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婷
(重庆大学,重庆 401331)
众媒时代下网络谣言的法治思考
刘志婷
(重庆大学,重庆401331)
郭美美事件、自来水里的避孕药、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中国政府花2亿元赔偿“7·23动车事故”外籍旅客……一段时间以来,“秦火火”、“立二拆四”、薛蛮子等网络“大v”编造的谣言铺天盖地,经过一些不负责任、不予把关的媒体推波助澜,使此类事件不断升温发酵,成为当时社会舆论的核心。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敲诈勒索,竟也成了这些“大V”“发财致富”的“捷径”。公众媒介素养的良莠不齐,不明真相的大众有时也会成为这些网络谣言的“助推者”,引导错误舆论,激化社会矛盾。政府要警惕网络谣言,以法制、理性的态度对其进行管制,同时需考虑“真实恶意”原则,保持个人、组织、政府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平衡。
网络谣言;寻衅滋事罪;“真实恶意”原则;寒蝉效应
众媒时代的大背景下,新媒体日益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在传播速度和发布信息自由度上的优势,正不断地挑战传统媒体的舆论影响力。
中国社科院在2011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中指出,“在网络媒体越来越发达的‘大众麦克风’时代,公众的话语权实现了普及,社会各阶层都已经习惯在网络上‘喊话’,表达个人观点。一些社会事件一旦在网上曝光,网络舆论就成为事件发展的最重要推手”。
更多的社会群体登上网络舆论平台,利用新媒体积极地以主体意识参与到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对政府的公共治理审视和监督的同时,网络也成了一些人创造噱头吸引关注的工具。各种网络谣言层出不穷,轻则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个体权利,重则造成社会恐慌,危害国家安全。
以秦火火为例,2011年“7·23动车事故”发生后,其于2011年8月20日发表微博:“@中国秦火火:刚得到消息,铁道部已向动车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茜茜协议赔偿30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接近2亿)。据悉,这是铁道部参照欧洲法律中有关人身意外伤害条款后,不得不同意此赔偿协议。若此赔偿协议属实,将开创中国对外个人意外最高赔偿纪录。”在之后不断地制造谣言,煽动公众情绪,矛头直指我国高铁及铁道部,该条传播虚假信息的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超3300条。其“谣言”还涉及雷锋以及被官方媒体指称为“爱国学者”的司马南、孔庆东等人,捏造损害杨澜、张海迪、罗援等人的名誉。
该案中,检方指控:“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在网络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散布在网络上,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属于犯罪,对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认定问题等进行了明示。将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纳入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范畴。“秦火火”案也由此成为网络寻衅滋事罪的第一案。
通过扩充司法解释和参考相关判例,寻衅滋事罪这一传统罪名向网络空间延伸,弥补了当前法律在惩治网络谣言方面的漏洞。然而,其具有这种“口袋法律”的特征,也容易使其在实践中产生偏差,最终导致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自由表达权受到实质上的损害。
制裁网络谣言方面,我国除了上述提到的《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传统法律外,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刑法扩充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使其能将网络上的谣言一网打尽,但也更容易导致公权力滥用,打破刑法原有的规范性与平衡性,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偏差。
(一)忽视网络谣言的积极作用
通常提及网络谣言,不由得就将其定性为社会的“毒瘤”,但会忽略一点,从性质上来讲,网络谣言其实有真也有假。假的谣言会带来许多负面、恶劣的影响,而真的“谣言”则是对被遮蔽事实的一种揭露,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有积极的作用。谣言未必就代表虚假、捏造或居心叵测,我国社会参与不够健全,公众关心的议题信息公开得不够及时、透明,不得不承认,“谣言”也是大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个人、组织、政府进行审视、监督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公民享有充分言论自由权的一种证明。
(二)导致“寒蝉效应”
民主社会是一个多元、开放的社会,需要“不一样的声音”,由于有这些或温柔或冒犯或中肯或讽刺性的批评和建议,政府、社会方能发展和建设得更好。扩充法律解释在给予行政、执法、司法部门更多能动性的同时,却容易造成一种不良倾向,一些权力部门动辄将某些言论打上谣言的标签,指其意图为煽动社会不满,并动用公权力以此治罪。对于谣言本身来说,只能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行为,过度治罪不仅违反了比例原则,不宽容、闭塞的行为更会使谣言满天飞,透支政府公信力。打击谣言不是报复行动,言论只有在散布恐怖信息、煽动叛乱、反抗等行为并构成“明显且现实的危险”时,才构成犯罪,过度压制只会导致“寒蝉效应”,公民敢怒不敢言,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不利于社会、民主的长远发展。
(三)缺乏确立“实际恶意”原则
近来,毒疫苗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西安一位妈妈在某微信群看到有关问题疫苗流向西安多个接种点的不实消息后,发送到百余人的QQ群中,成了谣言的散布者,因此被警方拘留5日。
据警方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学专家陈碧曾在之前的采访中提到过,“对谣言不加管制是危险的,但对谣言的过度打击,却是更加危险的,对于网络谣言的界定同样如此”。
以上述案例为例,被拘留的谣言散布者并不是最初的谣言编造者,而是一位网络中介者和参与者,没有恶意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出于对孩子的关心,在不知道信息真假的情况下,将谣言散布到人多的群里以提醒其他家长注意。从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在治理网络谣言,特别是对造谣者、传谣者进行行政和司法处罚时,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可以借鉴美国法院在一系列新闻诽谤诉讼案中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大法官布伦南提出了“实际恶意”原则,即对于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报道错误,控告者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媒体明知故犯或严重失职,否则不能算是诽谤。该原则的提出,能够从制度上保障国民言论权利与舆论监督。我国在相关的行政、司法过程中,也应加以考虑“实际恶意”原则,以实现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
众媒时代下,人人皆可为媒体,以用户为核心的社交化传播成了一种常态。这种传播方式为公民表达个人观点、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途径,却也为谣言滋生提供了土壤。谣言超过一定程度会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以致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
打击网络谣言势在必行,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具有充实的法律依据。本文以“秦火火”案为例,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谣言定罪量刑的合理性。通过扩充刑法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诽谤罪等传统罪名向网络空间延伸,弥补了当前法律在惩治网络谣言方面的漏洞,对平衡惩治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然而,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我国仍存在不足。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首次为网络谣言治理实行了法律规定,并在之后不断完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传统法律中关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法令法规。然而目前我国在网络监管层面的立法工作依然远远落后于我国复杂的现实情况,网络监管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以上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一定的偏差,易导致错误认识谣言和公权力的滥用。过度、错误治理谣言,只会让群众噤若寒蝉。同时以最近发生的问题疫苗事件中一位西安妈妈在无知的情况下传谣被拘留的案例,分析我国在执行司法、行政行为时,应加以考虑“实际恶意”原则,由此保障对当事人进行的责罚应在合理、合法的尺度之下,尽力实现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平衡。
打击谣言虽是有效之举,但从根本上来说,首先,政府部门应当坚持信息透明原则,积极主动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虚心接受大众的监督和批评;其次,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公众有了理性的思考和明辨是非的能力,网络谣言自然也没了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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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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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6)09-0086-02
刘志婷(1995—),女,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新闻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