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思考
——以湘电集团为例

2016-03-01 07:51:33田谷丰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6年11期
关键词:流转税所得税筹划

田谷丰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财务部 湖南 湘潭)

企业税收筹划思考
——以湘电集团为例

田谷丰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财务部 湖南 湘潭)

合理的税收筹划,能降低企业一定的税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本文针对湘电集团流转税、所得税等所占比重较大的税进行了一些税收筹划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促进公司发展。

税收筹划;流转税;所得税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控制制度比较完善,财务会计活动受到省国资委的监督,每月能按时足额交纳国税、地税的各项税金,和税务部门的关系相处也十分融洽。虽然湘电集团的利润为亏损,但是增值税、营业税等各项税种有12项,各项税金加起来有5.95亿元之多(因涉及财务数据的保密性,故以2013年为例)。湘电集团为国家的税收做了积极贡献,从税务成本的角度看,在合法纳税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能适当降低一定的税务成本,让税收筹划精益化,非常有必要。现对所占比重较大的一些税种做进一步分析。

一、流转税分析

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根据2013年湘电集团公司流转税纳税情况综合分析,增值税的分布主要分布在股份公司、湘电重装、物贸公司、集团本部、湘电新能源;营业税主要分布在集团本部、湘电置业、湘电新能源、九州公司;城建税主要分布在股份公司、湘电重装、集团本部、湘电置业;教育费附加主要分布在股份公司、湘电重装、集团本部、湘电置业。这与每个单位的收入和主营业务有关,比如湘电置业增值税为0,因为湘电置业的主营业务是房地产,不需缴纳增值税。九州公司的增值税为0,同样也是因为主营业务不需缴纳增值税的缘故。对于流转税来说,只有减少集团内部各单位纳税环节、缩小税基、滞延纳税期等目标出发,着眼于集团整体生产经营的发展,才能取得总体收益最大,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措施。

(1)减少内部纳税环节。不能为某项较低层次的管理需要而增加一次劳务提供或商品转移,添一道无谓的纳税过程,人为地增加税负。比如,为增加集团整体收入而让商品在集团各分子公司之间增加几道流转,换句话说就是股份公司的商品卖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商品卖给股份公司。这样虽然收入是上去了,但是随着流转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跟着上去了,集团整体税负就会增加。

(2)准确判断各项业务性质。由于集团经营的多元化,往往会因不同税率的收入额核算不清晰,造成从高适用税率或错用高税率的情况发生,因此各单位应准确判断各项业务性质,合理地降低适用税率,减少无用的纳税支出。以营业税为主,兼营增值税业务的企业集团,应准确划分增值税应税项目范围,使进项税最大范围地得到抵扣。比如新能源公司的营业税是410.40万元,增值税是299.99万元;集团本部的营业税是791.10万元,增值税是433.97万元;就要准确划分增值税应税项目范围,尽量以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成本,使进项税最大范围地得到抵扣。

(3)争取缓交税款。集团公司2013年的流转税额是40669.17万元,平均每月就是3389.10万元。如此大的一笔资金,如果能够经过集团的整体筹划,对于资金流动比较困难的月份,或者经过和税务局沟通后,在税务局税源比较充裕的月份,适时争取缓交税款政策,无疑比到银行争取短期贷款要容易,而且没有利息支出,能够实现效益最大化,这项措施非常具有可行性。例如集团公司本部就有2013年11月和12月两个月的税款559万元争取了延迟缴纳。这比到银行争取短期贷款要容易,并且不用支付利息。

二、所得税分析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2013年湘电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情况分析,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主要分布在股份公司、集团本部、湘电新能源公司、湘电置业;个人所得税同样主要分布在股份公司、集团本部、湘电新能源公司、湘电置业。企业所得税分布不均匀,海诺电梯仅有0.59万元,设备公司、特变电公司、九州公司均为0。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筹资投资的各个方面,纳税调整事项多,可进行筹划的空间大,也是个难点,从减少纳税调增项目、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缩小税基和滞延纳税期目标出发,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措施。

(1)集团机构模式及所属单位设置。主要应考虑组织形式、经营地点及所属行业的选择,做好盈利预测,关注相关的减免税等优惠税法条款。对于盈利和亏损数额较大的所属单位,尽量设成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使合并抵减后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小。目前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有微特公司、动能公司、电镀公司、电线电缆、修造公司、电气职院。这些公司每月都是把税务报表上交到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合并报税,如果能增加一个利润是亏损的分公司,那么合并报税后就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2)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公司对外投资本身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小,但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对所得税影响程度很高。被投资企业是否享受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分回利润法定完税税率,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补税额高低,这些都需要在投资之初充分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等政策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集团公司 2013年汇算清缴时就申请了3547.91万元投资收益做纳税所得额调减。

(3)滞延纳税期。企业所得税的滞延纳税期,除缓期交税这一政策的运用外,还包含因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而产生的递延税款的再抵扣因素。滞延纳税期的好处和上面流转税里所讲的一致,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三、其他税种

对于金额较小的其他税种,根据以往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有以下一些建议、措施。

(1)动能公司的一台丰田小轿车,车牌照号码为湘CA3132,排量2.5升,连续几年汽车年检通不过。原因是保险合同上显示未缴车船使用税,实际上这台车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已经直接支付给了税务局,没有支付给保险公司,故保险合同上显示的是未缴车船使用税,到车管所年检就无法通过。只能由集团公司打证明到税务局盖章,复印相关的银行付款凭证,证明已缴纳了车船使用税,年检才通过,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针对这种情况,资财管理部多次与税务局沟通反映情况,争取解决的办法。最后决定从2014年起车船使用税一律由保险公司直接代扣,不用交给税务局。这样就不会出现车辆年检的时候由于未缴车船使用税而通不过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和保险公司下年续保。

(2)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之间存在代其他无关联单位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环节可能无任何交易活动,会计处理上借记:应收票据,贷记:其他应收款。这种交易活动存在极大的涉税风险。代其他无关联单位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并非基于交易活动,公司所承担的贴现息完全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依法不能税前扣除,如果被查出来做纳税调整,将导致集团整体税前扣除减少。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国家《票据法》规定的,存在法律风险。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应当遵循以商业交易为前提。可以通过集团内多重交易实现,比如无关联交易的单位与集团内其他单位有交易活动,则可以通过与集团内其他单位背书贴现,通过两次交易活动贴现。而因交易而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所发生的贴现息支出,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

1.冯程程.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中国商论,2016(26).

2.朱华芳.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现状及对策探析.中国集体经济,2015(15).

(责任编辑: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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