制民营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扩散。
[1]何启迪.小额再贷款公司信用管理研究[J].新经济,2016,(6):63-64.
[2]褚红梅.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生成机理及防范研究[J].征信,2014,(8):20-23.
[3]严成武.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9):51.
[4]冀 婧.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控制体系的建构策略[J].经济研究参考,2014,(18):32-33.
[5]宋晓微.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路径[J].商业经济研究,2014,(16):32-33.
[6]吴晓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估研究[J].新金融,2011,(3):30-34.
[责任编辑:赵春江]
Research of the Credit Risk Diffusion Mechanism of Priv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I Guo-yi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School of Finance,Harbin 150028,China)
Using reasoning deductive and inductive method to research credit risk diffusion mechanism of priv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prevent and reduce its credit risk losses and the impact on the social order caused in the case of priv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evelopment.Research shows that the risk of proliferation of credit mechanism of priv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an be elucidated from the diffusion path,characteristics,driving forces and conditions of these four aspects,on this basis,proposes to curb the proliferation of priv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redit risk measures.
priv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credit risk;diffusion mechanism
F830.8;F832.49
A
1671-7112(2016)06-0003-07
2016-07-04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3B024)
李国义(1956-),男,山东招远人,教授,从事金融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