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文 彬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12)
当代中国风险社会的体制差异
王文彬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12)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转型发展的深入,当代中国社会在诸多领域呈现了贝克风险社会理论所指出的发展特性。但是,中国风险社会不仅在发展阶段与西方风险社会存在差异,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自身独特的体制维度形成了基于单位体制的社会风险分布体系与结果,在社会风险分配逻辑与社会风险感知和风险抵御等方面呈现出显著的体制差异。中国风险社会中的体制特性不仅表现为内外区分的刚性制度区隔,而且还在体制内部呈现出等级特性,体制外部表现出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两种体制场域,从而影响了社会风险的制度性和结构性差异。
关键词:风险社会;社会风险;体制差异
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随着中国社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日益受到中国政府、社会和学界的重视,其关注内容和理论解读也从社会和经济领域拓展到了国家治理等方面。虽然当前中国社会由于市场转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出现了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的特性,包括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群体性恐怖事件等公共安全问题,但是由于中国社会自身存在的发展特性,使得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经验来认识中国当前风险社会的特性。因此,我们需要厘清两方面特征,才能正确地认识风险社会的实质内涵在中国社会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我们认清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多重性和共时性,从而与风险社会理论诞生国家的彼时社会有明确的比较和认识[1]。作为客观发展现实,当前中国社会不同区域的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并不一致,在城乡之间以及不同区域甚至行业等方面呈现了具有明显差异的社会发展结果和经济表现效果。学界经常使用的区域划分诸如内陆欠发达地区和沿海发达地区,或者从城市角度区分成一线城市、二线城市等。另一方面,需要我们认清中国社会制度特性,从特有的体制角度区分风险社会在中国的差异性存在和社会风险在体制维度的差异性分配机制等结果。贝克亦承认,风险社会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必须在不同的社会和历史语境中进行解构和重新定义,必须被调整和转换成一种有关现代性的多重路径观,以适应不同的社会和语境[2]。
因此,对中国的风险社会需要基于中国社会发展进程和社会构成特性进行解读。需要厘清的第一个方面,涉及与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时德国社会的历史构成、社会基础与经济发展程度,尤其是西欧社会长期形成的个体主义文化等社会特质的比较。笔者论述的重点则在于第二方面,即中国风险社会中的体制结构决定了社会风险分布体系、社会风险感知水平以及社会风险抵御能力的制度性差异。
一、中国风险社会中的单位体制
风险社会理论的形成有其西方原初社会的建构基础。但是,在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中国社会并结合市场转型发展进行探讨时,不能够进行简单的理论对接,而必须充分认识中国社会的发展现实与建构基础。中国城乡二元分化是一次区隔维度,城市中的单位体制又进行了二次区隔,形成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场域。不同体制场域中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机会集合、收入回报和发展路径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同时,单位体制自身的等级制度也对社会资源分配、社会地位与声望形成等产生重要影响。
关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体制变迁及其后果,市场转型理论与随后引发的学术大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转型发展中的体制差异结果以及预期的制度发展趋势。与西方学者的理论预期观点不尽相同,中国市场经济社会转型没有简单重复东欧等国家的发展路径,而是延续了政治体制权力维系等制度特征,并且保持了中国城市单位制度[3]。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全面市场化改革开始,中国社会和经济的诸多方面都逐步深化市场化改革,从最初的金融市场逐步拓展到国有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等,直至深入医疗制度和教育制度;但是,以政府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核心的体制内单位组织,却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原有的福利分配制度。即使体制内部出现了一些参照市场化标准实施的薪酬激励制度改革,但是维持整体福利稳定的制度改革实质并没有发生变化而最大限度地将全社会实施中的市场化改革风险有效屏蔽,形成体制内的风险最小化和单位组织结构稳定。因此,在单位体制依然对中国社会资源分配存在基础性影响的时候,对风险社会的实质性分析就不能忽视单位体制的因素。
从发展趋势来看,传统的个体依附单位体制的现象,包括个体社会地位与社会资源分配等,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有一定的弱化趋势;但是,单位体制依然是中国当前城市的社区建构基础与主要社会结构区隔维度[4][5]。同时,随着中国政府对社会发展的政策设计以及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在一些区域国家开始强化大型国企发展,城市原有限制介入性大型国企在改革社会功能和进行内部市场化的同时,形成了以垄断国企为基础的新单位制发展趋势[6],使得单位体制在城市社区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均形成了政策支持下的强力巩固与提升。譬如东北区域典型单位制中,城市的发展和特大型国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形成一城一企发展模式,个体在社会风险的方方面面包括风险感知、风险抵御与风险分配机制等等,均会受到单位体制的诸多影响。
因此,单位体制是体现中国社会风险分布特征的独特标志。从风险社会角度考虑中国的社会风险,不能脱离中国社会的发展路径与制度特性。“研究中国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研究整个中国的制度和社会变迁的后果和表征,如果脱离整个背景简单地讨论某些局部的和个别的风险现象,就难以洞察中国风险社会独特的建构和运行机制,也难以把握其基本结构”[1]。渐进式市场化改革进程所形成的体制区隔正是中国现阶段社会变迁中形成的独特制度建构,亦是反映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差异性结果的主要制度性因素。因此,从体制区隔角度来认识中国风险社会的差异,能够从社会制度结构层次剖析中国社会风险的差异性来源、表现与分配机制结果等。
二、体制区隔基础上的社会风险差异
体制维度对中国社会形成的区隔后果,主要体现在体制内外社会资源分配机制差异等方面;同时,体制亦是社会成员形成自身社会认同、价值规范与社会态度认知的重要场域性制度因素。简言之,中国社会的体制有内外之分、等级之别。因此,在风险社会时代的当代中国,体制对社会风险的影响亦主要体现于两方面:其一为社会风险分配逻辑的体制差异,其二为社会风险感知与社会风险抵御的体制差异。
(一)社会风险分配逻辑中的体制差异
在风险社会理论中,贝克认为传统工业社会中物质财富的分配处于核心地位,决定着宏观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制度等的建构,因此社会的基本逻辑是财富的分配;而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社会出现诸如个体化现象等多重变化,传统工业社会中阶层、族群和社区组织等无法帮助个体应对社会风险,社会的基本逻辑转变为风险分配的逻辑[7]。据此,贝克认为风险社会中传统工业社会固有的阶级阶层边界被风险突破,包括社会风险超越族群和种族边界、超越阶层等级边界与超越民族国家边界[8]。基于此,在其后期的世界风险理论建构中,贝克认为风险社会中的分配逻辑发生了本质改变。
然而,对中国社会而言,虽然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存在社会风险较为容易,基于社会个案经验事实判断社会风险的发生模式也并不复杂;但是,社会风险的分配逻辑是否已经发生实质性改变并且成为当前社会分配逻辑的主线,则需结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维度与制度维度进行审慎理解。
中国风险社会中风险分配的现实情况表现为:一方面,社会发展的多重叠加性使得中国风险社会与西方风险社会存在社会基础和制度建构等方面的诸多差异,基于社会资源阶层分配的体系并没有因为风险社会来临而消失;另一方面,单位体制的制度性建构的主要结果就是使得中国社会风险的分配逻辑在主体上仍遵循着社会建构的阶层分配逻辑。这就意味着,风险在其生产与分配时,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基于安全与否的社会性考虑超过了基于平等与否的社会性考虑,但是,社会实践中基于物质财富与社会资源分配的阶层体系并未消失,仍然在影响甚至决定着风险的分配逻辑。可以说,在中国社会中风险地位仍然受制于阶层地位,风险特性受制于体制属性。因此,基于社会资源阶层分布的分配逻辑在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和制度情境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其中表现突出的即为体制内外的差异。
体制从社会制度方面形成了当代中国社会风险分配的内在结构性差异。体制内的人们被纳入基于国家财政体制而建构的社会保障体系,拥有各种显性或隐性的福利制度保障;同时,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单位组织之间与单位成员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等级特性,但也能够在主体上保留单位体制的稳定原则、公平原则与尽可能的均等原则,从而将体制外完全市场化领域中的基于货币市场化、劳动力市场化与薪酬机制市场化而导致的个体工作风险、发展机会风险以及市场领域系统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屏蔽掉。此时,社会风险分配逻辑的体制差异不仅体现于体制内外,也体现于体制内的不同等级。
当前社会的一些热点现象真实地反映了社会风险分配逻辑中存在的体制内外差异。譬如公务员考试:社会中大量优秀青年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要进入体制内以争取一个体制内的编制,不外乎体制内是一个全民认可的低风险领域,公务员能够根据级别享受国家给予的住房、养老以及医疗等方面的诸多福利政策,在工作地位、社会声望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能够体现到体制内的优越性,享受体制内工作的稳定感从而规避体制外市场化和开放性的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社会风险。基于行为心理学对人们趋利避害行为选择趋势的分析,持续多年的公务员热从侧面反映了体制内的社会风险显然要大大低于体制外市场化领域,并且这种基于体制差异而形成的社会风险分配逻辑显著地影响着特定社会群体的行为选择与价值判断。
在一定情况下,体制自身的制度刚性亦会将部分社会风险转换为体制内生性风险,并且影响到体制内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与态度认知。譬如人口风险的体制差异:体制内的人们由于有明确的单位体制规则约束,受到国家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严格管理与控制,违反单位体制规则的惩罚机制是有效而明确的。当周围同事都只生育一个孩子时,人们的生育行为选择也就会从众于单位环境压力而只生育一个,此时家庭人口结构风险就成为体制内生性的结果之一;但是,体制外的人们由于缺乏单位组织制约而更容易超生。在很多二、三线城市,体制外工作者,尤其是私营业主与自雇者群体等,生育两个或更多孩子已然较为普遍,更遑论农村人口。因此,当宏观人口结构发生变动并且开始形成结构风险时,体制内外的人们面对的社会风险就会有明显的差异。即使最近国家开始调整人口政策,鼓励生育二孩,但是体制内外的人口风险差异调整并非朝夕可成的。
进一步而言,社会风险分配逻辑在体制内还表现为体制内单位组织的等级制度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一致性。在中国体制社会中,体制内的单位组织是有等级区分的,不同的单位对应不同的级别,享受不同的国家政策倾斜、福利待遇保障与社会资源分配结果。在社会风险方面,体制内的单位等级依然体现了自身固有的分配逻辑:以国有企业为例,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大型央企享受财政补贴和福利制度,并且在特定的生产和销售等领域享受国家政策保护或优惠,但是却在市场经济运作方面承受最小的社会风险;普通国企也能够在多方面享受到地方政府从人力资源到经济资源和地方政策的支持,但是社会风险亦需更多地由企业自身承担[9]。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单位组织的等级制度决定了社会风险在单位组织和组织成员内的分布与分配逻辑。
同样,以东北“一城一企”区域发展模式里的大型国企为例能够增强对风险分配逻辑的感性认识。在剥离部分社会功能之后,这些大型国企通过政策支持下的行业进入优势、限制性介入或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垄断地位等,形成了巩固体制特性、巩固内部劳动力市场与巩固单位经济社会资源分配模式的新单位制,使得单位在经济收入、社会保障以及单位认同方面形成特定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使得单位体制内部的成员在社会风险分配逻辑方面呈现出与社会资源分配逻辑相匹配的社会风险分配结果。
简言之,中国风险社会中风险分配逻辑与贝克基于西方个体主义和后工业化反身现代性建构的分配逻辑不尽相同。现实中的体制通过影响社会资源分配决定了社会风险的分配逻辑与结果,使得中国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分配逻辑形成了不同于西方风险社会的制度特性,产生了体制内外的显著差异。
(二)风险感知与风险抵御中的体制差异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渐进式市场化改革所形成的体制差异实质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场域。在这两种场域中,再分配机制与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力度和范围有所差异,人们的社会资源获取机会集合与薪酬激励机制不同,所形成的正式工作关系或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的建构也不同。正是这种体制区隔使得社会成员生存、生活和工作感受内外有别,最终导致人们的行为取向和价值认同,尤其是风险感知方面存在制度性偏差。
人们对社会风险的感知和反应,并不是仅仅作为个体的生物性反应,而是基于个体性别、民族、阶层和国家的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反应。更重要的是,人们的风险感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所属的社会组织或社会群体的利益获取、组织文化、其中的社会位置、相互的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的社会认同等方面。因此,当中国社会风险开始深入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时,基于社会发展模式、经济布局、利益结构的系统性风险在人们主观认知感受和客观抵御能力方面就会形成基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方面的差异,具体而言就是使得社会成员对社会风险感知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形成一定的体制性差异。
如前所述,体制内是国家政策或顶层设计的屏蔽社会风险的城堡,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体制内单位通过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人为政策设计,能够尽可能地享受制度体系带来的福利和权利,而面临的各种风险较小;反之,距离体制维度越远,譬如民营企业,需要在国家限定的若干条件下进行激烈的市场竞争,但是却缺乏国企所享有的体制保护,因此面对的社会风险更为集中。对于体制末梢的底层社会而言,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中,由于缺乏社会政策保护或自身技能的不足,他们不仅缺乏显性或隐性的社会福利,而且更缺乏制度性的保护和保障,所有的社会风险必须由个体单打独斗地去避免或抵御。因此,与体制的距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社会风险感知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可以说,体制内单位所赋予人们的工作稳定感、社会地位感以及收入福利感等,能够从单位归属、单位认同和单位保障等方面影响成员的风险感知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
因此,虽然贝克认为在风险社会中社会风险已经超越经济和社会地位,风险会不分国界、不分种族、不分时空和不分阶级阶层地来临,不再存在阶级和阶层的界限,而是形成新的风险群,但风险群的构成主体在面临风险时的风险感知和风险抵御能力,排除极端的譬如核爆炸等风险,依然能够体现出一定的制度性差异。“风险不仅是社会客观存在,也是社会的和文化的建构,亦跟人们的社会认同联系在一起,不同文化和社会情境下民众的风险感知、选择不完全一样”[1]。因此,基于中国社会的体制特性来认识社会成员的风险感知才能够真正地理解风险的现实情境意义,才能对风险抵御的差别有实质性的感悟。
在社会风险抵御方面,我们仍以东北区域大型国企为例来认识体制因素的影响。与市场化发达地区相比,当前东北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仍然具有典型单位制特征,大型或特大型国有企业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部分城市形成的“一城一企”区域发展格局中,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在经济发展方面出现了产能过剩、产业结构落后等难题,但是在社区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由于个体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单位体制,并且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空间仍较为有限,基于单位体制而形成的城市社区格局与社会基础秩序并未发生根本改变。所以,单位体制自身的制度性优势并未丧失,单位组织的文化特性、价值认同和社会保障功能依然在社会基础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对社会成员的风险感知与风险抵御形成有别于市场化领域的差别。此时,单位成员面临的社会风险能够通过中观单位组织与体制结构进行有效缓解,从而形成基于单位体制的风险感知结果与风险抵御效果。因此,体制内的单位组织,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对区域内社会风险分布起着特殊作用,并且能够从组织角度影响成员的风险感知水平与风险抵御能力。尤其是“一城一企”发展区域中体制内单位企业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从城市社会经济结构构成角度对整个区域社会的风险分配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成员的风险感知与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与此相关的城市社区中,在人员构成和社区资源获取方面具有国企和社区的高度重叠特点,使得社区工作非常便于开展。社区组织能够利用体制内的各种资源优势创新打造社区组织特性,在日常生活层面弥补了社区成员对于当前社会风险意识的负面判断,并通过单位与社区组织渠道增强了集体性社会风险的抵御能力。
在体制外场域中,由于国家在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执行力度均未完善,因而制度性保障不如体制内健全;在激烈的市场化竞争场域中,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压力下,体制外的社会成员只能尽可能依据自身收入水平选择或寻求相应的社会保险,因而缺乏单位体制及单位组织来为其屏蔽风险或抵御风险。体制外市场竞争中的各类公司等实体的首要运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仅仅基于有限的企业文化或企业内部政策帮助员工应对现代社会中的各类风险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体制外社会成员相较于体制内成员更接近于市场经济中的原子式个体,其在社会归属感和价值认同方面与体制内必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其风险感知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与体制内成员相比亦必然存在体制性差异。所以,就风险感知与风险抵御而言,体制因素的制度性影响显著存在,并且通过体制内单位组织等发挥作用。
三、总结与讨论
综上所述,中国风险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与贝克基于西方社会基础、社会性质和社会发展阶段所建构的风险社会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当前中国社会由于体制维度的鲜明存在,社会整体上保留了基于经济社会地位所形成的社会资源阶层和体制分布特性,使得已经进入风险社会时代的中国社会,其社会风险依然遵循体制区隔和稀缺资源等的分配逻辑,即社会成员所处的体制距离与风险分布、风险感知和风险抵御明显具有系统性相关。
总的来看,中国风险社会中的社会风险,在社会体制的限制与影响下所形成的制度性差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社会风险分配逻辑的体制差异;其二,社会风险感知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方面的体制差异。这种体制性的差异是中国渐进式市场化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单位体制时代延伸的结果。中国风险社会的这种体制差异性使得全社会结构性和基础性的社会风险体系呈现出制度设计的独特性,并且会割裂社会群体在诸多方面的主观态度认知,包括社会信任、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心态等。因此,从国家治理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来看,基于体制所形成的社会风险差异并不能作为一种良性制度差异来有效推动社会整体的有序发展,难以成为一种减少社会风险的积极的制度性激励机制。社会发展的最终成效实际是由发展最差的领域决定的,正如木桶能装多少水是由最短一块木板决定的一样;在社会风险方面亦如此,体制外社会成员的高风险感知显然会影响社会整体的多方面发展效果。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通过制度设计与政策实施来减少由于市场化转型所引起的社会风险,提升社会安全感,理顺体制脱嵌与市场社会的发展关系[10]。未来中国风险社会的发展策略应为实施同等的市场化,破除体制壁垒,让风险群体之间的风险分配逻辑尽可能趋于一致。譬如,现阶段国家正在探索实施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目的之一即在于消除养老金制度体制内外的差异,打破体制内外双轨制,避免产生基于体制内外而形成的养老金政策运行风险。
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如果能够通过社会调查来设计社会风险的各项指标,包括风险感知指标体系并进行量化实证研究,从经验层面证明中国风险社会在体制差异方面的结果表现,将有利于进一步感性认识社会风险在体制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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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云涌,张斐男]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6)05-0023-05
作者简介:王文彬(1975—),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社会资本与经济社会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东北一城一区域单位体制变迁中大型国企社会资本作用研究”(15BSH109);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东北区域单位体制变迁与国企社会资本变化研究”(2015ZDPY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体制变迁视野中的国企与私企社会资本建构研究”(JCKY-SYJC10)
收稿日期:201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