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闻采访权与其行为规范

2016-03-02 05:55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23期
关键词:葫芦岛知情权新闻记者

高 明

(葫芦岛广播电视台,辽宁 葫芦岛 125000)

浅论新闻采访权与其行为规范

高 明

(葫芦岛广播电视台,辽宁 葫芦岛 125000)

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采访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其可有效促进新闻的良性传播,从而保证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另外,新闻采访权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与个人、任何力量都不能对其进行破坏或侵犯。同样的,新闻工作者也必须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做一个不违背职业道德与操守的新闻工作者。

新闻采访权;采访行为;行为规范

新闻采访权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新闻工作者通过采访获得事实真相,并将其传播给大众的权利。该权利是确保新闻工作者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也是保障新闻传播机构正常运行的最基本权利。事实上,在进行新闻采访时新闻工作者会面对诸多诱惑,这些诱惑不仅不利于新闻工作者个人发展,也会影响到所获新闻是否真实有效,所以,新闻工作者约束自身行为。

一、新闻采访权的法理依据

新闻记者开展采访工作所拥有的首要权利是新闻采访权,这也是确保媒体正常运转的最基本权利。记者可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新闻采集的权利,他人没有权利予以干涉或阻挠,当超出采访范围时,必须及时制止。新闻采访权的法理依据来源于国家宪法,来源于社会道义,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衍生。

(一)采访权合法性衍生于《宪法》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知情权,实现了人民民主权利,实现了舆论监督,使得普通大众可以充分占有信息,也就是获得了知情权保护。[1]普通大众之所以能够充分占有信息,主要依靠的就是大众传媒,因为大众传媒的第一要义是信息传播,而记者所具有的采访权就是公众知情权得以保障的重要支撑,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延伸,是受国家委托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形式。

(二)采访权合法性源于《宪法》所确立的出版自由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众的言论出版自由,其中就涵盖新闻自由。[2]事实上,新闻自由覆盖面非常广,包括采访与报道自由、评论与编辑自由、传播与宣传自由等。合法自由地采访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利进行干涉或侵犯。

(三)采访权合法性源于国家新闻出版相关部门所出台的规章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这一规定同样指出:“经过国家批准成立的新闻出版机构是有权利开展新闻采访、出版及报道等相关活动的”。有关新闻采访合法性的相关法律依据还有很多,这些都是记者采访权的法理依据。

二、科学规范地行使新闻采访权时的行为

(一)依法守法,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记者进行采访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新闻记者在行政与司法两方面是不具有特权的,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也不享有介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新闻记者可通过合法方式对相关机构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应被公开的资料,但对于采访中涉及问题,采访对象有权利不回答或不给予真实答案,新闻记者没有权利强制要求被采访对象一定给出真实答案。

在新闻记者依法行使采访权时,必须充分尊重采访对象,履行自己的采访职责,肩负起采访义务。整个采访过程,新闻记者必须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有关规定,即维护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其正当要求应予以尊重,不揭露其隐私,不对其诽谤。

(二)遏制“付费采访”与“有偿新闻”

近年来,新闻产业正以不可思议的速度蓬勃发展着,这也促使了付费采访现象的发生。其诞生于媒介产品生产过程中,是一种经济行为。在如今这一大的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伴随着各行各业的市场化,新闻业开启了其市场化进程,并且逐步加深,甚至已经进入了产业化运作模式阶段,而新闻采访中的付费采访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催生出来的。这种商业运作模式更多的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媒介产品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获利手段,正因如此,付费采访在西方新闻界非常普遍。另一方面,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造成新闻界激烈的市场竞争现象,同样促使付费采访方式越来越普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遵循社会主义制度,这种情况下,新闻与一般商品是不同的,其具有公共属性。目前,体现我国公民知情权的主要形式就是新闻,而新闻采访是公民信息知情权得以保障的重要途径。如果采取付费采访这种形式进行新闻传播,与我国开设新闻采访的初衷相违背,也不符合新闻的本质属性。一方面,如果采取付费方式实施采访,在争夺市场、应对竞争过程中将很难保证所获得新闻资料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照这样发展下去,必然会对公民所获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造成某种影响,从而损害公民利益与其享有的权利。基于以上表述,新闻记者在选用采访形式时一定要慎重,只有在必须且必要的前提下才能选用这种形式。与此同时,还要科学合理地规范自己的采访行为。另外,新闻传播机构理应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杜绝一切新闻记者与受访者间的不正当经济行为,将消灭有偿新闻作为终极目标,以确保所获新闻的真实性与公平性。

三、结语

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新闻采访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具有不可侵犯性,这也是保证新闻传播及时性与可靠性的前提。新闻记者作为新闻媒体中的中坚力量之一,必须做到自我约束,杜绝一切不正当行为。特别是在如今这样一个市场化环境下,恪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操守非常不容易,但一名合格的新闻记者必须做到这一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闻采访的可靠性、合理性。当然,在采访过程中同样需要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社会各界齐心协力保障新闻采访良性发展。

[1] 张新.论新闻编辑的采访权及其行为规范[J].中国传媒科技,2014(2):8.

[2] 沈正赋.论新闻采访权及其行为规范[J].今传媒,2011(11):7-10.

D922.16

A

1674-8883(2016)23-0239-01

高明,辽宁人,本科,助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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