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的变迁:从传统媒体走向新媒体

2016-03-02 08:24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8期

杨 子

(中国传媒大学 电视学院,北京 100000)



媒介审判的变迁:从传统媒体走向新媒体

杨 子

(中国传媒大学 电视学院,北京 100000)

摘 要:2009年,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迅速发展,网络媒体也顺势而起。时至今日,网络成为民众发泄情绪、表达意见的渠道,与此同时,由于其本身具有的自由、交互、匿名等特征,部分网民在民意表达的交互式循环传播过程中产生扭曲,在面临社会重大司法案件时,网络舆论更容易形成媒介审判。本文以2009年发生的邓玉娇事件及2015年发生的安徽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为例,分析互联网时代媒介审判的发展与变化。

关键词:邓玉娇事件;新媒体事件;媒介审判

互联网的诞生使得人们的信息互动更加频繁,媒体获取线索、发布信息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得益于互联网,人们更加自由地传递信息,表达意见。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便是其中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如今的社会舆论场众声喧哗、真伪难辨。互联网舆论更加容易将复杂的社会事件简单地转化为强者与弱者、善与恶的对立。真实与谎言在这里错综交织,甚至在一些重大社会事件上,网络舆论会以一边倒的姿态形成网络暴力,最终干预司法,造成媒介审判现象。[1]从2009年的邓玉娇事件到2015年的安徽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网络媒介审判愈演愈烈,与此同时也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拥有了新特点。

一、媒介审判现象概述

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词,最早来源于西方新闻传播法。在20世纪上半叶,媒介审判由美国开始,逐渐风行于西方国家。为了提高杂志的发行量,吸引大众目光,媒体便开始大肆炒作司法报道,对当时很多社会案件发表各种带有大量主观情感色彩的评论,使读者在司法审判之前便产生主观看法。这种主观的民意判断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司法机关无形的压力,法官在做出司法判决时不得不考虑这种不可忽视的民意,从而对司法独立构成威胁。

在我国,学者们也对媒介审判有着种种解释。暨南大学冯宇飞在魏永征对媒介审判定义的基础上,研究了媒介审判中民意舆论的作用。他认为对某些话题性强的热点事件,新闻媒体往往会在司法机关未作出审判结果之前就大量进行相关报道,而大部分的报道无法排除记者一方的义愤心理而使报道内容产生扭曲,从而进一步误导群众。[2]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为媒介审判赋予了简短的定义,即在案件审判未得出结果时,媒体即已发布有明显导向性的报道。并认为媒介审判的重点在于媒体通过误导性的信息为司法造成的干扰。

媒介审判在中国已经不是新现象,它在传统媒体时代就已经出现:1995年发生的夹江打假案成为我国媒介审判的最初案例,随后在1997年发生的张金柱案又因为张金柱临行前的一句“我是死在记者手里”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后,发生于2003年的非典事件成为了媒介审判从传统媒体走向新媒体的又一大重要事件,在这样一起波及全国的事件中,网络舆论开始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微博等途径发挥作用。

自此以后,中国互联网迅速发展,互联网以其隐匿、独立、交互、自由传播等特征为广大受众开辟了全新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低成本又非常便捷的渠道,使得多种信息在互联网上酝酿并发酵着,在不经意间成为公众情绪宣泄的出口。针对一些社会上的敏感问题,网络舆论因其匿名性、即时性、以及非理性、信息传播失真等特点很容易出现非常极端的、带有针对性的表达,从而形成网络媒介审判。

二、互联网媒介审判个案分析

从传统媒体时期的夹江打假案、张金柱案到网络媒体时期的非典爆发、躲猫猫案、邓玉娇事件,再到近期的安徽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媒介审判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从传统媒体向新媒体演进,带有严重泄愤性、情绪化的言语表达在网络上层出不穷。

邓玉娇事件发生于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郑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邓玉娇的拒绝后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并被邓玉娇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抢救无效死亡。

6月5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事件发生之后,在短短两日内就引起了网络上一片热议:新浪网首先从平面媒体转载了此事的报道,随后各大网站纷纷跟进,网友们在各大论坛、贴吧纷纷发表意见,专家学者也从各方面解析此事件,就在这样一个虚拟空间里形成了强大的舆论风暴。“营救”邓玉娇的呼声越来越高,失去理性的网民们甚至将邓玉娇认为是民族英雄,不仅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反而应当给予肯定。至此,由此案引发的民意风暴随着网络的传播愈演愈烈。

安徽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发生于2015年9月8日,安徽淮南女大学生“袁大宸”在微博求助目击证人,声称自己扶了一位倒地的老人,却被老人及其家属指认为撞人。9月10日,《新安晚报》率先以《淮南大学生称扶老太被讹家属:没撞为何垫付医药费》的标题报道了这一事件。报道一出,舆论开始指向老人,认为这又是一次讹人事件。9月13日,“磊磊0324”在微博发布了3段视频,指证女生撞人,舆论反转。9月21日,警方公布了调查结果,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袁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桂某承担次要责任。

三、互联网环境下媒介审判的新发展

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互联网的特质使得它成为重要的言论平台与渠道,普通人通过这一渠道大肆发表言论,更有甚者随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注册多个用户名进行发言。言论自由并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网络上所谓的言论自由成为许多人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的借口与保护伞,在法不责众的心理暗示下,他们肆意发表言论,歪曲事实,网络的开放性造成网民对言论自由的曲解。

从2009年邓玉娇事件开始,我们就逐渐发现,这些被炒的沸沸扬扬的社会事件最开始都发端于网络,之后随着网民的不断关注、点击、围观、跟进,使得事件在现实环境中产生强大的影响力,各大网络媒体门户网站在喧闹声中继续强力推进事件,继而引起传统媒体的注意与报道,引发社会关注。但值得肯定的是,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舆论是民主社会进步的表现,在新媒体环境下言论自由被最大程度的包容着,它能够让社会的许多正能量和负能量现象在这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借助网络媒体的声势,不断放大、变形、从而进一步引起更广大人民群众的注意。除此之外,网络媒介审判现象也具有全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信息发源地由传统媒体转向网络

相比较于传统媒介审判,网络媒介审判的主体不再是传统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而变成了网络媒体,甚至普通网民。在网络的自由环境下,网民们通过网络对事件发表个人看法,形成舆论压力。邓玉娇事件发生之后的两天内,仅《长江商报》和《三峡晚报》做出过两篇报道,而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新浪等门户网站对此事件进行突出处理,从而引发了网络民意的瞬间爆炸,甚至有人发文称该事件是一次“网民的胜利”。

2010年是微博发展突飞猛进的一年,媒介审判中几乎都是门户网站和微博等网络媒体起到了主要作用。在诸多社会重大事件中,微博、门户等的讨伐力量几乎难以制止,官媒、私媒发出的稍显中立的报道立刻会被扣上虚假、不公正的帽子,被网友从道德层面上无端加以讨伐。至此,以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成为了媒介审判中的主流力量,而网民对官方媒体的责备抵触心理则将之几乎推到了完全对立的一面。

(二)影响力度不同

在网络时代,人们发表公众言论更加自由、便捷,但同时,不加斟酌、不负责任的言论越来越多,在网络的媒介审判实践中迎合着市场。网络的匿名性特点让网民们不必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和后果,所以在案件讨论时,他们暗中随意地发表评论和对事件的判断,甚至会倾泻私愤,所以网络媒介审判会更加地随意。同时,把关人的缺失让每一个人都可以发布信息,加剧了网络审判的随意性。[3]而这种随意的网络审判带来的严重后果便是网络审判影响力的增大。法治社会下,本应只由法律来判决的社会事件越来越受到网络力量的影响,网络中缺失理性的言论被病毒式地扩散传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公正的法律审判。

(三)网络媒介成为阻碍司法审判的主要力量

纵观近年来的热门案件,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探索事实真相、公开披露信息的同时,也成为了阻碍司法审判的主要力量。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网络的公开性可以使人们自由地表达所思所想,但仍存在相当一部分网民仅仅是将网络作为宣泄情绪的出口而不是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发表理性言论,各种发泄、谩骂及人身攻击使得网络环境污浊不堪。在不理性言论刚刚起步时,司法机关尚且能保证不受外界舆论的影响,但当数亿网民口径一致地对某一案件进行口诛笔伐,那么这一案件就早已超过了司法范畴,而成为了社会案件。在这个过程中,公众舆论甚至超越了法官的权力,阻碍了司法审判,自然会与理性的法律判决形成激烈的冲突。司法机关要考虑的就不仅仅是条文,而是社会稳定、民心以及上级部门态度等多方面的影响。[4]

(四)受众关注的重点有娱乐化的倾向

在众多的社会实践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受众关注、讨伐的重点已经不在于事件主角本身,媒介审判也已经开始偏向娱乐化,含有语言暴力和人身攻击的言论在网络上肆意传播,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个人的情感宣泄,“人肉搜索”、“贴标签”等不文明言行已经超出了道德评判的范畴,使当事人受到伤害。调侃、戏谑、不屑一顾的言辞、泛娱乐化是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不同于传统媒介审判的一大特征。

综上,媒介审判从传统媒体演进到新媒体这一现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积极应对,网络媒体应当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司法机关则应该更加理性、独立地判案,在此基础上制定严格的法律惩戒措施,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 (1):64-66.

[2] 冯宇飞.新闻侵害隐私权的阻却违法性事由[J].当代传播,2003(1):56-58.

[3] 徐梦瑶.从传统“媒介审判”到网络“媒介审判”[J].东南传播,2015(5):92-94.

[4] 李丹萍.互联网传播语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5.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8-0009-01

作者简介:杨子,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学院广播电视学专业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