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平分”增值税收入

2016-02-27 22:16:59
行政科学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财力平分基数



中央与地方“平分”增值税收入

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基本为五五分成。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实施,该方案称,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决定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这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为了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该方案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方案具体规定,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其中,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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