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五帝时代:中国特色之起源

2016-03-01 05:49王海明

王海明

提 要 五帝时代,亦即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中西国家制度根本差异可以归结为:中国是土地王有制和官有制及其所导致的不服从者不得食的极权主义专制;西方则是土地民有制及其所导致的不服从者亦得食的非极权主义专制。因为当其时也,中国是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所谓“治水社会”,专制者及其政府是唯一能够承担如此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因而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势必是能够代表国家及其政府的首脑人物:国王。反之,西方则不是“治水社会”,它不需要像治理东方大河流域那样只有政府才能承担的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其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主要是农民和庶民们自己,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吏,因而全国土地的主要所有者是庶民而不是国王及其官吏。这一中西国家制度的根本差异,最终说来,则源于中国拥有而西方国家没有适于农耕的大河流域之幅员辽阔的地理环境。

关键词 治水社会; 王有制; 官有制; 民有制; 全权垄断; 极权主义

中图分类号:K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5)04-0001-

一 五帝时代政治制度

1 五帝时代:中国酋邦国家(约公元前3000—公元前2070年)

新石器时代晚期,又称铜石并用时代,约为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2000年左右,亦即五千年文明史的最前面一千年,是中国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和过渡时期。迄今发现的这一时期的遗址,主要有龙山文化(公元前3000—前2000年)和良渚文化(公元前3300—前2000)。这些遗址文化表明,当时中国社会已经由漫长的母系氏族社会(距今100000—5000年)转化为父系氏族社会(距今约5000—4000年),处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和过渡时期。该期的社会形态,正如张光直、陈雍和刘泽华所言,可以称之为“酋邦”[1]93[2],说到底,亦即“酋邦国家”:酋邦国家就是处于平等的部落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拥有最高权力的等级社会。

因为赛维斯和弗里德等现代人类学家发现,在平等的部落社会与阶级社会之间,存在一个过渡的等级氏族社会:“如果我们认为,等级氏族社会不同于平等氏族社会,而且晚于平等氏族社会,处于平等氏族社会和政治文明社会的中间阶段,那么,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将得到解决。”[3]152这种等级氏族社会就叫做酋邦:酋邦就是处于平等的部落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等级社会。

酋邦与部落一样,仍然处于农耕和畜牧阶段,但其生产专门化的程度较高,出现较多剩余产品,因而从部落的实物和劳役的互惠原则,转化为行政性的再分配制度:“酋邦是有着常设中心协调机构的一种再分配社会。这样,这个中心机构不仅起着经济作用——不管在这种社会起源时这一因素是多么基本——而且另外还拥有社会、政治和宗教的职能。”[3]339

这样一来,便产生了专门的、正式的、独立的、常设的官僚管理机构和政治组织。哈维兰和恩伯等人称这种酋邦社会为“酋长社会”或“酋长领地”:“在酋长社会中,有一种公认的官僚机构,它由控制着酋长领地中较大区域和较小区域的主要和次要官员组成。这一安排实际上是一个控制链,它把各级管理领导联系起来。它的作用是把中心地带的部落群体与酋长中心指挥部紧密结合在一起。”[4]476

这种正式的、常设的官僚管理机构无疑使酋长的权力和地位极大提高,甚至可能使他独掌最高权力而成为专制君主:“这种正式结构……大多数情况下总有一个人——酋长,他同其他人比起来,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权威。处于酋长领地政治发展阶段的社会可能在政治上完全统一于酋长的统治之下,但也可能不完全是这样。”[5]

即使酋长的统治不是专制的而是民主的,毕竟也使酋长家庭成员及其亲族群家庭成员的地位高于普通家庭成员,从而处于社会的中心位置,最终形成一种不平等的等级制社会。所以,哈维兰说:“酋长社会是一种等级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每个成员在等级制度中都有一个地位。在这种共同体中,个人的地位是由他在一个继翤群中的成员资格决定的;那些在最高层与酋长有最密切关系的人官位就高,而且较低等级人对他们还要毕恭毕敬。”[4]476

不过,一方面,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分层和等级只在政治和社会方面,而并不在经济方面。酋邦社会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等级之间,并无截然不同的经济差异,并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并没有那样的经济地位不同的集团,以致某些集团依靠生产资料的独占而能够剥削另一些集团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赛维斯一再说:酋邦社会“拥有显著的社会分层和阶等,但是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3]123“我并不同意那种意见,认为那些种不平等是一种占据优势者对于处于劣势者赤裸裸的剥削。”[3]342“在哪里也没有基于财产分化、所有权形式或者‘使用战略资源的不同权利意义上的那种社会阶层。”[3]123

另一方面,酋邦社会虽然存在正式的、独立的、专门的、常设的政治组织和管理机构,却没有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酋邦拥有集中的管理,具有贵族特质的世袭的等级地位安排,但是没有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组织似乎普遍是神权性质的,对权威的服从,似乎是一种宗教会众对祭司-首领的服从。[3]197

总而言之,赛维斯十分精辟地将酋邦社会的特点概况为一句话:“大体上说,酋邦是家庭式的,但是不平等;它没有政府,但是拥有权威与集中管理;它没有资源上的私有制,没有经营性质的市场贸易,但是在对物品与生产的掌控方面,却是不平等的;它有阶等区分,但是没有明显的社会经济阶级,或者政治阶级。”[3]207

然而,赛维斯等现代人类学家却由酋邦没有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而断言酋邦仍然是一种亲族社会而并非国家。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国家之所以为国家只在于是否拥有最高权力,而与是否存在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无关: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只是阶级社会或文明社会的国家之特征。问题的关键在于,正如恩伯所言,酋邦无疑与游群和部落一样,是一种“最高政治整合体”[6],是一种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因此,酋邦仍然属于国家范畴,属于原始国家范畴,可以称之为酋邦国家:酋邦国家就是处于平等的部落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拥有最高权力的等级社会。

五帝时代的中国,显然属于这种平等的部落社会向不平等的阶级社会转化和过渡时期的“酋邦国家”范畴。因为通过对大批龙山和良渚文化时期墓葬考察研究,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已经不是平等的部落社会,而是身份和地位不平等的等级社会:

“陶寺墓地中,占全部墓葬1.3%的大墓有木棺,棺内撒着朱砂,随葬品多达一二百件。其中3015号墓有棺板,棺外右侧放置炊具和饮食器具,左侧放置乐器、工具、武器,还有玉石器、骨器、木豆、木仓模型及彩绘漆器,死者足下有一整猪骨架。占全部墓葬11.4%的中等墓葬,一般有木棺和较多随葬品。而占全部墓葬87.3%的小型墓葬,绝大多数无任何葬具和随葬品,或仅有两三件随葬品。大、中型墓葬与小型墓葬形成强烈对比,除了反映贫富悬殊,也表示生前墓主身份和社会地位不同,显示社会等级已经出现。”[7]

有鉴于此,张光直和谢维扬等学者断定:中国龙山文化或铜石并用时代亦即酋邦时代。[1]93[8]276-313 那么,这一时代是否如谢维扬等众多学者所言,相当于中国古史传说的五帝时代?答案是肯定的。诚然,五帝究竟是谁,说法不一。但一般以《易传》《大戴礼记·五帝德》《国语》《史记》为准,依次是:皇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五帝时代无疑不属于私有制阶级社会,因为如所周知,中国第一个私有制阶级社会是夏,五帝时代的下限是五帝的接班人——大禹——及其儿子启所开创的夏代(公元前2070—1600年)前夕,因而是公元前2000年左右。那么,五帝时代的上限呢?约为公元前3000年左右。因为五帝时代虽然不属于私有制阶级社会,却也不属于原始社会——中国原始社会终结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而属于中国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酋邦国家。

确实,五帝属于中国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酋邦国家时代。因为,首先,黄帝时代发明了车船,战争中开始使用铜制武器,显然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或铜石并用时代:公元前3000—2000年。更何况,正如谢维扬所言,五帝时代显然不是母系氏族社会(距今100000—5000年),而是父系氏族社会(距今约5000—4000年), 因而处于公元前3000—2000年。其次,黄帝举用风后、力牧等六人为相,“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9]说明黄帝时代已经产生了原始社会——游团和部落——所没有的专门的、正式的、独立的、常设的官吏管理机构和政治组织:这是酋邦社会的根本特征。最后,这种正式的、常设的官吏管理机构使五帝的权力和地位极大提高,具有对所有官员任免权和处置权的至高无上地位,以致被称为“帝”“后”:“‘帝同‘后一样是表示一种最高权力”[8]256。因此,五帝时代形成的不但是拥有最高权力的不平等的等级社会,亦即酋邦国家(酋邦国家就是处于平等的部落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拥有最高权力的等级社会);而且是一人独掌最高权力的不平等的等级制社会:专制的酋邦国家。

可见,五帝时代是中国原始社会的部落国家向阶级社会拥有合法暴力镇压工具的国家过渡阶段涌现的“天下万邦”的酋邦国家时代,亦即新石器时代晚期、铜石并用时代或龙山文化时代,约为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2000年左右。因此,范文澜说:“据说皇帝在公元前2700年左右。”[10]杜正胜说:“传说的黄帝在什么时代呢?大约在公元前2400年。……典型龙山文化或五帝时代是中国社会发展史上一个开始转变的关键,其完成则在夏朝。”[11]王胤卿说:“黄帝传说一般公认为距今5000年。”[12]154谢维扬说:“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文化,它们与我们推测的黄、炎和尧舜禹酋邦在时代和地域上是比较接近的。”[8]274沈长云说:“现在不少学者也都强调指出,在于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相对应的‘五帝时期,我们国家是一个‘天下万邦的局面。”[13]

2 五帝:中国专制始作俑者

酋邦国家的出现就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中国区别于西方的特色吗?按照谢维扬的见地,回答似乎是肯定的。因为在他看来,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向私有制阶级社会的演化——亦即所谓早期“国家”的产生——有两种模式:“从早期国家发生和发展来看,可以认为有两种模式是客观地存在着的。第一种模式是指早期国家直接从氏族社会中演化出来的那些个案,这可以称为‘氏族模式。第二种则是指早期国家是从氏族社会解体后出现的酋邦社会中演化出来的那些个案,这可以称为‘酋邦模式。”[8]170

这就是说,原始社会向所谓早期国家转化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早期国家直接从氏族社会中演化出来”,因而不存在氏族社会到早期国家的过渡阶段,叫做氏族模式;另一种是 “早期国家从氏族社会解体后出现的酋邦社会中演化出来”,因而存在着氏族社会到早期国家的过渡阶段:酋邦。这样一来,谢维扬的观点岂不就是摩尔根与塞维斯观点的某种杂烩?因为一方面,摩尔根等人类学家认为有些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转化之间并没有过渡阶段:“从原始社会到政治社会的政治变迁,相对而言是突然发生的。”[3]151这岂不就是谢维扬所谓的氏族模式?另一方面,塞维斯等当代人类学家认为,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转化之间有一个过渡阶段:这岂不就是谢维扬所谓的酋邦模式?

殊不知,所谓氏族模式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人类世代相沿了二三百万年的没有阶级和剥削的自由平等的原始共产主义,怎么可能没有过渡阶段,突然一下子就直接转变为截然相反的阶级社会呢?雅典和罗马以及日耳曼等西方国家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果真如谢维扬所言,是直接从平等的氏族社会中演化出来,而没有经过一个逐渐不平等却又大体维持公有制的等级制社会——亦即酋邦——之过渡阶段吗?

否!就连认为阶级社会直接产生于平等的氏族社会的摩尔根和恩格斯也承认,希腊、罗马和日耳曼在国家——亦即私有制阶级社会——产生前一阶段的社会,原本是一种不平等的等级制社会:“在英雄时代,希腊部落都居住在城郭之内,由于经营农牧和制造等业而日臻富庶……随着财富的增多,无疑地在社会上也增多了特权阶级分子。”[14]259“向父权制的过渡,例如在希腊和罗马,促进了选举制逐渐变为世袭制,从而促进了每个氏族形成一个贵族家庭。”[15]144

托马斯·R.马丁甚至认为希腊不平等的等级制最早可以追溯到旧石器时代:“事实上,一些旧石器时代的墓穴中出土的武器、工具、动物小塑像、象牙珠串还有手镯表明,打猎和采集者部族成员已认识到彼此间存在着社会差别,那些贵重精致物品的所有者享有特殊的社会地位。正如拥有相当数目的上述物品能显示一个人优越的财富、权力和地位;同样,一个人死后有物品陪葬说明他在族中享有一定的威望。因此,旧石器时代一些族群的组织结构似乎并非体现了平等主义,而是一种等级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一部分人相比其他人在社会地位上要更加重要和优越。可以说社会分化(即社会中的部分人更富裕、更受到尊重,也更有权势)最早可追溯到旧石器时代,而社会分化也是历史上后来出现的希腊社会的特征。”[16]8

可见,正如塞维斯等人类学家所指出,雅典和罗马以及日耳曼等西方国家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经过了一个应该恰当称之为“酋邦”的等级制社会。[3]345-346 因此,如果我们仅仅证明五帝时代中国形成的社会是一种酋邦,那还没有发现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中国区别于西方国家的特色。那么,在这一过渡阶段,中国的特色究竟是什么呢?是专制吗?

确实,五帝背叛了中国二三百万年的民主传统,开创了一种地地道道的专制——亦即一人独掌最高权力——政体。因为原始社会就其整体来说,正如摩尔根所发现,实行民主制;而民主制的普遍特征是设立“议事会”“氏族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氏族会议是亚洲、欧洲、美洲的古代社会从蒙昧阶段氏族制度开始形成时起直到文明阶段止的一大特色。它是处理政治事务的机构,又是统驭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日常事务概由酋长负责;但涉及总体利益的事务则须听从一次会议的决议。”[14]59

相反地,五帝时代,正如谢维扬所言,既没有执掌最高权力的议事会或氏族会议,更没有行使最高权力的酋长会议和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民大会,最高权力完全执掌于黄帝、尧、舜等一人手中。[8]265-273 然而,金景芳却认为五帝时代存在由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统帅以及人民大会所构成的最高权力组织:“据《尚书·尧典》记载,举凡治水、僎位,‘宅百揆,‘典三礼等大事的决定,无不‘咨四岳……四岳应译为部落首长。‘咨四岳就是召集部落联盟首长议事会……源远流长的所谓‘询万民的形式,不正是古老的氏族社会的人民大会的遗迹吗?可以肯定,中国氏族社会末期即尧舜时期,已进入野蛮期的高级阶段。这个时期,恰如马克思所说,是‘由酋长会议、人民大会及最高军事首长管理人民或民族的。”[17]5,8

诚然,当其时也,可能存在酋长会议与人民大会。但是,这些酋长会议与人民大会却不是最高权力组织:作为最高权力组织的酋长会议与人民大会是绝对不存在的。因为“咨四岳”和“询万民”明明白白告诉我们:四岳等部落酋长与万民、人民仅仅是咨询对象而非决策者或决策机构。最高决策者或最高权力执掌者是谁呢?《史记》告诉我们,最高决策者或最高权力执掌者是尧一人而已:

“尧曰:‘谁可顺此事?放齐曰:‘嗣子丹朱开明。尧曰:‘吁!顽凶,不用。尧又曰:‘谁可者?兜曰:‘共工旁聚布功,可用。尧曰:‘共工善言,其用僻,似恭漫天,不可。尧又曰:‘嗟,四岳,汤汤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有能使治者?皆曰鲧可。尧曰:‘鲧负命毁族,不可,岳曰:‘异哉,试不可用而已。尧于是听岳用鲧。九岁,功用不成。尧曰:‘嗟!四岳: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践朕位?岳应曰:‘鄙德忝帝位。尧曰:‘悉举贵戚及疏远隐匿者。众皆言于尧曰:‘有矜在民间,曰虞舜。尧曰:‘然,朕闻之。其如何?岳曰:‘盲者子。父顽,母嚣,弟傲,能和以孝,烝烝治,不至奸。尧曰:‘吾其试哉。……于是帝尧老,命舜摄行天子之正。”[18]

连尧的接班人——亦即最高首脑——也完全由尧一人最后裁定,四岳等其他部落酋长都仅仅是咨询对象,不存在任何酋长会议和人民大会选举表决程序,足见最高决策者或最高权力执掌者是尧一人而已。因此,五帝时代的酋邦是一人独掌最高权力,因而属于君主专制政体范畴。

诚然,尧舜禹的帝位——依主流之见——是通过禅让选举产生的:“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19]但是,一些学者却由尧舜帝位的取得是通过禅让选举方式,得出结论说:尧舜禹的帝位是“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结果,是民主选举产生的。金景芳亦如是说:“中国尧舜的帝位的取得,也正是《礼记·礼运》所说的‘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结果……他们的职务都是通过民主的方式取得的,也就是《礼记·礼运》所说的‘选贤与能。”[17]6-7

殊不知,所谓选举,就是从众多事物中选拔优良者——优良的人和决策——使其地位发生由低到高的变化,因而并非任何选举都是民主制。因为君主及其官吏也可以通过选举产生。德意志帝国的皇帝和罗马教皇都曾经通过选举产生;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的选拔官吏制度——荐举和科举——也属于选举范畴。但是,这些专制等非民主制的选举,与成为民主实现条件的选举显然根本不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专制等非民主政体中不可能为全体公民平等享有,特别是享有选举权者,只可能是极少数人,亦即官吏、贵族和君主等;相反地,成为民主实现条件的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为全体公民平等享有。

准此观之,禅让选举何民主之有?恰恰相反,通过禅让选举产生的帝位,最终完全决定于前任最高首脑一人,而非四岳等共同决定:这岂不更加显示最高权力完全执掌于最高首脑一人?岂不更加显示专制实质:一人独掌最高权力?禅让选举,充其量,不过表明五帝时代的专制尚非世袭的家天下专制。这种非世袭家天下的专制,充其量,不过属于王道的、开明的和仁慈的专制罢了。但是,它距世袭的家天下专制亦不过一步之遥:通过禅让取得帝位的大禹岂不就是世袭的家天下专制政体之始作俑者?

3专制并非中国特色:古希腊罗马日耳曼的君主制

五帝时代的酋邦制度属于专制范畴:这是中国区别于西方国家的特色吗?非也!因为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古代希腊、罗马和日耳曼——西方文明三大源头——的国家制度也属于君主专制或君主制范畴。

古希腊的地理范围较大,除了今日希腊所包括的希腊半岛、克里特岛及爱琴海中一部分岛屿,还包括爱琴海其他全部岛屿和深入内地一定距离的小亚细亚西岸。约公元前3000年左右,希腊各地也与中国的五帝时代大体一样,先后进入早期青铜时代或金石并用时代,开始了从原始社会向私有制阶级社会过度:

“大约在公元前3500-前2600年间,爱琴地区各部分先后进入青铜时代。爱琴诸岛最早,约自公元前3500年开始;克里特岛次之,约自公元前3000年开始;希腊半岛最晚,约自公元前2600年左右开始。……在爱琴地区,早期青铜时代(即铜器时代或金石并用时代)是氏族逐渐解体的时代,是野蛮向文明的过度。”[20]36

这个过渡阶段究竟有多长时间?看来也与中国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度的时间(亦即五帝时代)差不多,历经一千年左右,完成于中期青铜时代(公元前2000年左右):“城堡建筑和大规模的王宫出现于中期青铜时代。大概已经有了农村公社的结合过程,王宫成为首都,产生了阶级社会和国家,进入文明。与此相配合,出现了文字。”[20]36赛尔格叶夫论及这一时期的克里特亦如是说:“宏伟的建筑物,发展的艺术,与对外通商,足见克里特已达到比较高度的发展阶段。原始公社制度是克里特业已经过了的阶段。”[21]

希腊文明开始于克里特。克里特文明,从公元前3000年开始,其全盛期一直到绵延到公元前1400年左右,尔后逐渐衰落、毁灭,遂使希腊文明以克里特文明为主而转入以迈锡尼文明为主的时代。迈锡尼文明出现晚于克里特文明,取名于南希腊迈锡尼城。1876年和1952年—1954年先后在城内外发现墓地:

“这些墓地都属中期希腊底,考古学上称这时期为坑墓王朝(约公元前1600-前1500年),大概都属于军事民主制阶段。虽然还没有铁器,但已到向文明过渡的时期,相当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相传英雄伯休斯约于公元前15世纪创造了迈锡尼王朝。……到了公元前13世纪,迈锡尼属于伯罗普斯王朝,即考古学上的圆顶墓王朝。这是奴隶制城邦形成的时期。迈锡尼、派罗斯等等,都是奴隶制城邦。公元前13世纪中叶以后,伯罗普斯王朝的一个王,亚加米农,统帅希腊联盟军远征特洛伊,经历了十年的长期战争。战后不久,新由北方来的说希腊语的多立斯人,侵入希腊全境,很多地方遭到毁灭,这样结束了迈锡尼文明的历史。”[20]44

公元前前1200—前1000年间,由于长期战争消耗、内部阶级斗争激烈,特别是多立斯人的入侵,古希腊近一千年的奴隶制文明毁灭了,以致公元前11至前9世纪(荷马时代),又重新处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过渡阶段;而公元前8至前6世纪,则处于奴隶制城邦诞生阶段。[20]89-90阿提卡半岛——雅典是它的一个城——虽然未被外族侵入,当迈锡尼时代乃至荷马时代,雅典却也仍然处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过渡阶段:“雅典的王政时代也就是希腊史上所谓荷马时代、英雄时代,也就是氏族制解体时期。”[20]108

当古希腊完成过渡而处于奴隶制城邦诞生时期,亦即公元前8至前6世纪,古罗马则正处于原始社会向私有制阶级社会过渡阶段。这一过渡阶段,如所周知,也被称作“王政时代”,亦即从第一个国王罗慕路斯公元前753年建城,到最后一个国王高傲者塔克文公元前510年被逐而建立罗马共和国:

“公元前1世纪的罗马作家瓦罗经过推算,认为罗马建城的年代为公元前763年,并以此作为罗马纪年的开始。虽然经过考证,这一年代比罗马真正建立城市的年代提前了许多,但我们仍按传统说法,将罗马建城至共和国建立(公元前753年-前510年)这段历史时期称为王政时代。先后有7个国王统治罗马。王政时代实际上是罗马由氏族社会向国家过渡时期。[22]

“诚然,精确言之,恐怕正如摩尔根所指出,罗马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和转变阶段,始于罗慕路斯而终于倒数第二个国王赛尔维乌斯改革:“处于转变阶段的政府必然是很复杂的,所以不易于了解。这些变化并不是剧烈的,而是逐渐的,从罗慕路斯时代开始,讫至赛尔维乌斯时代,虽未彻底结束,但已大体完成;因此,其所经历的时间姑且定为二百年左右。[14]216

“日耳曼人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也曾出现国王和王政。只不过,在所有日耳曼人中,王政的类型有所不同。据塔希陀说,大日耳曼尼亚‘国王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他不能一意孤行;[23]59 哥托内斯人亦‘由国王统治,虽较其他日耳曼部落稍受约束;[23]77而绥约内斯人则“被一位唯一的至尊所统治着,这位统治者的权力是无限的,他们无条件地服从他。”[23]78

综上可知,古希腊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因克里特-迈锡尼文化毁灭而历经两次:第一次是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2000年的克里特-迈锡尼文化,恰好与中国五帝时代吻合;第二次是公元前11—9世纪的荷马时代。古罗马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则是公元前8—6世纪的王政时代。因此,古希腊罗马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两次合起来,历经一千二百余年。然而,问题的关键显然在于,这两个过渡阶段的千年政体,究竟与中国五帝时代一样,实行专制等非民主制;还是根本不同,实行所谓“军事民主制”?

现在可以肯定,实行的乃是国王执掌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亦即君主制。就第一次过渡阶段来说,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考古发掘者们挖掘出来的克里特克诺索斯王宫,当其时也,堪称十分庞大宏伟:“克诺索斯王宫有五层楼,房间总数达好几百间,有无数巨瓮能盛二十四万加仑的橄榄油和葡萄酒,有室内排水系统,另外王宫墙壁上还绘有丰富多彩的画面。”[16]27

试问,公元前3000至前1200年间(亦即克里特王“米诺斯时期”),居于诸如此类王宫的国王——不论是米诺斯王朝还是迈锡尼王朝的国王——怎么可能是一个只有国王虚名的军事民主制的酋长呢? 军事民主制时代的最高权力完全平等地执掌于所有公民,说到底——按照多数裁定的民主原则——执掌于没有任何官职的庶民:绝大多数公民必定是庶民。这样一来,与任何一个公民完全平等执掌最高权力的酋长,怎么可能有与其他公民如此天壤之别的住所和生活?这种居所和生活意味着酋长对庶民的极为严重的压迫和剥削:执掌最高权力的庶民怎么可能容忍酋长如此严重的压迫和剥削?

克诺索斯王宫表明——正如顾准所言——当时国王不可能是一个徒有国王“巴西琉斯”名称的军事民主制时代的酋长,而必定是名副其实的执掌最高权力的国王、君主乃至专制者:“上世纪末考古发掘,及其后长时期历史学家和考古学家的辛勤研究,使得远古时代的希腊史的面貌彻底更新了。考古学有它自己的历史,这里不想叙述这番历史。总之,考古发掘者们把英雄传说中的特洛伊古城发掘出来了,把亚该亚人的‘万民之王亚加米农的都城迈锡尼发掘出来了,把传说中的克里特的克诺索斯王的宏伟的宫殿发掘出来了。……在克里特岛,发掘了克诺索斯古城,找到了宏大的宫殿,其上有十分‘现代化的壁画,精美的陶器瓶和人像,刻有线形文字的粘土版。在迈锡尼(《伊利亚特》中亚加米农的王都),找到了用长三公尺以上宽一公尺的巨石垒成的城墙和‘狮子门;找到了规模宏大的陵墓,有坑冢,还有圆冢,圆冢作蜂巢形,高十八公尺,直径也是十八公尺,还有宽阔的长达三十五公尺的墓中廊道;找到了精工装饰的武器,金质面具,金质的巨型精美酒杯等等。在奥科美纳斯、提佛等地,也找到了故宫的废墟。从这些出版文物的图版中,给我们提供了三四千年以前爱琴文明的栩栩如生的直观印象,使我们对于这些统治者生前怎样生活和统治,死后又有怎样豪华的陵寝,获得一些概念。在这些地下证据面前,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相信,这些巴西琉斯是氏族民主制度下的民选军事领袖,我们不能不肯定,他们和‘东方专制主义下诸王一样,是‘受命于天,统治剥削大批劳动人民的‘王。”[24]87-88

古希腊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第二次过渡阶段——亦即荷马时代——和古罗马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阶段,实行的都是君主制,原本毋庸置疑。因为二者均为王政时代:国王执掌最高权力。摩尔根亦承认,王政时代实行君主制为史学界所公认:

“格罗特先生认为,‘原始的希腊政府基本上是君主政府,它的基础建立在个人意向和神权上面的。为了证实这个看法,他进一步说,‘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实际政治行动都证实了《伊利亚特》诗篇中的这句名言:多头统治不是好事;让我们只听从一个唯一的统治者——一个国王——宙斯曾把权杖和保障权赐给他了。格罗特先生在史学界的声望固然为人们心悦诚服,而这种看法也非他所独有;凡治希腊史的著述家都普遍地坚信这一点,乃至这已经被公认为历史的真相。”[14]178

但是,摩尔根否定公认的观点,认为王政时代实行的是民主制,亦即“军事民主制”;而所谓国王(巴赛勒斯)不过是“军事民主制的一位将军”、“原始民主政治的首脑”。[14]196细察摩尔根著作,可知他的这一论断竟然既无历史学根据,更无考古学和人类学根据;他的全部根据,除了断言巴赛勒斯“看来他并不拥有内政权”[14]180和“他是依靠神权而被推为一种原始民主政治的首脑”[14]196的自相矛盾的推测之外,可以归结为一种演绎推理:

第一组命题,亦即大前提:

原始社会氏族制度本质上是民主制:“在低级野蛮社会,是一权政府,即酋长会议;在中级野蛮社会,是两权政府,即酋长会议和军事指挥官;在高级野蛮社会,是三权政府,即酋长会议、人民大会和军事指挥官。”[14]186

第二组命题,亦即小前提:

古希腊罗马王政时代政府制度属于原始社会高级野蛮阶段氏族制度范畴,是一种三权政府,即酋长会议、人民大会和巴赛勒斯或勒克斯(军事总指挥官)。

第三组命题,亦即结论:

王政时代实行的是军事民主制,而所谓国王(巴赛勒斯或勒克斯)不过是军事总指挥官。

这就是摩尔根对“王政时代实行的是民主制而不是君主制”的论证。对于这一论证,他不厌其烦,一再重复,我们不妨转引一段:

“巴赛勒斯,这个职位很容易使任职者在公务中比其他人更为突出。他是依靠神权而被推为一种原始民主政治的首脑的,但因为他是历史学家首先注目的人物,所以历史学家就使他变形成为国王了。我们把巴赛勒斯看作军事民主制的一位将军,就能理解他的地位,而不至于歪曲当时制度的本来面目。设置这个职位并未改变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原则,氏族、胞族和部落的组织基本上是民主的,并且必然会在氏族制度上打下这种民主性质的烙印。民众不断采取行动来反抗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这种事件为例不鲜。巴赛勒斯属于传说时代,当时政府的权力并不十分明确;但处于该制度中心者则有酋长会议,而氏族、胞族和部落也正处于鼎盛时。上述种种已足以确定当时政府的性质了。”[14]196

马克思恩格斯亦追随摩尔根——恩格斯盛赞他“重新发现了40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15]1——而如是说:“希腊著作家用来表示荷马所说的王权的‘巴赛勒亚一词(因为这一权力的主要特征是军事的统帅),在同时存在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情况下,其意不过是军事民主制而已。”[15]105

诚然,当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如果像中国五帝时代那样,最高权力组织只有帝位而不存在酋长会议和人民大会,那么,这样的制度一定是君主制。但是,如果古希腊罗马王政时代最高权力组织由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统帅以及人民大会构成,就一定是民主制或军事民主制吗?非也!雅典继梭伦之后出现的庇西特拉图政府,最高权力组织与梭伦时代并无二致,却并不是民主制而是专制独裁:

“他也像奥古斯都一样,了解如何依民主的让步和形式来装饰和支持独裁。执政官照旧选举,民众大会和公共法院、四百人议会和最高法院的程序和执掌都照旧进行,唯一不同的是庇西特拉图的提议能得到特别的注意。”[25]

同理,即使古希腊罗马王政时代最高权力组织由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统帅以及人民大会构成,也未必是民主制或军事民主制。因为最高权力完全可能被最高军事统帅独掌,而使人民大会与酋长会议不过是个形式和摆设。对此,恩格斯已有所见,因而论及德意志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时一再说:

“在联合为民族的德意志各部落中,也曾发展出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和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人那样的制度,即人民大会、氏族酋长议事会和已在图谋获得真正王权的军事首长。”[15]145“部落联盟从凯撒时代起就组成了;其中有几个联盟已经有了王;最高军事首长,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间一样,已经图谋夺取专制权,而且有时也达到了目的。”[15]144

熟悉当代人类学的人可以看出,摩尔根以为王政时代实行军事民主制的错误源于历史局限性。因为当代人类学家赛维斯等人发现,原始社会存在着“队群”-“部落”-“酋邦”三大累进发展阶段:队群与部落属于原始社会范畴,是平等的社会;酋邦则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介于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等级制社会。摩尔根当然不知道这些发现,以为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属于原始社会范畴,因而由原始社会普遍实行民主制的真理,错误地得出结论说:属于原始社会的王政时代实行民主制。

殊不知,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叫做酋邦,与平等的原始社会(亦即队群与部落)根本不同,是一种等级制社会。平等的原始社会固然如摩尔根所言,普遍实行民主制;但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酋邦)却往往实行专制等非民主制。因为最高权力究竟由全体公民共同执掌(民主)还是由一人或几个寡头执掌(专制等非民主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相互间的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是否平等:如果是不平等社会,存在着经济权力垄断,存在着依附、附庸或从属关系,存在着保护和服从关系,那么,依附者或附庸自然听命于其保护者,甚至以服从为天职,将本应该由自己执掌的那部分最高权力转让给其保护者。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显然很容易实行专制等非民主制。反之,如果是平等的社会,如果人们相互间是平等互惠的关系,那么,不论是谁,显然都不会——也没有必要——将本来应该由自己执掌的那部分最高权力转让给别人,而势必出现全体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制度。

原始社会整体说来,正是这样的平等社会。因为原始社会整体说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产品平均分配的经济制度,因而不存在经济权力垄断,人们相互间处于平等互惠合作的水平型横向社会关系,而不是庇护-附庸型的等级制垂直社会关系。这就是原始社会整体说来普遍实行民主制度的经济条件和根本原因。

但是,当原始社会经由游群和部落而发展到酋邦,亦即处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生产专门化的程度较高,出现较多剩余产品,因而从部落的实物和劳役的互惠原则,转化为行政性的再分配制度。这样一来,就使酋长拥有极其重要的控制剩余产品、进行再分配的经济权力,进而形成一种等级制社会。这就是为什么酋邦往往出现专制等非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古希腊罗马和日耳曼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普遍出现君主制和王政的根本原因。

这是否意味着:中西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国家制度并无根本不同,同样是一人独掌最高权力的君主专制政体?顾准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们(古希腊罗马诸王——引者)和‘东方专制主义下诸王一样,是‘受命于天、统治剥削大批劳动人民的‘王。”[24]88“历史研究确实证明了这样的史实:远古希腊一样存在过‘神授王权,城邦制度是‘神授王权在一种特殊环境下演变出来的东西,它并不是直接从氏族民主递嬗过来的。”[24]84

诚然,古希腊罗马的君主制和王政属于国王一人独掌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专制。即使如塔希陀所言,日耳曼人国王的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君主制;即使古希腊罗马的国王不都是专制君主而有一些可能实行有限君主制;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说:君主专制是过渡阶段中国区别于西方国家的特色。因为,就连摩尔根也承认:“处于高级野蛮社会的希腊部落曾出现过几次专制政体的事例,但那都是靠篡夺建立起来的,被人民视为非法,实际上与氏族社会的观念也是背道而驰的。”[26]

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既然西方存在着专制,怎么能说专制是中国特色呢?那么,这是不是说,顾准说得对:中西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专制制度是一样的?不!顾准错了。因为中西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专制类型根本不同:中国的专制是基于土地王有制和支配土地经济权力官有制的专制,是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不仅垄断政治权力,而且垄断经济权力,进而垄断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的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西方的专制则是基于土地民有制的专制,是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仅仅垄断政治权力而没有垄断经济权力——因而难以垄断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的非极权主义专制。那么,我们作此断言的根据何在?显然,证明这一断言的起点是:五帝时代实行土地王有制和支配土地的经济权力官有制。

二 五帝时代经济制度

1 五帝时代以国有为形式的王有制:一种极端的生产资料官有制

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由采集-狩猎阶段向农耕-畜牧阶段的转化,如所周知,发生于旧石器时代末期:农业畜牧经济原本由旧石器时代末期的高级采集-狩猎经济转化而来。中国新石器时代早期的年代约为距今1万年到7千年年之间。最新考古发现,属于这一时代的遗址有湖南玉蟾岩遗址、江西万年仙人洞和吊桶环遗址、浙江上山遗址等等。这些遗址都发现有稻谷和谷物加工工具以及陶器等遗存。就拿上山遗址来说,考古学家认为该遗址出土的古稻,可能是处于驯化初级阶段的原始人工栽培稻。这些考古发现表明,中国农业起源于新石器时代早期,距今一万年左右。陕西贾湖等遗址的发现,则表明距今七八千年左右,中国农业迈进了一个新阶段,亦即所谓“锄耕”或“初级稆耕”阶段:

“包括贾湖遗址在内的七八千年前的农耕聚落,不但选择了优越的地理环境,有多方面的食物资源和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其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也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就是所谓‘锄耕‘或初级耜耕农业阶段。当时整个黄河流域及其东北地区,已经出现了包括翻土工具在内的成套农具。从砍伐林木和加工木器用的石斧、松土或翻土用的石铲、收割用的石镰或石刀,到加工用的石磨盘、石磨棒,一应俱全,而且制作精致。”[27]83-84

稍后,亦即距今六七千年,整个社会的经济就已经以农业为主:“农业是当时经济中最主要的产业,而畜牧业即饲养只是农业的副业。”[27]83及至五帝时代(距今5000—4000年),经济完全以农业为主自不待言。这一时期的遗址——龙山文化和良渚文化——亦充分表明,当时经济以农业为主而兼营饲养及渔猎。就拿典型的龙山文化——山东龙山文化——来说:

“山东龙山文化的社会经济,是在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原始农业为主,兼营家畜饲养及渔猎,并经营各种原始手工业。农业生产工具主要有铲刀、镰等。以种植粟类旱地作物为主。饲养的家畜有猪狗牛羊等,羊的饲养比大汶口文化有明显的发展。辅助性的渔猎经济仍占一定比重,狩猎的对象主要是鹿类。”[12]381

然而,中国农业像印度一样,一直属于所谓灌溉治水农业。特别是,华夏文明最早出现和形成于黄河流域,古史传说时代的三皇五帝都是黄河流域的部族领袖,三皇五帝和夏商周三代以及我国历史上诸多王朝皆建都于黄河流域。但是,黄河流域毗连蒙古沙漠草原雨量很少,并且这很少的雨量的一半左右经常集中在七、八两个月。黄河流域的土壤虽然含有丰富的矿物质,极为富饶宝贵;但其结构疏松,不但容易透水,使雨水大量流失,造成河水暴涨暴落,而且容易受侵蚀冲刷,使土壤大量流失。[28]39-41 结果正如李埏所言:

“在高原地区,河身便被冲刷成很深的沟壑,水由地中行;在平原地区,泥沙逐渐沉积,又造成河身淤浅,甚至高出地面的‘地上河,而其共同的结果则是,河水不易加以利用,水旱之灾频仍。”[28]80

这样一来,就使中国成为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所谓“治水社会”: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一方面是中国农业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另一方面则是抗洪救灾的唯一途径。对于这样大规模的公共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正如恩格斯所指出,个人显然无能为力,而必须依靠公社,特别是所有公社的统一体,亦即国家和政府:“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庄、省或中央政府的事。”[29]80

因此,五帝时代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系统极其庞大,由中央政府及其最高首脑亲自部署。对此,我国古代诸多文献(如《尚书》《论语》《孟子》《韩非子》《山海经》《禹贡》《国语》、《吴越春秋》《吕氏春秋》《淮南子》《史记》等)均有记载:

《尧典》:“帝曰:‘咨!四岳:汤汤洪水方割,汤汤怀山襄陵,浩浩滔天。下民其咨,有能俾乂?佥曰:‘于,鲧哉!……九载绩用弗成。”

《大禹谟》:“帝(舜)曰:‘来,禹!降水做予。成允成功,惟汝贤。”

《益稷》:“禹曰:‘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昏垫。予乘四载,随山开木,暨益奏鲜食。予决九川距四海,浚浍距川,暨稷播,奏庶艰食、鲜食。”

《孟子·滕文公上》:“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尧独忧之,举舜而敷治焉。舜使……禹而疏九河,渝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

这样一来,中国就不可能出现像西方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时期那样的土地私有制,而必定保持土地国有制或公有制:国有制或公有制具有历史必然性。因为,一方面,如果不是土地国有制或公有制,而是像西方那样的土地私有制,田土都一块块归每个人私有,此疆彼界,各私其私,那就不可能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了。另一方面,国家及其政府是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的建造者,意味着:水的所有者是国家及其政府;进而意味着,正如九梅涅夫所指出,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及其政府:“由于国家是全部灌溉工程的管理者,它自然就占有全部被灌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20]96

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言:“像水一类东西,在它归一个所有者所有,表现为土地附属物的限度内,我们是把它作为土地来理解的。”[30]803确实,就五帝时代的黄河流域来说,水就是土地。因为在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下,占有一块没有水的土地是毫无经济意义的。只有附属水的土地才有经济价值。所以,五帝时代的国家及其政府便由于兴建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而成为水和土地的所有者;[28]42 因而似乎与原始社会一样,仍然实行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而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这样一来,便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中国、印度和埃及等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国家,自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向私有制的阶级社会过度阶段以降,仍然与原始社会一样,土地属于公社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31]473 “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31]484 “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31]481 “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29]80

然而,实际上,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却是能够代表公社的个人,亦即公社首脑人物:“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地方就是如此。”[30]828说到底,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乃是凌驾于一切公社之上的“总合共同体”——亦即国家——的首脑人物、专制君主;而公社和它的首脑人物以及每个人只不过是土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这种以同一关系(即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的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31]472-473“在这里,国王是最高的地主。这里,主权就是全国的累积的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对于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罢了。”[30]1032一句话,“国王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者”[29]79

因此,如果就内容和本质——而不是就形式和现象——来说,那么,五帝时代的经济形态或生产方式并不是“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并不是公有制或国有制,而是人类历史上最极端、最残酷、最恶劣、最卑鄙的私有制,亦即全国土地国王一人所有制和支配土地的经济权力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制,说到底,亦即一种极端的官有制:国王是最高的官。因为在这种生产方式或经济形态中,一个人(国王)剥夺了所有人(臣民)的土地;一个人(国王)拥有一切土地,而所有人都没有土地;只有一个土地私有者,亦即国王,他拥有一切;而其他一切人——亦即他的臣民——都是无土地者。

这样一来,五帝时代经济形态的根本特点,便是保留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国有”的躯壳和形式,而改变其灵魂和实质,代之以土地“国王所有制”;说到底,便是全国土地的以“公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一种极端的生产资料官有制。因此,五帝时代是“旧瓶装新酒”:“旧瓶”就是原始公社生产资料公有制;“新酒”就是生产资料王有制,属于生产资料官有制范畴。

2 五帝时代以国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之双重印证

五帝时代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或国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细究起来,具有双重印证:一方面在于夏商周三代是王有制;另一方面则在于五帝时代的分封制。诚然,唯有周代的土地制度是王有制和分封制——分封制是王有制的表现——可以称之为史学家之共识。然而,真正讲来,并非只有周代实行王有制和分封制,西周宗法制封建制只不过是王有制的典型表现;殷商正如郭沫若和胡厚宣等史学家所言,也已经实行王有制和封建制:

“周代的特征是一切生产资料均为王室所有(殷代也应该是这样),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切农业土地和农业劳动都是王者所有,王者虽把土地和劳力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但也只让他们有享有权而无私有权。”[32]

岂止殷代,夏代亦然。因为大禹和他的儿子启所建立的夏王朝,如所周知,是家天下君主制度始作俑者。家天下意味着:天下一家,因而天下土地等一切皆归家长(君父、君主)所有,正如芸芸众生的家庭的一切财富都归家长所有一样。所以邢义田说:

“自三代以来,家天下已经成为中国一个牢不可破的传统。秦始皇欲传帝位二世、三世以致万室,固已视天下为一姓所有。汉高祖在尊父为太上皇的诏书里说:‘父有天下,传归于子,子有天下,尊归于父,此人道之极也。他又曾对太子说:‘尧舜不以天下与子,而与他人,此非为不惜天下,但子不中立耳。人有好牛马尚惜,况天下耶?此外,他对尝视己为无赖的父亲说:‘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可见他明明白白将天下视同田地、牛马一般的私产。”[33]

可见,不仅夏商周是王有制,秦汉以降,就家天下的含义来说都可以称之为王有制。只不过,唯有三代堪称真正的、严格意义的王有制,而秦汉以降,“王有制”则被“官有制”(“王有制”,说到底,也属于“官有制”范畴,因为“王”属于“官”范畴。)所取代。因为秦汉以降,虽然出现了所谓私有制,亦即土地也为国王之外的个人所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但是,主要的决定性的支配地位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无疑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因而可以称之为官有制。

三代堪称真正的、严格意义的王有制,意味着:五帝时代是原始公有制社会向王有制社会过渡阶段。这样一来,五帝时代是以公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就可以理解了。因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向王有制过渡阶段,必定介于原始共产主义公有制与王有制之间,因而兼具二者特征——公有制的形式与王有制的内容——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帝时代实质上是王有制之另一方面印证,是分封制。因为正如朱本源所言:“分封制之实施即表示国王对全国土地之最高所有权已形成。”[34]确实,分封制或封建制——二者是同一概念——意味着:全国土地归国王所有,国王以土地分赐亲戚和功臣,使他们在该地建立邦国、诸侯国;诸侯在其封国、邦国再分封其子孙和其他贵族为卿大夫,领有一定的土地;卿大夫在其封地内再分封其后代为士而领有土地;士则最后将土地分配于庶人耕种。对此,台湾的《中文大辞典》讲得十分清楚:

“封建时代,土地为国王所有,国王以之分封诸侯,诸侯又分封于卿大夫,卿大夫之下有家臣,家臣之下为农民或农奴,如此层层相因,各阶级隶属之社会关系,谓之封建制度。”[35]107

因此,如果五帝时代实行分封制,就意味着五帝时代的经济形态是王有制。那么,五帝时代是否实行分封制或封建制?答案是肯定的。胡厚宣曾引证《尧典》《史记》等典籍说:

“史称‘帝禹立,封皋陶之后于英六,‘腾、薛、驺、夏、殷、周之间封也,‘舜至于遂,世世守之,夏后禹之后,殷时或封或绝,‘吕尚其先祖尝为四岳,佐禹平水土,甚有功,虞、夏之际,封于吕,或封于申,姓姜氏,‘夏、商之时,申吕或封技庶,《连山易》曰:‘鲧封于崇,故《国语》谓之崇伯鲧,是皆以封建之制,夏、殷时即已行之。《孟子》言:‘舜封弟象于有庳。《史记》言:‘尧子丹朱,舜子商均,皆有疆土,以奉先祀。‘契封于商,‘弃封于郃,《帝王世纪》亦言:‘唐侯受帝禅,乃封挚于高辛,‘尧以二女妻舜,封之于虞,‘禹受封为夏伯,《中候握河纪》言:‘尧所封,稷、弃、皋陶,《考河命》言:‘舜爵赏有功,稷、弃、皋陶、益土地,是皆以封建之制,当起于尧舜之世。罗泌《路史·封建后论》曰:‘封建之事,自三皇创之于前,五帝承之于后,而其制始备。”[36]19-20

遗憾的是,胡厚宣接下来却说:“古代三皇五帝之有无,尚成问题,则其制度渺茫,此尽人而知之矣。”[36]20 即使如胡厚宣当时所考证,可以确证的只是殷商分封制;或如今日冯天瑜所言,夏、商实行“氏族封建制”而西周实行“宗法封建制”[35]21;甚至如众多学者所言,只有周代实行王有制和分封制,而商代夏代乃至五帝时代是否实行王有制与分封制纯属古史传说之无稽之谈;如此等等,我们仍然可以断定:五帝时代是实行以国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因为,细究起来,五帝时代实行官有制——王有制是一种特殊的极端的官有制——原本是一种必然趋势。

3.五帝时代官有制与非民主制之必然趋势

原来,如上所述,五帝——五帝是黄河流域的部族领袖——时代中国是最典型的治水社会,必须且必然诞生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其建造者只能是国家及其政府,因而全国土地、生产资料及其所转化的经济权力的所有者势必为国家及其政府:土地或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国有制具有某种必然趋势。问题的关键在于,政治权力控制国有制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如果五帝时代仍然实行民主制,每个人便因完全平等地执掌最高权力而完全平等执掌土地等公有制或国有制生产资料,完全平等地拥有经济权力,因而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国有制或公有制就是民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五帝时代所有制与原始社会所有制是相同的。

但是,如果五帝背叛祖祖辈辈二三百万年的民主传统,实行专制等非民主制,那么,社会便分化为两大群体:政治权力垄断群体(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和没有政治权力群体(庶民阶级)。庶民阶级没有政治权力,也就不可能执掌土地等国有或公有制生产资料,从而沦为没有生产资料和经济权力的阶级;官吏阶级垄断了政治权力,也就垄断了土地等国有或公有制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成为垄断土地等国有生产资料阶级,致使公有制或国有制沦为官有制:王有制是官有制的极端形态。这样一来,五帝时代的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所有制就属于私有制范畴,而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根本不同。

可见,五帝时代的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国有制或公有制,究竟是否只是一种形式而实质上却是官有制形态的私有制,取决于五帝时代的政体是否民主。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方面,五帝时代是原始共产主义向私有制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诞生是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及其政府是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的建造者也具有某种必然趋势,从而生产资料归国家及其政府所有是一种必然趋势:生产资料国有制是一种必然趋势。

因此,当时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诞生虽然是必然的,但生产资料私有者却不可能是庶民,因为生产资料势必归国家及其政府所有。这意味着,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只能是官吏,从而生产资料私有制只能采取官有制或王有制的具体形态:官有制或王有制具有某种必然趋势。这样一来,五帝时代实行专制等非民主制便具有某种必然趋势。因为只有实行专制等非民主制,才能使国有制成为官有制或王有制:一种特殊的私有制。

因此,任何社会实行民主抑或专制本来是偶然任意的:政体制度是偶然任意的而不具有历史必然性。但是,一方面,五帝时代原始共产主义向私有制阶级社会过渡是必然的,从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诞生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国家及其政府是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的建造者大势所趋,堪称必然趋势,从而生产资料的国有制或公有制也就是一种必然趋势。

这两种相互矛盾的必然性或必然趋势——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资料国有制或公有制都是必然趋势——便使五帝时代的专制等非民主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进而使五帝时代的生产资料国有制沦为王有制或官有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因为只有专制等非民主制才能使国有制成为一种特殊的私有制(亦即官有制或王有制),从而势必造就一种更加独特的私有制,亦即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或王有制: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或王有制是一种必然趋势。

诚然,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或王有制是一种必然趋势,仅仅意味着:全国土地实际上势必是官有制或王有制;但究竟是官有制还是王有制则是偶然的、可选择的。因为“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诞生是必然的”和“国王及其政府官吏是唯一能够承担中国所必需的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显然只能决定全国土地势必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却不能决定全国土地究竟归国王一人所有,还是归官吏阶级所有。全国土地究竟归国王一人所有还是归官吏阶级所有,无疑取决于国王与官吏阶级对于全国土地所有权的争夺情况,说到底,取决于双方权力和力量的大小及其契约:如果国王的权力足够强大或官吏阶级同意,就可能实行王有制;否则,就会实行官有制。那么,实际发生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实际上,五帝时代之所以实行王有制而不是官有制,亦全在于五帝的权力极其强大和官吏阶级的同意。粗略看来,这是因为,一方面,五帝时代大小征服战争连绵不绝,而战争需要高度集权;另一方面,五帝的丰功伟绩及其擅长专制之道和全国臣民的景仰、爱戴、神化、臣服和臣民意识。然而,细究起来,五帝的权力之所以极其强大,远远超过其官吏阶级,以致导致全国土地王有制而不是官有制,乃是因为,王有制不但能够得到农民阶级的拥护——五帝实现王有制的巨大力量主要源于农民或社员的支持——而且能够得到当时官吏阶级的同意。

因为,一方面,两级相同,王有制原本是一种极端的私有制,却最接近国有制和公有制:唯有王有制才能够——官有制则不能够——像国有制或公有制那样,实现农民份地平等分配制度,从而得到农民们的拥护。另一方面,唯有王有制才能导致官吏阶级土地的宗法封授制,使官吏阶级(诸侯和卿大夫和士)主要由国王的子弟和姻亲构成,并拥有支配土地和耕作者以及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与国王共同瓜分农民剩余价值,因而能够得到官吏阶级的同意。

更何况,五帝时代是原始社会公有制向阶级社会私有制过渡阶段,土地在形式上仍然归国家所有,而实际上却是归能够代表国家的人所有。最能够代表国家的,显然是国王而不是官吏们。因此,唯有王有制才名正言顺,得到社员或农民的拥护;而官有制则名不正言不顺,得不到农民们的拥护。

这就是为什么,五帝时代实行王有制——而不是官有制——的根本原因。虽然五帝时代土地所有者是国王一人;但是,支配土地经济权力的所有者却不可能是国王一人,而无疑是国王及其封授的官吏阶级:诸侯和卿大夫等官吏虽非土地所有者却无疑拥有支配土地的经济权力。因此,五帝时代的土地是以国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而土地及其经济权力却是以国有制为形式的官有制。这种独特的私有制就是对五帝时代土地之“私有制与国有制都是必然或必然趋势”的矛盾之解决:私有制(王有制与官有制)是实质而国有制是形式岂不就没有了矛盾?

因此,虽然专制等非民主制、王有制、官有制以及以国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和官有制,就其自身来说,都是偶然任意而不具有历史必然性。但是,当其时也,私有制诞生的必然性和国家及其政府是庞大治水工程建造者的必然趋势,却使五帝时代的专制等非民主制、王有制、官有制以及以国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和官有制具有了某种历史必然趋势。所以,五帝时代的专制等非民主制、王有制、官有制以及以国有制为形式的王有制和官有制之必然趋势,不是这种制度本身固有的,而是私有制诞生的必然性和国家及其政府是庞大治水工程建造者的必然趋势所综合赋予的:这就是为什么称之为“必然趋势”而不称之为“必然性”的缘故。

三 五帝时代之中国特色

1.王有制或官有制之必然结果: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

五帝时代实行专制等非民主制是一种必然趋势,意味着:非民主制——而不仅仅是专制——是一种必然趋势。换言之,五帝时代实行君主专制或有限君主制和寡头共和等非民主制是一种必然趋势:既可能实行专制,也可能不实行专制而实行寡头共和或有限君主制等非民主制。那么,究竟为什么,五帝时代实行的是专制制度?为什么在这一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五帝背叛祖先二三百万年的民主传统而开创了专制制度?按照一些学者的见地,主要原因似乎在于征服战争:

李学勤说:征服战争“促使集战争指挥权、祭祀权和行政管理权于一身的‘王和‘王权的形成。”[36]王震中说:“战争促进了权力的集中,由原始社会的酋长之权走向邦国的邦君之权,以及由早期国家的邦君之权走向王国的王权。”[27]274谢维扬说:“奥特本指出:‘成功的战争要求高度的服从,即对首领的顺从,而‘这种服从在非中央集权化的社会的军事组织中是广泛存在的。由此看出,集中的权力首先是在军事领域中产生,但最后却伸展到了全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指出,在古罗马,‘有一种制度促进了王权的产生,这就是扈从队制度。扈从队是一种战争团体。”[8]60

诚然,一方面,五帝时代大小征服战争确实连绵不绝:“从炎黄两部族登上历史舞台开始,一直到颛顼 、尧、舜、禹时期,中国的文明形成史简直就是一部战争史。古史传说的五帝时代的这一特征,可以得到考古学上的印证。从史前的仰韶时代到邦国林立的龙山时代,战争连绵不绝,有时规模很大。”[27]273

另一方面,征服确实意味着:征服者强迫被征服者以及所有国民,缔结一种暴力的、强制的、非民主的最高权力契约;意味着暴力地、不民主地、为民做主地夺取政权,势必继续暴力地、不民主地、为民做主执掌政权,从而导致专制等非民主制。更何况,战争需要高度集权。因为正如拿破仑所言,一庸将胜过二良将:这就是为什么一切军事行动都必须听从司令一个人指挥的缘故。这样一来,征服战争年代,一人独掌军队最高权力的制度,确如谢维扬所言,可以伸展到全社会,导致最高统帅一人独掌国家最高权力的专制制度。

合而言之,征服战争实乃形成五帝时代专制政体的原因。但是,五帝背叛二三百万年的民主传统而创造专制制度,无疑是众多条件或原因之结果。譬如,五帝的伟大和丰功伟绩及其擅长专制之道;专业官吏集团的形成及其对专制所赋予的特权——专制国家的每个官员必定享有在民主制中不可能得到的巨大特权和权益——的要求;庶民集团对五帝的景仰、爱戴、神化、臣服和臣民意识;等级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如此等等恐怕都是造成五帝专制的原因。

然而,这些皆非五帝时代专制制度形成的主要的决定性的条件或原因;否则,古希腊民主和罗马共和国时代,也曾具备征服战争、正式的官吏集团、等级制度、伟大领袖等诸如此类条件或原因,却为什么没有造成专制制度?特别是,正如易建平所指出:“罗马国家是在征服战争与吞并活动过程中形成与完善起来的,但是在帝国时期之前,它的制度并不能说是专制的。”[3]357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希腊和罗马等西方国家在征服战争等诸多专制条件同样具备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实行民主制;相反地,却使中国创造了专制制度?

原来,如前所述,五帝时代,中国是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所谓“治水社会”,国家及其政府因是唯一能够承担如此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而成为全国土地的所有者,致使全国主要的决定性的支配性生产资料,形式上是国有制和公有制,实际上却是能够代表国家及其政府的官吏私有制,是具有官有制形态的私有制,说到底,是王有制,是国家首脑一人所有制:一种西方绝对不曾存在的极端私有制。

以国有为形式的国家首脑一人所有制: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正是五帝时代专制政体所由以产生的最深刻最主要的原因,是五帝背叛二三百万年的民主传统而创造专制制度的最根本最具决定性的客观条件。因为以国有为形式的国家首脑一人所有制,无疑是一种“不服从者不得食”的极端不平等和不自由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只有国家首脑一个人是土地等全国主要的决定性的支配性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自然使他能够排除其他任何人而独掌国家最高权力,从而成为专制君主。因为对于一个拥有全国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国家元首,任何人胆敢反抗和不服从,岂不都意味着自己至少将被活活饿死?

这种以国有为形式的国家首脑一人所有制,因其所固有的“不服从者不得食”原则,不但使五帝独掌国家最高权力,因而成为君主专制;而且使五帝独掌可以控制国家和所有人的全权——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包括军事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因而是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君主。因为正如斯密所言:“财富就是权力……财产直接且即刻赋予所有者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某种支配权。这种支配权的大小与他的财产的多少恰成比例;或者说,他能够购买和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产品量的大小,与他的财产的多少恰成比例。”[38]

准此观之,五帝既然拥有全国土地或生产资料,那么,他岂不就拥有了支配所有国民的经济权力?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拥有全国土地或生产资料的五帝同时又是独掌国家最高权力的国家元首。这样一来,五帝不仅拥有支配所有人的经济权力,同时还拥有支配所有人的政治权力(包括军事权力),进而无疑必定拥有支配所有人的社会权力(如不准集会结社的权力)和文化权力(如禁止言论出版自由和宗教自由权力):五帝必定是拥有支配所有人的全权的极权主义专制君主。

然而,究竟为什么,这种生产资料以国有为形式的国家首脑一人所有制,必定使五帝拥有支配所有人的全权?原来,正如马斯洛所揭示,生理需要、物质需要是最根本最重要最强烈最优先的需要,其他一切需要都是物质需要相对满足的结果:“人类动机活动系统的主要原理是基本需要按优势或力量而形成的强弱等级。给这个系统以生命的主要动力原理是,健康人的更为强烈的需要一经满足,比较淡泊的需要便会出现。生理需要在其未得到满足时会支配机体,迫使所有能力为其服务,并组织这些能力而使服务达到最高效率。相对的满足消沉了这些需要,使等级的下一个较强烈的需要得以出现,继而支配和组织这个人,如此等等。这样,刚摆脱饥饿,现在又为安全所困扰。这个原理同样适用于等级系列中的其他需要,即爱、自尊和自我实现。”

确实,需要越低级便越优先:最低级的需要——亦即生理需要或物质需要——便是最优先的需要。试想,每个人都有食欲、性欲、安全欲、功名心、自尊心、道德心、自我实现的追求等等。但是,一旦他处于饥饿之中而食欲得不到满足时,他的功名心等等其他欲求便都退后或消失了:他一心要满足的只是食欲。只有食欲得到满足,其他的欲求才会出现,他才会去满足其他欲求。这是一条普遍定律:不论是谁,不论是马克思还是鲁迅,不论他多么崇高伟大,多么蔑视物质享乐,当他饥饿的时候,他都不能不停止他的崇高理想而追逐食欲的满足。这意味着:谁控制了全部生产资料,谁就拥有了控制一切的全权。

这就是为什么,凭借生产资料以国有为形式的国家元首一人所有制,五帝所开创的不仅是元首一人垄断最高权力的君主专制;而且必定是元首一人垄断全权——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的极权主义专制:生产资料以国有为形式的国家元首一人所有制是五帝时代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的最深刻最根本最主要的原因。对于全权垄断极权主义专制与生产资料一人所有制的这种因果关系,哈耶克亦曾有十分透辟的阐述:

“只是因为生产资料分别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无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作为个人才能自己决定自己去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归属于一个人掌握,不管它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控制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39]

五帝垄断全权从而开创了一种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制度,得到了五帝时代的遗址——龙山文化和良渚文化——的印证。因为正如王震中考察良渚文化和陶寺类型的龙山文化的几座大墓时所一再强调,这些墓主都是“掌握着最高占卜祭祀之权,也握有军事指挥之权和生产管理之权……集神权、军权与族权和行政于一身”[27]279:

“在陶寺墓地,年代为陶寺文化早期的M3015、M3016、M3002、M3072、M3073这5座规格最高的甲种大墓,以及年代为陶寺文化中期的M22这座大墓,都是属于国君一类大墓,已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同。其中前五座大墓,集中于一区,按时序自西北向东南安排墓穴,五座大墓时间略有早晚,墓主人均为男性,被认为是同一家庭中的几代人,显示了此时此刻亦可能是实行了世袭制。在这类大墓中,随葬带彩绘的玉钺、众多的的石镞等兵器,是墓主拥有军事权的一种表现出随葬彩绘陶器、木器、鼍鼓、特磬、玉琮、玉璧、玉兽面,这类器物有的既是礼器也是族徽,如彩绘的龙盘中的蟠龙就与唐尧的族徽有关;有的器物 主要用于宗教礼仪和祭祀,如彩绘陶簋、鼍鼓、特磬、玉琮、玉璧、玉兽面等,由此可风大墓墓主既拥有神权和军权,也拥有最高的族权,也属于三者集于一身。良渚文化也已进入到邦国文明,在良渚文明的最高统治阶层中,也是‘集祭祀与征伐之权于一身。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五章所论述的那样,由于良渚文明玉器超常的发达以及各类玉器上每每刻有生动的或抽象化的形象(或称为神徽纹样),它反映出:在良渚都邑邦国的君权所含有的神权、军权和族权这三项中,神权居于更突出的位置,这也是良渚 文明和良渚都邑邦国的特点这所在。在古史传说中,颛顼、帝喾、尧、舜、禹等传说人物都是神气十足,充满神力和神性。……这样,我们来考虑颛顼、帝喾、尧、舜、禹等等传说人物——邦君的神力、神性问题时,就会发现原本在古人观念中,邦君的君权中就含有神权,无论他们是活着的就被视为具有神力或神性,还是死后上升为部族宗神,都与君权中含有神权分不开。此外,在古史传说中,无论是颥顼、帝喾、唐尧、大禹与共工之战,还是尧伐驩兜、舜征三苗、禹片有苗,这些传说人物中的邦君都是亲自统军作战,甚至是统率族邦联盟之军,君权中含有军权是不言而喻的。当时的邦国都是部族国家,君权与族权是合为一体的。所以,古史传说也反映了神权、军权和族权是邦国君权的三大支柱。”[27]290-291

2.中西专制的根本差异:古希腊罗马日耳曼的民有制及其非极权主义专制

五帝时代的生产资料王有制及其所导致的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是否堪称中国特色?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当其时也,西方国家制度与此恰恰相反,乃是生产资料民有制和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仅仅垄断政治权力而没有垄断经济权力——因而难以垄断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的非全权垄断的非极权主义专制。首先,西方文明的源头,如所周知,是希腊;但也可以说是希腊和罗马;更全面些说,则是希腊、罗马和日耳曼。因为英法德所代表的西欧世界开拓者的祖先,主要讲来,乃是古代日耳曼人。这恐怕就是为什么,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分为四部:第一部是东方世界、第二部是希腊世界、第三部是罗马世界、第四部是日耳曼世界。这恐怕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将所有制分为三类:“亚细亚(以印度、中国和俄国为代表的东方世界)的所有制形式”、“古典古代(古希腊罗马)的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以英法德为代表的西欧世界)的所有制形式”。[40]123,126,129

古希腊罗马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称之为“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古典的古代”所有制。[40]126,129 这种所有制,在马克思看来,与“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根本不同。因其根本特征,并不是全部土地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相反地,全部土地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有地,留给公社和国家支配;另一部分则分割给每个公社成员,使之成为小块土地的私有者:

“像罗马的、希腊的(简言之,古典古代的)形式下那样,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中属于他的一分,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但他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土地上享有这样的主权。”[31]478

确实,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古希腊罗马的土地不再像原始社会那样一律公有,而是分为公有地(ager publicus)与私有地(ager privatus)。公有地无疑远远少于私有地,因其主要用于神庙等公共建筑用地和赏赐有功的国王、武士和英雄等个人;而一旦作为赏赐授予个人,就由公有地变为私有地了。黄洋论及荷马史诗所反映的荷马时代——亦即古希腊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时便这样写道:

“史诗的确表明土地的私有制和公有制因素同样存在。最具说服力地表明公有地存在的词是τ?μενοζ。这个词源于希腊文中的动词τ?μνω(‘分割),意即‘分割的一块,它最初出现在派洛斯线文B的泥板文书中。在古典的希腊文中,它表示神的领地。这个词在荷马史诗中共出现十三次,其含义各有不同。其中四处表示底米特尔、宙斯、河神斯伯凯乌斯以及爱神阿芙罗蒂忒的领地。在其余九处它均表示荷马笔下的巴西琉斯或英雄们所占的领地。”[41]24

但是,赏赐显然不是每个人或绝大多数人私有地形成的途径;主要途径无疑是公社和国家的分配。那么,是否每个人都能够分到土地呢?否,只有公民才能够——并且只要是公民就能够——分到土地。因为正如黄洋考察古希腊土地私有制形成时所指出,土地所有权是当时极为重要的公民权利:“公民权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尤其是土地的所有权。”[41]11一言以蔽之,个人公民身份是享有私有地权利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只有国家公民才是并且必定是私有者。”[40]135

因此,在希腊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阶段,即使果真如黄洋所言,“绝大部分土地都集中在少数王公贵族手中”[41]41,土地分配制度却必定遵循平等原则。因为公民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公民身份是土地分配的充分且必要条件便蕴涵着:获得平等的份地是每个公民的权利。黄洋由荷马时代战利品的平等分配推知当时土地的分配也是如此:

“荷马史诗中散见各处有关战利品分配的记载也反映了财产均等的观念。综合看来,对战利品的分配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的。在荷马和他的英雄们看来,每个战士都有权获得一份战利品。为了平息阿波罗神的愤怒,希腊盟军统帅阿伽门农被迫放弃他所分得的战利品:阿波罗神的祭司克里西斯之女克里塞伊斯。他随即要求希腊人给他以补偿,‘使他不是唯一没有获得奖赏的希腊人,因为这是不对的。奥德修斯和他的部下在归途中曾数次平分他们获得的战利品,其中一次各分得山羊九只,唯有奥德修斯因其首领地位而分得十只。这也是通常的做法,战利品在士兵中平均分配,但首领一般多得一份。战利品的平均分配反映了财产公有制观念的存在,而这样的观念同样也可能存在于土地的所有权上。如果把战利品的分配和土地的分配相对照,那么,我们自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κλ?ροζ是社会成员分得的均等的份地;而‘τ?μενοζ则是首领多得的一份领地。”[41]34-35

罗马王政时代土地分配制度也必定遵循平等原则。这一点的明证,是第六位王赛尔维乌斯改革——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阶段行将结束——所建立的各等级地产差额极小:

“拥有适量土地是罗马早期公民的主要特征,据记载,公元前6世纪,罗马王政时代第六位勒克斯(王)塞尔维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对全体公民进行财产普查,并在基础上划分五个财产等级,建立等级社会……据测算,在当时,任何一个拥有20犹格土地另有简陋土坯房屋,两头牛,若干绵羊的公民都能进入第一等级的行列;任何拥有10犹格土地的公民都能进入第二等级;任何拥有7.5犹格土地的公民就能进入第三等级;拥有5犹格土地的公民能进入第四等级;而拥有2至2.5犹格土地的公民都能列入最低等级。从各等级所占有的土地数目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之间的财产差额很小。这充分说明,当时公民间的地产划分是相当均匀的。”[42]3

这样一来,在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阶段,古希腊罗马绝大多数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便逐渐归庶民——而不是归国王及其官吏——所有:古希腊罗马实行生产资料民有制而不是官有制、王有制。因为国王及其官吏虽然垄断了政治权力,却只能控制和支配少量土地,即公有地;而多数土地——即私有地——按平等原则分配,显然意味着,绝大多数私有地土地只能归庶民所有。因为官少民多,官吏只能是极少数公民而绝大多数公民必定属于庶民范畴。这样,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土地岂不意味着:绝大多数土地归庶民所有?

因此,国王及其官吏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即使远多于每个庶民的土地,但就土地总量来说,多数土地无疑归庶民所有:多数生产资料归庶民所有的所有制就叫做“民有制”。更何况,据杨共乐考证,罗马王政时代每个官吏与每个庶民所拥有的土地差不多,以致高官们像庶民一样,日常均躬耕于田垄:

“在早期罗马,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并不是人们原先所说的奴隶,而是公民自己。公民们(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以躬耕田垄为荣,例如,昆提乌斯·辛辛纳图斯就是在田野中扶犁耕地时接到元老院召唤的,他来到城里受命为独裁官去救援一个执政官及其统率的军队。在完成任务后,他立即交出军权,重新回到他的耕牛身边,回到祖传给他的小小的4犹格土地上。与他相类似的还有盖乌斯法布里奇乌斯和马尼乌斯库里乌斯邓塔图斯,前者在把皮洛士赶出意大利之后,后者在战胜萨宾人之后都回到农庄。他们同一般公民一样,每人分到从敌人那里夺来的7犹格土地。他们以拿起武器战胜敌人同样的精力,精心耕作自己的份地显而易见,在王政时代尤其是共和早期,罗马人还过着一种简朴、勤勉和自给自足的田园生活。即使如迦太基的征服者阿非利加·西庇阿也亲自耕种土地。”[42]5

这恐怕就是为什么,对于王政时代罗马的土地制度,尼布尔曾这样写道:“除了城墙周围的地带以外,真正的土地财产最初只在平民手里。”这也就是为什么马克思认为,古希腊罗马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每个公民都是小块土地私有者,公民作为小块私有者都是自由、独立和平等的;而公社和国家不过是这些自由、独立和平等的小块土地私有者的联合与保障:

“公社(作为国家),一方面是这些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间的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在这里,公社制度的基础,既在于它的成员是由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所组成的,也在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的独立性是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维持的,是由确保公有地以满足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荣誉等来维持的。公社成员的身份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31]476

可见,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古希腊罗马的国王及其官吏阶级,虽然垄断了政治权力,却只能支配、控制、占有和拥有少量土地(公有地),而绝大多数土地(私有地)则按照平等原则分与全体公民,因而主要为庶民所有,实行的是土地等生产资料主要为庶民所有的“民有制”。然而,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最彻底最完全最典型的民有制,并不是古希腊罗马,而是英法德所代表的西欧世界开拓者之祖先:古代日耳曼人。

因为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一方面,古希腊罗马只有少数人——公民——才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相反地,日耳曼则是所有人都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塔希陀在《日耳曼尼亚志》中写道:“土地是由公社共有的,公社土地的多少,以耕者口数为准;公社之内,再按贵贱分给各人。”[23]68恩格斯论及当时日耳曼人土地制度亦如是说:“一部分归全体人民占有,一部分归各个部落和氏族占有。在每个氏族内,则用抽签方法把耕地和草地平均分给各户。”[15]151

另一方面,古希腊罗马是城邦国家,存在着强大的独立官吏管理机构或政治实体,因而公有地——公有地完全为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控制、支配、控制、占有和拥有——数量势必较多,官吏阶级拥有的土地势必较多。相反地,“日耳曼人中,没有一个部落是居住在城郭内的,就是个别的住宅也不容许彼此毗连,他们零星散落地逐水泉、草地或树林而居。”[23]63所以,日耳曼人独立的官吏管理机构和政治实体极其弱小,几乎不存在:“公社本身,除了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中和他们为共同目的的联合中以外,完全不存在。”[40]135因此,耕地与草地都分配给每个人,公有地数量较少,主要是不耕种的土地,如森林、河流、猎场、牧场、采樵地等,充其量,不过“是个人财产的补充”[40]132, 以致土地等生产资料能够最大限度地归庶民所有:“最阔气的人与众不同之处就在于另穿一件内衣。”[23]63①

然而,不论如何,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主要讲来,毕竟都归庶民所有,实行生产资料民有制。只不过,希腊罗马所有制是只有少数人——亦即全体公民——拥有土地权利的民有制,是一种不彻底不完全的民有制;而日耳曼所有制则是所有人拥有土地权利的民有制,是一种彻底的完全的民有制。因此,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希腊、罗马和日耳曼虽然实行国王执掌最高权力的专制或君主政体,但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却因生产资料民有制只能垄断政治权力,而不能垄断经济权力:经济权力因民有制而主要归庶民所有。这样一来,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虽然希腊罗马与中国同样实行专制,但二者根本不同:

中国的专制是基于生产资料官有制——王有制是一种极端的官有制——的专制,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不但垄断了政治权力而且垄断了经济权力,进而势必垄断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因而是一种“不服从者不得食”的专制,是一种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垄断的极权主义的专制;相反地,希腊罗马的专制则是基于生产资料民有制的专制,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仅仅垄断政治权力而未能垄断经济权力,从而难以垄断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因而是一种“不服从者亦得食” 的专制,是一种非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垄断的非极权主义专制。

这就是古希腊罗马人们敢于不服从专制者——因为不服从者亦得食——而争得民主与共和之最深刻原因!这就是西方虽然断断续续先后有两千余年专制——克里特-迈锡尼时代和荷马时代以及中世纪——却总能不断被推翻而民主终于普遍实现之最深刻原因!这就是中国自五帝时代以降,五千年来,人们不敢不服从专制者——因为不服从者不得食——而始终未能实现民主之最深刻原

因!那么,造成中西国家制度这一差异——中国官有制的不服从者不得食的极权主义专制与西方民有制的不服从者亦得食的非极权主义专制——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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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曾详尽阐明,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日耳曼人独立的官吏管理实体几乎不存在,公有地数量极少,不过是森林、河流、猎场、牧场、采樵地等,且不能分割而为所有人共同拥有和使用:“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即使从外表来看,公社也只有通过公社成员的每次集会才存在,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包含在他们的亲缘关系、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之中。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因此公社事实上不是像在古代民族那里那样,作为国家,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因为它不是作为城市而存在的。为了使公社具有现实的存在,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必须举行集会,而例如在罗马,除了这些集会之外,公社还存在于城市本身和掌管城市的官吏等等的存在中。诚然,在日耳曼人那里,也有一种不同于单个人的财产的公有地,公社土地或人民土地。这种公有地,是猎场、牧场、采樵地等等……在日耳曼人那里,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在这里,个人土地财产既不表现为同公社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为中介,而是相反,公社只存在于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日耳曼的公社本身,一方面,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是个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但另一方面,这种公社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共同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中,而就公社具有一种特殊的经济存在(表现为共同使用名猎场、牧场等等)而言,它是被每一个个人所有者以个人所有者的身份来使用,而不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像在罗马那样)来使用的。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在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共同财产。”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31-134.

3.有无适于农耕的大河流域:中西国家制度差异之根本原因

原来,如前所述,一方面,五帝时代和夏商周三代以及我国历史上诸多王朝皆建都于黄河流域,黄河流域的土壤极为富饶,但结构疏松,容易造成河水暴涨暴落,遂使中国成为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所谓“治水社会”: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既是中国农业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又是抗洪救灾的唯一途径。

另一方面,五帝时代,专制者及其政府因是唯一能够承担如此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而成为全国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致使全国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形式上是国有制和公有制,实际上却是能够代表国家及其政府的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私有制,是生产资料官有制、王有制。

总而言之,五帝时代所开创的生产资料官有制及其所导致的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直接说来,源于中国是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所谓“治水社会”,源于专制者及其政府是唯一能够承担如此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根本说来,则源于中国拥有适于农耕的黄河、长江等大河流域之幅员辽阔疆域巨大的地理环境。对于中国和印度等东方大国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王有制、国有制最终源于地理环境,马克思恩格斯早有洞见:

“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但是,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庄、省或中央政府的事。”[29]80

古希腊罗马日耳曼的地理环境与中国根本不同。古希腊是典型的城邦国家,堪称小国寡民。因为与中国和印度等拥有大河流域、沃野千里的地理环境相反,古希腊不但没有大河,而且地少山多,海岸曲折,岛屿密布:“山地、海岛和港湾互相隔绝,形成许多小的自然区域,各自独立发展,每一个山间原谷,每一个港口或海岛都可以发展成为一个城邦,也就是一个小的国家。”[43]结果,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诺大的古希腊建立的寡民小国竟然数以百计之多:

“各个希腊城邦,成年男性公民数目大多数在200010000之间。大邦如雅典,在公元前8世纪,只有约10000人,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前 的公元前413年,人口也只是在3500040000之间。各个希腊城邦所拥有的领土面积也十分有限。斯巴达在吞并拉哥尼亚和美塞尼亚之后,是最大的一个城邦,也只是拥有8300平方公里;雅典,包括阿提卡和萨拉米斯(Salamis)在内,只是拥有2800平方公里;其他城邦就更小了,大概面积只是从80平方公里到1300平方公里不等。”[3]533

这样一来,希腊半岛虽然夏旱冬雨,夏季河流溪间多半干枯,因而自古以来就极需要人工灌溉设施,甚至也需要政府对农业灌溉的规划和调控;但是,毫无疑问,古希腊不是“治水社会”,它不需要像治理东方大河流域那样只有政府才能承担的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这种没有大河流域的寡民小国所需要的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显然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农民和庶民们自己,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吏。这就是古希腊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主要所有者是庶民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吏的主要原因。这就是古希腊是生产资料民有制——而不是官有制——的主要原因。

古罗马建立于意大利半岛,地理环境似乎与古希腊相反。因为,一方面,意大利拥有良好的农业条件,境内不但平原众多,如波河平原、伊达拉里亚、拉丁姆和坎佩尼亚平原等,土壤肥沃;而且河流众多,水量丰沛,以波河和第伯河最为重要。另一方面,意大利半岛海岸线平直,缺少古希腊那样的优良港湾,不利于航海业发展。因此,古罗马以农业为主,商业不发达。但是,古罗马不但也是典型的城邦国家,而且王政时代也是小国寡民:

“从罗马建城到公元前5世纪后半叶,罗马实际上就是一个由众多自由小农组成的小部族。当时‘罗马占据近400平方英里的领土,人口肯定不会超过15万,几乎全部散居于乡村,分为17个区或乡村部落。”[42]1

这样一来,古罗马虽因拥有适于农耕的众多平原和河流而走上了以农业为主的发展道路,因而人工灌溉工程比较发达;但是,这种没有大河流域的寡民小国所需要的人工灌溉设施,毕竟与中国和印度等东方国家所需要的那样只有政府才能承担的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根本不同。最早系统阐述这种根本不同者,当推魏特夫。对于前者,他称之为“浇灌农业”;对于后者,他最初称之为“治水农业”,后来又进而称之为“治水社会”“治水文明” :

“虽然我曾确把小规模灌溉的农庄经济(浇灌农业)和牵扯到大规模的和政府管理的灌溉及防洪工程(治水农业)的农庄经济加以区分,但是我逐渐相信,‘治水社会和‘治水文明这些名词,较之传统名词更能恰当表达我们所讨论的制度的特点。”[44]

确实,中国等东方国家的农业可以称之为“治水农业”,这种农业的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只有政府才能承担;相反地,古罗马的农业——更不用说古希腊的农业——可以称之为“浇灌农业”,这种农业的人工灌溉工程的兴建者,主要是农民和庶民们自己,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吏:这就是古罗马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主要所有者是庶民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吏——因而是生产资料民有制而不是官有制——的主要原因。对于这个道理,马克思亦曾有十分透辟的阐述:

“在亚洲,从很古的和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限价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无论在埃及和印度或是在美索不达米亚和波斯以及其他国家,都是利用河水的泛滥来肥田,利用河流的涨水来充注灌溉渠。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和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来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设施靠中央政府办理。”[45]

日耳曼人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亦即公元前一世纪前后——生活的地理环境,与古希腊罗马根本不同。当其时也,日耳曼人刚刚结束半游牧生活而定居下来,堪称是森林居民:森林构成了他们生活最主要的地理环境。食物主要是乳类和家畜,畜群是他们所钟爱的唯一财富。他们不重视农耕,不致力于灌溉,土地绰绰有余以致耕地轮休,谷物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农作物。塔希陀述及日耳曼人地理环境及其经济生活时便这样写道:

“这一塊地面虽然也有着种种不同的形状,但整个说来是一片密树参天、泥泞满地的地区;而靠高卢的一边,雨暴尤严;靠诺利古姆(Noricum)和潘诺尼亚的一边,风势特劲。这一带地方谷物颇丰,而不宜于果树;这儿的禽畜繁殖,但多半不甚肥硕。就是当地的牛类也不如寻常牛类的美观,其额部不够方阔。日耳曼人多以畜群的多寡相夸耀,这乃是他们所钟爱的唯一财富。”[23]57

“大家知道,日耳曼人中,没有一个部落是居住在城郭内的,就是个别的住宅也不容许彼此毗连。他们零星散落了逐水泉、草地或树林而居。他们的村落和我们这种屋舍栉比的村落形式不一样;他们在每座房屋的周围都留着一片空地。”[23]63

“土地的广阔平坦,使他们易于分配。他们每年都耕种新地,但他们的土地还是绰有余裕;因为他们并不致力于种植果园、圈划草场和灌溉菜圃,并不用这些方法来榨取土地的肥沃资源。他们所求于土地者唯有谷物一种;他们甚至也不像我们这样分一年为四季。他们对于冬、春、夏三季的意义都能了解,而且也各赋一个名称;但既没有秋季的名称,也不了解秋季有丰收的意义。” [23]68

凯撒的《高卢战记》谈及日耳曼人经济生活亦如是说:“他们中间没有私有的、划开的土地,也不允许停留在一个地方居住一年以上。他们不大吃粮食,生活大部分都依靠乳类和家畜,特别着重打猎。”[46]79“所有的日耳曼人都不重视农耕。”[46]146“他们对农耕不怎样热心,他们的食物中间,绝大部分是乳、酪和肉类,也没有一个人拥有数量明确、疆界分明的土地,官员和首领们每年都把他们认为大小适当、地点合宜的田地,分配给集居一起的氏族和亲属,一年之后,又强逼他们迁到别处去。对于这种做法,他们列举了许多理由:怕他们养成习惯,从而作战的热情转移到务农上去;怕他们从此孜孜追求大片田地,势力大的会把弱小的逐出自己的田地;怕他们从此为了避寒避暑,热心地大兴土木;还怕他们从此引起爱财之心,因而结党营私,纷争起来。他们的目的是要使普通人看到自己所有的,跟最有势力的人所有的完全相等,感到心满意足。”[46]143

总之,日耳曼人的地理环境可以归结为森林为主和土地绰绰有余:它直接导致日耳曼人依靠乳类和家畜而不重视农耕,不致力于灌溉;最终导致日耳曼人即使有什么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也必定规模很小、无关紧要,因而其兴建者必定是农耕者和庶民们自己,而不是政府及其吏。这就是日耳曼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主要所有者是庶民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吏的根本原因;这就是日耳曼实行所有人都拥有土地权利的完全且彻底的民有制之根本原因;这就是日耳曼人独立的官吏管理机构和政治实体极其弱小、几乎不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日耳曼与古希腊罗马的地理环境虽迥然不同,但最终结果却殊途同归,都导致生产资料民有制(绝大多数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庶民阶级所有);只不过,希腊罗马是只有少数人拥有土地权利的民有制,而日耳曼则是所有人拥有土地权利的民有制罢了。

不但此也!古代日耳曼人所开拓的英法德等西欧世界更是几乎没有什么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西欧农业在古代与东方农业第一大不同点,是没有人工灌溉。当然东方也并非到处都有人工灌溉,不过总是比西欧要多。从地形上看,西欧是一大平原,除阿尔卑斯山、亚平宁山等山脉较高外,其他大部属平原及丘陵地区。海拔很低,大约都在150米以下。而四周又被海洋环绕,气候温暖湿润。各地一年之内温差较小,年雨量大都在750毫米以上,宜于农作物生长。因此这里不像亚洲许多地方寒冷干燥的高原,不需要人工灌溉。欧洲人是中古时期从阿拉伯人那里才知道一些灌溉设施的,后来也只偶然用在菜圃、果园中,大面积农田都靠降雨维持。”[47]

综上可知,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中西国家制度根本差异——中国官有制及其所导致的不服从者不得食的极权主义专制与西方民有制及其所导致的不服从者亦得食的非极权主义专制——直接说来,源于中国是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所谓“治水社会”, 源于专制者及其政府是唯一能够承担如此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而西方则不是“治水社会”,它不需要像治理东方大河流域那样只有政府才能承担的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因而其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主要是农民和庶民们自己,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吏;最终说来,则源于中国拥有而西方国家没有适于农耕的大河流域之幅员辽阔的地理环境。①因此,科罗斯托夫捷夫说:“地理因素在古代文化发生过程中不仅是加速的因素,而且很重要的是决定上古国家政治制度的因素。”[20]96吴泽亦曾如是自问自答:

①如果说中西国家制度根本差异的终极原因是地理环境,这不是地理环境决定论吗?是的。认为各国制度差异之终极原因可能是地理环境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堪称真理。将它当作谬论的观点之主要根据不过在于:地理环境是个不变量而国家制度却是个常变量。这一根据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地理环境”与“地理”、“自然环境”与“自然”根本不同。地理环境、自然环境是与人类直接有关的地理、自然,是地理或自然与人类的关系,依赖人类的活动和生产力等而存在,属于不能独立存在的“关系”范畴,因而随着人类活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对于人类来说,是个“常变量”。相反地,地理、自然是不依赖人类而独立存在的东西,属于“实体”范畴,因而变化极其缓慢,数万年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对于人类来说,可以称之为“不变量”。否定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学者之错误就在于:将地理环境与地理等同起来因而由地理是不变量而断言地理环境是不变量。

“为什么适宜农耕的大河流域全部集中在东方?为什么大规模的原始集约农业和最早的农村公社都出现在东方的大河流域,而东方专制主义政治则出现在整个东方世界?……我们只能在地理环境与农村公社的兴衰的联系中,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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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Five-emperors era, namely the transition period that primitive society to class society,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 in Chinese and western countries system can come down to: Chinas system was the 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 in other words, its land king system and land officer system led to no bread to earn if one disobeyed; instead, western countries system was the non-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 meaning its land ownership was carried out and one could earn his bread even if he disobeyed. Because at that time, China must establish massive water control works and artificial irrigation facilities, namely, the Water-controlSociety. The dictator and its government was the only people who can undertake these huge projects. So the owner of the land was the leader of the country and its government, the king. On the contrary, the western countries were not the Water-controlSociety. The farmers themselves undertook these projects, and the land belongs to them. Ultimately, this fundamental difference derives from the large river basin, which is the particular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for agriculture that China is endowed with.

Key words:water-controlsociety;land king system; land officer system; monopoly; 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

【责任编辑 龚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