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光侠,夏 锋
(1.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德州学院,山东 德州 253023)
制度的人学阐释
万光侠1,夏 锋2
(1.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德州学院,山东 德州 253023)
制度与人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人学中的重要问题。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学视角,在哲学一般意义上阐释制度的本质及其人本意蕴;在宏观层面分析制度对人的发展价值,即制度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社会关系需要和精神需要;在微观层面分析制度作用于人的具体内在机制,即制度促成人的利益求同、关系趋同与价值认同的微观作用机制。
制度;人;人学
制度与人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的重要问题。制度与人构成了须臾难离的关系存在;人是在制度框架与规则限定中予以存在,制度则是在人的创设、运作中予以生成、完善与发展。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维度,围绕制度与人的关系问题,探究制度的人本意蕴,解析制度与人的本质关联,阐释制度对人的根本价值与具体作用机制。
制度历来是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从哲学的高度去关注制度以及制度对人的自由和解放的意义,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可以发现他对这个问题有着独到的观察视角和见解。他从新唯物主义即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对哲学进行反思,认为哲学不应止于“解释世界”,还应该“改变世界”,而改变世界就是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改变人们之间不合理的基本社会关系,朝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从而朝着人类的自由和解放迈进。
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学视角,究其制度的本质内涵,制度是具有属人性,以规则为中介与作用方式,调节与维系着人的关系,逐渐演化为稳定性和变化性相统一的规则体系。具体而言,在功能层面,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规则,在一定意义上规范、限定着人们的行为;在关系层面,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关系,调整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发生过程层面,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历史存在物,处于历史变化发展之中,其产生发展必须是在一个有交往与合作,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环境中得以实现的。制度与人构成了互生互成的内生关系。制度是以“人”为价值维度,以“人”作为制度合法性、合理性的逻辑与现实前提。制度在满足人的需要、确证人的本质、促成人的发展过程中,彰显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价值,也促成自身的生成、完善与发展。
(一)制度源自于人的需要
人是一个具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人为了生存,必须获得物质生活资料。若没有物质生活资料作为基础,任何人的生命本身就不可能存在。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人通过实践向自然界索取物质生活资料。不同的人的实践方式是具有差异的多样性。为了使人的实践方式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又不互相冲突,人就需要在一个合理的为大家所共同认同的规则框架内进行实践。基于如此,制度就予以产生与发展,人与制度也因此构成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首先,制度是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目的。制度彰显出“为人”的价值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言,“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上去。”*[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就制度的价值指向而言,制度的内在属性与功能是否满足人的主体需要,这是评判制度价值的根本标准。人构成了衡量制度价值的主观尺度,基于制度的实际功能与利益实现程度,去选择、创设、改革,乃至进行制度革命。基于人的个体、群体与类存在方式,制度发挥着不同范围与层次的中介调节作用。“制度……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调整着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发展”。*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这制约着其他的社会关系形式。在此意义上说,制度在不同层面上满足着个体、群体与社会的需要,也在不同层次上满足着人的自然需要、社会需要与精神需要。
其次,制度是人的需要的实现手段。诚如马克思所言:“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可见,制度是实现人的价值的手段与中介,人是以自身为价值衡量标准,去选择、创设、完善制度。“由人制定的规则,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到贯彻。”*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2页。在此意义上说,制度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产物,并且作为社会的相对稳定的“游戏规则”而对社会成员的权利、关系和对资源的实际支配能力的分配发生影响。人成为制度的创设、管理主体与约束、规范的对象,制度则作为人的共同体所遵循的规则体系,作为利益调节的“缓冲阀”,发挥着重要的利益维系与关系协调作用,使社会不同层面的共同体与共同体内部形成“内稳态”结构。
(二)制度彰显与确证了人的本质
在关系范畴中,人与制度构成了相互确证的关系:人作为关系存在,决定了制度的本质特征;制度是人的存在关系和存在形式的规范化表达。人作为特定生产关系与社会存在的存在,具有维系稳定关系的诉求。
首先,制度彰显与折射出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存在方式决定了制度本质。实践作为人的本质存在方式,构成了人的存在,以及制度的生成发展的根本动力。正如恩格斯所言,“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2页。制度构成了物质生产与意识形态的连接点,即以制度保障了物质生产的体系化与制度化,也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至国家意志,确保了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与统治地位。归其根本,制度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人的生活实践方式决定了制度的本质,也决定了制度的根本内容;制度既作为人的实践成果,固化为一定的规则体系,必然受制于人的实践能力与程度。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基础,必然反作用经济基础,产生强大的制度反作用力。在此意义上,物质、制度与文化构成了人之存在的整体。制度与文化、制度与利益形成了多元互动的作用关系,使制度发挥着秩序性、有序性与稳定性的功能。
其次,制度确证了人的本质。人作为历史的存在,是存在于特定的制度体系中。制度构成了人之存在的规范条件,发挥着对人的限定与约束作用;也构成了人之发展的必要条件,发挥着对人的保障与协调作用,使“单个原子”的个体聚合为社会共同体。在此境遇中,“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塞缪尔·P·亨廷顿,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2页。一方面,人成为制度体系中的客体,作为受制度管理、制约与协调的对象。制度限制着人们的某些行为,减少不利于整体发展的任意行为的发生几率,使人对交往的前景有一定的预期。另一方面,人成为制度体系中的历史产物,制度限定了人的存在空间。制度为人们提供一种可模仿的行为模式,而这些行为模式一般是人类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的一类问题的有效解决方式,并作为一种社会遗传机制而发生作用。在制度安排与规定下,人的需要满足程度、社会关系的拓展程度、自由自觉的实现程度理应是以合乎规范与规则的方式予以实现的。
(三)制度契合了人的发展
人与制度构成了发展的同一关系。人和制度的关系是合规律性的。在历史范畴中,人的发展过程与制度发展具有同步性,皆是以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与客观性为前提。制度是历史合力的形成结果,是合规律性的规则体系。
首先,制度是以人的发展为驱动力。正如恩格斯所言,“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页。人的发展与制度的发展作为同一过程,是受制于人的生理规律、社会规律与心理发展规律。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人的发展阶段而顺势形成发展的。究其本质,人的发展是人的本质的确证程度与能力素质发展的程度。人作为自然存在、社会存在与精神存在的统一体,应然的理想发展状态是自然素质、社会素质与精神素质的综合全面发展。基于个体、群体与类的发展程度与水平,人的发展具有阶次性与客观性,人的实际的发展状态直接关涉到制度发展的现实状态。人对制度规则的理解与应用、设计与完善、监督与反馈,直接受制于人的发展程度与水平。就自然素质而言,人的体力与智力、潜力与现实能力的综合发展,直接影响到其对制度规则的现实操作与实践能力;就社会素质而言,人的社会关系的丰富程度、共有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对制度规则的应用范围与广度;就精神素质而言,人的气质特征、个性特点、文化素养关涉到其对制度的理解、认同以及践行的程度。可见,人的发展程度与水平成为制度的客观限定条件。制度的目标设定、结构体系、功能定位以及运行机制皆是受制于人的客观因素的限定。
其次,制度发展程度限定了人的发展程度。人作为现实的个人,无法成为摆脱“制度真空”的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3页。人的发展在根本上受制于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即受制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发展阶段性的制约。社会发展规律是以制度为直接表征与作用方式,通过刚性与柔性的规则、规范,发挥着对人的限定与约束作用。在此意义上讲,人的发展程度是自由自觉的实现程度,直接表征为人对制度的自觉遵从、自律信守的程度,以及处理“从心所欲”与“不逾矩”二者关系的适当程度。同时,人的发展程度也是社会关系的拓展丰富程度,直接表征为制度对人的合作、交往的协调与维系程度。正如道格拉斯·C·诺斯所说的那样,“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道格拉斯·C·诺斯,刘守英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制度作为一种规范,面向的是整个合作共同体或者整个社会,为其内部成员所普遍认同,并共同遵守。可见,人所创设的制度,框定了人之发展的空间。人具有自由自觉的发展趋向,却无往不在制度的限定之中。既有的制度体系构成了人的存在与发展的限定条件,限定了人的能力拓展、社会关系发展以及自由个性实现的程度。
从性质而言,制度具有正义制度和非正义制度之分,在本文中所谈的制度特指正义制度。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学视野,正义制度是立足“‘为我的’关系全面性意义上实践的社会正义观”,创设“确认‘劳动者’利益本位基础上优良的制度”。*袁祖社:《“正义”对“制度”的介入与规制——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难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版,第3期。“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制度沿着正义的方向演进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真正‘完全’正义的社会、真正‘彻底’的自由与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可能实现。”*易小明,赵永刚:《“主义”制度与正义制度》,《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在此价值视野下,制度的创设与发展过程,也恰恰是人的本质生成、价值实现、需要满足的过程;人是制度的价值主体与目的,制度是满足人之需要的价值客体与手段。
(一)制度在人的物质需要实现中的作用
制度作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黏合剂,是以实现人的物质需要,满足人的物质利益为最为基本的预设目标。制度在产生、发展与调节的运作机制之中,促成了人的利益诉求的满足、物质需要的生成与发展。
首先,制度满足“生存”的物质需要。就需要层次而言,物质需要包含着底线的“生存”需要与更高层次的“生活”的需要。“生存”的需要是以人的生命延续为前提与基础,在自然进化的过程中先天习得,由人的生理不平衡引起的需要,如饮食需要、安全需要等物质需要。“生存”的需要根植于人的自然属性,其需要是以阶段性、周期性的方式不断产生、满足与再产生的,进而实现了生命的维系、生存的保障。制度的发轫源自于人类“生存”的自然动力,制度的功能发挥是以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为基本前提,由起初的惯例习俗,到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发挥着制度的组织协调与聚合作用,既保障了共同体的物质需要满足,也协调了个体之间物质需要的分配。
其次,制度满足“生活”的物质需要。“生活”的需要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后天习得的物质需要,具有社会特性与文化品质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生活”的需要是以人的自然性为基础,糅合了社会性与文化性。在此,“生活”的需要既是彰显人的本质属性的表征方式,也是实现人发展的方式。制度是以生活作为具象化方式与场域,抽象的制度规则、宏观的制度结构、丰富的制度功能均是在生活的具体细节之中予以显现。生活作为人的现实存在方式,蕴含着人实现自我发展的原初动力;制度以生活化的方式,彰显人的“为我”与“自主”意识,保障人更为自主、积极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满足高层次需要提供更为多样的物质保障。
(二)制度在人的社会需要实现中的作用
基于人的群体本质,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需要是为满足人的社会要求而产生的需要,在社会交往、社会关系形成、发展与稳固中不断产生与实现的。
首先,制度拓展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基于人的群体本质是社会关系,人的发展是社会关系的发展,即社会交往的范围、社会关系的丰富程度以及社会化的发展程度。社会关系的发展是人的群体本质的发展,具体而言是人的社会交往性、合作性与归属性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言,“因为这种存在状况只不过是各个人之间迄今为止的交往的产物。”*[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4页。制度作为关系范畴,约束着人与人的关系。制度的内在逻辑架构是以人的关系为逻辑基点,以一定的价值标准规范、协调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与有序性。制度发挥着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社会制度的他律作用,拓展社会交往的丰富性,促成地缘、血缘、生产交往等社会共同关系的维系,形成稳固的社会共同体;拓展社会合作性,形成稳固的社会协作关系;拓展社会归属性,使人归属于不同层面的社会共同体,形成强烈的社会归属感。
其次,制度保障多样性的社会需要。社会需要是以实体需要的满足为前提,所形成的关系需要与主体诉求。人作为关系存在,从属于社会共同体,以他人或群体为参照,使人产生相应的社会动机,获得相应的生存体验感与社会心态,做出相应的社会判断与决策。在此,制度通过社会规则、道德规范、法律制度等方式的匡正与规范,使人获得多样的社会需要以及社会体验。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发挥着多样的社会功能。具体而言,制度满足人的社会公平需要,即满足人对社会分配、发展机会获得、社会政策待遇等方面的公平需要;满足社会支持的需要,获得他人、家庭以及群体、组织认同的需要,获得物质利益、感情心理、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支持;满足社会尊重与认同的需要,增强人对自我价值的正向评价,以及社会对个体的正向认知、评价与尊重;满足社会信任的需要,完善人际关系的信任度等方面的需要。
(三)制度在人的精神需要实现中的作用
人作为精神存在,是以理性与非理性存在的统一整体。制度是具有重要的文化功能,在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实际作用中,构建出理性认知、情感感召、意志磨砺、信念坚守相结合的意义世界。
首先,制度满足人的理性需要。人作为理性存在,是以理性的方式对世界予以逻辑预设,即世界是统一、有序的客观实在;通过逻辑分析的理性思维方法,可认知与把握世界的规律,探寻人之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可能性等意义诉求。制度作为人的衍生物,恰恰是人将此种逻辑预设投射到制度的本质内容之中,即制度是以统一的规则、稳定的秩序、可预期的结果,使人以理性的思维方式认知制度,以理性的行为适应与遵从制度。其一,制度促成人的理性认知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②[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第75页。制度内在的文化功能,促成了制度对人的价值预设、规则规范以及意识形态的限定。在制度的文化限定与塑造中,人的认知由感性认识前进到理性认识,从片面的、孤立的、初级的本质认识进到全面的、统一的、更高一级的本质认识,最终形成系统的制度意识。其二,制度促成人的理性行为养成。制度具有培育与引导的功能,影响并改造人的行为,使之契合社会需要与规范。在制度的约束与限定下,人以有规则、有秩序的方式存在,在个体、群体与社会的交互作用下,形成了趋同的社会共同体,凝合为共有的规则意识、他律意识。
其次,制度满足人的非理性需要。人的存在也是具有感性与悟性的存在,制度在非理性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发挥着情感、意志、信仰与信念的凝聚、整合、感召的作用,满足了非理性需要。其一,制度促成人的情感共鸣。人具有丰富的情感体验,既有喜怒哀惧的自然情感体验,也是美感、道德感等社会情感体验。制度通过满足人的物质需要与社会需要,使人在需要满足程度的主观感受、态度指向中,形成了对制度共同的情感共鸣与情绪体验,也提升了社会共同体的制度认同感与归属感。其二,制度凝聚人的共同意志。制度通过共有的规则规范,以支配、调节社会共同体的行为;人通过制度创设与实践,在共同意志的感召下,形成实践合力,不断趋近于制度的预设目标。这恰如马克思所言,“在自身中变得自由的理论精神成为实践力量,作为意志走出阿门塞斯冥国,面向那存在于理论精神之外的尘世的现实,——这是一条心理学规律。”②其三,制度内化为人的共同信仰与信念。在人对制度的理解、认同与接受过程中,制度对人的外在约束与规范内化为人对制度合法性、合理性的确信与笃信,凝聚出共同的制度愿景。在此基础上,人形成了对制度的敬畏意识与自律意识,继而形成了高度的制度自觉与制度自信,构筑出共有的意义世界与精神家园。
制度的作用机制是制度发挥其功能,作用于人的具体过程与方式。制度的创设、发展、完善乃至更迭,整体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与有效性皆是以其作用机制的发挥程度为限定的。制度具有限定性、秩序性与文化性等功能,在多样功能的差异、互补与调和中,促成了人的利益求同、关系趋同与价值认同。究其制度的本质,制度的预期目标是归于人的自身发展,其运作手段是协调人的利益、关系与价值观念,在社会共同体的协调与交往中,终而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终极愿景。
(一)制度的限定功能促成人的利益求同
制度具有节制、限定的功能,以“制”达“度”的作用方式,通过制约、节制,达到制度的预设目标。
首先,制度具有限定作用,限定利益获得的边界。制度限定了人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利益获得路径;也限定了利益获得范围。制度在其体系形态、作用过程以及作用方式等层面,限定了人以何种途径获得利益,以何种方式保障其合理权益。其一,就其限定的形态而言,制度是体系化存在,具有多层次的制度设计,从宏观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中观的部门发挥、行业规则,直至微观的生活规则、行为准则,通过全局与区域、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利益规范与协调,发挥着不同层次的利益制约作用。其二,就其限定作用过程而言,制度是关系性存在,既是主体的存在,在人与制度之间的关联中,成为协调、制约与人的规范性架构;也是中介与手段的存在,成为协调人与人之间利益的纽带。其三,就其限定的方式而言,制度具有刚性与柔性的限定作用。刚性限定是以法定的方式予以确立与执行,通过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对人的利益权限予以划界,在法定界限之内的权益予以保护,反之则予以强制性法定制裁。柔性限定则是以风俗惯例、社会舆论、乡约等形式,通过舆论褒扬与批评,社会认可与拒斥,社会共同体的接纳与排斥等方式,使人得到了制度确定的权益自由与保障,却无往不在制度交织的网结化体系之中。
其次,制度具有约束作用,制约着利益获得的程度。制度作为人所创设的规则体系,楔入了人的本质属性,既有合乎理性的限定,也受制于个体与集体利益张力的限定。其一,制度是以合乎目的与合乎理性的方式,发挥利益约束作用。制度蕴含着两类理性的约束作用。一是价值理性,基于制度公正、公平的合法性前提,以人作为制度的本真目的,构建和谐稳定的制度秩序,将制度规范内化为人的界限意识与底线意识,以期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理想化自律程度;二是工具理性,基于制度的内容协调性、程序一致性、手段可操作性,发挥制度效率与效能,确保人在制度的约束中优化存量利益,创设增量利益。其二,制度形成了个体与群体利益的约束张力。诚如马克思所言,“政治解放的限度一开始就表现在: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自由国家。”*[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第71页。制度的创设初衷是维系人的生存需要,在个体利益之间的协调、让与以及整合中,以实现个体乃至共同体的利益最大化。在制度的约束作用中,制度以适度约束个体利益与群体、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形成最优化的利益获得程度。在此意义上,制度约束形成了如同钟摆的张力,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中,不断以动态调整的方式,以期达到理想的利益平衡状态。
(二)制度的秩序功能促成人的关系趋同
制度具有程序规范、形成秩序的功能。“秩序”意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59页。制度的秩序性是制度对人的关系予以确定,形成常态的人际关系、稳固的社会交往、有序的社会行为。
首先,制度具有秩序稳固作用,促成人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化的趋同。制度的运行是具有稳固的先后次序,以及有序的步骤,通过固定的流程安排、次序规定与方法限定,使制度成为具有内在确定性与一致性的规则体系。制度的秩序性保障了社会关系的确定性,深化了社会化的一致性,形成了稳固的社会共同体。其一,制度保障社会关系的确定性。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第71页。在劳动与生活实践的拓展深化中,人成为受社会关系限定的存在。制度确定人的社会关系定位,在地缘、血缘、社会组织等多种关系,限定了人的交往范围程度、竞争与合作关系、群体归属关系。在此前提下,人成为社会规则与秩序限定的存在,以制度为规则限定,享受有限自由的存在。“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其二,制度促成社会化的一致性。在制度约束的社会共同体中,个体通过学习、暗示、模仿等社会化方式,在社会交往中以社会规则、道德规范、法律制度等方式所匡正与规范。制度通过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等方式,规定了人的社会角色,使单个人成为具有多重社会角色的存在,使人的群体属性更为稳固。
其次,制度具有秩序可预期作用,促成人对制度的稳固预期与信任感。可预期作用是制度在运作过程具有周期性,运作程序具确定性的前提下,制度的运作结果具有可预期性,使人产生稳定恒常的发展预期。其一,制度运作具有过程公开性。制度具有稳定的架构与程序,其运作并非是“黑箱式”机制,而是基于制度信息的公开、过程的透明,祛除人对制度的不确定性与非正式信息,达到人与制度运作的信息对称,对制度监督形成了确定的标准,对制度运作过程产生了稳定预期。其二,制度运作具有时间周期性。制度在循环重复的运作中,不断予以修正与完善。其运作流程既有程序上的确定性,也有时间上的周期性。基于制度的严格规范执行,人对制度产生了稳固的时间预期,缩减了制度运行的时间成本。其三,制度运作具有结果确定性。制度以模式化运作的方式,在制度化安排中使人对自身产生稳定的预期结果,发挥着对人的激励或惩戒作用。商鞅“城门立柱”的典故,以及“塔西佗陷阱”效应,从正例与反例的两个方面,确证了制度运作结果的确定性与否,直接关切到人对制度的依赖感、信任感与安全感程度,根本影响到制度的公信力与可预期性。
(三)制度的文化功能促成人的文化价值认同
“文化”意指狭义层面的文化,即人类精神层面的活动与成果。制度与文化作为共生性存在,制度以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为导向与支撑;文化则是以制度规则体系为保障,形成完善的社会建制,将文化价值观念外化为制度的行为规范、组织体系与物质保障。在此意义上,制度蕴含着文化的功能,即制度发挥着“以文化人”的功用,具有彰显文化价值内核,稳固精神文化,养成行为文化的功能,促成人的制度认同与价值认同。
首先,制度具有价值导向作用,促成制度文化认同。制度的本质特征彰显出文化价值观,表征为公平公正、自律守则、尊重程序的制度文化。其一,制度凝聚为制度文化。制度文化与制度规则发挥着柔性与刚性的互补作用。制度规则是以刚性制约的方式,发挥他律的限定作用,制度文化则是以柔性内敛的方式,发挥着自律作用。其二,制度文化促成人对制度的认同。基于制度的文化特性,制度认同是人对制度所蕴含核心价值的认知与肯定,认可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能、信度,自觉接受制度的约束。制度文化的价值导向是在制度的运作机制中予以发挥效用,即在社会制度的约束、社会群体的影响、社会环境的感染中,以群体同化的方式,将制度的程序性内化为人的利他性、服从性、依赖性、自律性等趋同品质,促成了人的思想、品质、行为、习惯等方面的类同,进而实现了制度的社会认同。在此意义上,社会认同意味着,社会成员个体“自认为自己是这个社会的一个成员,与其他成员有着平等的身份,兼有归属的意识、价值观的趋同、情感的关联以及权利义务的自觉。”*王俊秀,杨宜音:《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前言。
其次,制度具有文化同化作用,促成价值认同。价值认同是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功能。制度以其特有的方式,实现价值认同。其一,制度以建制的方式促成文化价值观的巩固与传播。建制作为制度所形成的规则体系、结构组织与编制体系,巩固了文化价值观。“由于制度的设计理念、价值追求和运行程序、方式与制度对象的利益和信仰等契合,人们通过价值判断,而产生对制度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忠诚,从而普遍地自觉服从制度的约束。”*徐斌:《制度建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315页。其二,制度促成了价值观的认同。价值认同是人对价值观的共同认可、承认与接受之意。“共同思想基础不会凭空产生,也不是人为确定的,而是根源于共同的利益、生长于共同的事业、凝结于共同的目标。”*秋石:《巩固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求实》,2013年版,第20期。在制度的核心价值的彰显中,促成了价值定位的趋同,即人将自身放置于制度体系中,审视人与制度的关系,基于自身的文化需求,对价值内容进行衡量,对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价值手段与目的之间的权衡,形成了趋同的价值目标。制度的价值理念、目标定位、运作程序以及监督反馈机制,促成了社会共同体以趋同的方式选择价值关系,衡量价值利益,以系统化方式促成了共同思想基础凝聚,以及社会共享价值观的稳固。
[责任编辑:杨晓伟]
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研究”(项目编号:13AKS007)阶段性成果。
万光侠(1965-),男,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锋(1980-),男,德州学院副教授,博士。
B03
A
1003-8353(2016)01-01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