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正义观念及其现代转型

2016-02-27 18:15麻宝斌
新视野 2016年6期
关键词:正义观念民众

文/麻宝斌 杜 平

中国人的正义观念及其现代转型

文/麻宝斌 杜 平

正义观念是普通民众对社会关系合理性的评价标准,与特定的社会形态相适应,随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迁。从社会成员的结合形式上看,其现代化体现为从社群正义观念向社会正义观念的变迁。中国民众正义观念在主体等维度都具有自身独特性,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民众正义观念的“失衡”现象日益明显,这不仅制约了社会结构的转型,也不利于社会正义共识的形成。从现实来看,城市化、教育程度等因素的确在推动着正义观念的转型。相应地,实现民众正义观念的现代化转型就需要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整体受教育程度、规范收入分配等几个不同的方面来着手。

正义观念;社群正义;社会正义;现代转型

民众正义观念是普通民众对社会关系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时所遵循的价值标准,与人们对社会资源应当如何分配才合理的理解是联系在一起的,体现为对正义主体、正义客体、正义对象、正义原则及其适用等问题的认知。民众正义观念具有历史性的特征,对应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会随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迁。人类社会的演进历程就如同一条绵绵不断的长河,人们为了认识它的演进规律而将其“切割”成了不同的阶段。从社会成员的结合方式上看,社会转型表现为从社群向社会的转变,这又会带来社群正义观念向社会正义观念的变迁。其中的动力是社会成员生活经历的变化。同时,民众正义观念还有具体性的特征,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众正义观念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时期,并且这种转型呈现出后发现代化国家所特有的现代化与后现代化并存的双重转型特征,传统、现代以及后现代的各种元素相互激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价值观念变迁要相对滞后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变化,同时,生活经历的差异也会导致不同群体正义观念现代化程度的差异。这不仅会制约社会基本结构的现代化,也不利于社会正义共识的形成。本文沿着民众正义观念为什么要转型、能不能转型以及如何转型的思路,在“还原”中国传统民众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分析中国民众正义观念中存在的一些“失衡”现象,并提出有助于推动民众正义观念转型、促进社会正义共识达成的建议。

一 基于社会成员结合形式区分正义观念

从社会成员的结合形式上来看,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进程就是由社群向社会转变的过程。在传统社会,人们以社群的形式结合在一起,血缘和地缘是将人们联结起来的主要纽带。这种结合是一种原始或天然的状态,亲属、邻里和友谊是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而社会则可以理解为“陌生人”的结合,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等因素逐渐消融了传统社群存在的基础。与之相适应,作为社会价值观念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众正义观念领域就出现了社群正义观念与社会正义观念的区分,两种观念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并且在主体、客体、原则、对象、原则适用等维度上各自具有不同的内容。

(一)从对应的社会形态上来看

社群正义观念对应的是传统社会的社会形态。传统社会是伴随着氏族公社的解体和国家的形成而出现的,与现代社会相比,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同社会领域的功能缺乏明显的分化。在政治领域,传统社会的特征是集权政治。但国家行政组织体系并未下沉到基层,未将不同的社群整合到国家的范畴中,吉登斯将这种现象表述为“传统国家有边陲而无国界”。[1]在传统社会,国家并不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在经济领域,传统社会是自然经济主导的,因而不同行业间并没有明确的分工。波兰尼认为,在传统社会,“人类的经济是附属于其社会关系之下的。他不会因要取得物质财富以保障个人利益而行动”。[2]在社会领域,传统社会的特征是农业社会、社会的流动性较低。家庭的规模较大,而且所承担的功能也很多,每一个成员是一种“团体”化的存在。

社会正义观念则是顺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特征是不同领域的功能有了明显的分化。在政治领域,民主政治成为发展趋势,国家的行政组织体系不断完善。现代民族国家建设有效整合了基层社会的治理结构,统一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原来的伦理原则。在经济领域,市场经济日益发达,工业化的发展带动了城市化的进程。在社会领域,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使得家庭功能逐渐单一化,个体逐渐从团体的存在中解脱出来,个体化的趋势不断明显。

(二)从包含的内容上来看

传统社群正义观念的特征主要体现为:在主体偏好上,由传统权威来负责社会资源的分配,并且是通过人际互惠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求。在正义原则偏好上,人们关注的是能否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不是基于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且往往将不平等的原因归结为命运因素。在对象的偏好上,人们的比较对象是在地缘与血缘两种因素所构成的坐标系中来定位的。在客体的认知上,人们获得特定资源的基础是个人的美德以及所在的社会群体安全的需要。在正义原则适用情境和依据上,人们对正义原则的适用是因人而异的,具有特殊化的特征,且主要依据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伦理。

现代社会正义观念的特征主要体现为:在主体偏好上,传统权威的效力逐渐缩小,更多地倾向于由现代权威和市场等主体来实现社会正义;在原则偏好上,倾向于应得的分配原则,愈发重视过程的合理性,将不平等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能力的差异;在客体偏好上,权利意识和主张不断增强;在比较对象选择上,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比较;在正义原则适用情境以及依据上,民众对于原则的适用是因领域的不同而异,适用的依据是普遍主义的正式法律而不是特殊主义的传统伦理。

二 “还原”中国传统的社群正义观念

对中国人而言,社会、正义以及权利等概念都属于“舶来品”,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陆续从西方发达国家传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中国的民众心目中就没有对于社会资源应当如何分配、社会关系应当如何协调才合理的构想。其区别在于,传统中国的民众正义观念是采用一种具有鲜明“本土化”特征的话语体系来表达的。对中国民众正义观念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对传统民众正义观念相关特征的“还原”,唯此,我们才能够真正搞清楚民众正义观念在现代转型的道路上已经走了多远。

(一) 从正义主体偏好上看

在传统社会,民众的需求主要是依靠传统权威以及人际互惠来实现的。其中,传统的权威主要包括“政权、族权、神权、夫权”[3]等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传统权威在社会资源的分配、灾荒的救济、社会纠纷的解决等不同类型的事务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社会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人们会首先求助于家族内部的权威,当这些主体无法解决矛盾时才选择向基层政府求助。除此之外,人际互惠也是民众在满足生产和生活中各种需求的一种选择。“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往往是指自己‘给予’别人好处或便利(适宜的行为),别人也能够‘回馈’给他们以相应的好处或便利”。[4]有学者认为“报”构成了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尽管“报”作为动词有多种意思,但是其中心所指的都是“回报”或“报答”。[5]家庭或者家族内部的成员,居住在一起或者是相邻地区的人们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来满足自身的需求、克服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在这个意义上来看,“守望相助”可以说是对不同社会成员之间这种互惠合作模式的最为形象的描述。这种互惠机制具体体现为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互助,[6]以及在社会保障中的互助。[7]

(二) 从正义原则偏好上看

传统民众正义观念以公平为基本导向,将对正义的理解集中在结果的合理性评价上。在公平原则的偏好上,重要的不在于是否存在社会不平等的问题,而是能否有效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问题。从历史上来看,“等贵贱、均贫富”“均田免粮”等以平均分配为明显特征的词语就是作为历代农民运动的标志性口号出现的,这些口号被用来证明民众是偏好平均主义原则的。也有学者将平均主义概括为中华文化的“深层结构”。但笔者认为,上述平均主义的解读即使存在的话,它所描述的可能只是漫长历史时期内的一个较小时间段的现象。“如果我们关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现实,就会发现,即便平均主义在文化中有一席之地,在现实中却很难找到生存的土壤和空间。”[8]在家庭内部,资源分配的首要原则是需要,也就是将资源分配给最需要的成员。在横向交往的过程中,人们遵循着对等的原则:我付出多少,自然就会期待对方回报给我多少;反过来就是,如果别人帮助了我多少,那么我就应当回报给对方多少。

(三) 从正义客体认知上看

首先,相关权威主体在不同成员之间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的时候主要是基于生存以及安全的需要来决定哪些人在什么时候应当获得什么样的物品和资源。换一个角度来看,不同社会成员能够得到特定物品和资源的基础是群体的生存与安全的需要,而不是像今天一样,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法定的权利来得到一定数量的物品和资源。民众在对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评价时所考虑的就是“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也就是看自己的收入能否满足个人以及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简言之,就是日子能否过下去的问题,“过日子”便成为了生存伦理最为形象的表达。其次,民众采用一套独特的话语体系来表达自己对于正义客体相关问题的理解和认知。具体来看,当民众认为资源分配的结果不合理、或者是自己的利益被损害的时候,就会采用出气、赌气、委屈、讨说法、诉苦、送人情、丢面子等话语来将自己内心对相关问题的理解进行表达,而不是权利的话语体系。最后,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民众是否会维护利益是基于相关成本的考量而做出的。如果相关成本不高的话,就有可能会选择来维护相关利益;若成本过高以至于得不偿失,就很可能会选择放弃维护相关利益。

(四) 从正义的对象上来看

在传统社会,地缘与血缘因素构成了分配社会资源以及比较收入水平是否合理的“坐标系”。也就是说,无论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选择还是分配社会资源,人们都是在地缘与血缘的基础上来进行评价的。从互惠主体的选择上来看,人们对合作者的选择也是从地缘与血缘的定位中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守望相助”的具体理解应当是,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能够“看得到”的邻居等就成为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时的求助对象。在对自己的收入状况等是否合理进行评价的时候,相关对象的选择也离不开血缘与地缘构成的坐标系。在具体比较的过程中,受多方面条件的限制,人们只能从家庭内部以及相邻的范围内选择比较对象。

(五)从正义原则的适用领域和依据上来看

民众适用正义原则是基于差序的情境选择的,而这种选择的依据就是传统的伦理。原则的适用可以从评价对象和情境两方面来考察。从评价对象上来看,正义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民众对微观正义和宏观正义评价时遵循不同的正义原则,因而相关研究将人们的正义原则分为世道正义观念和个人正义观念。从正义原则的适用情境上来看,人们在不同的情境中会选择不同原则。这种正义原则可称之为差序正义原则。黄光国从工具性关系、情感性关系等情境入手来分析人们在不同情境中所选择原则的差异。在正义原则的依据上,人们选择的依据是生活中形成的伦理,而不是相关的法律。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能离社会),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9]再进一步来看,伦理就意味着人情。我们强调伦理的重要性,并不是说传统社会没有法律。事实上,传统社会的法律尤其是刑法是比较完善的。现实情形是,人们在适用正义原则的时候,往往会将情理法等因素结合起来。当这三者结合起来的时候,人们实际遵循的便是基于人情和伦理所派生出来的一种特殊主义原则。

三 社会转型时期民众正义观念的“失衡”现象

社会转型包括多个层面的内容,并且只有当不同内容同步和协调的时候,社会转型才能顺利进行。例如,斯科特通过分析一些现代化失败的案例后指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绝对不能忽视地方知识带来的影响;而杜赞奇则分析了中国20世纪初期由于权力的文化网络作用所导致的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的内卷化现象。在实质意义上,类似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结构(国家)的变迁与社会心理结构(个人)的变迁不同步,破坏了两者之间原有的因应统一”。[10]罗尔斯将社会正义的对象理解为社会的基本结构,而社会正义原则是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原则。只有当人们就社会正义原则达成共识之后才能对社会的基本结构进行设计。从转型的视角来看,社会正义不仅要求社会基本结构的现代化,还要求民众正义观念的现代化。从社会转型实践来看,两者之间的不同步现象在当前中国民众正义观念领域也存在,这就导致了社会基本结构与民众正义观念之间的“失衡”。生活经历是社会价值观念变迁的影响因素,但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同社会群体的生活经历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会导致不同社会群体正义观念之间的“失衡”。

首先,社会基本结构与民众正义观念之间存在“失衡”。在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随着社会不同领域功能的分化以及经济社会制度的逐渐完善,必然要求形成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正义观念。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民众正义观念中的一些内容明显是与现代社会基本结构的要求相违背的。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现状测评与改善对策研究”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当代中国社会公平感状况调查”。调查结果呈现出了其中存在的一些“失衡”现象。例如,在正义主体的偏好上,大多数民众在遇到社会纠纷时首先会选择找个人或亲戚朋友帮忙解决,而不是选择通过正式的权威来解决纠纷。在经济领域的公平原则偏好上,虽然有相当多的民众支持机会平等的分配原则,但同样也有相当多的民众支持结果平等的原则,这显然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在正义客体认知上,仍有相当数量的民众基于利益得失的考量来选择是否进行维权的行为。

其次,不同社会群体的正义观念之间也存在“失衡”现象。由于生活经历的差异,不同社会群体的正义观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裂痕”,在相关问题上缺乏“重叠共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正义共识的形成。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不同年龄、职业、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的社会群体在正义主体、客体、原则、对象等维度上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

四 民众正义观念变迁的影响因素

不同的时代会要求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与之相适应。[11]有学者对国民性(又称为众数人格,指的是一种文化中人们所共有的心理特征)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研究发现,众数人格和文化社会结构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人格模式的分化程度将随着社会系统内部分化、角色专业化以及制度复杂性的加剧而加剧;另一方面,众数人格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角色的要求必须随之进行改变。[12]在社会结构对人格的影响上,无论是在相对稳定时期还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都能够通过对人们的生活施加影响进而影响到社会成员的人格。[13]我们基于调查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以市场化、城镇化等为标志的社会转型的确能够推动民众正义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但民众正义观念不同维度内容变迁的影响因素是存在差异的。

第一,从社会转型对正义原则的影响上看。个人年收入变量、居住地区变量(城镇、农村)与社会正义原则重心变化之间是正相关关系。收入水平高的群体、城镇居民更为看重过程的重要性。个人年收入变量、居住地区变量与机会平等原则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变量与结果平等原则、平均主义分配原则之间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教育程度越高,越不认可结果平等和平均分配原则。

第二,从社会转型对正义客体认知的影响上看。居住地区变量对民众的权利意识具有明显影响,与农村居民相比,城镇居民更具权利意识。对成本不高时民众维权行为选择影响因素的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变量和工作单位性质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倾向于选择维权;与农民相比,民营部门工作的群体更有可能会选择维权。

第三,从社会转型对正义比较对象选择上来看。选择将自己的贡献与收入进行比较的影响因素是个人年收入,也就是说,个人年收入越高,就越会选择将自己的收入与贡献进行比较。选择与过去进行比较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个人年收入和受教育程度。选择关注是否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个人年收入变量,个人年收入越高,越有可能会关注自身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与条件和自己相似的人进行比较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受教育程度、户籍和工作单位性质。受教育程度越高,就越倾向于同自己条件相似的人进行比较;与农村户籍群体相比,城镇户籍人口更可能与条件和自己相似的人进行比较;与农民相比,国有部门的工作人员越可能会选择与自己条件相似的人进行比较。自变量对与条件比自己强的对象进行比较的影响不明显。个人年收入水平对与条件比自己差的对象进行比较具有明显影响,个人年收入水平越高,越不会选择条件比自己差的对象进行比较。

五 促进民众正义观念转型的政策建议

立足上文对转型时期中国民众正义观念相关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促进民众正义观念转型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努力提高社会整体的收入水平

收入水平是民众正义观念变化的重要影响变量。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助于民众机会平等原则形成,也有助于应得原则的形成,而这些分配原则恰恰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制度的要求一致的。因此,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只有经济的增长才能为全面提升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区域、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也日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经济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影响了民众正义观念的差异,导致不同地区民众以及不同社会群体正义观念的现代化转型出现不一致的现象。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必须积极贯彻落实协调、共享的发展理念,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收入水平,努力缩小城乡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和劳动收入水平差距。

(二)通过制度的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

城市化是社会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在促进民众正义观念的现代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此前所做的实证研究表明,城市化在促进民众机会平等原则和权利意识的形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户籍制度的逐渐松动,城乡之间的流动性日益增强。由于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城镇居民在评价社会资源的实际分配状况是否合理时所遵循的价值标准与农村居民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有必要通过对户籍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来有效打破城乡分立的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这无疑将会为民众正义观念的现代转型提供动力。

(三)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现代社会,享有医疗卫生、基础教育、公共就业等基本的公共服务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但是,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相关公共服务政策具体设计上又存在一些差异。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共服务制度设计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分立特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家开始对公共服务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有效满足新形势下的公共服务需求。这种努力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基础教育制度等领域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公共服务制度的差异也会影响民众的政府再分配偏好等问题。其中的一个现实表现就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不同性质工作单位群体对政府再分配问题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必须打破公共服务制度的城乡差别、部门差别,向全社会提供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四)进一步规范社会的收入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渐建立起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相应地,这就要求全社会尽快形成应得的分配原则。然而,事实可能并非如此,笔者所作的实证研究发现,区域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并没有对机会平等原则的形成起到很大的作用。其中的原因可能是收入分配秩序还不够规范。改革开放之后,人们的收入水平的确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收入差距的问题也显现了出来。此外,由于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导致普遍存在的灰色收入问题。研究表明,当把灰色收入纳入分析视野之后,收入水平的差距有可能会加大。[14]因此,必须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来规范进一步收入分配的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广大民众逐步树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应得的分配正义原则。

(五)努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目前,社会正义主体偏好的一些维度的现代化程度不是很高。例如,当面临社会纠纷时,人们还是倾向于依靠社会上的权威人士来解决社会纠纷。这种偏好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既可能有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受目前政府公信力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影响因素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首先,需要通过宣传来提高人们的认识。同时,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有必要通过强化政府执行力建设、增强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和透明等措施来有效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六)加强公民教育,促进现代公民成长

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是一个更为多元的社会,在社会结构不断分化的同时,社会的价值观念也在变得日益多样化。民众正义观念领域同样是如此。这就意味着,在正义观念多元的背景下,如果要实现社会正义就必须要按照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义观念“为每一个人量身定制”一套适合的制度设计。但是,在现实的世界里,这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因为,“要落实任何正义规则,都不得不采取某种‘齐一’原则(例如法律)来衡量一切适用这一原则的人,于是不能为每一个人量身定制”。[15]换一个视角来看,这也将会大大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因此,现代正义观念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公共理性。要促进公共理性成为现代公民的必备素质。只有这样,持有不同观念或者原则的个体和群体才能就有关社会正义的问题达成共识。当前,相当数量的民众还会遵循结果至上的实质正义观念,这显然不利于社会正义共识的形成。有必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公民教育来增强民众的程序正义观念、培育民众的公共理性,推动民众正义原则的重心实现从结果导向到程序导向的转变。

(七)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弘扬传统美德

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不同领域的功能逐渐分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家庭的功能逐渐变得单一化。社会转型也会引起传统家庭伦理与道德的变迁,我们也认为,传统伦理中的一些糟粕不应再被提倡,但是诸如尊老爱幼等美德应继续弘扬。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中需要原则依然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和认可。但近年来,在如何对待老年人的问题上,一些传统的美德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因此,有必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传统家庭美德。

(八)建立健全民众正义观念的反馈机制

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这必然会要求能够及时地将民意传达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但是,目前民众参与意识的缺失有可能会导致相关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传递。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建立健全民众正义观念和公平感受的反馈机制,由相关政策主体通过科学的方法定期跟踪民众正义观念的变化情况,并将相关的分析结论及时反馈到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中,为公共服务、收入分配、社会纠纷机制等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坚实、科学的民意基础,进而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注释:

[1]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4页。

[2]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13页。

[3]《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1页。

[4]赵旭东:《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5页。

[5]杨联陞:《中国文化中“报”、“保”、“包”之意义》,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0页;杨联陞:《“报”作为中国社会关系基础的思想》,费正清编:《中国的思想与制度》,郭晓兵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第323-345页。

[6]杜润生:《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第31-35页。

[7]周荣:《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乡土互助圈”与农村社会保障》,章开沅、严昌洪主编:《近代史学刊》第4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0-115页。

[8]卢晖临:《通向集体之路:一项关于文化观念和制度形成的个案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85页。

[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2页。

[10]施芸卿:《再造城民:旧城改造与都市运动中的国家与个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7页。

[11]伊恩·莫里斯:《人类的演变:采集者、农夫与大工业时代》,马睿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6页。

[12]艾历克斯·英格尔斯:《国民性:心理—社会的视角》,王今一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57页。

[13]梅尔文·科恩:《社会变革与稳定:社会结构与人格的跨国分析》,范长风、潘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290页。

[14]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2013年报告》,吴敬琏主编:《比较》第68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第1-50页。

[15]汪丁丁:《新政治经济学讲义:在中国思索正义、效率与公共选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0页。

责任编辑 余 茜

D08

A

1006-0138(2016)06-0005-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现状测评与改善对策研究”(12&ZD060)

麻宝斌,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春市,130012;杜平,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春市,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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