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缘起、内涵与价值

2016-03-05 14:44周先进周文宇张露
大学教育科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基本内涵荀子儒家思想

周先进+周文宇+张露

摘要: 荀子是先秦时期最后一位思想家,他不仅是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诸子百家的集大成者。荀子将“礼”与“法”有机结合起来,使“礼”从一种普遍的人伦关系上升为社会伦理规范体系,具有社会规范作用,主张“隆礼”。与此同时,荀子意识到了刑罚在国家治理、社会和谐与人伦关系中的强制约束作用,创造性地提出了“重法”思想,从而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隆礼重法”思想体系。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充分体现了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仁治思想和法治思想、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思想、治国理念和社会管理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今天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荀子;儒家思想;法治国家;隆礼重法;理论缘起;基本内涵;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6)01-0092-08

荀子是战国晚期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和发扬了先秦儒家思想家们重“礼”的传统,同时,还合理吸收、创新发展了先秦法家有关法治思想,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隆礼重法”思想体系。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其对先秦诸子百家关于国家治理、社会和谐和人伦关系思想的继承、发扬和创新,标志着儒家思想从“内圣”的自我循环封闭体系走向了“外王”与“内圣”相结合的开放发展轨道,从而也使得荀子的思想学说具有了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社会实用价值。由此,“隆礼重法”成为了荀子政治哲学的主要内核和国家治理的具体策略,使得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现实可能,也为后世历代封建统治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治国理政之道,为当下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支撑,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体系的理论假设就是其人性恶的思想,哲学基础是人具有群分性,而实际指归则是“化性起伪”(《荀子·性恶》,以下荀子著作只注篇名。)和“明分使群”(《富国》)。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为什么?因为“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君子非得势以临之,则无由得开内焉”(《荣辱》)。荀子从人的原始本性或自然属性进行分析论证,得出人都是自私的结论,因而认为人性是恶的。“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荣辱》《非相》);“目好之五色,耳好之五声,口好之五味,心利之有天下”(《劝学》);“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性恶》)。在荀子看来,人天生充满了各种欲望,同时,人总是具有趋利避害、好逸恶劳的本性。人所具有的这些与生俱来的欲望和趋利避害的本性,就是礼的起源,也是制定礼义的基础。“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既然人类对社会物质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断索取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那么,在有限的资源面前,人类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必然会发生争执、争夺甚至战争,“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性恶》)。为了有效遏制、限制、禁止人们随心所欲的行为,作为统治者,必须用权势来统治他们,用礼仪来整饬他们,用法律来制约他们;用老师来教育、引导他们,想方设法开启他们的心志,向他们灌输美好崇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科学文化知识,通过有效的措施和途径,将他们的心志纳入善道。这个有效措施和途径就是师法礼义、刑法制度。

荀子出于对人的自然属性的思考,得出“人性恶”的结果,但“人性恶”并非荀子“隆礼重法”的核心内容和目标指归,荀子“隆礼重法”的目标指归是“化性起伪”。荀子认为,既然人性是恶的,那么,要达到“涂之人可以为禹”(《性恶》)的效果,就必须依靠人为力量的干预和外在规范的约束,包括生活环境、社会习俗、学习教育、礼仪法规等等,以达到改善、约束和节制人的本性,使人弃恶从善的目标。荀子为此提出,如果没有老师的教诲、长辈的教导,没有礼法、制度的约束和管制,任由人的这种自然本性自由自在地发展,那么人们就会成为只认钱财不认人、成为物役对象和依附权势的唯利是图的小人、贱人和坏人。荀子格外强调学习教育在重塑人性、养成圣人过程中的作用,指出:“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性恶》)。正因为礼法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人伦中具有规范约束、强力限制作用,是统治阶级治国理政不可缺少的举措,所以被历代统治者作为维护统治集团利益和形象的尚方宝剑牢牢拽在手中。在整个施教和学习过程中,荀子认为“始乎诵《经》,终乎读《礼》”(《劝学》),而最终目标则是“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劝学》)。可见,“隆礼重法”思想是以“化性起伪”为理论前提的,其社会功效在于约束和规范人的各种不良行为,限制和禁止人的各种违法犯罪,从而达到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品质、改善人们的各种不良习俗、纯化社会风气、加强社会管理、重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荀子与孔孟等先贤不一样。孔子作为儒家文化的创立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礼记·中庸》),即在道德礼法、政治主张、治国理念等方面,主张效法先王,也就是推崇一种圣人人格和道德典范。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在治国理政方面也极力主张法先王,强调“规矩,方圆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孟子·离娄上》)。这就是为什么孔孟的治国理念往往陷入理想主义境地的原因,也是导致儒家思想受诘难的重要因素。荀子人性恶的观点,是对以孔孟人性善思想的巨大挑战,甚至是颠覆性的辩证否定,更是对儒家德治思想的改造,其最大的功绩就是将法家思想引入儒学,推进儒法融合,完成援法入儒和援法入礼的工作,使得儒家思想摆脱了当时思想家和统治集团的诘难,从而具有了新的生命力。而在治国理政和社会管理方面,荀子则主张在“法先王”的基础上以“法后王”为主。荀子在法先王与法后王的思想层面上走了两条不同的路径,即在道、统层面上主张“法先王”,而在制度、规范层面则主张“法后王”[1]。从“道”、“统”的层面或路径分析,荀子实际上批判性地继承了孔孟的思想,反映出了荀子的一种理想性的终极目标,主张以德治国。从这一点足以说明,荀子依然不能完全摆脱或根治儒家道德仁义的理想主义思想色彩,也是其以儒家正统自居的根本之所在。但是从制度层面和规范层面分析,荀子的走向与孔孟的走向可以说大相径庭。在这个层面上,荀子明确主张应“法后王”,倡导礼法并重、隆礼重法、刑罚并举、赏罚分明,这可以说是荀子对孔孟德主刑辅的仁政思想的突破和发展,甚至是革命性的拓展,也是荀子思想体系中最有特色的部分,是荀子政治主张的新通道,也是儒学思想从理想走向现实的宣言,填补了儒学与社会政治疏远的缺口,解决了儒学政道观与现实政治制度的有效对接问题。正是因为荀子这一思想路径的畅通,使得汉代儒学走向了独尊的巅峰。endprint

荀子的这两条路径得以畅通的原因何在呢?我们认为其现实基础和理论假设就是“人性恶”。在孔孟的思想体系中,基于“人性善”的思想观点和认识,主张通过“道德教化”,通过自我内化和反省以保持一个人的善念、善道,达到克己复礼、推己及人的目标。从而,外在的制度约束、社会规范等等,对于人的道德完善和社会和谐则变得无足轻重。相反,只要严格或自觉遵从先王留下的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社会人伦思想观念,不断加强道德品质的自我修炼和涵养,即可以成就自己的理想人格和一个和谐完美的社会。但是,荀子基于“人性恶”的理论基础出发,认为任由人的自私自利、趋利避害的自然本性,一旦个人欲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人们就会引起争斗,为此必然引入外在的约束力量,即通过教育、制度、规范、刑罚等社会控制系统,以达到引人向善、限制人欲的目标,即“化性起伪”和“明分使群”。而且,在荀子看来,不同的社会制度、时代背景下,人们对物欲的追求和偏离善恶的程度、方式也是不同的,所以教育、规范、制度、刑罚举措等,必然要随之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必然导引出荀子“法后王”的心理动机和思想观点。正是因为荀子“法后王”的思想,彻底打破了孔孟内圣、内趋、封闭的局面,而走向了外用、开放、发展的道路,从而极大地发展和突破了孔孟正统儒学的思想体系,使儒家治国理政和社会管理思想与理念从理想走向了现实,从天上落入了人间。

荀子“隆礼重法”的理论假设是“人性恶”,而其现实指归则是“化性起伪”。那荀子“隆礼重法”的哲学基础是什么呢?人的“能群性”,其现实指归就是“明分使群”。“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富国》)人生来就是社会动物,人之所以具有群的本性,是因为有“分”。这里所谓的“分”就是指人类社会必须有分工、有上下不同的等级,并根据等级的不同,有区别地进行财富分配和是非判断。唯有如此,才能把国家治理得好[2](P64)。因此,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荀子提出要通过“隆礼重法”达到“化性起伪”;而从人的社会本质出发,荀子则认为需要起礼义、制法度来规范、约束甚至禁止人的各种不良或违法行为,从而达到社会平治、人际和谐的目标和政治局面。

由上述分析论证可知,“礼”是荀子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在荀子留给后世的32篇文章(经西汉刘向编整而成)中,“礼”字出现的频率最高,达到343次,有114次讲到“礼义”,20余次提到“隆礼”。由此可见,“隆礼”思想在荀子政治哲学思想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可以说是荀子对孔孟“礼”教思想的批判继承和创新发展。“所谓‘隆即极、至,是惟一的。”[3]“隆礼”旨在将“礼”的内涵和价值发挥到最大,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尊重“礼治”的地位。荀子认为“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即“礼”是人性转变和人性升华的必要途径,也是社会治理和国家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

在荀子的“隆礼”思想体系中,礼的真正含义究竟是什么,荀子给出了明确的回答:“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由其道则行,不由其道则废。”(《议兵》)“礼以顺人心为本,故亡于《礼经》而顺人心者,皆礼也。”(《大略》)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孟的礼学思想,对“礼”的内涵进行了重新规定和界说,扩充了“礼”的社会价值和功能。最为重要的是,荀子将礼作为法的解释,使礼法融通,援法入礼,“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也就是说,法是根据礼的原则和规范制定的,也是为维护礼的原则而产生的。所以,在礼与法二者的权衡中,荀子把礼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指出:“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修身》)

荀子为何如此强调礼的地位和作用呢?主要基于以下六个方面:第一,荀子在“道”、“统”层面上不可能摆脱法先王的窠臼,也就是先王以德治国、以礼化民的理念和主张;第二,荀子始终以儒家正统自居,儒家礼治思想已经在其思想深处扎根,自己不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而违背儒家旨意;第三,荀子作为儒家思想的继承人和创新者,对儒家礼治思想进行了合乎时代的改造,使得礼治思想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切合了统治集团的心理需求;第四,荀子通过合理吸收法家的思想,援法入礼,这样就使得“礼”具有了社会规范层面的内涵和价值;第五,在荀子看来,与法相比,礼具有德化功能,可以直指人心,可以息争止乱,具有“施于未然之先”和“防患于未然”的优势,具有治本之功能;第六,荀子清楚地看到,法家一味强调和实施的重刑厉法,在现实社会中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只有礼法结合,才能产生理想的治国理政和社会管理功效,从而厘清了自己独具特色的礼治与法治关系。

关于“礼”的范畴问题,荀子有非常明晰的分类,从功能方面大致可以分为政礼、军礼、学礼、丧葬祭祀礼、朝贺嘉庆礼、相见交往礼等,并且对每一类“礼”均给出了明确的界定。从政礼、军礼方面分析,荀子有非常明确的论述,如“君贤者其国治,君不能者其国乱;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好士者强,不好士者弱;爱民者强,不爱民者弱;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凝士以礼,凝民以政;礼修而士服,政平而民安;士服民安,夫是之谓大凝。以守则固,以征则强,令行禁止”(《议兵》)。在荀子看来,作为统治者或军事首领,必须切实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做到官民平等、礼贤下士、爱民如子,如此才能官民一致、上下和谐、政令畅通、国泰民安,无往而不胜。

在“礼”的体用问题上,荀子认为先王制定“礼”的目的在于减少社会动乱,维持社会安定。“礼”具体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礼”是等级社会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设计,同时又是一种道德规范,包含了仁、义、忠、信、孝、悌等道德要求,具有提高人自身修养和加强社会治理的双重作用,人通过后天的学习修为可以达到道德的最高境界,即成为圣人;第二,“礼”是沟通天人关系的桥梁,是天道和人道共通之处。“天地以合,日月以明……礼岂不至矣哉!”(《礼论》)“礼”既是学习修养的重要内容,也是成为圣人的必备品质,“故礼者,养也。……孰知乎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礼论》)。“礼”可以教化人性、养人性情,在社会治理中,“礼”的基本功能是“养”和“别”。首先,“礼”具有“养”的功能。在有限的社会资源面前,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但荀子不赞同消灭或限制人的欲望,而应当发挥“礼”的作用,调节有限的社会资源和无限的人类欲求之间的矛盾,达到“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礼论》)的社会效果。其次,“礼”还具备“别”的功效。“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论》)荀子认为,人生来有贵贱之别、长幼之分、贫富之差,这是人们理应正视的社会现实问题,也是封建礼义等级的规定。人们只有正视这一社会现实问题,并遵循这种客观存在的规定性,各等级社会分工、社会分配、资源占有等才会符合“礼”的规范。由此可见,荀子之“礼”在强化国家治理、巩固政权地位、维护社会秩序、解决资源分配、减少社会动乱等方面具有强制规定性,已经带有明确的法治精神,而不仅仅只是孔孟式的道德说教。荀子反对“任人唯亲”的世卿世禄制度,在用人方面,主张“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君道》),客观上促进了不同等级之间的人才交流和人员流动,有助于瓦解以分封制为基础的“血亲世袭制”,对于统治人才的选拔和有效维持封建统治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endprint

荀子在“隆礼”的前提下,极力提倡“重法”,认为“法者,治之端也”(《君道》)。同时,在荀子看来,法与礼一样,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衡量曲直、判断是非的准绳,“道之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致士》)。

荀子关于重法的思想具有一个完整的体系,集中在《富国》篇中,即“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但荀子在礼与法的权衡上,还是主张礼本刑用、礼主法辅,其“重法”思想也主要是讲重刑赏,“勉之以庆赏,惩之以刑罚”(《王制》),“庆赏刑罚,通类而后应。政教习俗,相顺而后行”(《大略》)。

在荀子的“重法”思想体系中主要包含了以下一些“法治”精神: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荀子强调法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法的约束范围不再局限于“庶人”,而是扩大到了整个统治阶级,覆盖到了全社会各阶层人员,强调圣人天子、王公大臣、诸侯大夫、士人君子、农夫工贾都要各施其政、各安其位,均要依法而行,而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度,即“天子三公,诸侯一相,大夫擅官,士保职,莫不法度而公,是所以班治之也”(《君道》)。在荀子看来,法律虽然是君主主观意志的直接体现,但法律一经制定,即便是君主本人也不能随意违背法的旨意。

第二,庆赏刑罚必须严明。荀子主张严刑重罚,强调指出:“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昔者武王伐有商,诛纣,断其首,县之赤旆。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政论》)很明显,荀子认为对于暴恶之人必须实行严刑峻法、治以重罪,乃至判处死刑,这是国家大治的表现。如果“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政论》),如此,国家得不到治理,社会得不到和谐,人民得不到安康,整个社会就会动荡不安,天下就会大乱。

第三,量罪定刑必须有等。荀子在提出实施严刑重罚的同时,力主慎刑明赏,主张“刑法有等”(《礼论》)、“刑称其罪”(《政论》)。在荀子看来,犯罪情节有轻有重,社会危害有大有小,在对犯罪之人进行量刑定罪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及其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师旅有制,刑法有等,莫不称罪,是君子之所以为愅诡其所敦恶之文也”(《礼论》)。不仅如此,荀子还极力反对株连和罪及无辜的做法,认为圣王之治“刑不过罪,爵不逾德,故杀其父而臣其子,杀其兄而臣其弟。刑法不怒罪,爵赏不逾德,分然各以其诚通。是以为善者劝,为不善者沮;刑罚綦省而威行如流,政令致明而化易如神”,“乱世则不然,刑罚怒罪,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故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德虽如舜,不免刑均,是以族论罪也”(《君子》)。荀子认为这种一人有罪株连家族和罪及无辜的做法,不仅不能使罪刑相称、刑罚有等,而且还会导致乱用刑法、殃及无辜,整个社会就会礼崩乐坏。

第四,法律与教育相结合。荀子站在隆礼的角度,主张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仍然应该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刑罚惩戒为辅的原则。荀子认为治国理政、管理社会、治理民众,既不能“不教而诛”,也不能“教而不诛”;既不能“诛而不赏”,也不能“诛赏而不类”。“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富国》)。所以,荀子主张在社会治理中,对百姓主要施之以教化,使他们自觉提高道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对违背法律法规的人,仍然以教育为主、改善心性,慎用刑罚,避免妄用刑罚、滥杀无辜。

“重法”之“重”意味着荀子重视“法”的含义与精神,强调“法”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价值。当然,荀子所提出的“法”的内涵、内容和价值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的内涵、内容和价值具有很大的区别。荀子关于法的内在规定性相当于今天的刑。据《说文解字》解释,“法即刑”;《尔雅·释诂》解释为“刑,法也”。而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道》),意即“法”只是平治的开端,是社会治理的法宝,如果没有一定的统治者的卓有成效的运用,是达不到社会治理效果的。所以,“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也就是说,荀子非常重视“法”的社会应用价值,但不认可极端的法制主义,对具体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做出阐述,而是重在强调法的权威性。树立法的权威性关键是要做到“庆赏刑罚欲必以信”(《议兵》),即通过对奖惩制度的确立与执行可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法的权威性还体现在法的效力不仅局限在普通百姓之间,君主、百吏等统治者也应当服从法律规定。荀子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突破了“刑不上大夫”的观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到了战国中后期,儒家以孔孟为代表的礼治思想受到了法家法治思想的强烈冲击。对此,身为以儒家正统自居的思想家的荀子不可能不考虑这一现实问题。为了让儒家礼治思想重放光芒,重新得到统治集团的认可和接纳,进而重居“庙堂之上”,不得不付出“代价”。为此,荀子以极大的勇气直视法家思想对儒家礼乐的强烈冲击,参考老子之后的道家学者对法律价值的再认识,参悟墨家以天为法、以天为最所暗含的“法律至上”,以极大的理论勇气提高法律至与礼同等的社会地位,糅合儒家礼治与法家法治于一体,在政治理论层面突破礼主法辅的传统礼治模式,建造了礼法并重的全新的礼法关系样式[4],从而实现从“德主刑辅”到“礼法并用”的现实转身。

因此,“礼”与“法”在荀子思想体系中是一对不可分割的特殊范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礼论》),“学也者,礼法也”(《修身》)。很显然,荀子已经非常完整地将“礼”与“法”当作一对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来使用,而非两个完全独立、彼此分离的概念的简单连称。由此可知,荀子援法入礼、礼法相融、隆礼重法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治国理念和社会治理原则,也是其礼义教化和庆赏刑罚的中心思想,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性恶》)。荀子看重法,并把“礼”和“法”结合起来,反映了荀子对礼、法之间关系及作用的深刻认识。因为,礼与法同是矫饰“人性”的重要手段。法律可以根据礼义的需要来改造人性,并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制化,以期达到必要时运用刑罚手段来强制推行。所以,他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君道》)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在荀子看来,法之于人性的作用,是在礼这一“大本”的前提下发挥的,礼是先天合理的规则,法是后天合理的规则。因为,先天的礼确定人的明分和不同的社会地位,当“顺是”(《性恶》)的人性破坏了先天的规则,那么,后天的“法”则对被破坏的先天的规则和秩序加以纠正。但无论怎样,礼与法都是以人性为基础,都是规制人性和人性“顺是”后的调控手段[5]。endprint

荀子提出并贯彻“隆礼重法”思想,表明了荀子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视。在荀子看来,“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尚贤使能则民知方,纂论公察则民不疑,赏勉罚偷则民不怠,兼听齐明则天下归之。然后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如是,则德厚者进而佞说者止,贪利者退而廉节者起”(《君道》),这里非常明显地体现出了荀子礼法并举、以礼为主的治国理政思想倾向和政治伦理观。在荀子的思想体系和政治理念中,“礼”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但在当时礼崩乐坏的战国末期的现实条件下,不乏有人无视“礼”的规定,仅靠“礼”是不能完全有效约束人们的行为举止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因此,必须将“礼”以“法”的形式和名义确定下来,落实到社会规章、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只有如此,“礼”才能得以广泛普及、有所保障,不再只是约定俗成的社会习俗和社会伦理规范体系。同时,“法”服务于“礼”,作用在于保障“礼”能够充分发挥社会规范作用,“法”只有符合“礼”的内在规范,遵循“礼”的精神,才能得以发挥“法”的社会功效。“礼”与“法”具有内在一致性,其来源都是“化性起伪”的人性论和“明分使群”的能群性,其社会价值都是约束人的言行、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在社会治理中缺一不可。不仅如此,“礼”与“法”的一致性还表现在“礼”“法”的互相融合性,“故非礼,是无法也”(《修身》),“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劝学》)。总之,“法”的内容来自于“礼”的规定,而“礼”的落实则要依靠“法”的强制力才能完成。

在荀子的礼法思想体系中,礼的功能在于规范,而法的作用在于刑禁,即“禁暴恶恶”(《政论》)。而且在荀子那里,礼法并重却非等观,而是礼尊法卑。他认为“礼”是法治的大要或根本,是法制条例的纲要。在荀子的礼法思想体系中,“礼”是道德的最高境界,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和归属,是治本之策,“国之命在礼”(《强国》《天论》),“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劝学》)。同时,“礼”是国家命运所系,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治乱的标准,是划分等级名分和职分的准则,“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富国》),“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强国》《天论》)。在荀子看来,“隆礼”可以成就王业,“重法”只能成就霸业。很显然,荀子更加强调“礼”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礼”与“法”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礼”之生先于“法”,礼、法具有同源性。“法”是根据“礼”的内容形成的,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先有“礼”后有“法”。“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第二,“礼”主要依靠教化、环境、舆论、良心等改变人性,使人具备合于社会要求的道德品质,进而自觉遵守社会规范,而“法”则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约束或限制人们的违法行为,从而使人们不得不遵循社会规范。所以,在社会管理之中,法是治标的,只有礼才是治本之策;第三,“法”的干预、限制对象只是违法犯罪的人员,而“礼”的作用对象和范围则包含社会所有成员,“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礼记·大学》)。

荀子将法由辅助地位升格到与礼并行,推进礼法融合、礼法并用,可以说是荀子对中国古代政治伦理思想的最大贡献。但是,“礼法并用”并不等于是对“礼主法辅”的传统观念的彻底颠覆。一方面,荀子反复强调礼是“治辨之极”、“强固之本”;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上荀子提出了他的另一个命题——“礼尊法卑”[2](P177)。也就是说,在政治实践层面,确实体现了重法,但是在理想层面或者说价值层面,荀子仍然坚持礼主法辅、礼尊法卑。

荀子作为先秦时期最后一位大师,不仅继承、创新、发展了儒家思想,而且集百家之长,尤其吸收并发展了前期法家思想,将“礼”与“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隆礼重法”思想体系,充分体现了荀子关于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仁治思想和法治思想、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荀子提出并主张的“隆礼重法”的最大意义莫过于把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人伦关系格式化为政治关系[6],表现为一种政治生态伦理,“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之谓大本”(《王制》)。这里的“本”即是国家治理的根本,而“乱”则体现在社会管理、社会秩序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与道德品质层面。荀子认为“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大略》),所以礼之于人、于事、于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隆礼重法”思想不仅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思想、治国理念和社会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今天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梦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

在荀子看来,人虽性恶,但同时人可以通过后天改造达到理想的人格。荀子认为个人通过学习教化,认可“礼”所具有的养人欲、给人求、止纷争的社会价值,并将其内化为个人的道德准则,坚持践行“礼”的行为规范,就可以使人的自然本性得到有效遏制,使人的善心、善念、善行得到有效升华,就可以成就自己的道德人格,使自己成为君子乃至圣人。荀子十分重视“注错习俗”(《荣辱》《儒效》)对人的影响作用,认为“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故人知谨注错,慎习俗,大积靡,则为君子矣;纵情性而不足问学,则为小人矣”(《儒效》)。他认为在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风俗习惯中实践“礼”,是改造人的自然本性和升华人的社会本质的好方法。“礼”内在的包含了社会对个人的道德要求,个人通过学习教化可以达到圣人的境界,自然能够做到内心平和安宁、身心愉悦和谐。

在礼法的具体实施方面,荀子强调“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凡百事异理而相守也。庆赏刑罚,通类而后应。政教习俗,相顺而后行”(《大略》)。这一指导思想具有非同寻常的价值和意义,他为我们实施公民道德教育,特别是为加强青少年道德品质培养、制定和执行社会规章制度和完善法律体系提供了最好的借鉴。endprint

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新型公民,其中道德建设的要求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基础。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荀子强调后天教育和社会环境对道德形成的重要性,这与我国当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互通之处。为提高当代公民的道德素质,一方面我们要注重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相结合,传承荀子“礼”所要求的伦理道德文化,在教育过程中,注重物质环境、精神环境、人文环境对受教育者的影响和熏染作用,尽可能地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个人也应通过对道德文化的学习,形成对社会道德的正确认识,将其转化为个人外在行为的准则。特别是要通过对青少年进行全面生动的素质教育,让良好的道德伦理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着力培养青少年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和道德责任,为整个社会搭建起坚固的道德大厦。

荀子提倡援法入礼、礼法相融,将“礼治”与“法治”结合起来治理国家,为后世统治者提供了治国理政的思想理论基础,并成为汉儒思想家形成“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治国理政思想体系的理论支撑。荀子认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领人民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存在于人们心中代代相传的“礼”,另一方面是成文的具体法典、国家的强制手段和暴力措施,即“刑”。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和举措,“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规劝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二者缺一不可。

战国时期各国兼并战争不断,人民长期生活在战乱中,荀子希望通过“隆礼重法”思想建立一个等级鲜明、分工明确、取舍有度的社会,为实现社会和谐安定、人民安居乐业打下良好的基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为当时的国家政治提供了新的构建,在国家治理中提倡“礼治”与“法治”并行,对人民采取教化引导和刑罚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是道德伦理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前提。荀子作为儒家代表人物,其政治伦理思想仍以自我教育、自我修养为主,同时,重视法治的现实作用,使得伦理道德不再流于摆设,有了现实操作价值。荀子“隆礼重法”思想既继承和发展了儒家以“礼”为核心的伦理价值,又创造性地吸收了早期法家思想的精髓,为后世历代统治者所接纳,对维护封建统治地位和保持政权稳固均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当前,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合理吸收和创新借鉴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精华,对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规范人们的各种社会行为,减少社会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荀子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博学多才的政治家、哲学家、教育家、思想家,其政治伦理思想闪耀着不朽的光辉,他的礼法思想不仅在儒学体系的构建上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着深刻的启示。但荀子毕竟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受时代条件和阶级立场的影响和限制,他的礼法思想依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我们不能一味批判其思想弊病,必须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细致研究[7],充分发掘其思想中的合理内核,光大其积极意义,为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思想借鉴和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法后王”在荀子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实质[EB/OL].[2014-08-30].baike.baidu.com/…百度快照.

[2]王颖.荀子伦理思想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3]米继军.荀子“隆礼重法”观辨析[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3(3):64.

[4]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123.

[5]郭成伟,姜登峰.荀子“性恶”法律思想探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3):17.

[6]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EB/OL].[2012-05-24]culture.nianw.com/…百度快照.

[7]张俊文.荀子的礼法思想及其社会意义[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67.

The Origins, Connotations and Values of XUN Kuang's Thoughts of “Prospering Rite and Respecting Law”

ZHOU Xian-jin ZHOU Wen-yu ZHANG Lu

Abstract:XUN Kuang, was not only the last great thinker in pre-Qin period, was also the master of the Confucian thoughts and Hundred Schools of thoughts. He combined "rite" and "law", and sublimated "rite" as a universal ethical relationship into a standardized system of social ethics. At the same time, upon recognizing the compulsory restriction effects of the criminal penalty among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ocial and ethical relationship harmony, he proposed the creative ideas of respecting law. Thereby, he developed a distinctive and characteristic system of “prospering rite and respecting law”. “Prospering rite and respecting law” fully demonstrated an organic combination of the spirit of humanity and the spirit of law, rule of benevolence and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which has a far-reaching impact on the feudal ideas with thousands of years, governance conception and social administration. XUN Kuangs “prospering rite and respecting law” is worth deeply researching because it has a reference value on constructing country ruled by law,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realizing the rejuvenation of Chinese nation and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in an all-round way.

Key words: XUN Kuang; Confucianism; rule by benevolence; a nomocracy country; prospering rite and respecting law; origin of the theory; basic connotation; contemporary value

(责任编辑 李震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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