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规制理论的演进:从传统离散规制到数字媒体融合规制

2016-03-04 23:36周庆山刘济群
现代情报 2016年1期

周庆山+刘济群

〔摘要〕本文基于理论视角与研究范式(由资源视角到内容视角)的转变过程,简要梳理了媒体规制理论的思想流派与发展脉络,其中早期的资源视角与经济学范式以科斯定理为集中代表,数字化背景下的内容视角则以文化规制理论以及网络环境下围绕数字媒体规制所展开的诸多争论为主线,并分析了数字媒体规制的融合趋势;在数字媒体规制的动机研究方面,分析了规制俘获理论对数字媒体规制动机的质疑及其意义。最后,依据已有研究的成果与局限性,本文提出了未来数字媒体规制理论发展的可能方向。

〔关键词〕数字媒体规制;媒体规制理论;科斯定理;文化规制;规制俘获理论;数字媒体融合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6.01.001

〔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6)01-0005-06

〔Abstract〕This paper briefly reviewed the previous findings and theories on media regulation,based on the switching process of research paradigm(From resource perspective to content perspective).In this review,the economic paradigm of media regulation research is illustrated by Coase theorem.Subsequently,in terms of content perspective,culture regulation,several debates on cyperspace-based digital media regulation and the convergence of digital media regulation are presented and analyzed in depth.With respect to the motivation analysis,this paper presented the regulation capture theory and discussed its impacts on traditional theories.Lastly,based on the findings and limitations in previous studies,this paper proposed the possible directions of future digital media regulation theory and study.

〔Key words〕digital media regulation;media regulation theory;coase theorem;culture regulation;regulation capture theory;convergence of digital media

在现代信息与通讯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信息传播渠道的各类媒体也在技术层面表现出了持续的革新:传统纸质媒介的信息传播功能在不断减弱[1],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繁荣而迅速崛起的数字媒体为信息与知识的分享提供了更广阔、更高效的平台;传统媒介(如广播、电视、电话等)之间的差异和鸿沟在不断消弭,广播电视网、通信网与互联网“三网融合”的趋势日益显著,进一步地为数字媒体中信息内容的获取与传播扫除了基础设施滞后、业务内容分割等方面的障碍。基于这种情境式和颠覆性的媒体转变,相关领域学者在媒体规制的理论层面也作了不同角度的探讨,并进一步地建构了媒体工作、服务与管理等各方面的可能创新方向[1];许多国家也纷纷出台了媒体规制的新举措,融合不同类型媒体的管理规则,以应对新形势带来的挑战与困惑[2]。从总体趋势上看,在各国出台的媒体规制政策中,对内容的规制逐渐取代了对传播媒介本身的规制,成为了媒体规制中最主要的目标对象[2-3]。相应地,如何让规制的革新更好地适应数字媒体所引起的信息传递生态的改变,也是信息传播与数字媒体管理等领域所关注的焦点。

本文依据媒体实践的外部情境变化和媒体规制的学术研究进展,梳理了数字媒体规制理论的基本发展脉络:(1)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早期媒体规制理论,将媒体作为一种资源,重点关注资源的分配而非内容的传播,本质上属于经济学研究范式;(2)在数字化环境下,媒体的内容属性日益受到关注,内容范式逐渐替代资源范式成为了数字媒体规制理论的主流视角;(3)内容范式进一步发展,在网络环境或赛博空间(Cyberspace)的情境下形成了面向数字媒体规制方式的相互冲突的理论框架;(4)数字媒体规制的基本前提——规制动机被置于争议与讨论之中,数字媒体规制的理论根基受到挑战。

1早期经济理论视角下的“离散式”媒体规制:市场机制与科斯定理在传统的纸质与广播电视媒介时代,媒体的信息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物质媒介本身的传递以及随之形成的影响力,媒介的运作模式与相应的媒介规制都体现出了结点式、离散式的特点;不同的媒体基于其物理特征,各自为不同用户群提供信息服务,而未联接成类似于互联网媒体的、连续的“媒介场域”或形成渗透入个人生活的媒介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运用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提升媒体运作和媒体规制的效率,成为了当时西方国家的经济学界与传播学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他于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FCC)”为经济学领域传统的产权理论研究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冲击了美国FCC规制传播媒体的传统模式,即基于委员会听证并颁布营业许可证,以分配广播频谱的频谱分配方法[4]。科斯认为,广播频谱的分配应该交予市场中供求关系的运作来完成。依据市场规律拍卖频谱资源,可以提高运营方优化服务的积极性,从而在现有资源的调配下使大众获得更高质量的信息传播服务[5]。在这一自由市场相互匹配的过程中,政府过多的干预和控制反而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一方面是公众的文化消费与信息需求没有得到充分地满足;另一方面则是频谱资源在低效率人为调配下的浪费。

不可否认的是,社会成本与负面外部性问题是完全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市场失灵的现象也在经济活动的部分特殊领域中时常出现,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科斯提出,在政府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经济中的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与斡旋得到纠正,从而使社会效益趋于最大化。这也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6]。基于此理论可以认为:在媒体规制的过程中,政府、媒体运营商以及受众等各方因素可以在既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进行谈判和博弈,进而协调好信息传播背后的频谱等资源调配规则,达到政府规制、用户使用以及机构服务三者之间的纳什均衡状态。

作为传统纸质与广播媒介盛行时代所提出的规制理论,科斯定理及其产权理论为广播媒介中的频谱资源分配提供了具有独特创见的宝贵方案。然而,作为经济学视角下的媒体规制理论,科斯定理着重理顺了媒介资源中的供求关系管理思路,但却并没有在信息传播的内容层面投入足够的关注。由此可见,媒体规制在这一理论的观照下更多地体现为媒体市场中主体间供求关系的规制,而不是面向内容标准、传递渠道、以及各主体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等多个方面的整体性规制。在数字媒体大发展的时代,媒体与信息、文化的结合日益紧密,媒体中的信息传播也在更大程度上摆脱了物质载体和基础设施的客观限制,为理论上的“言论自由”提供了诸多的实践契机。在这种情况下,规制者若仅仅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讨论媒体的经济效益,忽略对数字媒体在文化传播、知识分享等公共效益方面的探讨,则已偏离了媒体发展的整体趋势,不符合数字媒体规制的客观发展规律。

2数字媒体规制的新理论定位:区别于经济、社会规制的文化规制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不同,它指的是: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进行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并借助计算机数字信息网络技术传播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组织。这类组织一般具有专业媒体性质,但与一些具有特定用户群及专门信息服务内容有所不同的是,其信息服务面向一般的互联网用户,因而更具有广泛性。根植于数字化网络技术的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比较而言,具有更强的信息生产、组织与传播能力,其包含的信息内容因而也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规制政策的制定者在关注数字媒体的经济性与社会性特征的同时,也更应着眼于其信息内容的文化软特征。在媒体规制中对其文化特征的关注,通常被称为文化规制的视角。

在规制的分类与内容研究中,文化规制是指:规制者(政府或其他组织)对微观文化主体实施的文化控制。这种控制往往与普通法的司法干预、以及政府在宏观调控中借助一系列政策工具所进行的间接干预不同,它通常是在政府的主导下,以直接的行政干预形式出现[7]。科斯在其经济理论分析中,运用了市场、博弈以及均衡等经济学理论工具探讨了媒体规制的一般规律与基本方向。但基于频谱资源分配这一问题情境建立起来的科斯定理已不能满足现代数字化,特别是大数据背景下的媒体规制问题。相比于量上的“无差别”的资源积累与分配理论,数字媒体规制实践亟需文化视角下偏向质的内容的新规制框架。在多种媒介互联互通、人群与网络日益融合的情境下,数字媒体作为信息分享与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依据前文中对规制理论的定义,应归入文化规制的范畴之中。

面向传统媒体的规制往往关注于其一般性的经济与社会影响。因此,就传统的规制分类而言,规制通常被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8]。经济性规制是指:在资源分配出现垄断现象、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规制者为了缓解自由市场的负面效应、促进社会公平而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性调节与规制。由此可见,政府通过立法形式制约经济垄断行为(如《反垄断法》的颁布),以保障市场中的自由充分竞争,就是典型的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是以保护个人健康、公共安全、生活环境以及社会稳定等涉及群体性公共利益的规制类型。在美国,社会性管制通常被限定在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3个方面,因而也被称为HSE规制(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9]。关于HSE规制的经济性与均衡问题吸引了很多经济学领域学者的关注[10],并被放置到了一系列标准化的经济模型中进行推导与分析,得出了各有侧重的理论框架:例如环境模型(Environmental Model)与物质平衡模型(Material Balance Model)等[11]。与上述两种规制不同,文化规制作为一种面向文化传播与文化交流的“软性”规制,通常被分散在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的子领域中进行研究,或是被归为社会性规制的组成部分进行探讨,而不作为具有特殊性与明确边界的完整研究范畴被单独地提取出来。

文化本身在跨领域、跨地区、跨时间的条件下是具有多元性与特殊性的。ICT的高速发展与大数据环境的有力支持,则更加速了多元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增进了不同文化领域之间的沟通与了解。基于这种本质特征与发展背景的考虑可以发现,包含数字媒体规制在内的整个文化规制不应只是经济性与社会性因素的产物,更是信息与文化交流本身的要求下出现的产物[4]。文化多样性特征下的文化规制除了面对传统的经济性与社会性冲击(例如文化产业规制、传统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之外,还要适应一系列涉及文化交流的特殊问题(例如文化霸权主义与国家认同等),在全球化的潮流中基于媒体这一关键视角协调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的文化实践[12]。

文化所蕴含的固有特征要求文化规制作为一种相对独立于经济性与社会性“二分”规制结构的规制类型而存在。数字媒体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与知识传递的领头羊,其在文化传播中的规制应该符合文化规制的特殊性要求。规制者(如政府的纵向规制或其他组织的横向规制等)应该更多地关注数字媒体的文化性影响(例如数字媒体的传播内容如何影响主流价值观与舆论导向,数字媒体的传递形式如何改变了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等),而非仅仅关注于数字媒体运行的经济性和社会性侧面(如数字媒体中的盈利模式与广告传播规制,数字媒体运营商的商业活动规制等),使数字媒体的文化性规制又滑向了传统的经济型与社会性规制思路。由此可见,文化传递与文化资源流动借助现代化数字媒体的平台变得更加快捷、高效,各种形式的文化内容也因此逐渐溢满了个人的生活空间。这不仅对数字媒体的管理与规制水平提出了要求,更是使包含更大研究范围与应用领域的文化规制面临了新的挑战。

3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媒体规制:理论分歧与规制融合现代数字媒体技术(例如博客网站、微博、微信等)是依托于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所构成的整体情境实现快速发展的。随着数字媒体内容的丰富与技术的多样化,媒体本身与互联网的结合也日益紧密:一方面,数字媒体的内容建构与传播都需要依靠互联网中的虚拟平台才能完成;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与物联网趋势不断地渗透进大众生活的各方面细节,人们在日益嵌入“线上生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数字媒体的全方位影响。与传统的报纸、电话、电视等媒体不同,就媒体形式的泛在性、即时性以及内容传播的不可控性(现代互联网具有泛在性,接入网络就意味着接入媒体)而言,数字媒体对公众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流行于20世纪40年代的“魔弹论”中对媒介作用的阐释[13]。在涉及社会问题的负面信息传播方面,数字媒体的“魔弹效应”往往体现得更加明显。

美国是新媒体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而数字媒体则是新媒体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围绕着网络环境下如何对数字媒体进行规制的问题,网络自由主义者、网络联邦主义者以及网络现实主义者各抒己见,并展开了激烈的观点交锋[14]。网络自由主义者认为,网络所构成的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是有根本区别的。从网络无政府主义学派的立场来看,网络本身比现实世界更具有民主性、自由性与开放性,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感或实际需求生活在这样的自由空间之内,网络空间既不需要也不适用于政府的管护[15-16]。网络无政府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认为,网络中媒体对文化的塑造比其他任何东西对文化的塑造都要显著,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的基础上,自由地创造出一种新的文明。网络联邦主义者并不认同绝对自由的激进观点,他们认为:网络是复杂而有边界的,面向网络空间的规制与管护在理论上是可能的;政府无法有效管理网络中的信息创造与信息传播,网络中的数字媒体规制只能依靠主体自身和相关的虚拟社区。因此,针对网络本身以及数字媒体的规制应该依据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律,基于虚拟空间中的主体自身进行规制,政府不应通过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干预网络空间与数字媒体的运作。网络现实主义者在网络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与上述两种立场有根本性的不同。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认为:网络无论如何虚拟,都是物理空间的映射,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和问题都与物理空间中的特定现象存在对应关系。因此,无论是数字媒体还是整个网络虚拟空间,应该受到网络法律的规制,隶属于真实空间中的政府[17-18]。在现实世界中,网络与数字媒体也正在迈向一个政府管理与巨头垄断的时代。

从整个社会对网络技术与互联网世界的理解来看,上述3种观点的交锋与更迭过程也反映出了人们对互联网和数字媒体的认识逐渐从早期乌托邦式的激进与开放回归到了成熟与理性的状态[14]:互联网领域或赛博空间为用户提供了更便捷的交流空间与表达平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一切合理调控或规制的否定。在相对灵活自由的网络空间下,数字媒体的发展的确获得了更多的动力与可能性,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渐渐暴露。这些问题除了来自于网络环境的自身特征以外,更多的则是现实环境中受管制的行为在缺乏规制的情境下被肆意投射到了网络空间与数字媒介平台之中,例如网络欺凌问题(Cyberbullying)[19-20]。在心理学与信息系统领域的研究中,诸如网络欺凌等对数字媒体用户产生负面影响的现象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关注。遗憾的是,这些研究最终的落脚点多半在于信息系统设计、用户的人机交互指导等范畴,面向整个数字媒体平台的全局性视角与宏观层面的规制却基本与该问题的研究处于脱节的状态,个体研究的进展也因此很难为宏观的规制政策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启示或方向指导。

进一步地,脱离互联网情境的限制,从而在更为宏观的视域下观照网络数字媒体的研究与实践,可以发现:随着ICT技术的蓬勃发展,电子网络、电信网络以及计算机互联网的融合为数字媒体规制的研究与政策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4]。由传统媒介规制的长期实践延伸而来的“分而治之”的规制思路在多种媒体融合的情境下变得矛盾重重。就媒体发展与政策实践的具体关系而言,媒体融合的主要挑战在于网络运营监管和内容监管的冲突,甚至失效[21]。传统的广电监管对地面无线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和卫星直播网络的运营进行严格的管制,以达到特定的社会政治目标。该监管体制根本不可能照搬到电信部门,而且电信网络也不属于广电监管的范畴。互联网上的节目可能来自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国内的“分离式管制”法规很难有效监管境外机构。此外,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造成了一些管制冲突、低效率以及内容监管的失效,监管框架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新业务和新特点,如互联网广播电视的业务有的国家将其当作电信业务监管,如丹麦、荷兰、日本等。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如挪威、瑞典等。我国则将其分为内容与产业分别监管,并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

技术发展与政策实践的内在矛盾往往可以为相应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新的增长点,媒体融合机制下的传统规制变革问题也因而成为了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该研究领域中,诸多学者认为基于媒体融合实际的“规制融合”或者“政策融合”是大势所趋。面对媒介融合的现实困境与发展规律,英国学者佩特罗斯·罗斯费迪斯(Petros Losifidis)[22]提出了“规制融合”(Regulatory Convergence)的概念,认为“规制融合”,其实意味着通过展开一系列因应媒介技术融合、市场融合和产业融合的媒介规制变革,从而“建立一个能够适应所有融合领域的共通的规制框架”。在迈阿密大学传播学院的加里森(Bruce Garrison)和杜帕勒(Michel Dupagne)[23]设计的“媒介融合”模型中,数字媒体的融合既可以是技术融合作为经济融合(即市场或产业融合)和规制融合的先决前提,也可以是经济融合和规制融合带来技术的融合。但无论是哪一种模式,融合效果的最后产生都是技术、经济以及外生性规制因素三重作用的结果。欧洲学者库伦贝格(Cuilenburg)和斯拉(Slaa)认为[24],立足科技和经济双重影响促使广播电视和电信产业之间的关联甚至融合这一事实,就规制政策的制定而言,广播电视和电信政策的管制分离已经不再必要,对媒介政策和电信政策进行融合是实现广播电视传播和电信事业共同发展的惟一良方,并提出政策融合(Policy Convergence)的概念。在政策实践领域,随着政府和公众对数字化网络中虚拟世界的认知不断深入,数字媒体的规制问题也逐渐脱离了“绝对自由”或严格管控的误区,开始进入规范化与程序化的发展阶段。从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来看,大多采取了机构整合策略,其中实施最早的是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简称FCC),该委员会早在20世纪初广播媒体出现之后就开始组建,1934年《通信法》的出台,成立了该委员会,取代联邦无线电委员会,其后1984年《有线通信政策法》使FCC获得对有线电视的规制权力,1996年《电信法》让FCC进入对互联网传播领域进行规制。FCC对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络实行三网融合的统一规制体制,由于通过对无线电、有线电视、电报和电话、互联网传播服务等业务实施一体化规制,从根本上消除了美国电信行业和广电行业可能存在的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规制现象。

2003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通信法》,设立了通信办公室(Office of Communication,以下简称OFCOM),该办公室融合代替了过去5个彼此分立部门的职能:电信办公室(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OFTEL),广播标准委员会(The Broadcasting Standard Commission,BSC),广播局(The Radio Authority,RA),独立的电视委员会(The Broadcasting Standards Commission,ITC)以及无线电通信局(The Radio Communication Authority,RCA),该机构的成立使英国在规制层面去除了电信业与广电业之间的藩篱,使得“媒介融合在技术中立(Technology Neutrality)的旗号下得以顺利展开”[25]。规制机构上是日本总务省主管。效仿美英规制机构融合模式,2001年由原邮政省、自治省和总务厅合并成立总务省,下设信息通信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职能部门,电波监理审议会和信息通信议会作为总务省的常设咨询机构,参与和协调职能部门对日本电信业和广播电视业行使规制职能[26]。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宏观层面的数字媒体规制理论需要与基于各项具体现象的个体研究相结合,才能获得更为扎实可靠的经验土壤与分析基础,以最终支持数字媒体规制的政策实践。

4回归数字媒体规制的逻辑起点:规制动机的理论分析如上文所述,在数字媒体规制的研究范畴中,无论是基于经济、文化或是其他视角出发,政府对网络和媒体进行规制的合理性都是所有相关理论建构的原始逻辑起点,而这一起点通常蕴含在两个前提假设之中:一方面,政府有能力对网络和媒体进行规制,维护数字媒体的合理运行。这也是网络现实主义者所主要倡导的观点[17-18];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存在失灵现象,政府的规制有利于减弱自由市场中负面的外部性,协助数字媒体情境下的社会收益达到最大化。这是宏观调控等一系列政府干预合理性的最主要理论根基,也是规制俘获理论打破传统规制理论的首要突破口。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倡导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体制与“看不见的手”,对西方各国的经济体制建设与经济学研究都产生了重要而又深远的影响。在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爆发经济危机之后,经济学家认识到了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无法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支持政府干预与宏观调控的凯恩斯主义在经济学界诞生。该学派的理论认为:市场本身存在失灵(Failure)与低效的可能,政府调节有利于缓解市场失灵时出现的负面外部性,降低经济损失,提高社会效益。早期的公共利益理论与凯恩斯主义相似,他们都将政府描述为市场失灵的调节者和解救者。如果没有政府规制的存在,市场往往会运行得没有效率,从而限制了社会福利的最终提高。与此同时,政府的规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27]。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受到诸多批评,原因在于:一方面,规制是立法者与执行机构的行为,公共利益理论只是建构了规制者的规制动机,而没有说明社会利益与规制行为之间的互动博弈关系,因而只是一种无法验证的假定[28];另一方面,很多传统经济领域的垄断与恶性竞争现象证明,政府的规制有时并不能扼制市场失灵,反而会加剧社会不公与资源浪费现象[29]。

在这种看似矛盾的经济现象中,规制俘获理论就在学术界应运而生。早期的规制俘获理论学者认为:某些行业或机构会通过寻租、贿赂等利益输送的方式“俘获”规制机构[30],规制机构的规制行为往往从这些行业或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出发,目的在于获取自身的政治利益,维护规制者与这些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规制者的规制行为可能会受到特定行业或利益集团的干扰,出现前后规制不一致或直接与公共利益相悖的现象[31]。规制俘获理论看似只是局限于经济规制的研究范畴,但却动摇了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间关系的根本性质。在数字媒介规制的研究情境中,规制俘获理论有助于提示研究者在关注媒体这一被规制对象的特征与运作规律的同时,也应注意到规制者在规制建立与执行中的角色。

规制俘获理论的提出将规制者行为也纳入了研究范畴,从而拓宽了数字媒体规制研究的理论视野与发展空间。该理论认为,数字媒体的规制不仅应关注后端的“效果规制”(如传播内容、传播手段以及传播途径的规制),更应分析前段的“权力规制”或“动机规制”(规制者行为的科学性,规制动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网络化环境下有效的数字媒体规制,需要从规制者行为与数字媒体特征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在相对民主与相对集权的政体下,均需要通过组织结构调整、分散任务以及消减信息不对称等方式,减少寻租、贿选等利益输送的渠道,阻断规制俘获的发生机制,制约规制者的“规制权”[32-33];另一方面,要把握数字媒体在市场经济中的运作规律,在关注运营主体之商业行为的同时,也要留意数字媒体的传播内容、传播形式等涉及社会性与文化性特征的因素。笔者认为,规制俘获对数字媒体规制的理论意义不在于否定政府规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而在于对规制者行为制约的强调,以及对规制建立内容与规制执行程序的同等关注。数字媒体具有传播流行文化、影响主流舆论的客观效果。若数字媒体的规制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干预,则对数字媒体的商业运营与传播内容都会造成影响,文化和舆论的可能负面效应将通过大众行为传导到经济与社会领域,造成难以估量的多层面损失。

当今世界的媒体信息与网络文化正呈现出向多元化、开放性、平民化和非权威主义发展的趋势[34]。这其中,各类数字媒体的组织形态由传统的“政府家长制”或把关人机制逐渐向自发创造、自我审查和自组织维护与控制的机制转变。传统的数字媒体规制强调事前审查机制,这在海量信息传播机制下容易造成媒体信息管理的低效,甚至无法运作。因此,在传统的规制者之外建立自组织控制机制已成为大势所趋,其中政府在文化责任方面对于媒体信息传播中的自我把关与事后追责制度加以强化,从而可以在发挥自组织规制之优势的同时,尽量避免监管部门陷入规制俘获的陷阱。

5结语

数字媒体规制理论起源于早期的资源视角和经济学研究范式,并在数字化与网络化的大背景下以内容视角为核心不断丰富发展,引起了学术界与政策制定者的诸多交流与争论。基于数字化网络技术的数字媒体融合也成为媒体规制研究与实践领域的新趋势。于此同时,对于数字媒体规制动机的质疑与探究在冲击了传统数字媒体规制理论之根基的同时,也对规制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了挑战。对应于实践领域,面向动机研究的规制俘获理论则要求规制主体的规制权应被置于合理的制约之下,符合规范的法律流程,以防其被特定利益集团控制或干预,造成宏观数字媒体规制政策的偏差。

在学术研究领域的交流与融合方面,数字媒体规制理论通常基于宏观视角,对微观层面的行为与感知研究借鉴较少。然而,在大数据技术发展的背景下,数字媒体平台的使用日益流行于大众的日常生活中,与数字媒体相关的行为数据也更为广泛、全面,这些都为基于数字媒体的个体行为研究提供了扎实的经验基础。数字媒体研究者如果能在理论探讨与规范研究的同时,基于用户研究的方法与思路,吸纳个体层面的经验研究成果,增进对基于数字媒体的交流与传播行为的理解,则可能在未来的研究中提出更为全面、更有深度、实践性与操作性更强的数字媒体规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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