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娜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网络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索
张 娜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网络科技自产生时就毁誉参半,其对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毋庸赘述,但藏身其中的安全隐患亦成为了公民隐私保护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威胁。网络乃现实世界之延伸,网络环境仍须确保秩序为先,因此,网络治理亟须法律介入。针对我国目前法出多门、监管不力等治理缺陷,需要社会各界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唯有网络治理法治化,才能破解治理难题。
网络谣言 网络安全 网络法治
1.是保障网民信息安全的迫切需要
网络空间实为虚拟的公共领域,网络社交以及电子支付等的日渐普及导致网民个人信息被掏空殆尽。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主体多元、途径多样、速度猛烈等特征,若隐私被炮制为谣言,其后果于受害人而言就极有可能成为无法承受之痛。不宁唯是,网络环境中稂莠不齐,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对诸如银行卡密码等私密信息进行盗取、转卖,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这种利用网民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确需严惩。
2.是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网络技术的发展带动了互联网产业的迅速腾飞,虚拟交易形式的现实效益使网络经销商和购物人群都乐此不疲。经济行业的跨界发展必然要求政府治理也与之同步,用法治手段介入网络行业运行将进一步确保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若是反其道而行之,仅依赖于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经济危机和道德崩塌将不远矣。
3.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选择
网络社交风靡全球,网络秩序的优劣直接决定了社会秩序。以网络谣言为例,网络谣言泛滥或许早已司空见惯,由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是不胜枚举,诸如山西地震谣言、秦火火事件等的谣言事件给公民人身安全、国民经济发展、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无不令人痛心疾首。置言之,加强网络治理势在必行。
1.技术漏洞导致信息安全隐患无处不在
网络治理因其脱域化、虚拟性等特征而颇具难度,现实治理规则不足为训,唯有辅之技术手段,方可实现全面管控。然而,正是由于网络虚拟度过高且实名制未推行,不法分子乘虚而入、普通网民又基于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而推波助澜,网络信息安全隐患便因不法行为泛化、法治难以全面覆盖而从未消除殆尽。
2.网络立法未成体系,难以确保信息治理有法可依
网络世界只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对其治理同样需要有法可依。目前虽有不少法律,但困于网络科技日新月异、社会变化疾如旋踵的客观形势,网络立法至今仍未成体系,主要表现在:已有立法位阶低且以行政规章居多;法出多门,立法碎片化,法律内容多有冲突。立法不统一、不全面,必然影响执法效果,导致网络监管部门时常因依据不足而罔知所措。
3.政府过分依赖行政手段,未能做到依法治网
近年来,我国政府的治网力度的确大有增强,但是治理手段却瑕瑜互见。网络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或监管空白问题依旧存在,网络执法常常后知后觉,往往是事件已经酿成严重后果时,才主动干预。“络信息治理机制分散,政府与行业组织、网络企业、舆情领袖、普通网民等主体间的协同配合、功能整合尚待加强。”①政府单方决策、发布禁令成常态,与民互动、交流合作被忽略,这种重决策、轻法治的做法无疑是饮鸩止渴,难以真正实现网络法治。
1.建立健全网络立法体系,扩大公众立法参与
如果说网络法治之路荆棘塞途,那么健全的立法体系无疑就为行政部门提供了披荆斩棘的利刃,只有网络监管有法可依,行政权行使才能有合法性基础。应“尽快研究制定《信息网络安全法》,确定信息网络法制的总体框架,确立信息网络法治模式和实现方式,明确政府、企业、用户及个人等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②“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为了确保立法质量,须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将网络平台、网络媒体、网民等的意见择优吸纳到立法工作中来,才能认清网络治理的关键所在、锋芒所向,法律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政府治理手段,推动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网络空间须“善治”,因此监管部门要不遗余力地完善治理手段。对于依法应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讳莫如深只会加剧谣言泛滥。同时,政府应尽量减少单方决策,应寻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手段的多样化,通过网络民意调查、意见征集等手段,将第三方吸纳到决策制定过程中来,以便提高决策认可度和执行度,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效能损耗。
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他国法治经验
互联网全球化早已是既成事实,因此规范网络秩序亦需要博采众长,将他国的治理经验改造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治理手段。为此,政府自身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参与国际网络规则制定、参加国际互联网会议、主动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等方式,来使他国经验服务于中国,推动网络治理法治化的早日实现。
[1]尹建国:《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2]程琳:《加快信息网络法治建设,维护网络社会安全秩序》,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张娜(1996年2月23日),女,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本科在读;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