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辉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1331)
从比例原则看网络时代新闻自由的保障限度问题
——以记者“刘虎案”为例
王亚辉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1331)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自由,对维护公民在公法领域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属于新闻人,更属于每一个普通公民。但是,新闻人和普通公民在新闻自由的权利行使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2013年,记者刘虎涉嫌诽谤被逮捕的消息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本文以“刘虎案”为例,采用案例分析法,着重探讨网络时代下公民的新闻自由保障限度问题和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边界问题。
新闻自由;比例原则;刘虎案
刘虎是广州《新快报》的一名记者,从2012年开始,他先后在实名微博“记者刘虎”的账号下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论,实名举报了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2013年9月,北京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逮捕刘虎,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刘虎涉嫌诽谤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记者刘虎发布微博的行为是否属于网络诽谤对鉴别网络时代公民新闻自由的保障限度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其中,“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1]而言论、出版自由贯彻到新闻传播活动中称为“新闻自由”。但新闻自由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权利并不是新闻工作者专有的、排他性的权利。魏永征在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中谈道:“言论、出版新闻自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为了保障自己当家做主的地位,防止国家管理者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人们必须亲自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由此可见,新闻自由不仅属于新闻从业人员,更属于普通公民。所以,在我国,每一个公民都有针对公共议题在大众媒介上发声的权利。记者刘虎在新浪微博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在行使普通公民新闻自由的权利。
(二)网络时代下新闻自由的特点
数字和互联网的发展使传统的传播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互联网用户通过各种社交软件进行自我表达、交流信息等,特别是微博的兴起,正改变着人们接收信息和传递信息的方式,这样一个平台,为普通公民新闻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契机。
在微博平台上,个人可以通过独享的账号平台充当媒介的角色来发布自己所拥有的信息,并且获取他人所分享的信息。刘虎作为一名记者,拥有在传统媒体上发声的权利,更拥有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在微博平台上发表自己声音的权利。只不过相对于追求理性公正的传统媒体来说,个人微博更多的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把关人”对言论自由把握的尺度较宽。
(三)新闻人新闻自由与普通公民新闻自由的不同
虽然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发表权”来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但新闻工作者与普通公民还是有区别的。“新闻工作者在媒介上发表的言论、批评、评论等必须符合新闻单位的主旨和要求,遵守中国共产党的宣传纪律和行业规范,比普通公民受到更多的约束。另一方面,新闻记者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接近消息的特权。”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刘虎目前的新浪微博认证身份是“茅台巴拿马造价揭露者、拜耳环境记者获得者、天涯网友最喜爱记者TOP10”。2013年,他供职于广州《新快报》,作为一名职业记者,刘虎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言论比普通公民的言论更有分量,并且无形中还会受到他背后单位《新快报》的影响。微博用户更趋于相信由专业记者发表的言论,与普通公民发表的微博言论相比,他的影响力有着很大差异,所以刘虎在享有话语权的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对自己言论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要有更为清醒的认识。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通常认为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之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在解决新闻自由在何种程度内受到保障的问题时,我们或许可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和。
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措施和方法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指的是有多种可达成行政目标的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在“刘虎案”中,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逮捕刘虎的行为符合适当性原则,却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刘虎在微博实名举报官员的言论尽管存在部分失实的情况,但大多数言论是真实的。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将刘虎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对于刘虎的权益侵害较大,违背了必要性原则。刘虎的举报,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对官员的监督也不等同于对国家秩序的破坏。
新闻自由是普通公民的自由,互联网时代使新闻自由有了更广阔的实现平台。但任何权利都有其行使的边界,新闻自由也不例外。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平衡新闻自由的规制与保护十分重要,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就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思路。从比例原则出发探讨新闻自由的保障限度问题不仅可以促进新闻自由的发展,也可以促进新闻传播伦理法学的健康发展。
[1] 李晶.微博视角下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1(2):34-38.
[2] 靖鸣.微博表达自由: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边界的消解与融合[J].新闻爱好者月刊,2012(8):1-3.
[3] 魏永征.对网上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有益探索——评微博第一案两审判决[J].新闻记者,2011(11):61-64.
[4] 马岭.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J].当代法学,2004(1):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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