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念起“紧箍咒”

2016-03-03 14:04昝立永
英才 2016年2期
关键词:紧箍咒中介机构网贷

昝立永

市场环境成就了很多公司,而这些公司也必将在市场和监管成熟后做出调整。

从泛亚到e租宝,上演的是民间金融血的教训。对民间金融监管态度暧昧的监管部门终于坐不住了,近期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稿一出,民间金融界一片哗然。

为何会有如此反应?文件中有几个针对P2P网贷平台的条款非常严格: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十二项活动。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五条和第十六条可以放在一起来解读,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画地为牢”。首先是要求这些网贷公司说明情况,然后告诉你只能线上不能线下。

目前看来,网贷平台线下物理网点在获取用户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并不熟悉网络技术的投资者(比如高龄市民)很有可能将就此告别网贷公司,“画地为牢”一出,网贷平台大量的客户及资金流失恐不可避免。

这还不是最“用力”的,最用力的第十条中“不得从事的十二项活动”,下面我们将这十二禁的具体细节列出:

第一禁 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第二禁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第三禁 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第四禁 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第五禁 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禁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第七禁 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第八禁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第九禁 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第十禁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第十一禁 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第十二禁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以上“十二禁”几乎把现在网贷平台的路全部封杀。要想继续存活下去,必须转型,要么不放弃网贷相关业务,要么重新取得牌照。

于是,“等死”还是“找死”成为了这个产业中众多公司的必答题。其实,早在一两年前就有P2P公司未雨绸缪,提前埋伏了新的业务单元。有的公司搭车创投产业,有的展开股权投资,有的化身代销平台,更有甚者做起了更“高大上”的综合财富管理业务。

下面我们就来总结性的看一下,民间金融平台可能为现在及将来做的“十面埋伏”。

离最后的期限还有18个月,看起来不短,但对于一个要割舍过去,重塑未来的公司来说却显得捉襟见肘。

民间金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更是如此,市场环境早期成就了很多公司,而这些公司也必将在市场和监管成熟后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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