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下重要的调节手段,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被广泛实施运用,是比较成熟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方式。然而,在当前发展中,招投标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文章从实践出发,对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和完善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承包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形式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35-0172-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35.0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主要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的采购、设备采购等。招标不仅是一种经济活动,还是一种法律行为,不仅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的途径,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现状
随着招标在货物、工程以及服务采购等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广泛应用,尽管招标被称为是“阳光下的交易”,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公平和腐败的现象。在我国所使用的招标方法主要是以标底为参照标准的定量综合评标法。该方法主要是使用有标价限制的评分法中,这种标价限制评分法的缺点是对参加评分的投标人设置了一个3%~8%的控制范围,假若投标人标价超过这个范围便会失去评标和中标的资格。在此种评标方法中由于人为对标价范围的控制,再加上标底区间作为招投标的明确规定,成为招投标工作的不公平进行的导火索,例如经常发生标底价格被标底编制单位出卖、投标单位窃取标底等事件。基于以前评标方法的各种不足,为了能与国际招标制度相接轨,目前我国普遍采用无底标招标的评标法,该评标方法不仅避免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能够节约和减少投资成本。
2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失范行为
2.1.1 串标、陪标、围标。串标是一种损害招标人与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行为。串标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和投标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两种。
围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招标者与投标者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是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事先开启标书并将标情告诉其他投标者或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招标者和投标者商定好,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第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而那些被伙同进行围标行为的单位的行为则被称为“陪标”,可见陪标是与围标不可分的,陪标也只是围标过程中的一种现象。
2.1.2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有待规范提高。我国招标代理市场尚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主要是因为我国招标代理业务的起步比较晚,导致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
2.1.3 规避监督。《招标投标法》中对一定规模内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如何确定不实行招标项目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同时对不实行投标建设的项目承包单位的确定也没有明确的规范及相应约束制度。这样给一些私人权利在投标项目中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加重了建设单位权利的集中性。
2.1.4 暗箱操作。个别招标人针对我们采取的低价中标办法,想方设法排挤潜在投标人。
2.1.5 管理部门监督乏力。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2.2 评标过程中存在着流形式、走过场现象
2.2.1 评标办法“千篇一律”。在招标文件过程中评标办法都是一个套路,缺乏针对性,这将导致评标结果发生变化。在评标会组织过程中,评标办法作为开展评标工作的核心文件,是评委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的主要依据。
2.2.2 评分方法“顾此失彼”。评分方法的制定主要是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投标方案间互相比较。第二,寻找出更合理的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方案。在评分方法上只有抓住主要因素,才能促使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
2.2.3 评标过程“形式主义”。评标内容缺乏技术专业性,在评标过程中,流于形式而不注重技术细节的评标时有发生。
2.2.4 评标材料“形同虚设”。在评标过程中,都会提供一些评标材料给评委会作为参考和使用,这期间如未能充分掌握评标材料,将会影响评审的质量。若能充分利用好相关材料,不仅有利于评委会全方面的掌握好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还能对评审提供准确有力的支持,这也是对评委会成员个人的能力的一个体现。
2.2.5 评标程序“有失规范”。以施工评标来看,评委会在评标程序上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随着问题的出现将对评标程序的严谨性和评标工作的有效性产生影响,进而导致评标结果发生变化。这几点问题主要表现在算术性修正、必要合格条件评审、暗标评审、基准价合成这四项与初步评审的先后顺序。
2.3 工程中标后存在着违法转包行为
“转包”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指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虽有相关的条款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非法分包的现象,这需要加大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充分整顿市场的规范性。
2.4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的弱势与无奈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开标与截标时间太短,投标人员无法做出高质量的投标书和合理的报价。第二,标书费用高,相应地提高了工程的成本,在低价中标的市场上投标人无利可图。第三,中标价格偏低,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第四,在各项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权贵干预的现象。第五,在招标过程中,废标规定不合理。
2.5 原因分析
2.5.1 经济利益驱动。经济利益是导致违规行为的关键因素,受利益的驱使,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获得巨额利润和市场地位,采取各种非正当手段。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招标时存在变相的竞标主体准入限制,某些部门以监督为由排斥或者歧视辖区外投标人。第二,现代社会对效率和金钱的追求,使人的价值观发生改变。
2.5.2 法制建设不健全。我国建筑市场仍存在一些供求失衡、恶性竞争的现象,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制定出法律法规及一些处罚条款,并坚决废止不合法的地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规违法行为,使招投标工作得以规范有序地开展。
2.5.3 目前招标程序中有漏洞。第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体多元化,责、权、利不明确。第二,评标存在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第三,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至少7家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这一规定给业主单位过大的权利,为后边的串标、围标埋下了隐患。
3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3.1 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第一,招标是具有相对固定程序和相对稳定的交易方式,应有严格的招标程序。第二,在资格预审环节应加以重视,提高创新性,拒绝串标的现象出现。第三,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必要时可发挥监察局的监督职能。第四,实行对招标负责人的终身责任制,落实到个人,争取从源头上杜绝工程的腐败现象。第五,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第六,可通过建立健全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多方面进行分析挂靠、围标、串标可能的情形,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的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认真处理,并建立违纪人资料库,以此来遏制建筑工程领域里愈演愈烈的串标围标行为。
3.2 规范评标措施减少人为因素
第一,评标办法必须有针对性,能明确地辨别出该项目的特征,在编制有针对性的评标办法时,要做到评审目的和招标人对项目要求相一致,一份有针对性的编制评标办法,能够使得评委会有的放矢地开展评标工作,从而抓住评标关键点,提高评标效率。第二,在评标过程中应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在评分方法上应做到公正与科学,其评标程序一定要严谨周密。第三,做到对各类评标材料的充分利用。
3.3 严厉打击违法转包行为
第一,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二,建立投标企业信用档案。
3.4 禁止行政干预,实行公平竞争
要想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首先将交易中心与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开,同时明确建设市场的服务责任,强化交易的规范力度,做到延长开、截标的时间,降低投标成本。所有工程项目可通过建立有形市场来进行规范,有形市场的建立将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的发生,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减少串标陪标的出现,还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断绝腐败现象的产生,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 结语
工程招投标的实施不仅节约了工程的投资成本,而且提高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时也带动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但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坚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使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化,进而提高工程招投标的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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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陶荣山(1979-),男,安徽人,淮南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师,研究方向:道路桥梁。
(责任编辑: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