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龙
论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郭龙
摘要: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在现实情况下也显得非常紧迫。在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加强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司法公正以司法独立为前提,而司法独立却难以避免公权力的滥用。司法权本身需要监督,这样才能防止司法腐败并最终促进公正司法。因此,媒体在促进司法公正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对媒体介入司法持宽容态度是世界主流发展趋势。我国当务之急是加强对媒体报道司法的保障与规范,以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促进机制
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要求,其标准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司法不公的现象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典型的如念斌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有哲人曾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司法等于污染了水源,它破坏的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本身,其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危及到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公正司法的要求,这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强调的,但如何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媒体在促进司法公正当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本文就此做一分析。
一、西方国家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模式
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西方主要法治国家采用的模式均不相同。美国采用的是不限制媒体的司法自我约束模式,美国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对媒体报道司法曾予以事前限制和事后惩罚,但是仅十年之后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美国通过判例确认司法对媒体予以事前限制违反宪法,从而确立了不限制媒体报道而司法需要自我约束的模式。在司法不限制媒体报道的过程中,司法通过程序的自律和程序的无效两种机制来实现自我约束,这种做法使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两种价值达到了最佳的平衡,而不是通过牺牲一种利益来保护另一种利益。*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时代法学》2010年第1期。英国在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上,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的方式。法院不但可以对某些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而且还可以发布命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防止媒体报道对司法造成一定的影响。*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一个比较法制上的观察与分析》,《台大法学论丛》 2000年第3期。1981年英国《禁止藐视法庭法》第4节第2款规定:关于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任何其他处于未决或迫近状态下的诉讼程序,当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对相关司法程序造成损害的时候,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之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第11节规定:法院进行诉讼期间,在法院(其有权力这样做)要求对相关人员的姓名或其他事项予以保密的任何场合下,只要法院认为它这样做是必要的,就可以发出指令,要求禁止对与相关诉讼有关的姓名或事项予以公开。*[英] 萨利.斯皮尔伯利:《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354页。由于英美实行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成员多为普通老百姓,所以媒体的激情报道对陪审团成员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国家适度限制媒体的作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理解的。在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情况就有很大的不同。这些国家的法官都由职业法律精英人士组成,受媒体的影响比英美国家要小得多,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对媒体报道司法多采取了比较宽松的作法,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近乎放任自流,司法向媒体采取全面开放的模式。如德国巴登邦新闻法第4条规定:邦任何机构都有提供新闻机构的代表(一般是新闻记者)相关资讯,满足其履行公共任务所需资讯的义务。*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一个比较法制上的观察与分析》,《台大法学论丛》 2000年第3期。可以看出,与英国和美国相比,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对媒体报道的态度有两个特点:一是不会向媒体发布禁止报道或者推迟报道的命令,禁止媒体报道诉讼中的内容;二是不会像英美那样,对违背法庭命令而妨害公正司法的行为以藐视法庭罪进行处罚。*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时代法学》2010年第1期。
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对媒体报道司法采取更加宽松的态度,除大陆法系不实行陪审团制度外,还因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不能造法,自由裁量权比较小,因此法官受到媒体的影响也比较小。未来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将走向相互开放,整体上将朝着接近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发展,即司法对媒体并不进行限制,司法尽量向媒体开放,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采取放任主义的态度。这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也是自媒体时代无法改变的既成事实。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我国的司法队伍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我国判案法官也无立法权,因此媒体对我国司法活动的影响不会太大。此外,我国的政治体制框架中重权力的集中,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表现在司法权力方面就是强调司法独立者多,强调对司法权制约者少,这也是我国若干年来冤假错案多发的重要原因。譬如,国外有严格的法官惩戒制度,英国有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的独立的纠正冤假错案的专门机构,可这些制度在我国都是没有的。既然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中存在着对司法权进行有效制约不足的缺陷,我们更应该强调媒体对司法权的制约,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规则模式上,我国应当采纳大陆法国家模式,以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
二、媒体监督参与司法公正的二重效应
媒体监督介入司法,既有正面的积极作用,也可能存在负面的消极影响。正因为其存在两面性,学者们在关于媒体监督介入司法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长期以来,我国学者有一种观点认为媒体不应该干预司法,主要理由在于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媒体界人士并没有受过严格的法律专业训练,且并未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当中去,其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均不如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而在判决尚未做出时却已对结果做出了预判,或者当已有判决结果时却对判决结果做出了质疑的报道,这不但会影响司法独立,而且势必给法官判案也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容易形成所谓的媒体审判。论者因此对媒体介入司法持否定性态度。*何锡华、薛专:《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www.dffy.com。另一种观点认为媒体只要符合新闻自由的一般规范,即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客观的报道和评论。*陈国利、张卫斌:《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当代传播》2005年第3期。法院的判决如果受媒体的影响而发生偏颇,责任应在法院而非媒体,因为司法的公正性要求法官按照正常司法程序独立理性地审理案件,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如果媒体报道导致法官不能判断或者能够判断却不能坚持正确的立场,进而导致司法不公,这不能归罪于媒体。因为司法公正的决定性因素是法庭或法官,而不是媒体。*刘志:《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性探析》,《青年记者》2006第20期。
司法公正以司法独立做为必要条件,但司法独立并不能杜绝司法不公。媒体监督固然有时会对法官的判断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司法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但媒体监督在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却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页。司法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自不能例外。所以独立的司法权力依然有趋向腐败的可能,司法独立并不能同放弃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划等号,独立的司法权力依然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从实践来看,已经发生的相当多的冤假错案,其铸错原因也不在于外界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而是因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内部的原因造成的。可见司法独立并不能必然保证司法公正,而法律活动必须以放弃一部分独立才能获得更好的独立性。*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页。对此,我国也有学者明确指出,当前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存在于司法机关内部,司法独立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并非只有正面意义,在一定条件下,它也会助长司法腐败。*唐忠民:《司法独立不能真正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探索》2003第1期。当然,司法独立也有其积极意义,它能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在不受外界干扰地情况下只以法律和事实本身作为裁决的依据,这无疑为公正司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其结果也将极大地促进司法的公正。但无论如何,司法独立本身并不能必然杜绝司法腐败和不公,司法权仍然需要监督,只不过这种监督更多地应表现为一种事后的监督,更不允许以监督之名行事中干预之实,那种包办代替司法人员办案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
西方法治国家都承认司法独立对公正司法的价值,但同时放宽对媒体介入司法的干预,暗含着媒体在保障言论自由,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正面作用。当然,媒体对司法公正也有负面影响,司法受到媒体的负面影响在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这时,媒体应当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自己的良知和公正立场去影响司法。*唐忠民:《司法独立不能真正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探索》2003第1期。在坚持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同时尽量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积极作用,避免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消极影响,无疑是一种较为现实的做法。
三、媒体监督参与司法公正的实例分析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之下运行能有效地避免权力腐败,司法权力也不能例外。为了力促司法公正就要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之下运作,如何能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之下运行呢?这当然得要求司法权力的运作公开透明,而确保司法权力公开透明的有效手段莫过于媒体报道,由此,媒体介入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理依据,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第6期。本文对司法机关采取广义说,既包括公安机关,又包括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只不过是最为典型的司法机关而已。下面我们以几个案例来说明媒体对公正司法的双重作用。
2014年12月份,网络热炒太原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案件。周口郸城的民工周秀云因讨薪被公安警察打死,随后小店区公安分局杨姓副局长带着律师与家属协商善后,同意赔偿丧葬费等共计50多万元,后来通过中间人一度将赔偿金增加到百万元,但都被家属拒绝。为了讨个说法,家属到各级部门上访,但行踪却被跟踪,且遭到警察威胁。他们去了不少部门,但大多杳无音信,也无人联系他们,致使他们心灰意冷。12月20日,一名亲属将周秀云的相关视频及遭遇发到了网络上,12月26日,终于引起网络媒体关注,当晚,太原市公安局通报称:目前,检察机关已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对涉案民警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从事发到立案,这一切来得非常不容易,推迟了整整13天。这一案例中的公安机关先前的所作所为与公正实在是南辕北辙,事发后他们想到的并非公正办案,而是如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企图通过民事赔偿就了结一件命案,企图通过跟踪威胁上访人而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此案得以扭转的关键仅在于家属将周秀云的相关视频及遭遇发到了网络媒体上,犯事民警立即就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另外,2014年9月份,甘肃庆阳环县两警察强迫已婚女杨丽华陪喝酒遭拒后竟然打断女方手指,事件发生后,环县公安城关派出所介入私下调解,9月22日拿了3万元给杨丽华看病。结果看病超额了3万,却迟迟没再见对方拿钱出来,出于无奈杨丽华找媒体把事件发到了网上。*http://news.163.com/14/1204/14/ACKLLMU100011229.html。2015/1/14 访问。12月3日在网络媒体上予以公开,12月4日警方就对两名涉事民警进行了立案调查,而在媒体未介入前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受害人连充分的民事赔偿请求都无法实现,更谈不到警方对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了。这两起案件都是媒体介入司法,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施压司法力促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社会的正义。
最有名的当数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因强奸杀人被判死刑。2005年,身负多起命案的嫌疑犯赵志红落网,声称他才是呼格吉勒图案的凶手,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2014年11月,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一案做出再审判决,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113/c188502-26372475.html。2015/1/14 访问。可以说,媒体对呼格吉勒图案的持续关注是再审程序得以启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该案在2005年就已经被证明是冤假错案,但司法机关并不愿意立即启动再审程序,因为司法工作人员既不愿意轻易认错,也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系统内部的监督,最容易走形式、走过场,最容易护短。*唐忠民:《司法独立不能真正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探索》2003第1期。这就需要外力的监督,媒体的介入无疑是外力监督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此外还有媒体介入司法引起消极影响的“唐慧案”。在“唐慧案”的前期报道中,唐慧为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上访,多数媒体将唐慧塑造成了仅靠个体薄弱力量,面对各级权力部门互相推诿,锲而不舍寻求司法公正的“英雄母亲”。媒体的高度关注和非理性的激情渲染很快就带动了公众,网络上的网民强烈要求判处被告死刑,一时间人潮涌动。不论是“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还是“女儿乐乐被迫卖浮案”,来自媒体和网络的舆论压力一直成为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司法独立。在媒体和舆论的压力下,本案七名被告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一量刑结果备受法律界质疑,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力挽狂澜,予以改判,平息各界质疑,媒体的负面影响在本案中显现无疑。
根据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1993-1997年,全国法院系统有376人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全国法院系统有2512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 1999年,全国法院系统有1450人因违法违纪受处分,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73人; 2000年,全国法院系统有1292人因违法违纪受处分,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6人; 2001年,全国法院系统有995人因违法违纪受处分,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85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8,1999,2000,2001,2002.根据我国国情,当前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除了那些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外,大都集中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司法、执法机关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判决结果或诉讼程序显失公正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等等。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披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第6期。媒体对公正司法的促进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指出,法治体系既包含了规范体系,还包括法律实施体系、法律保障体系,还有监督体系。媒体对于司法工作的介入能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能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我国有识之士早就指出,在现阶段,司法之外的权力对司法权的制约并非只有负面作用,当前司法改革的重心,应是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唐忠民:《司法独立不能真正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探索》2003第1期。由此可见,媒体监督司法于理于法有据。当然,媒体对于司法案件进行片面地报道甚至进行颠倒黑白的报道的情况也是会有的,媒体审判影响司法裁决的情况也会发生,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媒体对于司法会有负面的影响而忽视了它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更不能得出让媒体远离司法的错误的结论来。
四、以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对策建议
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一方面表现在司法独立本身排斥媒体监督,司法需要独立才能实现公正,媒体介入司法势必损害司法的独立。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具有侵犯性,由于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注意,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从而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必须在尊重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前提下兼顾考虑其他诸多因素,这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重大的问题,既要最大限度发挥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又要给媒体适当的约束尽可能消除媒体监督司法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以保证司法独立。只有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两者之间的冲突转化为良性互动,才能既保障司法公正又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
首先,在新媒体、自媒体时代,要想杜绝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是不可能的,更是不可取的。这个时代表明,由个人发出的真实声音和文化表现将在这种新媒体的创造过程中得到复活。*戴尔.佩斯金、安德鲁.纳齐森:《新兴媒体重新构建全球化社会》http: //usinfo. state. gov/mgck/Archive/2006 /May/03-661333. htm.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在现实情况下也显得非常紧迫。在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加强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司法腐败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愈演愈烈,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因此对司法实行媒体监督势在必行。*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而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媒体监督持宽容的态度,才能保证媒体的监督功能,进而消除自身的腐败现象实现司法公正,维持社会健康而正常的运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活动需要媒体予以公开和监督。
其次,我们也应该注意对媒体介入司法的规范和保障。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应是无限度的,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媒体监督应以不侵犯司法独立为限度。*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由于媒体界人士毕竟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故其对案件的报道应该侧重于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报道而不是对法律适用的报道。即使对案件事实进行报道,也应该建立在记者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之上。新闻媒体在任何时候应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发表任何倾向性的意见或评论,不能对案件的处理定调以误导公众,更不能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侮辱内容的报道。要使媒体的报道行为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还需要对严重违纪违法的报道行为追究媒体人士的法律责任。当然,对媒体的追责应当稍宽于其他领域。此外,对媒体还可设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一贯失实报道者将会因此而被市场淘汰出局。媒体界人士还应加强行业自律和他律,以更高的素质和敬业精神来报道司法。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的同时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
最后,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要客观公正理性地看待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对司法机关来说,一方面要理性看待媒体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对话、交流平台,主动配合媒体监督,为媒体监督提供便利的条件,比如定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使媒体有渠道得知更真实更全面的信息。*钟静仪、杨安琪、郑凯心:《论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互动关系》,《法制与社会》2012第5期。另一方面,当媒体监督影响司法独立,干扰公正审判时,司法机关应当秉持独立性原则,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案,避免媒体不公正的影响。作为一名司法人员,一方面可以看看媒体的报道以照照镜子,另一方面要敢于坚持自己的正确主张,不能用媒体审判代替自己的审判。另外,有的媒体报道时明确说明报道的仅是记者采访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可受众包括个别司法人员却对该报道当做是对该案全面报道的理解,此种歪曲其错不在媒体。
作者简介:郭龙,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