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

2016-03-01 22:34:00罗昌智
厦门理工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海峡两岸大陆知识产权

贺 莹,罗昌智)

(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产业与旅游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4)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

贺 莹,罗昌智)

(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产业与旅游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4)

知识产权所属主管机构差异较大,合作交流平台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偏重不同,缺乏统一的常设知识产权认证合作机构,行政处罚力度不同是阻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主要因素。为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两岸应加强合作意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相关法规,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协调机制,共建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知识产权民间平台,加强人才培养,繁荣两岸版权交易会。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自古以来两岸源远流长,有着共通的语言和文字,随着技术壁垒被打破,两岸经济、科技交流中知识产权贸易激增,两岸经贸关系正处于重要机遇期。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cooperation agreement,IPPCA),为海峡两岸经贸合作、人员往来等拓展了空间,更为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自由化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在新型数字化环境下,华文数字出版服务及其衍生产品在海峡两岸不仅有广阔的市场,而且在产业上有较强互补性,若两岸进行深度合作优势互补,还可以向全球市场扩展,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因此加强两岸数字版权贸易往来和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是两岸经济发展的必然使命,也是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由于数字内容产品复制的边际成本较低,加上两岸数字版权机制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致使知识产权侵权与反侵权的纠纷时常发生,因此,数字时代下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秩序与协调机制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探讨与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两岸学者从不同角度的相关研究认为,两岸只有加强、深化知识产权合作,才能真正推动两岸经济、文化和科技的持续发展与繁荣。但从总体上看,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现状[1]、行政管理职能比较[2]、执法协作机制[3-6]上,对数字时代下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对接的研究着墨甚少。因此,本文以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为核心,在分析阻碍两岸数字版权合作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发展建议,以期能对未来两岸数字版权合作提供参考。

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的往来与现状

台湾从1987年开始就颁布了一系列对大陆出版物的相关法规,放宽对中国大陆图书入境销售的限制,由此,台湾诞生了大批简体字书店。此时的中国大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管理对台湾的版权贸易,还没有颁布著作权法。中国大陆在1978年后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1982年颁布《商标法》;1984年颁布《专利法》;1991年颁布《著作权法》,随后加入《伯恩公约》,后又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后,大陆对台政策开始逐步放开。近年来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两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等,为两岸数字出版产业的合作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2011年,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就获得中国大陆出版总署版权局的认可,成为台湾音像制品著作权的认证机构,台湾地区的出版物及产品获得认证后即可进入大陆市场,认证所需时间缩短到2天。台湾在2000年以后逐步修正台商赴大陆投资的政策,通过采取部分专案核准方式允许台商赴中国大陆投资,海峡两岸的版权贸易由此频繁起来。自2005年起,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每年举办1次,现已成为海峡两岸出版交流的盛会。2010年,台湾电子阅读产业推动联盟积极参与大陆地区制定电子书设备标准的工作。2016年,第十二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在台北世贸中心举行,大陆300多家出版社及相关单位和台湾100多家出版社参展,两岸就电子书产业发展、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制度、数字出版标准研究等展开热烈讨论,业界与学者共同认识到两岸互为市场,应该整合各自资源,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开拓华文市场。

据《2005—2014年中国新闻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公布的信息,2013—2014年,大陆共引进版权18 167项,从台湾引进版权1 215项,其中图书版权数量就有1 100项,占引进台湾版权总量的90.53%;大陆共向台湾地区输出版权1 899项,占大陆全部输出版权的18.26%,其中图书版权为1 714项,占输出台湾版权总量的90.26%[7],可见,目前中国大陆引进和输出的台湾地区的版权都以图书版权为主。

二、阻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要素

(一)所属主管机构差异较大

海峡两岸的知识产权,因分散管理和业务类型众多,存在着所属主管机构众多的情况。就中国大陆而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由不同机构主管,著作权由广电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管,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商标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一状况被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上海市副市长赵雯所关注,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版权、商标、专利的管理职能,分别由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实施,农业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科技部等也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处于分散管理、职能交叉的局面。”[8]知识产权所属机构众多,非常不利于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的话语权的提升。

台湾地区为了完善和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组织构架,于1999年在“经济部”下设智慧财产局以统一管理商标、著作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局、商业秘密保护及行政管理等业务,定期召开“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会”协调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设立“内政部”警政署、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法务部”调查局、“财政部”关税总局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9]。由此可见,两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的设置众多,存在一些差异,但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知识产权管理及执法部门设置更为集中,而大陆则较分散。

(二)合作交流平台尚未完全发挥作用

尽管海峡两岸经贸往来迅速并频繁,但设立知识产权论坛等平台的时间较晚,海峡两岸的交流还未能达到实际所需水平。现有几个交流平台主要以学术探讨为主,企业职员、律师等人员的参与热情还比较小,有些协议和讨论还处在宏观层面上,缺乏具体落到实践层面的实施细则。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大陆地区更偏重行政保护,一般情况主要由工商部门以行政惩罚为主,只有侵害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才被移交公检法部门处以刑事责任。而台湾地区则采取严厉的措施打击和取缔侵权、盗版等活动,侵害情节不论轻重都需担负刑责,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加强案件调查的深度和广度,最终的处分权属于法院。

(四)缺乏统一的常设版权认证合作机构

尽管《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第七条同意设立两岸“执法协处机制”,用以处理两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在第九条的“工作规划”中同意双方分别设置专利、著作权、商标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方案,以推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相关标准的建立[10],但有关“执法协处机制”和“工作组”的具体性质和机构设置等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完善,目前,两个机构发挥的作用甚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纠纷仍不断发生。

(五)行政处罚力度不同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机制目前尚未达成统一,在大陆,知识产权法制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重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可以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打击不法行为、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而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权局”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只能进行调解、鉴定及协助取缔,没有行政查处的权力。

大陆所实施的知识产权双重保护制度,既具有处罚程序简便、处理迅速、结案时间较短等优点,同时又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当地行政机关往往一罚了事,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大。以2015年上半年为例,大陆工商总局共立案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23 995件,涉案金额3.8亿元,但最终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只有126件[11]。相比较而言,台湾方面一直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如早在2007年,台中“地检署”就曾对一名庄姓学生提起违反著作权法的诉讼,原因是该学生非法复印外文原版书籍。该事件轰动了台湾,收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由于两岸缺乏有效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机制,两岸知识产权纠纷和摩擦不断发生,这是两岸知识产权需共同面对的现实。

三、加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

(一)达成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共识

两岸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及执法机关要达成合作共识,通过加强两岸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与执法,维护两岸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只有海峡两岸相关部门共同意识到并愿意为此展开对话协商,海峡两岸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执法协作才能有坚实的基础。 例如,可以建构两岸单一联系窗口与资讯交流平台,共同推动两岸司法合作,严厉打击跨境知识产权犯罪。双方还可以各设一个知识产权协调小组,作为推进双边实质性共建的常设机构,通过建立常态的对话机制,保证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沟通的畅通,以随时了解各自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政策走向。

(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相关法规

台湾制定的《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和《智慧财产局办事细则》,为“智慧财产局”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提供了依据。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及欧、美、日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和相关措施,进一步在立法上制定知识产权行政组织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和“各行政部门联合、地区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

(三)促进两岸企业间积极合作与交流

知识产权作为各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不但是各企业捍卫其知识资产的主要利器,更能帮助企业快速适应市场需求,开发差异化产品和核心技术,保持企业竞争优势。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两岸企业一方面要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对方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此外,也可以通过两岸的行业协会,互通两岸政策与市场信息,加强两岸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遏制企业间恶意仿冒的现象,在行业内形成自律与有序竞争的局面。例如,中国版权协会为了帮助版权企业解决版权纠纷等问题,于2014年与腾讯公司在北京大学举办了首期“版权沙龙”,方便法官与企业法务部门人员进行充分交流,为各会员企业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同时,每年举办的海峡两岸版权保护研讨会,都会讨论两岸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正逐渐成为推动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交流的重要平台。

(四)促进两岸数字版权保护执行统一标准

目前,海峡两岸的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及认定标准都还存在一些差异,致使两岸知识产权的侵权与反侵权的纠纷不断发生,因此,应进一步建立两岸信息联络机制,对数字版权实施一视同仁的保护,展开高效率的联合执法。同时,应加强两岸打击数字版权侵权犯罪行为的经验交流,共同分析研究对策,及时通报大案要案,共同提高保护数字版权的执法效能。

(五)大力发挥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民间平台的积极作用

随着两岸经贸交流合作的日益频繁,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民间平台在促进保护两岸版权权益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例如,“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致力于推动国内与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组织间的信息、教育和实践经验的交流,在促进企业与中央、地方政府及执法部门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台湾地区也可以召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民间座谈会,定期公布双方最新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达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以此来强化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民间平台的作用,进而借助民间平台推动两岸知识产权协调处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六)繁荣两岸版权交易会

海峡两岸可以充分利用福建省版权局在厦门成立的“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降低两岸版权交易成本,加强数字版权的资源整合度,并尝试构建适合两岸数字出版的商业模式。还可以通过组建“两岸知识产权银行”,为知识产权型科技企业建立一个资本市场合作和交易平台,并在该平台上充分集中企业优势,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业务。此外,还要继续做好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适时举办闽台数字出版相关衍生品的专题展会。例如,创立于2010年的中国·福州海峡版权(创意)产业博览交易会,就是版权产业政策先行先试和两岸创意产业务实合作的重要平台,正努力推动着两岸在数字出版服务、数字技术交流、产业投资等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在深化版权产业多元化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七)加强两岸人才培养

海峡两岸应积极整合数字出版教育资源,共同培养数字出版人才。一方面,可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研讨会等方式,为海峡两岸数字出版合作储备人才;另一方面,继续催生更有效率、更有规模、更有力的两岸合作交流平台,为两岸数字出版人才的培养与交流提供最便捷的服务。

四、结语

数字时代,发展创新型经济已是大势所趋,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已经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海峡两岸亟需共同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与保护,以保证两岸人民最根本的共同利益。未来,海峡两岸应加强合作意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相关法规,建立两岸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协调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共建两岸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两岸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两岸知识产权民间平台,共同繁荣两岸版权交易会,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紧密合作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1]孙蕾.闽台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的现状[J].厦门科技,2010(1):11-17.

[2]赖文平.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有关执法协处机制之探讨[J].海峡法学,2011(3):3-17.

[3]林秀芹.海峡两岸商标使用的互认与协调问题研究[J].台湾研究集刊,2012(2):45-55.

[4]曾丽凌.两岸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评析与展望[J].海峡法学,2014(4):25-27.

[5]杨德明.闽台两岸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先行先试[J].海峡科技与产业,2015(1):75-77.

[6]王小龙,李冰.两岸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比较研究[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3):44-47.

[7]赵彦华,张问问.两岸版权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J].出版参考,2015,13:26-28.

[8]新华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再不能“九龙治水”[EB/OL].(2016-03-05)[2016-04-1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3/05/c_128774841.htm.

[9]新华网.两岸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EB/OL].(2010-06-29)[2016-04-10].http://news.xinhuanet.com/2010-06/29/c_12277684.htm.

[10]孙晓燕,赵丽新.解析台湾数字出版产业[J].海峡科技与产业,2015(81):26-35.

[1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网站.工商总局:上半年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1 489件[EB/OL].(2015-08-26)[2016-04-10].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3586/2015/0826/484891/content_484891.htm.

(责任编辑 马 诚)

A Study on Cross-Strait IPR Protection and Cooperation

HE Ying,LUO Changzhi

(School of Cultural Industry & Tourism,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Xiamen 361024,China)

Authorities responsibl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vary cross the Strait that makes IPR cooperation platform not easy to work,focus of concern on IPR protection vary too between the two sides,there are n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lated accreditation organizations recognized by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and penalties against IPR crimes are not imposed on the same criteria.All this forms the main obstacles to cross-stra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cooperation.It is therefore composed that the two sides form substantial cooperation,improv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nd regulations,establish mechanism to coordinate IPR cases,and join efforts in building the platforms for IPR information sharing,digital copyright regulation and certification,and IPR in grass-root trades,and promote IPR professionals and Cross-Strait Copyright Trade Fair.

cross-strait;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and cooperation

2016-03-28

2016-12-28

福建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FJJKCGZ14-026);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FJ2015C216;2014JDZ038)

贺莹(1985-),女,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E-mail:heying205@163.com

D923.4

A

1673-4432(2016)06-0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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