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桥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0)
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培育的经验与启示
刘树桥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0)
在发达国家,社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是社会组织培育的重要基础,民主和法治思想是社会组织培育的基本保障,市场经济是社会组织培育的重要前提。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培育的实践对我们的启示有四点:一是政府应当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二是政府扶持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至关重要,三是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应当宽严相济,四是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
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培育
社会组织指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产生的社会群体。发达国家不仅有关于社会组织培育的成熟理论,而且还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总结发达国家在社会组织培育方面的经验①,可以为我国的社会组织培育工作提供借鉴。
(一)社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是社会组织培育的重要基础
西方社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这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基于特定历史条件形成了“古代的私有制形式”[1],“这种所有制形式的生存和进一步发展要以共同体作为保障乃至第一个前提,但它本身又同时决定了这一共同体是其大多数社会成员摆脱畸形人身依附关系的新型共同体”[2]。希腊城邦是这种新型共同体的典型代表,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治性。“希腊人首次真正展示了公民理想和实践的内涵。因为他们把上述抽象思考能力与参与公共生活是人格充分和适当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信念结合了起来”[3]。到了近代,在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的指导下,西方社会形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格局。在西方,社会独立于国家之外,是一个经济的、私人的活动领域,具有相对独立性。
纵观西方社会的发展史,社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为培养社会组织提供了土壤。
(二)民主与法治思想是社会组织培育的基本保障
社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孕育了具有自立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和竞争意识的社会主体。社会主体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势必要求政治民主、法制完备。有学者指出,从终极意义上说,民主与法治就是人类自由自觉、自主自律活动的必然要求[4]40。民主与法治思想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驱动力,民主与法治思想一经确立,就成为社会主体权利的有力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盛行于14世纪到17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以反封建、反神权为宗旨,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更新了人们的观念,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由于文艺复兴运动充分肯定了人的价值,西方社会形成了注重民主与法治、尊重人权的传统。西方各国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民自由结社、自由组织社会团体等多种权利予以保障,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市场经济是社会组织培育的重要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有学者指出,市场有着自身的运行规律,市场主体天然主张自我产权,进而主张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5]。市场的这种自主逻辑确保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充分掌握主动权,从而公众自我管理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当仅靠个人之力无法应对复杂的社会活动时,社会组织就出现了。
可以说,市场经济与社会组织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经济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逐渐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4]22。
(一)英国
英国是社会组织出现最早的国家。在英国,一般将社会组织称为“慈善组织”,这主要是为了强调社会组织的公益性。英国政府担负着推进公民社会建设的使命,因此英国强调社会组织要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要面向整个社会开展工作。
英国把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确定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并为此建立了针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支持体系。英国政府同社会组织签订协议,确定了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原则,英国政府还以政府委托等方式在财政上对社会组织给予支持。另外,英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慈善法。相关法律既规范了社会组织的活动,也为公民对社会组织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提供了依据,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英国社会组织财务方面的信息都是公开的,既方便了公民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也对社会组织构成约束。
(二)美国
美国社会组织众多,这主要是源于美国的文化传统,美国人习惯于采取自愿合作的方式解决问题。美国的社会组织无处不在,并且具有国际化、标准化、营利化等特点。对于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美国政府的控制相对严格。
在美国,政府最初对社会组织采取压制的态度,后来改为采取扶持的态度,最终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起合作关系。美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方式作出规定,对社会组织实行严格管理。在美国,社会组织的登记不是强制性的,社会组织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要登记,但不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美国的民间组织一旦通过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就可以获得政府的资助。
美国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组织予以扶持。另外,如果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则可以通过申请获得项目资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激发社会组织的自主创新精神,美国政府给予社会组织的资金数量有所减少,政府与社会组织最终建立起一种近乎平等的关系。
在美国,针对社会组织建立的监管机制比较完善,政府监管、同业组织监管、社会监管、新闻媒体监管协同作用,确保了社会组织行为规范。
(三)德国
德国是社会组织比较发达的国家,德国的社会组织分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互益性社会组织两大类。
德国并未规定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要进行登记。登记主要是为了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进行认定,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国家也不禁止它们存在。
德国政府将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协作关系。在德国,政府充分尊重社会组织发展的权利,并出台相关法律来保障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德国政府对社会组织扶持的力度很大,德国政府赋予社会组织社会服务优先权(如政府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在社会服务提供领域享有优先权),同时限制商业组织进入某些特定的服务领域。
(四)日本
日本是亚洲的发达国家之一,通过向其他国家学习,其社会组织从萌芽到发展壮大,最终成为社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6]。
日本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其社会组织具有明显地域特色。日本社会组织的产生是日本政府推动的结果,日本的社会组织产生于明治维新时期,由天皇倡导并捐款建立,此时民间力量的参与明显不足。此后,日本军国主义盛行,社会组织也变成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二战后,日本的社会组织进入全面发展时期,政府为了实现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起初,日本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在1995年发生的阪神大地震及1997年发生的俄罗斯油轮“纳霍德卡”号原油泄漏事件的救援中,志愿者扮演了重要角色,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引起了日本政府的关注。1998年3月19日,日本政府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该法律的通过为日本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后来,日本政府又多次对该法律进行修改。
日本社会组织官办或官助的色彩比较浓厚,对政府的依赖性也比较强[6]。在日本,有相当多的社会组织是由政府出面组建的,大多数社会组织的经费都由政府提供。目前,日本社会组织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综合化、全球化的趋势,日本社会组织的工作重点正在由开展物质救济向提升人们的素质、能力转变。
(五)新加坡
新加坡与我国有着相似的文化背景。新加坡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成长,鼓励公民社会发展,努力在保持社会稳定和满足公众期望之间寻找平衡点。新加坡政府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组建了半官方社会组织。随着新加坡社会的变革,民间社会组织大量出现。
新加坡的社会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得到发展。新加坡规定社会组织实行强制注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比较严格。由于政府严禁社会组织从事政治活动,新加坡的社会组织多为志愿性组织,其参与的主要是生态保护、妇女权益维护之类的活动。新加坡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也给予了支持,比如,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经费,或者将一部分项目交由社会组织承办等。
(一)政府应当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很强,它们一般都有独立的运行机制,但是,只有与政府合作,社会组织才能得到发展和壮大。德国政府与德国六大协会之间的合作,以及美国政府与美国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都证明了这一点。政府和社会组织在组织特点、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合作就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政府可以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保障、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则可以为政府提供服务。
(二)政府扶持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至关重要
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4个,分别是民间捐赠、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和外国援助[7]。相对而言,政府补贴是发达国家社会组织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政府补贴的方式主要包括由政府直接向社会组织拨付工作经费,以及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 社会组织成立之初,国家应当给予扶持,因为此时社会组织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资金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当社会组织发育成熟之后,其资金来源就应当逐渐趋于多元化。
(三)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应当宽严相济
发达国家一般都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予以支持。有些国家尽管曾经对社会组织有过限制,但最终还是决定通过出台宽松的政策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如日本政府起初对社会组织采取限制政策,但后来通过立法简化了社会组织的登记手续、扩大了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西方国家倾向于采取严格措施进行监管。例如,美国建立了完善的监管机制,针对社会组织既有政府监管,也有同业组织监管,还有社会监管、新闻媒体监管等,政府主要通过过程控制对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英国主要通过慈善管理委员会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监管。
(四)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
如果没有完善的运行机制,社会组织的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都制定了自己的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还比较注重使运作机制公开、透明,以此保证其运行的规范性。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注重内部管理,并努力确保活动内容及收支情况公开、透明,以此获得政府和民众的认同。
注释:
①笔者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为例介绍发达国家在社会组织培育方面的经验。英国是社会组织建立最早的国家,美国是社会组织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德国是大陆法系中建立了发达社会组织的国家,日本是亚洲的发达国家之一且其社会组织的发展比较典型,新加坡与我国有着相似的文化背景。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74.
[2]菅从进,宗培.西方古典市民社会论要[J].广西社会科学,2004(6):149-153.
[3]梁莹.价值、价值中立与公民文化的成长叙事[J].人文杂志,2012(2):167-173.
[4]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李劲.公民社会与社会层级结构重塑[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2:132.
[6]周强.日本非营利组织发展简史[J].学会,2007(3):13-17.
[7]周批改,周亚平.国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及启示[J].东南学术,2004(1):91-95.
【责任编辑王素】
2016-07-08
刘树桥(1968—),男,河北河间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宪政理论、人民调解理论。
C936
A
2095-7726(2016)10-00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