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昕
(大连大学 学报编辑部,辽宁 大连 116622)
浅析作者撤稿现象
姜 昕
(大连大学 学报编辑部,辽宁 大连 116622)
作者撤稿这一现象在期刊出版工作中已具有一定的频发性,对其进行分类,分析成因,从法学理论角度对撤稿现象进行评价,有助于编辑理清思路、多角度地处理、应对作者撤稿,对编辑出版工作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撤稿;编辑;一稿多投
作者撤稿一般是在论文刊登发表之前作者提出撤稿的行为或是在论文发表后作者刊发撤稿声明撤稿的行为。论文发表后撤稿多是由于重复发表而造成的撤稿,本文不再大篇幅讨论。
作者将论文投到编辑部后,投稿时间不到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的这段期限,按照《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纸、杂志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纸、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是不可以撤稿的,但是,作者能够主动、及时告知编辑部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该刊发表,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而现在大部分作者将论文同时投到多家刊物即一稿多投,权衡利弊再决定在哪家刊物发表,转而向其他杂志社提出撤稿。这一现象的发生严重打乱了期刊出版计划,对杂志社能否按时出刊产生不良影响,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作者撤稿这一行为在期刊出版工作中时有发生,已具有一定的频发性,对这一现象的分析研究有助于编辑适时做出应对、调整,对编辑出版工作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1 撤稿分类
按照发生撤稿的时间段可以将撤稿分为以下几种:
1.1.1 审稿阶段撤稿
编辑费尽心力、一一甄选出有价值的文章送专家处审阅;专家认真看完论文、全面分析后提出审稿意见;编辑再与作者联系时,作者竟然撤稿了。
1.1.2 编辑阶段撤稿
稿件经过三审、能够被采用已明确告知作者后,再和作者最后沟通论文出版事宜时,有的作者也会撤稿。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论文编辑、校对好即将出版之际,作者要求撤稿;还有的作者另投别的刊物了也不会主动跟编辑说,如果编辑没发现就会出现重复发表的后果,对刊物、责任编辑来说都是不可挽回的原则性错误。
1.1.3 论文发表后撤稿
论文发表后撤稿,究其原因多由学术不端行为引发,而其中一部分就是由于重复发表而造成的撤稿。2015年《福建省高校学报关于联合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声明》指出,对学术不端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稿,对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学报将在刊物上曝光、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通过法律途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被发现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签署协议的所有福建高校学报将互通情况,5年内共同拒绝刊发其文章。论文发表后撤稿这一严重的事件,本文不予大篇幅讨论。
1.2 撤稿原因
(1)作者在往杂志社投稿时,对自己文章适合在何种层次杂志上发表没有概念,对自己论文的学术水平没有很好地定位,对欲投刊物的学术影响力不了解,到处乱投论文。当遇到多家刊物投来橄榄枝时,只能选择一家。
(2)作者根本不了解《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作者对于不能随意撤稿的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意识到撤稿行为给编辑部人力、物力方面造成的损失。有些青年学生初涉科研论文投稿时,导师也没有特别强调不能一稿多投。
(3)作者认为可以一稿多投,要充分行使、转让出版权,只要论文还未刊登,不到最后时刻就要充分对比选择。
(4)论文编辑、校对好即将出版之际,作者要求撤稿。到了这一阶段实际上已到了出版合同履行阶段,而不是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了。作者此时的做法恐怕不能以不懂法为借口了。
(5)有些期刊社审稿、编辑校对、出版的时间过长,而作者评职、课题结题、毕业要求发表论文等需要尽快将论文见刊,这样,期刊社迟迟不能确定论文出版时间的话,作者也会撤稿。
作者种种撤稿行为的发生,如果作者根本不了解《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但是认为可以“一稿多投”是作者行使转让出版权的正常行为就值得商榷了。
我国学术期刊界是否允许一稿多投,也就是说是否允许随意撤稿?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作者在论文出版前撤稿的行为?作者投稿、编辑审稿其实是签订出版合同的前期履行阶段,这种行为能否受到法律的约束,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
笔者查阅了有关一稿多投方面的论文,发现大多数作者认为一稿多投是合乎法律的正常现象,理由是英、美、加、德等西方国家的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一稿多投[1],因为作者赋予出版单位的是非专有出版权,作者可以选择在这家出版社出版也可以选择在那家出版社出版,也就是说作者可以随意选择撤稿。而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纸、杂志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纸、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至少规定了在作者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是不可以向第二家杂志社投稿的。
对于学术论文而言,并不适宜在多家期刊发表。学术期刊提倡论文原创性、科学性,反对剽窃,所以禁止重复发表,那么作者只要发表论文,转让的必须是专有使用权,而不是非专有使用权。另外,学术期刊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学术类杂志,选取高水平学术文章发表。学术期刊主要注重的是论文刊登后带来的学术影响力和论文能否展示最前沿的科研水平,而不是以能否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论文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不同于小说、散文、传记以图书的形式出版或发表在畅销杂志上。
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0月31日施行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此种学术不端行为是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是被学术界所禁止的行为。中国知网有学术不端文献检索系统可以检测出抄袭与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文献。学术期刊界已经把一稿多投的行为定性为学术不端,而作者再明知故犯、“帅性”撤稿实在是不应该。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者撤稿的相关规定非常少,而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法理论中,我们可以找到相关的理论。作者投稿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是关键性问题,它牵扯到作者的撤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如果是要约邀请,它对自己和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1)关于要约。合同的订立必然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如果合同仅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未成立。《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是有拘束力的,要约人要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一定要表明已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2]131。
(2)关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2]136。
如何界定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根据当事人意愿作出区分:订约意图;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编辑在处理来稿时,可根据作者的文字表述作出判断——此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如果是要约邀请,根本没有诚意想发表文章,那就没必要对其论文作下一步判断。比如,编辑部曾收到一封发给80多家杂志社的投稿邮件,可想而知,作者是“广撒网钓大鱼”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广告,明显是要约邀请;有的作者文中注明“专投贵刊”,可以明确这是一份有诚意的要约;有的作者在投稿邮件中没有丝毫“废话”只有一个附件,那这种也不适宜当作要约来对待,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的作者在投稿邮件中这样写到“尊敬的编辑老师:感谢您百忙之中审查我的稿件!……敬请老师们批评指正!”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成立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违反有效的要约(如在有效期内随意撤销要约),致使信赖要约有效的一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要约人根据缔约过失原则要求赔偿损失[2]148。要约邀请,他对自己和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2]136。
我们可以看到作者投稿的行为无论是定性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只要是给善意相对人基于信赖而造成损失,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撤稿严重浪费编辑部的时间和精力,打乱了期刊编辑、出版的计划。作者撤稿这种情况时有发生,经常出现在一些校外作者身上。为避免这一事件发生,编辑部应尽量完善出版流程。
(1)来稿须知或稿约上要写明——不允许作者一稿多投。来稿须知或稿约具有一定的宣传作用,这样可以加深作者印象。
(2)在论文送专家审之前都要跟作者确认一下,是否是专投我刊,我们要找专家审阅了,请勿投他刊,总之,打好一切预防针,避免最后工作功亏一篑。但是此种方式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有鉴于此,期刊社可以在请专家审稿前向作者收取一定的审稿费。
(3)找对审稿专家。对于作者投来的非编辑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范围内的论文,要找相关专业专家审稿,而且要考虑专家是否有时间、精力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出具审稿意见。这样,在审稿环节就不至于拖延太长时间。
(4)对于能否录用论文编辑要及时在作者投稿之日起30日内给予作者明确的答复;论文进入编辑环节,责任编辑也要及时跟作者沟通。有些作者脾气比较急躁,也可能是论文能在何时见刊对他来说比较紧迫,所以责任编辑要尽快跟作者联系。
(5)请作者填写版权转让授权书。作者授权期刊社专有出版权,明确作者权限,如果撤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项举措,相对于各种口头的告知、提醒,更具有实际意义——它以书面的形式,约束了作者撤稿的行为。
高校学术资源十分丰富,拥有一大批从事科研的教师,从而使得高校学术期刊的稿源也较为充足,而且,任何一篇被录用的文章都是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审程序的,在此种情况下,校外作者如果不珍惜宝贵的版面资源,出现信任危机,再投论文被录用的可能性就很小了。高校学术期刊依托所在高校的科研优势和人才优势,为科研工作者提供展示科研成果的平台,我们尊重作者的论文发表权、著作转让权,也请作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利。
[1]张岚.对“一稿多投”违法性的商榷[J].河北法学,2000(3):132.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Analysis of Withdrawing the Contributions byAuthor
JIANG Xin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Dalian University,Dalian 116622,China)
There can be sometimes that author takes back his paper already presented to the journal.This paper analyzes and evaluates on the reasons by classification from the Theory of Law to help the editor manage and cope with this phenomenon from multiple respective.
taking back the papers;editor;one paper to more journals
G213
:A
:1008-2395(2016)06-0094-03
2016-10-15
姜昕(1978-),女,编辑,研究方向:编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