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阳光权”这类个案拓展法治的天空

2016-02-29 11:59
作文与考试·高中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陈先生高楼国资

“南京第一高楼”被诉侵犯邻居日照权,法院一审判赔10万元

2015年11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一起“日照权”诉讼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简称南京国资绿地)一次性补偿原告陈先生10万元。

2004年,陈先生为父母买了一处住宅,“我们是冲着它的采光才买的,现在全变了”!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2010年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因妨碍周边居民家的采光,引发了一些纠纷,其中就包括陈家。2010年,陈先生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后因故撤诉。此后,陈先生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并于今年5月再次提起诉讼,依法讨要“日照权”并索赔10万元。

采光权、日照权实际上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相邻权的一部分。很多学者甚至认为阳光权不只是财产权,而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还包括了生活的安适、宁静。但在城市建设、高楼迭起的现实背景下,对住户的阳光权诉求却始终缺乏应有的重视,对于“阳光权”的侵犯,反倒成了家常便饭。

此案审理中,法院认为,根据南京规划部门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成后,原告居住的203室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低于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中“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故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主张。主审法官武加庆表示,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更要保护!

●媒体评点:陈先生维权的胜利,具有警示与标本意义:一方面,对于低层住宅居民来说,其他楼房挡了自家的阳光,我们是有权讨要采光权的;另一方面,对相关建设方来说楼房并非想建就建,想建多高就建多高,要充分考虑相关影响,尊重相邻住宅的采光权等。(《燕赵晚报》)

◎话题拓展:尊重公众的“日照权”;以人为本;公民权益;城市规划;城市与生态……

(资料来源:澎湃新闻、《长江日报》《燕赵晚报》等)

编辑/华放 关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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