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岳
编辑同志:
尽管我们所在公司每月都能按照约定,及时发放工资,但却从未向我们提供过工资单。由于此举导致我们只能知道各自当月的工资总额,无法知道自己工资的扣除、增发情况,也无法了解超产奖、加班费是否发放、发放了多少等详细信息,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司提供,但却一再遭到拒绝,理由是其只是一个小公司,并非什么大企业,没有必要那么讲究,加之如果发放工资单,必然会增加公司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尤其是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可以保证且已经做到不少大家一分钱、不拖欠大家一分钱,故其没必要如此,我们也不应加重公司负担。请问:我们究竟能否索要工资单?
读者:吕荷雯等12人
吕荷雯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们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单。
一方面,向员工提供工资单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其中所指的工资清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资单或工资条,包括工号、员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用、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等,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除你们提到的内容外,还能反映出是否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等,具有明确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的性质。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都有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义务。其立法本意,无疑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即公司同样不能因为不是大企业、会增加人力物力支出、不会少大家一分钱也不会拖欠一分钱等,而拒绝提供,给你们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制造障碍。
同时,工资单还具有证据性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将工资单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故从这一层面上看,公司还侵犯了你们的取证权。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们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来维权。因为《劳动法》第89条规定,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105条也指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