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志英
西藏公安院校教师工作量制度初探
◆魏志英
教师工作量核算制度的制定,要依据国家政策,还要因地制宜。本文从西藏公安院校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工作量核算的特殊性的角度出发,对核算办法的制定的必要性、原则及核算范围等进行了阐述。
西藏公安院校;教师工作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高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而公安院校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教育的承担者,要承担以上“三大职能”的工作以外,还涉及到培养实战能力等工作范围。西藏公安院校作为本地区范围内的唯一的培养预备警官及公安培训基地,除了内地公安院校所承担的任务内容以外,还需承担维稳、“两限一警”、驻村等工作任务,在此情况下,西藏公安院校教师工作范围不同于普通高校,也不同于内地公安院校,其工作量核定制度需进一步探究。
(一)学校管理的要求
教师工作量制度是高校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对教师工作的现实或潜在的价值做出判断的活动,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1]教师工作量的核定,是学校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教师职称评定、聘任、学期或学年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制定核定标准,是制定衡量教师工作的“一把尺子”,这把尺子测量的结果不会因测量者的改变而改变,从而达到“用制度管人”,有效避免“用人管人”。
另一方面,西藏公安院校教师工作繁杂,综合教师、研究员和警官等角色为一体。各项工作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表面上教师都在忙,都觉得自己的工作量大,为工作付出的多。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量考核体系,把大家的工作量化,可以更加明确地看出各自的付出,并根据不同付出得到相应比较合理的回报,有利于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有利于激励教师的工作热情。[2]
(二)全国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
2006年全国事业单位改革启动,至今已有十余年,内地省份绝大多数各级各类学校已经成功转型。2015年西藏自治区启动事业单位改革,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各级各类学校的定岗定编文件均已出台,在定岗定编中,发现同一职位有多名教师竞聘,这就需要一个科学实际、切实可行、客观公正的制度或规定量化几位教师的工作,全面的度量个人劳动的多少。但是,目前正在实行的是在十几年前制定《教师工作量核定制度》,其涵盖范围、折合计算方法等,都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变化;定岗定编首次聘任完成以后,还会涉及到每年的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这也需要把教师繁杂的工作逐条量化,作为聘任高一级职称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核定办法》迫在眉睫。
(一)以人为本
从马克思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到弗洛姆“马克思主义的真谛是人本主义”,到科学发展观“和谐发展、以人为本”,人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不可小觑。把人当人看而不是机器,是马克思主义的真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真谛。
作为个体人,在基本的温饱保证的情况下,还有受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尊重教师的劳动,尽量全面考量教师的工作范围,并站在教师的角度,尽量把各项工作计入量化范围内,是尊重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和完善教师工作量考核制度,把纷繁复杂的工作以量化,是尊重教师劳动的实质的体现。
(二)科学合理
教师工作量制度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一把尺子,这把尺子的刻度和材质是尺子是否精确到预计程度的关键。
首先,全面把握目前国内外高校教师工作量核定的研究情况。主要有两条途径:通过直接联系其他公安院校,了解其他公安院校教师工作量核定制度;在知网、万方、维普等学术数据库中搜索有关文献,获得国内外工作量核定的系统、制度、方法等进行参考。
其次,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西藏公安院校的特殊性,决定了工作范围的特殊而复杂性。西藏公安院校属于公安厅和教育厅共同管理,既要完成公安厅交给的各项任务,同时又要完成教育厅的教书育人的任务,在制定工作量核定中需要多方衡量。
(三)协调一致
教师工作量核定制度属于学校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部分,需要和其他制度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如果两个制度中出现不一致现象,会导致两个制度都无法执行,在此范围内的管理混乱。
纳入工作量的核定范围为课堂教学、考试及相关工作、科研工作、论文指导工作、实验及实训工作、实践工作、双肩挑工作及脱产学习等八项内容。[3]在此介绍课堂教学、实战实训工作、实践工作三项的核算办法。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范围包括:授课、备课、听评课、讲座等。
备课与作业辅导是授课前后延伸的工作任务。没有限制时间,是可调节的时间。为了凸显学校对教师的工作认可,初步建议授课前后准备与作业处理和上课的工作量折算为1:4。
授课环节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中心。大多数学校都以班级容量作为计算工作量的依据。建议50人以内授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工作量;以后每增加10人,每授课一课时工作量增加核算0.1课时。
听评课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学校内听其他老师的讲课,并进行有效的评课,通过集体的交流与讨论,不同学术背景的老师从不同角度进行点评,听课与被听课老师都受益。因此,学校从鼓励教师多听课、多评课的角度,对听课和评课的工作量进行了规定,按实际听评课的课时量计算工作量。
开设讲座是教师学术思想的凝练表达。作为西藏唯一的公安院校,教师是公安专业理论与实践领域权威,同时对培养公安人才和提高学员实战技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学校教师经常在本校或是受邀到一线公安局开设讲座,所作讲座应按课时量计算工作量。
(二)实验及实训工作
公安院校的实验和实训课程较多,尤其是刑事侦查科学技术,不仅要学习理论,还要经常开设痕迹检验、文件检验、足迹检验等课程,每门课程都需要大量的实验,而实验的准备工作程序复杂,需要检查设备的运行、实验药品的齐全等工作,因此,要考虑到实验员和实验课程教师的前后延伸工作量。建议实验员按照实验准备与实验课程按1:1比例核算工作量,实验课程教师按照1:2比例核算。
实战实训课程是公安院校特色课程,枪械、技战术、实战演习等都是必修课。在训练过程中,需要教官团队协作完成,比如枪械训练,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到公安厅提枪,暂时存放到库房,第二天上课前一节课时间就要去仓库提枪,训练结束后还需要存放到仓库。整个任务需要付出很多课外的工作时间,还危险系数大。建议实战实训课程按照每天8课时核算。
(三)实践工作
实践工作是西藏公安院校教师的特色工作,这些工作对于本地区安全维稳至关重要,主要包括:驻村、跟车、执勤、挂职锻炼、组织活动等工作量。建议驻村、挂职锻炼按6学时∕周计算;跟车与执勤按4学时∕天计算;组织活动:教师组织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艺术活动、专项体育比赛、体育训练等第二课堂活动,按实施的时间,每小时计1课时工作量。
任何制度的制定过程,都是从管理角度上更趋于完善的过程,是在不断的权衡利弊的过程,“两害相权取其轻”,尽量让更多的人得到好处。工作量核算制度也是如此,有几点思考抛砖引玉,共同思考。
(一)关于双肩挑人员工作量
在此,笔者把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在学校行政部门工作和各系部负责人都规定为“双肩挑”范围。无论是从历史沿袭还是从教授治校角度,或者从学校工作需要角度,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在行政岗位工作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现象不可能消除也没有必要消除。但是与系部的普通教师相比,这些教师要完成普通教师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外,还需要承担行政工作,与普通教师的周二和周五坐班相比,这些教师每天都按时上下班,遇到紧急文件还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加点[4],因此,这些教师付出了比普通教师更多的劳动,但这些工作如何计算及计算标准,如何既能够尊重双肩挑教师的劳动,又能够让普通教师觉得公平,是有待商榷的一个问题。
(二)关于后期工作量的核算工作
工作量核算工作一般放在系部,系部核算结束后报教务处审核。后期可借助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统计,教务管理人员只需在系统内下载打印即可完成统计工作,人事考核部门也可以通过此系统完成教师的考核工作,财务部门可以根据生成的表格进行奖金结算。
(三)关于工作量核算后的结果运用
工作核算结果涉及到教师的实质性的利益,教师工作量的额度如何定?超额和不足如何奖励或处理?如何达到一个合理的额度让大多数人感觉是公平合理的?这些也是将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夏书娟,浅谈高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现存问题及其解决途径[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08).
[2]庄瑞芳,新时期公安院校教师激励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1,04.
[3]公建华,祝新宇,高校教师工作量浅探[J].吉林教育科学研究,1992(01).
[4]肖勇,徐虹,黄志中,试论高校教师工作量和劳动报酬[J].当代教育论坛,2010(06).
作者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责任编辑: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