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莉,郝云
西方分配正义思想解读
朱丽莉,郝云
大致的说,分配正义是“分配的正义”的简称。这一概念中的“正义”,通常指社会中人或物的正当秩序,与之相关涉的“分配正义”则往往指由国家或者社会来分配收入、资源以及机会。从概念细分的维度上说,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正义”与“分配正义”的概念并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当今的学术界也呈现出众说纷纭的状况。正如美国哲学家E·博登海默所形象的指认,“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P261)。要透过这张“普罗透斯”的脸去解开“正义”的密码,解释“分配正义”的概念,往往会令人迷惑。“正义”与“分配正义”虽然在概念上紧密相联,但却有着各自的理论源头和发展线索。
正义;分配正义;西方文化
毋庸置疑,正义概念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西方文化传统之中。从概念界定的层面说,正义、公平、平等以及公正等概念是可以通用的,或者说它们在现实中往往是可以互换的。这些概念的界定虽然呈现出纷繁多样的情形,但难以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得到普遍认可。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回溯“正义”概念的发展演变,初步把握它的基本内涵、鲜明特质和大体走向。
(一)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正义”概念辨析
西方的“正义”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早期的《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论述中。正如拉法格所考察到的,“正义思想的起源是人的报复的渴望和平等的感情”[2](P67)。从西方文化源头上说,原始的公平预示着以打击还打击。从社会生活层面考察,原始的正义也意味着奴役的可能。从词源角度考察,拉丁语中“正义”(justice)一词源自于古罗马正义女神禹斯提提亚(Justitia),这意味着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语中,已经出现了公平、公正、无私等基本语义。总体而言,尽管“正义”概念的历史演变颇为曲折,但它表述的公平、平等的意蕴是清晰可见的。
古希腊罗马时代的伦理学和政治学饱含着对正义问题的探讨,尤其是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正义”是政治秩序的内在品质和根本属性,因为“正义”意味着每个人安分守己、每个阶级各司其职,进而可以形成和谐有序的政治秩序。需要澄清的是,柏拉图的“正义观”是为奴隶主贵族阶层的政治理想辩护的,他认为人人生而不平等,贵族奴隶主对奴隶是不用讲正义的,分属不同的阶级,必须从事不同的工作,才能保证社会秩序。在柏拉图那里,社会的正义只是意味着天定命运,每个人都只能接受,不能改变。
亚里士多德扬弃了柏拉图的正义观念,他指出:“从正义这一概念的分配含义来看,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的分配给社会成员。”[1](P263)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必须基于“某种平等”。在提出“正义在于平等的观念”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进而区分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内涵。所谓分配正义,主要关注诸如报酬、财富、资源、权力以及荣誉等“善的东西”的分配,进而提供了关于社会正义的思考;所谓矫正正义,主要涉及到正当的法律被侵犯,社会状态被破坏后的矫正和恢复,进而引发了关于法律正义的思考。需要澄清的是,亚里士多德虽然强调关于“平等”的正义,但他涉及的社会基础是希腊城邦的民主奴隶制,并没有否认自由民与奴隶之间存在的绝对的界限。
概而言之,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正义”通常指社会中人或物的正当秩序,而“公平”则更多地指人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也就是说,正义或者公平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无论是他还是它只要给人以应得的东西,该人或该物就是正义的。事实上,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正义概念逐步演化为一种态度,一种习俗,一种关系,一种法律。正是在此意义上,伊壁鸠鲁认为,“正义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在相互交往中,在任何地方为了不伤害而订立的契约”[3](P267-268)。进而言之,正义是由人类永恒的精神或者宇宙意志所决定的,正是在此意义上,西塞罗指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1](264)。
(二)近代西方社会中的正义概念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正义”概念虽然也被用于评价个人的行为,但个人的主观幸福和利益不是古代世界道德伦理学说关注的焦点,也就是说,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正义概念主要涉及社会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但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正义观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流,正义概念逐步摆脱了社会共同体的规范和价值约束,它不再关注社会和谐或者共同的善,而是关心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致力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大致说来,近代西方社会中的正义观念源自于自然法、契约理论以及社会法律的逐步确认。
洛克强调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正义就是对自然法的遵从和对自然权利的肯定。正义只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抽象规则,用以规范个人自由,正如斯宾塞所认定,“每个人的自由——仅受到所有其他人的类似自由限制——是一条符合社会组织的通则”[4](P79)。霍布斯从契约理论出发,指出正义即是依据契约实现财产权。斯宾诺莎进而认为,社会处于自然状态下是没有私有财产的,因此也没有正义与非正义之说,只有进入到拥有私有财产的社会形态,有了国家和法律,才有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卢梭区分了实现普遍正义的两种路径:一是出自良心的正义德性,在这里,正义在于个人的良心;二是出自法律的正义规则,在这里,正义在于社会的法律。黑格尔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正义的核心就是自由,占有物的权利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人的首要权利,正义就是对私有权的一种保障。概言之,正义就是对个人自由的法律保障,既不追求特定的社会目的,也不关心特定人的命运,因为正义只是个人的排他性权利,如斯宾塞所认定,“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的自由为条件的”[5](P46)。
近代西方社会文化中还把正义概念建立在人性道德与社会法律相结合的层面上。休谟从维护社会利益的维度,提出厉行正义约束私心,因为人性中的利己心阻碍社会凝聚力的形成。斯密进而把正义、谨慎与仁慈并列为三主德,其中正义是一种社会性道德,具有外在的客观的强制性,也就是说,正义的道德层面与权力保障层面是一体的,这集中体现在康德的正义观诠释中,因为他的正义观就建立在个人自由权利保障的基础之上,他认为,自由属于每个人的唯一原始的和自然的权利,正义就是对自由权利诸种条件的保证。
进一步讲,西方社会中的正义观就是维持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的,虽然他们有时也强调爱尔维修所谓的公共利益,但他们关注的核心逐步倾向个人的自由的实现,如密尔提出,正义的本质是维护人的权利,但权利的基础并不是早期政治思想家所认定的自然法,也不是社会契约说,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可见,近代西方的政治思想家们代表着自由主义对正义的普遍理解,诸如个人自由是社会正义的基础,正义就是自由竞争,以及政府行为必然损害个人自由等等。因此,近代西方的正义概念是建立在一套抽象的法治秩序之上,也就是说,只要一个社会有效地保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确保平等交换的原则,不论结果如何都是正义的。
(三)当代社会思潮中的正义概念
在当代西方,各种思潮互相激荡,围绕社会正义概念出现了诸多争鸣和交锋。大体说来,自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以来,西方社会思潮呈现出正义理论传播的热潮,概括地讲,他们认为正义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平等,平等是社会正义的最大理想,平等是至上美德,平等是社会制度伦理规范的普遍特征。正是在此意义上,G·A·柯亨认为,当代正义理论的重要特点是平等主义的复兴。
实际上,论及当代社会的正义概念,绕不开罗尔斯的《正义论》。大体而言,罗尔斯正义理论有三个相互关涉的重要论点。其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制度关涉政府对人民自由权利的安排,因而必须将正义作为首要的和基本的价值取向,否则则意味着非正义的制度安排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这样的生活哪怕锦衣玉食,也是没有体面和尊严的。其二,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核心。罗尔斯认定“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6](P5)。因此,社会公正并不是理论上的价值追求,而是人们现实生活的制度保障,政府的职能是必须在制度层面上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结构,以满足人们日益增强的关于正义的期待。其三,正义一定是建立在平等之上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正义。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应该具备两大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他指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6](P58),进而提出了正义差别原则应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自由主义的思想边界,为当代思想家重新思考公正提供了新的起点。
诺奇克反对罗尔斯的主张,特别是他的平等主义的倾向。诺奇克主张持有正义,认为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源自于财产的来源,根据自愿转让获得的财产也是正义的,因为个人的权利(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概言之,诺奇克延续的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是从保守主义的维度对平等主义正义观的驳斥,他的正义观虽然有特定的价值,但没能准确解答当代正义观所面对的困境。需要澄清的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最大问题,是他无法解决资本主义与平等的矛盾。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原则本身就是一组悖论,所有人的平等自由(平等原则)与满足最不幸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存在着基本冲突,特别是在保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因为“为了实现不产生不幸的经济弱者这一罗尔斯思想,应该有必要完成向‘作为分配正义的社会主义’这一马克思的理想迈进”[7]。
德沃金的正义论尝试建立一种新型的平等主义正义理论,同时考量平等与自由、选择和责任等要素。他认为老一代自由主义过于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而未能将集体责任纳入到正义理论的框架内,“老一代平等主义者坚持认为,一个政治共同体负有向全体公民表示平等关切的集体责任,但他们解释平等关切的方式却忽略了公民的个人责任。新保守主义者对个人责任的解释却使集体责任受到了漠视”[8](P8)。德沃金的平等主义正义理论的贡献在于界定了社会正义中的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进而提出了社会系统调整的方案,他指出完全由市场分配的方式必须得到纠正,个人本应该得到的资源分配份额“却因各种初始优势、运气和与生俱来的能力较差而没有得到”[9](P207)。需要澄清的是,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要求个人对自己的抱负和选择产生的后果负责,但没有考虑到,真正的平等不仅应该考虑资源对个人的影响,而且要考虑所有影响个人生活的社会文化条件。
阿玛塔亚·森认为,“我们所能做到或者所能取得的成就不仅仅取决于我们的收入,还取决于我们的体质差异和社会特征的差异”[10](P247)。这就是说,影响一个人生活质量的因素既有资源不均等、机会不同的因素,还有文化、体质、性别上的差异。阿玛塔亚·森的“能力平等论”强调每个人拥有积极生活的可行能力,而且这一能力必须得到社会的公认,进而认为真正的正义是行动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资源平等,更不是抽象的机会平等。
当代平等主义正义理论的探讨,不论是罗尔斯的福利平等、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还是阿玛塔亚·森的可行能力的平等,既推动了正义理论的发展,又具有积极的政策含义,对公共政策如何实现平等提供了有益帮助。但他们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一方面,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强调平等概念的规范意义,而往往忽视现实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讨论理想情景中的平等的含义,往往逃避不平等社会的转型和变革,因为正义的“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1](P435)。总而言之,当代西方的正义观念只能是当代西方社会基本结构的陈述,绝不是世间永恒的真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近代西方正义概念“不是由于它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而是由于18世纪的思想得到普遍传播和仍然合乎时宜”[12](P113)。
从起源上讲,“分配正义”源自于社会分配中“正义”的诉求。对古希腊人而言,平等分配是天经地义的,古希腊语莫伊拉(Moria)就是这每个共餐者得到的一份,后来引申为表征命运的最高女神,狄刻(Dike)意味着平等分配和习惯的意思,最后演化为正义女神的名字。亚里士多德进而认为正义要求按照平等原则给同样的人以同样的对待,但现代分配正义却呈现出不同的内涵。
(一)“分配正义”的现代内涵
从现代意义上而言,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所关涉的“分配正义”概念通常意味着“给每个人以其应有”,正是在此意义上,“‘分配正义’又叫‘社会正义’或‘经济正义’,是当今许多人的说法”[13](P28)。尽管分配正义涉及的主题是多方面的,但它的分配对象则是相对清晰的,无外乎社会资源的分配,特别是稀缺资源,如巴里所指认:“从适当的广义的角度审视‘资源’这个词,简约地说,正义只是关注稀缺资源的分配——这些资源的分配造成了潜在的利益冲突。”[13](P374)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的“分配正义”与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14](P5)由此可知,传统的分配正义考量的主要是统治阶层意义上的政治荣誉,以及与其政治荣誉相匹配的资源条件。而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突破了传统的政治荣誉分配,主要考量的是每一个人的基本需求,尤其是保障现代具有平等价值的人的物质条件。
因而从本质上说,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的确切界定是由近代政治经济学所决定性的开启的,正如恩格斯所指认:“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判断,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15](P273)大致地说,17世纪初最早出现了关于“政治经济学”的词汇,这方面的系统研究是由英国的亚当·斯密所开创的。随着“政治经济学”的发展,18世纪末以后更加注重价值和分配问题的研究,20世纪以来“政治经济学”演化为“经济学”,更加注重经济发展的实证研究。这就是说,18世纪以来的“政治经济学”不同于传统的“政治学”,它立足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二)古典经济学视阈里的“分配正义”
一般来说,18世纪诞生了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概念,其中休谟、卢梭作出了重要贡献,亚当·斯密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成为关键。休谟认为,正义源于资源匮乏,因而正义的作用就是确立财产权,进而提出政治经济学的诞生标志着现代政治学的形成。卢梭认为,经济不平等会导致穷人遭受富人的暴政,进而导致民主的实现,因而卢梭也没能看到贫穷对穷人私人生活的真正影响。亚当·斯密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向定位于收入和分配正义,提出政治经济学有两大目标,“第一,给人民提供充分的收入或生计……第二,给国家或社会提供充分的收入,使公务得以进行。总之,其目的在于富国裕民”[16](P1)。总之,以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从政治经济学的维度上界定了“分配正义”的内涵,真正使分配正义不再局限于政治领域。
首先,他们将“分配正义”纳入生产与分配的关系中进行探讨。根据《政治经济学大辞典》,分配是指“产品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统一体”[17](P20)。由此可见,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分配不是政治上的要求,而是参与生产过程的市场主体们的利益追求。从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来看,要根据财富的来源确定分配的根据,就是要“按应得分配”,这就是说要界定财富分配的法则,因为“确立支配这种分配的法则,乃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18](P3)。在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这里,初步形成了政治经济学的分配正义法则,即工资是工人劳动的报酬,利润和地租都是劳动产品或者劳动价值的扣除部分,社会产品应该在地主、资本以及工人之间进行分配。而萨伊将这个分配法则简化为庸俗的要素价值论,即“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工资是劳动的报酬,利息是资本的报酬,地租是土地的报酬,从而界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不同收入,进而合法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
其次,他们将“分配正义”纳入到自由权利的确认当中。古典经济学家大多强调市场竞争,反对政府干预,他们认为每个市场主体只要拥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听任自由市场的调节就能实现分配正义。
当然,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是不一的。斯密倾向于三种生产要素的平等竞争,劳动、资本、土地在市场中均处于同样的地位,共同竞争。萨伊则倾向于低工资的分配方案。萨伊认为低工资并不是只对雇主有利,降低雇主的劳动力成本投入;工人的工资降低必然导致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等竞争加剧,从而引起产品价格下降,“因此从工资下降得到利益的乃是消费阶级或换句话说整个社会”[19](P383)。
古典经济学视阈里的分配正义着眼于生产要素的贡献,因而出现了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社会财富贡献的种种争论,进而出现了调和矛盾的分配正义理论,如巴斯夏的“和谐经济论”、穆勒的“折中主义”思想。但总体说来,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大多强调自由竞争,认为政府干预会破坏市场经济,影响经济效率,进而反对政府以公共权利的名义妨碍个人权利的实现。
(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视阈中的“分配正义”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因袭了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更加强调个体自由的元素和自由权利的保障,因而在分配正义理论上突出了两个方面的诠释。
一是更加清晰而明确地将分配正义与自由原则相结合。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认为,自由原则始终要优先于正义原则,要最终实现正义的分配,必须依托于可以促进自由的分配制度之上。他指出要保证社会法律规则和社会行为的一般性平等,因为这种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20](P105)。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在市场交换中,符合分配正义法则的就是按照市场主体的贡献自由分配,因为市场参与者通过合作交换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需求。
二是更加强调个人权利和社会规则上的公平,更加排斥分配结果上的公平。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区分了法律面前的平等和物质上的平等,认为政府应该给与人民平等的对待,而不是寻求最终的结果平等。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政府采取的分配和再分配措施往往导致非正义的结果,真正的分配正义应交给市场。哈耶克作为自由主义者,反对任何形式的再分配方式,为了单纯的再分配给任何个人施加累积赋税都是毫无理由的。因为,“这种赋税似乎是一个显著的事例来使用强制手段从某些人那里拿去一些东西,把它们给与别人,因而,和个人自由发生正面冲突”[21](P187)。
概言之,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分配正义”理论吻合了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实际状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分配正义”理论就是合理的或者说正确的。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虽然明确知道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它们在坚持程序正义和持有正义的同时,必然导致对结果正义的排斥,从而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导致分配结果的不正义。也就是说,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分配正义仅仅是形式方面的,因为它们局限于自由权利的意识形态窠臼之中,适用于当代资本主义的既得利益群体,因为它们已经掌握了较多的社会资源、资本、社会关系等,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完全排除了对起点公平的考量。西方新经济学局限于抽象的权利正义、规则正义的角度,不考虑起点与结果的正义,是无法真正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前提下,所谓要素的自由竞争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资本的扩张性本质使得资本垄断和剩余劳动剥削的风险始终存在,况且,权利和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没有抽象的权利与自由,它必定受一定社会经济结构基础的制约。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是对西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马克思本人也认为自己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批判者。但是,马克思对西方政治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并不是简单地否定和抛弃,而是在全面分析完备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指出它们理论内在的缺陷以及价值所在,进而提出建构自己“分配正义”理论的方法和思路。正如艾伦·伍德指出,马克思“批评政治经济学家,是因为他们看待社会现象的方式是片面的,他们未能看到社会生活各要素的内在联系”[22](P8-9)。
(一)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分配理论混淆了“生产与分配”的正确关系
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谈到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但他们却没能认识到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实质,从而陷入抽象谈论分配理论的窠臼。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23](P36)不仅分配对象(产品)是生产的产物,而且生产的形式也是由生产的结构决定的。就分配结果表象而言,最终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本质而言,分配的一切特殊形式都由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不仅包括生产所产生的结果,即生活资料的分配,也包括生产的前提,即生产资料的分配。分配不是独立的单元,就分配正义论分配正义,脱离一定的社会关系,必然脱离历史唯物主义,陷入主观唯心主义。马克思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分配的理解是“最浅薄的”,因为产品的分配只是最终分配的表现形式,是生产工具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生产关系分配的结果。
(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没能正确把握“劳动价值论”与“按要素分配论”的关系
大体上说,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虽然承认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来源,但“按要素分配论”却认为财富的来源包含劳动、资本和土地三个部分,因而参与分配的也应该由劳动者、资本家和地主组成。由此可知,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将价值的创造与财富的创造截然分开,劳动者只创造价值并不创造财富,因而无法揭示“按要素分配”的不公正性。事实上,马克思在一般的意义上肯定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进步性。因为财富并不完全是由劳动自身创造的。威廉·配第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里土地指的就是各项生产要素。马克思更是明确表明了财富是由劳动和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生产的。马克思肯定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批评在于,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前提下,存在要素地位和竞争的不平等性,以及资本剥削劳动的情况。
(三)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没能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剖分配正义
一般而言,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将资本主义制度自身当作正义的前提,以资本主义制度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当作分配正义的基础,而在本质上来说,离开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谈正义是抽象的,也是虚伪的,因为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分配不是按要素的贡献分配的,而是按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马克思表明,一个劳动者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任何其他的生产要素,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求生存。纯粹的劳动力“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11](P435)。进而言之,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所关注的分配正义,逐步走上了形式化、抽象化的理解方向,进而脱离了社会基本经济结构而不得要领。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分配正义的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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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伍洲慧]
朱丽莉,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教授,上海201620;郝云,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上海200433
F0
A
1004-4434(2016)11-0006-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资助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域下利益分配的公正性研究”(15JD71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