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闭海制度对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的启示

2016-02-26 14:58张颖
学术论坛 2016年6期
关键词:南海

张颖

半闭海制度对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的启示

张颖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半闭海制度为半闭海区域的沿岸国家开展海洋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倡导在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下从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考察三个方面开展具体的合作。中国应借鉴半闭海制度的实践经验,从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合作着手,进而扩大到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研等低敏感领域的合作。这样做不仅能降低区域内冲突的敏感性,更有助于区域内各国的良性互动,并为未来海底油气等非生物资源的合作直至南海海域争端的最终解决寻求契机。

[关键词]海洋法公约;半闭海;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

由于南海在经济和政治战略上的双重重要性,近年来围绕南海岛屿主权归属和海域管辖划界的纷争波谲云诡,因为该问题涉及到各争端方的实际利益,因此运用国际法来解决南海争端并非易事。也正因为如此,在探寻南海问题解决的道路上,我国政府一直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1]。国内外的一些学者也建议南海各方应加强互信,从“低处的果子摘起”[2];“首先实施低层面(低敏感)领域的合作”[3];还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低敏感领域合作所涉及的主要方面[4]。这些建议是具有现实性的,尤其在现阶段,通过开展低敏感领域的合作来加强互信和联系,对南海争端的缓解或为日后能够最终地解决具有现实意义。那么这些合作应该如何开展?相比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海洋法公约》)在解决南海主权争议问题上的诸多缺陷[5][6],在倡导和推进海洋合作的问题上,被誉为“海洋宪章”的《海洋法公约》有没有相关的制度能够为南海的低敏感领域合作提供依据和帮助呢?答案是肯定的,《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半闭海制度①根据海洋法公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的规定,对这两个制度的规定是相同的。由于本文旨在讨论南海的区域合作问题,故在行文中仅涉及其中的半闭海制度。,特别是有关生物资源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域安排与合作制度,能够为南海的低敏感领域合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启示。

一、半闭海制度及其对南海的适用

(一)半闭海制度的由来

半闭海问题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列入的一项新议题。在1972年3月召开的海底委员会上,由56个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海洋法项目和问题综合清单”中的第17项为“闭海和半闭海”。这项综合清单后来被海底委员会核准,从而使闭海和半闭海项目正式列入海洋法会议的议程之中。经过四期协商讨论会议,在最后获得通过的UNCLOS中,其第九部分规定了半闭海制度,共有两个条款,分别是第122条半闭海的定义、第123条半闭海的合作。需要注意的是,半闭海制度本身所包含的诸多法律问题并未在UNCLOS的规定中得到全部体现,比如半闭海的海洋划界、航行权利问题等,这一结果既反映了这些问题的敏感性,也说明美国、前苏联等海洋大国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对UNCLOS的制定所产生的影响。

(二)半闭海制度释义及其对南海的适用

UNCLOS第122条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闭海或半闭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

UNCLOS没有分别对闭海或半闭海进行定义,而是通过两个标准一并对其进行了规定,即:(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的海湾、海盆或海域;(2)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和海域。符合其中的任何一个标准,即可被认为是闭海或半闭海。

关于半闭海的合作,UNCLOS第123条规定:“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尽力直接或通过适当区域组织:(a)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b)协调行使和履行其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c)协调其科学研究政策,并在适当情形下在该地区进行联合的科学研究方案;(d)在适当情形下,邀请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合作以推行本条的规定。”本条使用的措辞“应互相合作”和“应尽力”,使得本条所规定的合作更倾向于一种倡议,而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

从上述规定来看,半闭海的定义所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许多海域都在闭海或半闭海的范围内,如地中海、波罗的海、加勒比海、北海、东海(东中国海)、黄海等,当然也包括南海。

虽然中国官方没有对南海的地理范围做出界定,但是从地理上看,南海是位于中国南部的陆缘海,被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岛、菲律宾群岛、大巽他群岛及中南半岛所环绕,为西太平洋的一部分。南海的地理概况符合上述第122条释义中的第2种情形,即“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和海域”。此外,通过国内外学者对南海地理概况的描述,不难发现各国政府和国内外的学者对南海属于半闭海这一认识并无争议。

二、半闭海——地中海区域的合作实践

地中海是一个位于欧、亚、非三洲之间的海域,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之一。它由北面的欧洲大陆、南面的非洲大陆及东面的亚洲大陆包围,面积251.6平方千米,沿岸共22个国家。位于其西北面的是三个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东北面是一些工业化发展程度有限的国家,东面和南面则是数量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地中海西部通过直布罗陀海峡与大西洋相接,东部通过土耳其海峡(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马尔马拉海)和黑海相连。19世纪时开通苏伊士运河,接通了地中海与红海。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陆间海,地中海有着复杂的地质地理环境和极具差异化的沿岸国家,几乎体现了半闭海区域海洋合作所可能包括的所有问题。

(一)海洋生物资源管理

早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通过以前,FAO大会在1949年9月24日就已经通过了《关于建立地中海渔业一般委员会的协议》(General Fisheries Commission for Mediterranean,以下简称GFCM协议),负责管理地中海的资源,协议于1952年2月20日生效,并分别于1963、1976、1997年进行了修订①1997年的修订通过了两项修正案,一个是允许FAO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成为GFCM的成员,并将地中海渔业总理事会(Council)的名称改为地中海渔业一般委员会(Commission);另一是关于委员会的自主预算问题,即和FAO的预算“去联系化”,包括对成员方添加新的义务。修正案已于2004年获得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方接受后生效。。GFCM协议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委员会及其成员资格②GFCM协议第1条第2款规定了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即向FAO的组织会员和合作会员开放,以及虽未非组织会员,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联合国、联合国所属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会员开放:(1)沿岸国或合作会员国之领土全部或部分位于区域内;(2)沿岸国或合作会员国之渔船在区域内捕捞本条约所规定之鱼种;(3)前述两款之任一国家系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之成员,及该国已转移本条约所规范事项范围内之权限予该经济一体化组织。,适用范围③GFCM协议第4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委员会应在序言所述之区域实施第3条条文规定之功能与责任。第3条第1段规定GFCM的目的是“促进发展、养护、合理管理及最佳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暨区域内可持续发展养殖。”,功能与责任④GFCM协议第3条第1款的(a)至(h)项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功能和责任。包括:(1)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的海洋学、生物学及技术性的侧面定位;(2)调查的调整促进;(3)共同调查计划的做成;(4)调查技术等的标准化;(5)渔业制度的比较研究;(6)促进防止渔民职业名的调查;(7)援助取得材料设备;(8)加盟国及FAO委托事项的审议及劝告活动。,与其他组织的合作,以及协议的保留、生效和争端解决等。

(二)海洋环境保护

UNEP在地中海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安排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地中海行动计划(MAP)是UNEP资助地中海沿岸国家处理海洋污染问题的首个区域海计划(RSP)①1972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之后,UNEP于1974年发起区域海计划(RSP)。区域海计划旨在通过对海洋和海岸的可持续管理与利用,防止全球海洋及海岸生态环境的急剧退化,使海域相邻国家共同参与综合及专项行动以保护其共享的海洋环境。迄今为止,已有140多个国家参加了联合国环境署支持的13个区域海计划。另外5个伙伴计划也成为了区域海计划的成员。为此,区域海计划已成为覆盖全球18个海区的最广泛的保护海洋和海岸环境的倡议。。

MAP最早由UNEP在1975年初的保护地中海的政府间会议上提出,这次会议不仅通过了MAP,而且为即将通过的区域框架性公约和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准备②相关的法律文本主要有三个:(1)在FAO的赞助下准备了防止地中海海洋环境污染的公约草案;(2)由政府间海洋咨询组织(IMCO)准备并起草的防止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地中海的合作议定书草案;(3)由西班牙代表准备的关于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倒导致地中海污染的议定书草案。;1976年UNEP再次召开关于地中海保护的全权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的公约》(《巴塞罗那公约》)和两个议定书,分别是《预防地中海海区船舶和航空器倾倒废物而造成污染的议定书》和《在紧急情况下合作控制地中海石油及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污染的议定书》;其后,又有五个议定书③分别是1980年的《保护地中海免受陆原污染之雅典议定书》、1982年的《关于地中海特别保护区的日内瓦议定书》、1994年的《关于开发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议定书》、1996年的《预防地中海海区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造成污染的议定书》和2008年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议定书》。获得通过。这些法律文件为地中海沿岸国家进行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地中海区域合作实践的成功因素分析

1.制度构建模式的创新为区域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就目前的半闭海区域合作实践来看,UNEP在海洋环境保护及合作领域为半闭海区域提供了三种制度性合作模式。一是分立模式,即对不同的海洋合作问题构建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解决,例如北海区域;二是综合模式,即对所有的海洋环境问题一并立法予以规制,如波罗的海区域;三是综合与分立相结合的模式,即框架公约加议定书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如地中海区域。在综合与分立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下,各方在签署框架公约后至少要批准一项议定书,且各方承诺随着条件变化还将尽快批准其他议定书。

2.来自主导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支持是区域合作的推动力量。地中海区域合作的实现,法国、意大利两国在早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两国曾最早提出有关控制地中海油污的协议,法国更是利用自身的经济、技术和资金优势,扩大了其在地中海区域的影响,成功主导了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地中海区域环境保护,例如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检测和治理,法国支付了很大一笔费用,这些资金的作用甚至持续到UNEP开始主导地中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之后的一段时间[7](P68)。

3.组织框架的完善是持续开展区域合作的有力保障。地中海区域的成功之处还在于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组织框架。不论是上述GFCM协议下的地中海渔业合作,还是UNEP倡导下的地中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该区域合作的诸多成就和相关国际组织完善的组织框架所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密不可分。现有组织框架不仅能够满足相关国际组织日常事务性工作的需要,而且在资金支持、法律完善、活动开展等方面都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履行其职能,在海洋合作事务开展的过程当中,这些组织机构分别发挥着建议、实施、监督、评估等不同的作用。

三、半闭海制度下的合作实践带给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的启示

(一)南海的区域合作现状

自《海洋法公约》通过以来,虽然南海周边国家已经签署了不少有关海洋合作的双边协议,如2001年4月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签署的《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及其后的《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2004年9月中国和菲律宾签署的《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尤其是2002年中国和东盟各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表明各方在南海海域进行合作的基本共识,《宣言》第六条规定:“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1)海洋环保;(2)海洋科学研究;(3)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4)搜寻与救助;(5)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但是由于南海的合作多以双边协议的方式进行,《宣言》这样的多边性政治文件又鲜有具体和义务性的规定。因此,目前南海的区域合作仍处于自发和无序的状态,呈现出机构复杂、形式交错的局面。目前,南海的相关区域合作表现在以下方面:

1.海洋生物资源管理。在南海并没有一个专门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来协调处理渔业资源问题。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14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这些组织覆盖了世界上所有的海域和几乎所有的重要鱼类种群。其中与南海区域相关的渔业管理组织有两个:一个是亚洲-太平洋渔业委员会(APFIC),该委员会由FAO大会第三届会议在1947年建议成立,并最终于1948年11月成立。目前有20个成员国,包括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部分南海周边国家。委员会设有FAO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办事处,其宗旨是通过发展和管理捕捞及养殖活动以及通过符合成员目标的有关加工和销售活动,促进水生生物资源的全面、适当应用。但是该组织只是咨询和建议性的机构,不负责南海生物资源的管理。

另一个是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该委员会根据《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资源的管理和养护公约》(WCPFC Convention)于2004年12月正式成立。会员包括中国、中国台北①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是在1995年《联合国渔业资源协议》通过后建立的,因此,台湾作为“渔业实体”有资格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加入该公约。、菲律宾等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非会员包括泰国、越南等国家。该委员会旨在“依据「一九八二年公约」及「协定」,经由有效的管理以确保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长期养护与永续利用。”

2.海洋环境保护。UNEP RSP共包含18个海洋区域项目,为全球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全面的方案。其中东亚海洋项目包含了西太平洋区域,南海属于该项目下的次区域。该项目关注海洋污染的来源和后果等问题,1981年通过了《关于保护和发展东亚海洋区域海洋环境和沿海区域的行动计划》,最初,有五个国家参与了该行动计划,分别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到1994年,又有澳大利亚、柬埔寨、中国、韩国和越南五个国家加入。另一个有关东亚区域海洋环境的项目是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计划(PEMSEA),1994年由GEF(全球环境基金)建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DP负责实施,IMO负责执行。目前,PEMSEA已经由一个全球环境基金的项目逐渐转变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旨在通过政府间、机构间、部门间的伙伴关系,促进海洋和海岸带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综合管理,通过海洋环境的改善提高东亚海地区人民的生活质量。目前有11个国家参与,其中包括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南海周边国家,台湾被排除在外。目前该计划包含了在一系列试点地区开展的海洋合作计划。

3.中国参与的其他南海区域合作机制。(1)政府间的南海区域合作机制。1994年的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计划(PEMSEA),旨在进行沿海岸带的综合管理;200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及全球环境基金(UNEP/GEF)南海项目,旨在保护栖息地、渔业,对地源污染进行管理;198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东亚海行动计划,旨在协调各国政府、联合国及援助机构的行动,促进东亚海洋环境问题的沟通与交流;1979年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西太平洋分委员会,旨在开展海洋科学、海洋观测、海洋数据和信息交换,促进国际合作和协调规划研究;1986年的亚洲发展银行(ADB)设立的环境持续发展项目,中国已获项目共65个。(2)非政府间的南海区域合作机制。1981年成立的东南亚海洋法律、政策和管理计划(SEAPOL),是一个由学者、政府官员和个人组成的非政府机制,旨在便利东南亚和亚太地区现有海洋法律政策的信息互换,该计划现已终止;1990年发起的南海政治冲突管理的研讨会,该研讨会旨在赞助和支持一系列关于南海政治冲突的交流和对话;1993年的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旨在通过向政府提交政策建议,以推进该地区各国的相互信任。

此外,中国没有参与的非政府间区域合作机制有两个:一个是1976年的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另一个是2001年的可持续渔业行动计划。

(二)南海开展区域合作的困难

1.南海争端日益加剧,南海各方开展区域合作的政治意愿差异明显。自2009年以后,南海争端呈现出复杂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随着有关周边国家加紧开发南沙海域资源以及东盟国家内部协调的加强,以及美国、日本、印度等区域外国家对南海争端的介入,围绕南海岛屿的主权争端和南海海域划界争端日益加剧[8]。这一现实情况对南海的区域合作带来了困难和阻碍,例如渔民实际捕鱼区域范围的不确定,渔业纠纷加剧等。

2.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的差异导致南海各方对区域合作持有不同意识和态度。南海区域共有九个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除了因南海争议而涉及的六国七方(中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外,还包括新加坡、泰国、柬埔寨三国。这些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水平和宗教文化等方面都极具差异。

3.缺乏区域合作的内部主导力量,南海区域合作推动力不足。南海区域合作目前由UNEP、FAO等国际组织作为主要推进者,但是区域组织的推动尚需区域内各方的支持与合作。由于南海各国对海洋事务合作抱有不同的立场和态度,能够在资金、技术、影响力等各方都起到推动作用的内部主导力量尚未出现,这也是制约南海区域合作发展进程的重要原因。

4.南海区域合作法律机制欠缺,区域合作缺乏约束力和系统性。到目前为止,南海区域合作的法律机制尚未得到广泛和良好的发展,表现为区域公约的缺位和法律实施机制的欠缺。南海至今尚无囊括所有南海周边或大多数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政府间海洋事务合作的区域协定,由于缺乏区域公约的统领,南海区域合作法律呈现出碎片化和“软法”规制的特点,在各个项目、计划、组织之间缺乏沟通,甚至造成资金、人员的浪费和短缺。

(三)半闭海制度及其实践对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的启示

《海洋法公约》确立了海洋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框架。虽然《海洋法公约》的半闭海制度所涉及的范围非常有限,不能为半闭海的沿岸国家处理领土争议或海洋划界等问题提供帮助,但是半闭海制度本身就说明了半闭海海域的特殊性。一项成功的区域合作离不开合作各方良好的政治意愿、持续的资金保证、合理的法律基础和高效的机构安排,现有的规定和合作实践能够为南海这一半闭海海域的低敏感领域合作提供一些方向和思路。

1.正确评价南海区域合作中的信任问题。从地中海区域的合作实践来看,该区域的国家间关系错综复杂,有很多妨碍合作的因素,诸如阿拉伯和以色列之间的领土、宗教和历史冲突,希腊和土耳其有如世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待海洋环境保护的不同态度等问题比比皆是,但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实力、宗教信仰甚至历史积怨却没有阻碍该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实现。换个角度来看,正因为存在差别和争议,合作才有必要。故笔者认为,当前因缺乏互信而导致南海区域各方合作意愿较低的客观现实固然存在,但是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差异,包括主权问题的争议并不是阻碍合作的必然因素。关键还在于寻找南海各方的共同关切,以共同的利益促进合作的开展和深化。

2.合理借鉴地中海区域合作模式的成功经验

(1)框架公约加议定书的双层法律机制对南海区域合作的借鉴意义。在南海区域合作法律机制的模式选择问题上,中国已有一些学者在关注和研究南海海洋环境保护或渔业区域合作的制度模式[9][10][11],面对南海错综复杂的问题和形势,同样是区域矛盾重重但最终获得成功的地中海模式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去推动并达成一项在南海低敏感领域的区域合作框架公约,将已有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整合纳入区域合作结构体系中,是建立起南海区域合作法律基础的合理选择。

(2)中国和东盟应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主导者作用。从地理上看,南海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中国主张管辖的海域占到2/3,作为南海周边一个正在和平崛起的大国,中国有责任牵头推动南海的区域合作,勇于承担更多的义务;从实践来看,近年来中国政府越来越多的释放出牵头推动南海区域合作的信号。2012年1月中国国家海洋局发布《南海及周边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1-2015)》,以及2013 年5月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3)》都表示出中国在推进南海合作,确立海洋事务强国地位上的决心。2013年9月在广西南宁召开的第十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中国倡议建立“中国—东盟海洋伙伴关系”,中国已经设立3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用以推进合作项目。东盟作为区域性国家组织,始终以推进区域合作为己任,在促进经贸合作和区域协调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中国和东盟有能力也有责任在南海区域合作中发挥主导者作用,这对于从内部推动南海区域合作进程意义重大。

(3)以渔业合作和海洋环境保护合作为先导,分阶段完成区域合作目标。在渔业合作领域,近期目标是制订和完善区域渔业合作管理基础方案,即确定渔业合作的基本原则,完善包括渔业资源调查与统计、捕捞限制、渔船与渔具、渔业贸易、渔业增养殖等方面的法律机制,扭转渔业资源衰退的总体局面,初步形成良好的区域合作氛围;远期目标是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共同的南海渔业政策,从渔获量到各国配额,以及渔业信息统计、科研合作、检测调查等环节开展全面综合管理。

(4)重视区域组织的功能与作用。UNEP和FAO等国际组织对推动和促成区域海洋合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不仅被近几十年海洋发展和合作的实践所证明,也是今后区域海洋合作的趋势之一。虽然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的参与并不能保证区域合作的成功,但是无论从相关区域组织所具有的影响力,还是其在既往区域海洋合作中所拥有的经验,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所能够提供的资金支持,都对南海的区域合作有着极大的推动力。因此,应该重视并正确评估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加深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其活动和事务。

3.以南海区域各方的共同关切为基础,进一步拓展《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合作深度与广度

(1)充分利用南海区域合作的现实基础。一方面,国际法上的合作原则是开展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12](P93-113)。从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国际合作原则确立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到《海洋法公约》有关生物资源的养护、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半闭海制度和技术的转让等相关制度①参见《海洋法公约》第61条、第74条(3)款、第83条(3)款、第123条、第144条的相关规定。都体现出现代国际法和海洋法倡导的合作原则,此外,在一些联大决议和国际公约中也有关于共享资源的合作义务的规定,在该原则下,各国有义务为达成合作承担协商谈判、信息交换等积极义务,国际合作原则已经渗透在现代国际关系的方方面面,构成开展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南海已有的区域合作实践是南海开展区域合作的现实基础。

(2)以南海区域各方的共同关切为基础有序拓展合作领域。《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半闭海制度将区域合作指向渔业合作、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考这三个方面,半闭海制度的意义也正在于鼓励半闭海区域的沿岸国家积极开展海洋合作。但是《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已经有30余年,对于海洋合作的范围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填补新的内涵。因此,半闭海区域的合作不应仅限于以上三个方面,而是应从各沿岸国的共同关切和共同需求出发,以渔业合作和海洋环境保护合作为重点,逐步开拓并完善在海洋旅游、海洋搜救、海难救助等领域的合作,并在遵守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适时开展海上能源的共同开发。可以说,现阶段以南海各方的共同关切为基础,积极开展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不仅有利于保护南海的资源和环境,更不失为缓解南海争端、另辟道路寻求解决南海问题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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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Tara Davenport.The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Hydrocarbon Resources in Areas of Overlapping Claims [A].Robert Beckman eds.,Beyond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Legal Framework for the Joint Development of Hydrocarbon Resources[C].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13.

[责任编辑:刘烜显]

[作者简介]张颖,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 430072;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陕西 西安 710021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6)06-0068-06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13JZD039)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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