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末
第五回 程师孟敢作敢当
提到宋代的法治,大家肯定会想起包公。其实,宋代不仅仅有一个包公,还有一大批具有法治精神的官吏,更重要的是有一整套良好的法治制度。
宋代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之高,大大超过了后人的想象,在当时整个世界都居于领先水平。
首先,宋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中央一级,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分“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左断刑”负责详断天下疑案,“右治狱”负责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刑案及诏狱。刑部则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分左右二厅,左厅负责复核狱刑,右厅负责官员的行政处分。此外,京师还设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接受士民向皇帝申诉的诉状,为老百姓向皇上喊冤留了一条绿色通道。
在地方,路一级的大监察区设置有提点刑狱司,相当于中央派驻地方的高级巡回法院。提刑司负责审核州府上报的刑案,对没有疑难的死刑案拥有终审权与核准权,但疑案则须奏报大理寺复审。提刑司也有权力组织临时法庭,开庭审理州法院的上诉刑案。
宋代最发达的司法机构设置在州府一级。人口最多、府事繁剧的开封府,至少设有使院、府院、左右厅、左右军巡院六个法院;诸州一般置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每一个法院都配置若干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他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
宋代的县一级不设专门的法院,由行政长官——知县及其佐官兼领司法。不过县衙门只有权限判决词讼(民事诉讼)及杖刑以下的轻微刑案。而且,即使是县,也设有专职的法吏,一是推吏,一是编录司。这两个专业化的法吏,不得兼理他务,待遇也较为优厚。
正是在这样一种良好的体制之下,涌现出一大批出色的法治人才,他们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自己闪光的足印。
张逸,宋仁宗时代的开封知府、益州知州。为人机智干练,踏实内敛。当时,华阳县有个养马驾车的小头目杀了人,嫁祸于路边的行人。县上的官员接受了他的贿赂,未详查案情就判了路人死刑,更为可恶的是,还让他来看守蒙冤的死刑犯。知州张逸到县里查访,在狱中观察了一会儿,说:“这个囚犯的表情看着很冤枉,他旁边的那个看守却神色慌张,莫非真正的凶手是这个看守?”蒙冤的囚犯听了知州这话,才敢大声喊冤,而那个看守再不敢隐瞒,很快低头认罪。
张逸立即下令就地正法。
蜀地的人听说了这件事,都称赞张知州是神人。
程师孟,宋仁、英、神三朝老臣。他以除暴安良为己任,敢作敢当。程师孟主持夔州政法工作时,发现这个地方没有应急的粮食储备库,便建议建一个备用粮仓。当时恰逢灾荒年份,备用粮仓的粮食全部拿出也不够赈济灾民,师孟便擅自发令动用其他仓库的粮食,也不上报请示。当地官吏害怕,提醒他不能这么干。程师孟却气哼哼地说道:“等到上报请示批准再去办,挨饿的百姓早就死了!”最终在他的支持下,粮食都及时发给了灾民。
第六回 韩晋卿持节较真
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宋朝的法律明确规定:州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得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提刑司如果发出批示干预州县法院的司法审判,州县法院可以不理睬,一概依照法律办事;干涉下级独立审判的上级法司,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案件,不受宰相与君主的干预。而且,一名有抱负的宋朝法官,也会自觉地追求司法独立性,拒绝外界的影响。
这里就不得不提韩晋卿了。
韩晋卿字伯修,安丘人。先后任平城令、应天府通判、同州知府和寿州知府。在职时明审决断,干练有政绩。后升任刑部郎中,入为大理寺卿。一日,他受宋神宗委派,前往宁州按治狱事。依照惯例,韩晋卿赴任之前应当入对,即入宫面圣,请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韩晋卿拒不入对,说道:“我奉命办案,以法律为准,国法摆在那里,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见了,免得干扰了司法。”说完,韩晋卿便走马上任去了,时人也不觉得韩晋卿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韩晋卿正直敢言,刚正不阿,甚为神宗称许,疑难案件多令其决断。
有一年开封城发生了一起案件:一个少年提着鸟笼在市场上卖弄,其朋友向他要,他不给。那个朋友仗着两人挺熟,一把抢了过去。少年从后面追上,一刀将朋友刺死。
案发后,开封知府判决少年犯“故杀”罪,应处斩刑。时王安石正以“知制诰”官衔负责纠察京城司法工作,对这一判决予以批驳:“按照法律公然抢夺、暗中窃取都是‘盗,这人公然抢了鸟笼,就是‘盗;追上去杀了,那就是法律上的‘捕盗而盗拒捕斗杀,杀之无罪。”为此,他弹劾开封知府犯有裁判错误的“失入罪”。开封知府不服,请求大理寺复审。复审时,大理寺卿韩晋卿跟王安石当堂辩论。韩晋卿尽管知道王安石深得神宗宠信,仍然坚持此案系“故杀”,少年应判绞刑。王安石号称铁嘴钢牙,却始终驳不倒韩晋卿,未能更改判决结果。
熙宁元年(1068),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登州阿云案,再次把韩晋卿与王安石推进舆论的漩涡。
当时登州有一个叫阿云的女子,在母亲去世、丧服未满时嫁到韦家。韦姓新郎面貌丑陋,阿云很讨厌。一日晚上夫妻争吵,阿云趁新郎睡熟,拿刀猛砍,因力气小没能砍死。当官府来询问时,阿云主动坦白罪行。登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属于谋杀已伤而自首,应该按照“故杀伤人罪”减刑两等;大理寺认为本案属于谋杀亲夫的“恶逆”重罪。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有未遂、自首情节,仍然要处死刑,但考虑到阿云是“违律为婚”,并非正式夫妻,所以请求皇帝特赦,免于死刑。王安石支持许遵的观点,王安石的政敌司马光、吕公著等支持大理寺意见,双方激烈争辩达一年之久。韩晋卿则依法论法,维护法律尊严,不参与由此案派生出的政治纠纷。尽管最后神宗皇帝按照王安石意见裁决了这个案子,但仍然信任韩晋卿,继续把各种重大疑难案件交付他处理。
这一系列敢于较真、敢于顶上的事件,使韩晋卿成为响当当的法律硬汉,也成为宋代法治精神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