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璇,梁春香
“互联网+”时代网络吸毒防控研究
张璇,梁春香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河北廊坊065000)
由于现实社会对吸毒行为查控力度的增强与虚拟社会网络的普及,网络立法的滞后和网络安全监管的薄弱,网络吸毒因其成本低、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特点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①此处的犯罪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活动,并引发了一系列的其他犯罪问题,对我国现实和将来的国家安全形成了既成和潜在的威胁。“互联网+”时代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吸毒问题,应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控,预防潜在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建立网络吸毒的法律防控体系,加大网络监管力度。
国家安全;网络吸毒;防控对策;“互联网+”时代
一百多年前,西方列强通过战争用鸦片打开了我国的国门,国家在鸦片的侵蚀下内忧外患,无数人在鸦片的摧残下家破人亡。时至今日,毒品依旧是国家国民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的严重威胁,外有“金三角”“金新月”等地区毒品的不断流入,内有广东等地制毒活动的猖獗。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毒品犯罪开始与网络结合,网络贩毒、网络吸毒迅速发展起来。2014年,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报告指出利用网络贩毒是近年来毒品犯罪的一大特点。而在2015年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在分析毒品贩运的总体情况时“网络涉毒”代替了“网络贩毒”一词。这个变化反映出,利用网络进行的其他形式的涉毒活动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而这种网络涉毒活动就包括网络吸毒。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这一计划的提出意味着在我国今后的发展中,互联网会全方位、立体化地融入人们的生活,并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而这也给网络吸毒活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使得网络吸毒与网络贩毒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互联网+”时代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网络吸毒的概念
网络吸毒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网络涉毒活动。目前学术界对网络吸毒行为的研究较少,也没有形成主流定义。从报道的网络吸毒案例来看,我国的网络吸毒活动主要形式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聊天平台(如网站视频聊天室、QQ、微信等视频聊天工具),拉拢吸毒人员进入视频聊天室或聊天群,进行吸毒活动的视频直播并交流吸毒的感受和心得。基于此,我们可以将网络吸毒的概念归纳为:网络吸毒是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对吸食毒品的活动进行实时传播的行为。就个体吸毒者而言,其具体的吸毒行为是在现实的物理空间内进行的,但吸毒表现则通过网络展现给参与网络吸毒的所有人。
在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吸毒行为,即吸毒者通过网络互相联络,而后聚集在约定的地点一起吸食毒品。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网络仅为吸毒者互相联络的一种方式,不能划入网络吸毒的范畴。
(二)网络吸毒的特点
与传统的物理空间吸毒不同,网络吸毒是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聚众吸食毒品的活动。吸毒者自身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物理空间中,但却可以在虚拟的世界中面对百名、千名甚至上万名的吸毒人员。基于虚拟空间的特性,网络吸毒具有以下特征:
1.出现晚,规模大,发展速度快
网络吸毒与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密切相关。我国从2013年开始才陆续有网络吸毒案件被查处。但根据网络吸毒组织人员的陈述,从2007、2008年开始我国就陆续出现了在网络上组织吸毒人员直播吸毒的情况,但受当时互联网普及程度及网络技术手段的制约,网络吸毒没有迅速发展起来。随着我国网络普及率的提高、网民数的增加,网络技术的成熟,视频聊天走进了大多数人的生活,网络吸毒开始蔓延和泛滥,每一起网络吸毒案件的规模远远大于现实聚众吸毒的规模。从2013年以来查处的网络吸毒案件中,最多的一起涉案人数达上万人;仅2014年一年,警方查处的网络吸毒案件涉案人数超过3万余人;从2014年5月到2015年3月,短短10个月的时间,警方查处的网络吸毒案件就有6起,涉案人数达4万余人。
2.成本低,隐秘性强
与现实中的娱乐场所群体吸毒不同,网络吸毒的物理位置相对私密。从查处的网络吸毒案件来看,大多数的IP地址位于网吧、酒店、出租屋、学生宿舍、私人住所等,在这些物理位置吸毒,消费明显低于娱乐场所。以北京KTV为例,一间包间一小时的费用一般在130元人民币左右,而网络吸毒只需在自己家中,或者选择一个价格低廉的酒店、网吧,加入一个网络吸毒平台即可。网络吸毒平台每年的建设费一般在1000-50000元之间。山东滕州网络吸贩毒案件的一名嫌疑人曾对记者说过:“一个QQ靓号加一年的QQ会员,价格在1000元左右”,而这一年的QQ会员可以保证多人无时限的视频聊天,能够充分满足网络吸毒视频直播的需要。这个价格比在现实的娱乐场所中吸毒要低廉得多,而且具有很强的隐秘性。此外,如果娱乐场所被查处,则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营业、或者无法再次营业;而利用网络吸毒,不容易被外界发觉,一旦网络账号被查处封禁,他们就能很轻易地再获得一个账号,用很低的成本继续进行网络吸毒活动。网络吸毒隐秘性高的另一个表现是如果想加入网络吸毒平台,就必须在视频前给平台管理员表演吸毒,平台管理员能够辨别出申请者是真的在吸毒还是伪装吸毒,从而增加了执法部门查处的难度。
3.涉及地域广,查处难度大
互联网是一个不设界限的虚拟世界,在互联网上信息流动是自由的,因此,网络吸毒的参加者可能来自全国甚至全世界,涉及地域非常广泛。2013年以来我国有报道的网络吸毒案件中有5起涉及的地区超过29个省级行政区,其中2014年的“上海6· 26特大网络贩毒吸毒案”的参与者来自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下网络吸毒涉及地域最广的记录。山东滕州破获的网络吸毒贩毒案件的主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为何会选择网上贩毒吸毒时说:“在现实中,不管你在一个地方混得再好,你也得花十年或者几十年的时间,才能在一个地方混出名,然后你面对的也只是一小块地盘。但网络不同,你面对的是全世界。”足不出户而知世界是网络最大的优势,也是查处网络吸毒的最大困难之一。
4.吸毒人群以35岁以下的青年为主,低龄化趋势明显
我国2015年发布的《2014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2014年全年我国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人数为48万名;2016年发布的《2015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2015年全年新发现吸毒人员的人数为53.1万名,同比上升了14.6%。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的18岁以下吸毒人员为2.9万名、18岁到35岁的吸毒人员为165.9万名,35岁以下青少年占在册吸毒人员总数的57.1%。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底,我国网民的主体是10-39岁的群体,这一群体占所有网民数的75.9%。从我国网民的年龄结构来看,我国大多数的网络使用者为10-39岁的群体,而我国吸毒人员的主体集中在35岁以下,因此,35岁以下吸毒人数的增加,使得有动机、有能力实施网络吸毒行为的犯罪者人数增加并呈现低龄化趋势。
与此同时,许多贩毒分子为了增加毒品销售、引诱青少年参与到毒品贩卖活动中,采用教唆方式使青少年染上毒瘾。他们采取视频表演吸毒的方式,让充满好奇心的青少年一步步陷入吸毒的泥潭,最终为了获取毒资而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
5.网络吸食的毒品以新型毒品为主
我国目前有报道的网络吸毒案件中,吸毒者吸食的毒品多以冰毒为主,此外还包括麻古、K粉等新型毒品。由于群体性的场景刺激能够使得新型毒品的效果发挥到最大。因此,新型毒品的吸食者往往会聚集在一起,伴随着酒精和歌舞共同吸食,以获得更为强烈的快感。网络吸毒个体所处的空间是较为私密的,因此,即便个体在吸食新型毒品后出现任何异常表现,也只有共处在网络吸毒这个群体中的成员才能看到,不容易引起他人的注意。也就是说,网络吸毒的这种特性使得新型毒品的吸食者更“青睐”这种吸毒方式。
6.以吸促贩,以贩养吸
毒品、吸毒、贩毒,谈到其中一个就无法回避另外两个问题。它们缠绕在一起互相影响。网络吸毒的组织者、管理者很多又是毒品的贩卖者,他们为了贩卖毒品而建立网络账号,通过召集吸毒人员网络吸毒而售卖毒品。由于网络贩卖的毒品价格较低、运送方式隐蔽(快递运输)、被查处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受到了吸毒人员“追捧”。一些吸毒人员加入网络吸毒活动后,为了获得毒资,又被毒品贩卖者发展为网络贩毒的下线。
7.网络吸毒呈现从边境到内地的蔓延趋势
在毒品相对容易获取、毒品价格相对较低的地区,吸食毒品的人也会较多。因此,我国紧邻国外毒品产地的陆地边境地区及毒品制造、贩卖泛滥的沿海边境地区的毒品吸食者一直以来都有一个庞大的群体。随着网络逐渐覆盖到全国的各个角落,这些边境地区规模庞大的毒品吸食人群便成为实有及潜在网络吸毒人群。同时,网络吸毒开始向上海、山东等沿海大城市和内地城市蔓延。
美国犯罪学家Lawrence Cohen和Marcus Felson于1979年提出了日常活动理论,他们认为,犯罪的发生与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因素密切相关,人们的一些日常生活方式,往往有利于犯罪的发生。他们提出犯罪的发生主要基于三个因素:第一,有动机及能力的犯罪者;第二,有合适的标的物;第三,缺乏有能力的监控者在场。①L.E.Cohen&M.Felson: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79,vol 44,pp.588-608.当这三个因素在同一时空中同时出现时,犯罪就会发生。
(一)现实社会对吸毒行为查控力度增强与虚拟社会网络的普及
由于群体性的场景、歌舞、酒精会刺激新型毒品的效果发挥,吸食者喜欢寻找兼具这三者的地点进行群体吸食。因此娱乐场所是最受吸食者青睐的地方,有些娱乐场所甚至为了招徕客人,公然向客人出售毒品;或者先免费提供毒品留住客人,后再向客人出售毒品。随着我国对娱乐场所查控力度的增强,吸毒者在娱乐场所得到毒品的机会降低,进入娱乐场所吸食毒品的风险成本提高,娱乐场所的环境得到了有效地净化。但吸毒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同,毒品会使人形成瘾癖,会让人对毒品有持续的、稳定的需要,因此吸毒者不会因为现实查控力度增强而放弃吸毒,他们会寻找更加隐蔽的、风险成本更低的群体吸食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隐蔽性强和风险成本低的网络吸毒成为他们的首选。
现今社会,网络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提供了极大方便,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网络吸毒依托的也是网络,因此网络的普及程度与网络吸毒的情况密切相关,网民的群体特征决定了网络吸毒者的群体特征。2016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而互联网普及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达到14个。也就是说,我国有一半以上的地区都拥有了互联网,近一半的中国人使用过互联网。同时根据这份报告,我国网民的个人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占总网民人数的84.5%,②数据来源:2016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这说明虽然网络普及率升高,但是上网需要的费用并没有提高,使用网络并不是高收入人群的特权,网络已经走入了普通收入人群的生活。网络在普通人群中的普及,也让吸毒者有机会利用网络从事群体吸毒活动。
(二)网络立法的滞后和网络安全监控的薄弱
网络立法和网络安全监控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的“监控者”,它们一个可以明确权利、义务、责任,一个可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目前我国针对网络吸毒行为的立法严重滞后、网络安全监控薄弱。
1.网络立法的滞后性。滞后性是法律本身的特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与现实同步,在我国网络立法方面这种滞后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互联网刚进入我国并初步发展时期,针对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先后在《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中加入了涉及互联网的条款,同时还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保护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20余部涉及互联网安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从立法层面来看,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解决的是立法当时由于互联网发展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明显地滞后于互联网的发展,无法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存在着层级不高,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不强的问题。例如,网络吸毒的组织者,如果既没有实施贩毒行为,也没有实施吸毒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既无法定性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也无法定性为“吸食毒品”,出现无法可依、无法处罚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吸毒组织者的嚣张气焰。如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形式,但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配套立法却没有跟上,可能导致很多案件“能查不能处”。
2.网络安全监控的薄弱。网络监控与现实中的监管有所不同,网络的虚拟性、无界性使我们很难捕捉到真实的信息。我们可以较轻松地实现对现实中娱乐场所的监控,但却无法轻易实现对全网的监控。全网监控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专业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只有网络运营商这种级别的单位才能够实现。公安机关作为网络吸毒行为的查处部门,除非建立一个与网络运营商同等水平和规模的部门才能够完成对全网络安全的监控,但目前来看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网络运营商作为一个商业单位,它们的主要目标是盈利,而全网监控是一项高投入、基本无回报的工作,网络运营商不会主动去做也没有义务去做这项工作。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营商的网络安全监控义务基本属于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即当公安机关发现网络吸毒的线索后或查处网络吸毒案件后,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配合进行监控。但这种监控很难对网络吸毒行为进行预防。从目前查处的网络吸毒案件来看,仅上海“6·26”案件是由网警在网络安全巡逻时发现了线索从而对网络吸毒进行了查处,其他案件均为从对被抓获的吸毒、贩毒嫌疑人的询问、讯问中得到线索而查处的。可见,网络安全监控没有形成一种常规的机制,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
大量经常使用网络的吸毒人员、普及的网络和滞后的立法、薄弱的网络管控的同时存在,形成了对网络吸毒极为有利的环境,共同导致了网络吸毒行为的发生。
有人认为网络吸毒就是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吸毒、玩、喝酒、唱歌、跳舞,对他人的生活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吸毒行为也只是破坏吸毒者自身的身体健康而已,没有危害到社会和他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网络吸毒可能会对网络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毒品、吸毒、贩毒是无法分开的,吸毒者对毒品产生瘾癖后,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会想方设法地寻找毒品;除去毒品的原产地外,其他地区的毒品价格都比较昂贵,一个无法正常工作的吸毒者要支付昂贵的毒资,就可能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得金钱。例如诈骗、贩毒、盗窃、抢劫。截止2015年年底,全国共破获吸毒人员引发的刑事案件17.4万起,比2014年增长了2.5万起,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4%,其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案件7.2万起,涉毒犯罪案件7.4万起,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716起。吸毒后引发的刑事案件的暴力性、危害程度更大。同时,吸毒人员的增加会刺激毒品的种植,进一步引诱更多的人参与毒品的运输和贩卖,使得流入社会的毒品增多,被毒品侵蚀的人就更多,带来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如此往复,陷入恶性循环,不仅对国家安全形成现实的威胁,最重要的是青少年涉毒数量的增多会严重威胁我们的国家安全。而网络吸毒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发展速度快,这种快速的泛滥必定会加速这一恶性循环的速度。因此,对网络吸毒的防控刻不容缓。
(一)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控,预防潜在吸毒人员吸食毒品
有的学者在论述减少吸毒人员的数量对预防贩卖毒品犯罪的作用时,强调“没有吸食,就没有贩卖”。虽然这种说法显得过于绝对,但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吸食毒品对贩卖毒品具有很大的影响。减少吸毒人员的数量,可以从加强对已经吸食毒品人员的管控和预防潜在吸毒人员吸食毒品两个方面进行。
1.加强吸毒人员的管控
对吸毒人员的管控,一方面可以预防吸毒人员参与网络吸毒贩毒活动,另一方面可以预防吸毒人员引诱、介绍他人参与网络吸毒活动,从而减少“有动机及能力的犯罪者”。《2015中国禁毒报告》中提出,要努力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理机制,这意味着我国对吸毒人员的管控方式已开始从传统的静态管控向动态管控转变。公安机关应联合社区、疾控中心对吸毒人员的详细情况(基本信息、吸食毒品、戒毒、社会活动等)进行登记并定期追踪、更新数据。以社区为单位,定期组织吸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交流、培训、教育。例如,可以组织成功戒毒的人员和正在戒毒的人员进行交流活动,对正在戒毒的人员进行帮助和鼓励,也可以组织对吸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引导他们开展正常的社会活动和生活,探索新型社区戒毒模式。传统的社区戒毒模式对戒毒人员的约束力较弱,采取的方式倾向于简单暴力,往往只能暂时戒断戒毒人员对毒品的身体依赖,无法建立戒毒人员自觉、自律远离毒品的心理自制力,有些社区戒毒人员甚至在戒毒期间脱管,在社区戒毒机构中相互买卖毒品、吸食毒品。因此,新型社区戒毒工作应当建立一套有序的机制,配备专业的药物治疗人员、心理健康咨询人员、生活指导人员,充分利用戒毒工作的空闲时间,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思想、职业技术方面的教育,让社区戒毒生活变得更加生动、多彩、充满人文关怀。
2.预防潜在吸毒人群吸食毒品
潜在吸毒人群是指尚未吸食毒品,但由于其自身的特征或所处的环境、交往的人群等因素容易沾染毒品的人群。青少年是最容易变成吸毒人群的潜在吸毒群体,他们喜欢追求刺激,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由于他们经常接触网络,也最容易受到同伴的影响或者吸毒人员的引诱参与网络吸毒活动。边境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临近境外毒品产地的边境地区,更要做好潜在吸毒人群的预防工作。目前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呈现出两个“集中”的特点,一是在毒品形势严峻的地区集中宣传,二是在国际禁毒日的时候集中宣传,没有在社会上形成常态化的禁毒宣传工作机制。我们应当结合现实毒品问题的情况,根据宣传教育对象的不同,制作不同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片、公益广告等,通过组织观看、在公共场所(如地铁、公交车、大型商场等)进行日常循环播放等方式,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尤其是目前网络中很多在线视频播放前会有强制观看的广告,如果将这些广告的一部分换成禁毒广告,会取得更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应将禁毒课程列入中小学的必修课程之一,让青少年在学校系统地学习各种毒品的辨别、毒品的危害的相关知识,防止其因为不了解毒品、好奇等原因主动吸食毒品;其次,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对校园周边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管理,防止青少年在网吧中受到他人诱惑接触毒品;第三,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可以在学校开设专门的网络活动室、配备专门的管理老师。在校学生在课外活动时利用学校的网络活动室上网娱乐、休闲活动,一方面可以让在校学生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管理在校生的课余时间。公安机关、社区、学校要重视家庭环境、家庭教育的作用,要与青少年的家长保持密切联系,通过网络平台,建立家长——学校沟通机制、定期举办家长学校、组织青少年家长社区联合会等,让家长关注青少年的日常活动,对青少年的网络行为进行家庭管理。
(二)建立网络吸毒的法律防控体系
网络在中国的普及已经成为现实,未来网络会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延伸,尤其是无线移动技术的发展,使得未来的网络空间更加无所不能,乃至形成一个网络“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被网络所改变。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同样需要和现实社会一样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我国已经设计了网络立法规范的蓝图,根据这一设计,具体到网络吸毒的法律防控体系上,我们认为应当做好法律防控体系建设。
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一些人认为在互联网上可以为所欲为,因此应当将互联网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写入法律,或者制定专门的规范互联网行为的法律。例如将组织网络吸毒的行为纳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之中,将网络吸毒的“入伙必须表演吸毒”的要求认定为教唆行为,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通过网络视频传授吸毒方法、交流吸毒心得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
2015年7月,《网络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这一草案的内容来看,赋权性规定远高于义务性规定。即该草案对于网络安全仍旧主要是依靠事中及事后的管理。例如,《网络安全法(草案)》第23条规定: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网络安全法(草案)》第24条规定:国家支持运营商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方面的合作,提高运营商的安全保障能力。但是,从我国网络吸毒的情况来看,仅仅靠在网络吸毒发生时及网络吸毒发生后公安机关和网络运营商的合作——即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无法对网络吸毒行为作出有效预防。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高效性,而事中和事后监管适用于传统媒体,对于网络安全的监管显得力不从心。互联网平台的运营商追求的是利润,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果法律中没有对其事前监管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运营商完全会避免这种没有收益的投入。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网络服务单位的事前安全管理责任。例如,规定网络运营商应定期自检,并在自检后向公安机关进行汇报。运营商之间有义务(而非国家支持)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方面的合作,并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合作的内容;规定运营商应当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设备确保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
(三)加大网络监管力度
我国目前的网络监管部门包括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文化部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等。我国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公安部门主管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该条例虽然明确了公安机关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现实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权限存在交叉。例如,公安部、安全部、保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都有权管理网络安全,常会出现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协调不灵的状况。因此,我们认为在目前这种状况下,有必要设立一个总领全国网络监管的部门,负责制定各部门的网络监管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问题、统一部署网络监管活动等。在建立统一的网络监管部门的同时,要在全国每个省(目前20多个省已设立)都设立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扩大已有的公共信息监察部门的规模,配备更专业的人员和设备;在公共信息监察部门之下设立互联网监管的基层机构,即在公安分局及以下的机关设立网络警察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日常网络监察工作。另外,可以根据我国网络吸毒案件的特征和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展开定点、定时的网络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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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etwork Drug Abuses in the"Internet+"Era
Zhang Xuan Liang Chunxiang
(Department of Border Control,The Chinese Armed Police Force Academy,Langfang,Hebei 065000,China)
With the strengthening check and control of drug abuses and the wide spread of network in virtual world,drug abuses cost less,and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 and deal with.Because the network legislation is outdated and supervi⁃sion is weak,drug abuse becomes a new type of criminal activity and caused a series of some related crimes.The prob⁃lem will be a threat to our county's security now and in the future.In the"Internet+"era,with the growing network drug abuses,drug addicts should be strictly controlled,and potential drug addicts should be prevented.At the same time,some legislat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should be set up to deal with network drug abuses,and network supervis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national security;network drug abuses;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rategies,"internet+"era
D631.4
B
1672-1195(2016)04-0043-(06)
责任编辑:王梅
2016-11-21
该文系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现代边海防视角下陆地边境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16CZZ033)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璇(1982-),女,山东广饶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犯罪学;梁春香(1963-),女,河南浚县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教授,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犯罪学。
【doi】10.3969/j.issn.1672-1195.2016.0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