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基因科技的法治化解析与未来法律制度架构
——以基因信息权利的研究为基点而展开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摘要:基因科技法治化的目标不是引发人与人之间的斗争,目的在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多元化社会合作。当代基因信息新因素环境下会产生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更多地应当依据法学思维方式去解决,特别是在坚持自由的正义观和平等的正义观之间进行权衡,这就是人类以法律制度的实施和运行为主导,同时探索其他制度和发展规划给予公民更好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这是目前人类所探知的能够适应当代生命科技发展进步环境下产生新问题的最有效的调控手段,并且将在未来的相关制度架构中显现出实践上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基因科技;基因信息权利;法治化解析;未来架构
19世纪60年代奥地利生物学家孟德尔在达尔文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一种假说:生物的遗传性状是通过被他称为“遗传因子”的物质进行传递的。[1](P7)20世纪50年代以后DNA(Deoxyribonucleic Acid)双螺旋结构被人类发现后,在学术界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开拓了人类的生命科学视野。细胞科学理论将基因定义为一个编码蛋白质功能单位,它携带了生物所需全部蛋白质的遗传信息,不仅通过复制将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还可以使遗传信息得到表达。[2](P37)从此,人类即以基因遗传因子为中心开展了大量的分子生物学的研究。①人民教育出版社网:《DNA的发现》,来源:http://www.pep.com.cn/kcs/alyj/gz/201008/t20100825_741120.htm,2015年5月8日访问。
我们所面对基因构成的“美丽新世界”不仅是关于技术的,也是关于社会论争的。[3]尽管法律和医学科技的关联性作为科研课题结合起来研究相当罕见,但对于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与医学的持续良性发展都具有当代社会建构的重要意义。随着医疗的不断发展进步,与其配套的法律规则也在不断“扩容”,不可否定,法律在医学领域的渗透将会不断加深。当代法治环境下的医疗发展必将催生医疗部门法和日臻完善的医学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法治化进程中的基因信息权利概况
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4](P116)这其中包括了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也包括了公共政策。在大陆法系往往首先依照实定法去解决具体的矛盾,如果缺乏这一直接的资源可以依次递进运用法律原则以及公共政策去解决根源于利益的冲突。[5](P50~79)
纯粹主义法学给社会带来了一个权利规则的有力揭示和建构进路,即任何权利的确定都是人为的自觉和不自觉的一种社会化规则体系建构,体现了一种时代的建构性。[4](P117)它排除了其他非法律的规则体系,虽然具有片面性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当代实定法关于当代基因隐私权的规则保护体系的发展。隐私权是一种封闭性的抵制性的权利,抵制外界对信息的获取、知悉和对外传播,而知情权则是一种拓展性的积极权利,目的在于拓展认知世界的能力和视域,试图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获取与之相关的或关注的事物信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认知世界和探知世界的能力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可谓是今非昔比。人类不断地欲想获得更多重要的信息并进行技术性处理以形成一定的科学依据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以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情势下个人作为社会属性的生命个体也不可避免地被列为信息调查、收集和分析的对象,这是公民参与社会分工所形成的必然性结果。[4](P118)在对这种权利关系的解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后基因组时代,随着基因技术的向前迈进,社会对个人信息存在着多方面的需求。[4](P118)每个公民作为与外界交往的社会个体,在从社会获得一些资源的同时也必须向社会输送一些关于自身的一些信息,以共同构筑社会发展所需资讯的动力。在生产力发达的当代,人类对凭借生产力发展改造世界的需求比以往更加突出,而这种联系的纽带就是包括基因信息在内的信息交流、收集和利用。探索基因隐私权的保护方法也应当在以公民基因信息为基础的利益矛盾领域进行解析。
二、当代基因科技的法治化解析
(一)家庭共生关系中的基因权利冲突研究
当代法治化社会已经涵涉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法治化社会是由公民和家庭为最基本要件所构成。家庭是法治化社会构成中最基本的细胞。为了应对基因信息科技对人类社会提出的新问题,法律工作者根据这一医学和社会学前沿问题适时在家庭场域内解决基因信息隐私与知悉的利益矛盾和问题,制定出相关法律规范以有效规制这一新生事物。保护个人隐私是法律工作者应当首先达到的目标,但决不能仅从实定法进行保护,还要从法哲学的角度去探索。在探索的路径上应当以合法处置家庭事务二元结构综合考虑法律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生活的干预力度、方法问题。在维护个人组成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同时也能及时进行有效的规制。但在这一场域内的规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介入点是有限的。因为基因信息权利中的隐私权的基本属性表征就是权利人自主决定下的不对外公开,这种权利的实现不宜作为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法律应当尊重公民及其权利的行使,以使公民的私生活的空间不受侵扰。
家庭成员具有对内部成员的基因检测信息获得知晓的欲求,这种欲求主要集中在基因信息的掌握,能够使家庭成员预测罹患基因遗传性疾病的概率。因为假如某个家庭成员的基因检测结果被揭示出存在基因缺陷,那么其他家庭成员罹患相关疾病的概率也大大增加,目前研究结果表明四种癌症,即肝癌、乳腺癌、肠癌、胃癌的发病机理与人类家族基因息息相关。[6]一条精细胞和一个卵细胞就能把父母的全部性状信息传给下一代。据分析这些基因所带的信息比全世界人类所记载的信息还要多。染色体的主要化学成分是由盘踞得很紧密的双螺旋的脱氧核糖核酸分子构成,它是组成基因的材料。[7](P294)参照这些变异基因的遗传规律可以推测出家庭成员的健康风险。这种基因隐私权与知悉权之间的矛盾发生的场域是比较特殊的,双方主体携带的基因信息的相似度极高,生活中的关系最为密切,但在信息获取上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特殊的逻辑进路:既然这种信息的获取来源于外界的社会交往,那么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基因隐私权与基因知悉权很可能超越家庭成员关系的狭隘范围而延伸至基因信息获取的源头,即对个体信息更加具有专业化知识的并知悉医疗科技的人员和机构。[4](P120)作为配偶的家庭成员立场上,知悉对方的基因信息对后代的繁衍、家庭医疗的支出和未来的长远发展规划都具有导向性的启示作用。这其中关涉到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冲突之间的矛盾,也关涉到医疗机构对被检测者的信息共享与保密的矛盾解构。
就法学研究的立足点而言,家庭事务在基因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不同层面,其中的一个层面是完全家庭内部范围中发生,这个层面只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回避,对于这一层次行政法不得干预公民私人的合法生活,只有在合法性的授权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干预公民的私人生活。而对于刑事法律来说,它从本质上也不会触及公民的私人生活,只有当公民的个人包括信息交流在内的生活达到严重破坏刑事法律制度所保护的法益时才起到规制此类行为,调节社会正常秩序和安定的功能。将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当作犯罪处理,是无论如何也不被允许的。[8](P4)民事法律领域的本源真正追求不是法律直接调节,而是一种立法精神的实现。新的基因科技带来的基因隐私权问题让当代的人们重新审视了法律的规制社会事务的权能范围。针对由家庭引起的基因信息权益纷争的介入空间问题来讲,法律的调整社会事务的功能再次被证明是有局限性的,这本身就与法律规制社会事务的前置的扩张性和后置的局域性的特征关联甚密。这里的前置的扩张性是指无论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有在法律创制和运用到实践中去的强烈需求,以使社会共同体能够有序、高效地运转,这样也赋予了法律规则体系的扩张,原则体系的不断完善性。后置的局域性是指法律在对某一社会事务做评价时没有从全面的角度去探析和运用,往往局促在一个专门关注的领域,使本身的规制社会的能力有不同程度的削弱,这与法律的滞后性不同,后者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出现的法律规制社会事务的不足,而前者在当下就已经显现出规制社会能力的狭隘性。假设上述客观社会的境况运用公民之间已经形成的调整事务的方法去解决纷争也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充分发挥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力量去解决纠纷是走社会化多途径整合社会资源的必由之路,这也能弥补法律规制这一领域的不足,并促使我们先找法律与家庭场域内的基本隐私纷争引起的冲突的结合点,加强硬性的外部规制措施和间接性规制措施理论的研究,从社会学和法学理论上剖析基因的权利纠纷是否触及到社会发展层面并加以高效、及时地调节。这样就兼顾了法律调控为主导的社会事务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和民间“自愈性”解决纠纷冲突的各自优势。
(二)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基因权利冲突研究
基因权利不会局限于以家庭为主的狭小空间。随着人的社会属性的对外拓展,基因权利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走向社会经济运行的市场。在这其中保险市场和劳动关系市场是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典型领域,有深远的研究价值。从哲学角度而言,风险是人的一种存在状态,只要有人类生活,就必然有风险。[9](P14)人类社会以自身的理性构建了社会秩序,通过理性的作用,人类创造了各种制度以实现和维护秩序,这种秩序建基于人类社会的合作基础上。[10](P136)保险则成为人类以集体行动降低风险威胁的重要社会制度之一。
保险合同是在风险社会中应对未来未知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人们所预设的事故只是一种偶然性的事件。*《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定义射幸合同: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它是针对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主体遇到的不可预测的损害而求助于社会保险机构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人类以集体行为的方式共同抵御外来风险的一种解决机制。保险合同预设事务的不确定是某些客观因素所引起的,这些客观因素在万物变迁中又成为一种机率性的客观存在。这给人们对客观实在的把握带来了近似模糊的认知境界,特别是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推动下的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更让人类对由其带来的社会性问题不可酌定,在不可预见的前提下各种社会活动就亟待解决信息的收集和利用问题,以便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变故。此举在保险合同中尤为重要,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和要件就牵涉到风险社会的内部运行特质,故保险合同中的构成要件的重要依据因素就是个人信息的披露。
先哲洛克认为:“人有权决定其行动和处理财产和人身的天然权利。”[11](P87)这从某种程度而言也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结果。这种社会关系体现了利益人为了获得相关利益而让渡一部分权利的路径,这是从公民个体化微观的角度去理解的一种杠杆机制。从社会运行角度就是呈现出合理性的平衡机制,它通过公开自身的一部分隐私利益和获取预防风险的保障之间的平衡表现出来,故这种运行模式无论是在公民个体之间还是在整个社会中都形成了一种共识,让渡部分隐私权出于个人自愿和社会发展需要,也符合法理,即保险活动中获得公民的相关信息不能认为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4](P174)
高新生命科技近年来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能够从人类生命的奥秘来源——基因层面去观测、研究个人未来的健康状况以及生命的未来走向,人类在不断的探索自我中不断地寻求新的发展,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以往难以达到的事务向社会高位阶事务提升。基因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具有个人独有和交易构成的信息要件,在实践领域中越来越多地被保险业所采用,以此来推测保险的市场价值。这样就成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的“交易信息”。市场经济运行主体可以据此来推断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以便有针对性地、科学地签订保险合同,逐渐形成一个市场经济的合理利用杠杆平衡和良性推动机制,这也是法学所关注的前沿领域。
劳资双方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也是另一种比较重要并且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劳资关系与国民经济和公民生产生活都有密切的联系,它也是社会稳固的基石。人类医学科技目前已经能够达到基因检测的硬件水平,它的运用可以为职场领域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为用人单位所青睐。根据基因检验所针对的对象确定还是不确定,它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职场基因筛选,另一类是基因监测,这些做法有助于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和建立后发现劳动者的患遗传性疾病的概率以及特殊的基因变异,向用人单位提供雇员的健康监测数据,这种综合性的信息库的建立对于单位的行政管理和生产管理是极具价值的资料。从劳动法学的角度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平等关系,一方面二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时是平等的双方,而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则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12](P51)这两种关系叠加成一个综合体,对应了法经济学意义上的薪酬效率关系,用人单位通过全面掌握员工的基因信息,就能够发挥职工各自的优势,结合单位自身的劳动生产条件共同推动市场经济主体的发展。
杠杆机制的建立是以法经济学的理论为依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维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就是劳动力的供给与经济利益的支付为最基本的依据的。这种关系的建立是市场化交易的评估和考量的结果。用市场化的角度来处理包括基因信息在内的信息资源就是有助于从微观上使用人单位依据信息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更高的经济绩效目标,从而在宏观上提升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相关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经济参数。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效率、用工环境以及合理分配人力资源三条路径都可以用来支撑基因信息交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首先,允许用人单位逐步掌握劳动者的基因信息,可以提升单位的管理效率。从而优化了资源的配置,提高单位的经营管理效率。其次,用人单位掌握了劳动者的基因信息之后,有利于适时改善劳动者的生产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罹患基因共生职业病的风险。再次,从劳动法律制度进行管理的角度来说,参考职工的基因信息是合理分布工作岗位的前提依据。职工个人的心理、性格上的固执程度、耐压力程度、兴奋程度、机敏程度无不与基因特质有关。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就能使劳资双方获得最大的生产工作益处,对社会而言也会起到正向的推动作用。应当注意的是,在市场的健康发展中,人类也要防止滥用基因信息所造成的基因歧视现象和基因决定一切的基因决定主义迷信思想,在近年来的基因信息流通中“冷血理性”负面现象也引发出来,应当予以高度警惕。
三、基因科技的未来法律制度架构
(一)基因科技法治化的统合性构建
基因信息流通中的法律关系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基因隐私权以及由其兴起的基因歧视问题的相关制度化规范性建构逻辑的深入探究。基因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保持、维护自己基因信息私密性的人格权利。[2](P227)基因隐私权的客体是基因隐私,基因信息是人格的一部分。[2](P229)基因科技的立法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显现出更加重要的地位,它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应对基因科技发展带来的对人类的新挑战,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以此达到基因科技发展中的人际交往合作的远期目标。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利的科学配置,这种配置上的平衡机制需要更加专门的立法去加以规范和强化,从而有效地调整个人的基因信息流通,个人基因隐私为典型代表所引起的权利冲突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基因科技发展形成的矛盾问题得以有效规制,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合作。
基因信息权利是科学技术推动下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已经涵盖到群体生活、个人生活、公共生活等诸多领域。人作为集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灵,由其构成的社会共同体关系脉络会导引出基因科技权利的相关理念和实践,而人的社会属性的本质特征又使这种社会实践更加得到巩固加强。对于基因科技立法就当今而言是前瞻性的,而对今后而言对全人类都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因科技法治化的目标不是引发人与人之间的斗争,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在交往中合作的共生群体。在社会发展中是一种参与者的角色而不是充当战斗者。人们在不断推进的社会发展规律面前应当意识到对抗性的共生关系只能使本来就有限的社会资源更加匮乏,达不到合理分配利益的目的,这些有限的资源只会在相互斗争中抵消。合作范围越广泛、合作领域越多那么社会资源的总量将增长地更加迅猛,人均可分配的利益将更加充裕,为了达到这样的理想图景就必须确立一系列合理的分配原则,解决人类交往中的矛盾性问题,规制人类之间的合作,以达到社会主体的利益平衡。就当今和未来较长一个时期而言,人口的增长和物质资源的相对稀缺的结构性矛盾的形势下,如何对公民个人与物质资源按照新维度进行分配是传统法律科学无法做到的,按这种划分在当代形势下作为对未来人类社会发展与合作具有前瞻性的社会调控措施对解决新型基因利益冲突,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都极具社会规范价值。[4](P354)
在实践上,制定或解释法律,规制新兴的生命科技权利时需要顾全多元利益之间的平衡,旨在建立起长期合理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长期法律规范体系的构筑最根本的是合理分配社会主体的利益,但处理时是一种相互融合性的保障机制、利益分享机制和商谈机制,力求达到各个机制之间的多元平衡,以解决利益的冲突而不是一种非输即赢的博弈制度。基因科技的未来法律制度架构也不能局限于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推论。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逻辑思考较多地运用于法院司法实务,这个范围较之当代社会生活还是比较狭窄的,也不能从本质上有效解决基因科技发展引发的社会利益问题,所以应当避免局域性的法学思考,应当立足于整个法治化社会并且面向未来的体系完备并且具有前瞻性的制度架构。
(二)以法治化正义理念促进基因科技立法
自然正义说认为:“正义是一种基于自然的安排所形成的理性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13](P23)罗尔斯理解的正义原则所适用的社会体现在他的著作《正义论》中,他强调良善社会两要件,一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接受并且知道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14](P21~83)此外,社会基本结构的构筑达到一定的合理性能够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人们经常生活在不断追求良好社会秩序的憧憬之中,它是一种美好的理想状态,为人类改变现实多元价值社会,加速社会变迁提供了内在的动力。各种道德努力结合在一起将积累起持续的进步。[15](P157)实现分配正义的目的在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多元化社会合作。在基因利益分配的标准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公平精神,以此种精神作为指引才能实现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合理分配,并且这种标准的理念必须深入人心,被社会公众所接受才能得到巩固发展,从本源上产生资源交往与合作的实践行动。
然而以基因科技为代表的前沿科技发展给人类的价值观念以及伦理价值产生较大的冲击,使当代社会建构中的伦理道德呈现碎片化态势,未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由此也导致了在基因信息流通与基因隐私保护出现的权利纷争后,社会成员对于基因信息的尚未形成人类所能够普遍接受的权益分配正义标准,关于基因信息的流通更是缺乏明晰的行为指引规则。[16](P98~99)
正是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变迁,使得在当代人类面对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在今后具体探索基因资讯权利分配的问题上已经不能单独使用道德标准就能够完成,探索其权利分配冲突的解决机制方面,应当暂且搁置道德层面的思索而从权利纠纷的进路入手开拓解决方案。[16](P120)从法律制度层面构筑稳固的基因隐私权法律保护机制,合理分配正义,推动法治化正义的实现。正义针对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的要求是人们应该致力于改善导致权利、机会和谈判地位上的不平等的制度。[15](P155)但是仅仅依靠道德标准的思维形式已经不能驾驭当代基因信息新因素环境下产生的新问题,而这些问题更多地应当依据融入了正义理念的法学思考模式去解决,这是目前人类所探知的能够适应当代生命科技发展进步环境下产生新问题的最有效调控手段。
构筑一种依据正义化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理的解决人际权利冲突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思维方式中要运用法律概念的分析、法律原则的指引、法律规则的应用来判断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结论,并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障这种规范的执行约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在这一领域要建立司法实践上的发展机制,司法实践在法律规则、原则的引导下给进入到司法领域的权利冲突提供解决路径,具有公定力和预测性,促进法治的全面实现。这是因为法律思维的合规范性和原则性价值作为指引使得法律原则、规则之外的资讯成为这一思维路径的重要支撑,法律思维中应充分考量各种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而使法律在全面调整社会各项事务中产生立法者欲使用法律工具全面调整社会法律关系的预期效果的功能。[16](P119)
在多个正义架构下,我们对于资源的分配采取更加弹性的法律规制策略,用以应对复杂社会关系环境下的利益冲突问题,特别是在坚持自由的正义观和平等的正义观之间进行权衡,这就是人类以法律制度的实施和运行为主导,同时探索其他制度和发展机遇给予公民更好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16](P121)
(三)构建辩证利益实现机制与商谈机制
在当代社会,个人主义的理念和存在方式来源于社会经济运行模式下对个人自身的权利,利益最大化获得的崇尚,这种动力来自于公民追求最大限度的幸福,追求更多的自我发展的机会。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就是人类社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人的社会属性的本质又决定了其不能离开与外界的交往而独立存在于社会之中。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分析基因隐私权保护的不完善会导致一些社会问题的发生,歧视现象就是一种典型。歧视是社会群体对立现象的行为要素,它包括基于个体的群体成员身份对其做出的消极行为。[17](P171)如果知觉到人们有伤害某一目标群体的意图,那么这个群体和外界观察者都会认为存在歧视。[17](P172)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个体利益的实现。
人们从社会获取资源的同时也希望受到社会团体、集体或统治者的保障,以维持其本身的利益。在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经济社会形势变革的情况下能够得到这些渠道的保障。在当代社会中,社会分工更加细致,人们无法全方位应对客观上的变革,这就形成了个人主义与社会调控的结构性矛盾。若要社会调控能够涉及个人权利的领域,那么个人也要在制度化保障机制的框架内让渡一些个人的权利。例如基因隐私权中的基因资讯的流通,这样既避免了道德调整的软弱性,更有利于制度化的长久建立和运行。[16](P122)以使制度化体制下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达到平衡状态。如此,可以缓和产业追求理性化效率以及社会个人主义化的负面后果。
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运行应当以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和推进,法律的强制性命令可以保证各种禁止性命令的切实执行。人们若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命令就会受到制裁以体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这种消极意义上推进的发展方式在表象上看是能够快速达到立法者所追求的社会正当权利的实现,但在当代法治社会,要实质性建构法治社会就必须使法律成为一种理念深入到每个社会关系主体的心目中,这就是在合作和谐背景下维护公平、正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个人的权利。消极意义上的推进方式不能够使带因者与他人之间建立合作和谐的关系,从而使基因资讯的获取和流通的权利冲突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不利于社会利益矛盾的整合。要在根本上消除基因利益冲突的诱因使带因者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社会分工合作,建设和谐法治社会就应当建构完善的医疗、职业培训、教育、社会信息流转系统以更加有效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财富的积累。
诚然,一个法律体系在构建过程中通常都会,而且也完全应当包含与实践理性的要求紧密呼应的规则和原则,而这些要求本身直接来自于一个特定价值(比如生命)与实践理性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相结合而得出的结论。[18](P224)基因科技的飞速发展会产生积极性的社会效果和消极性的社会效果,要将基因科技法律制度放置于基因科技发展的进程中检验其是否能推进基因科技的积极状态和尽可能遏制消极状态的发生。
在促进民主沟通时,我们使用的语言应当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稳定的社会规范形成过程中所固有的专业性的表达方式,以避免用抽象道德律令或观念作为信息交流载体的模糊性,从而妨碍了在信息交流上的局限性和偏差性,导致不能形成共识。同时应当避免在法学家之间,以及法学专业人士和非法学专业人士之间运用抽象的道德理念作为构建相关法律制度,这就动摇了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基础。实证主义法学角度称其为无关法律事务的讨论的构建,应当遏制可能导致法律推论的恣意性与主观化的缺陷,建立稳固的利益分享机制与商谈机制。[16](P126)就目前而言,立法者所创制的法律要逐步超越机械性立法的弊端,而应当针对当代基因科技建立回应型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的建立是要在风险社会中建立起国家与社会多元需求之间形成一个理性沟通与回应的机制。通过它将社会多元需求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冲突与对抗纳入法治化轨道,使社会多元利益具有正面的参与能力,提升负面的克服能力,从而使社会多元利益表达与国家利益可以共存。[10](P117~118)通过对基因权利在内的生命科技权利协商,建立基因信息合理有序流动的秩序,杜绝强压式的服从体系。
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中国”战略的推进和深化,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相关的生命权利问题比任何一个时代都备受关注。基因权利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生命权利关注和研究的时代。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使人类看到了生命科技开辟的美丽新世界。与此同时,人类也享受到了高新生命科技带来的幸福和便利,但也面临着新的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以及法律关系的新课题。[19](P7)人类社会应当在新生命科技发展的新时代把握好发展的方向才能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美好愿景。
高新生命科技为人类实现生命权利价值提供了多样化的路径,同时也须面对许多由此而生的负面影响。我们要在生命权利的探索中找寻到一些能够帮助人类明确认识方向的基点,才能以此为支撑保障人类社会继续前行。基因信息权利就是征途中的重要基点之一,它其中所蕴含的隐私权的保护及其衍生的基因歧视相关法律问题、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在当下生命科学领域是一个研究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为促进多元化的社会合作、促进法治化正义的实现、相关制度化保障机制的形成、基因科技立法的理念与商谈机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
基因科技的发展在创造了伟大的医学成就的同时,它也已经纳入到了法治化的发展轨道,在未来的医学领域和法学领域关于它的新型权利的研究将产生重大的理论前沿意义和法治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郑艳秋,朱幼文,等.基因科学简史——生命的秘密[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9.
[2]王康.基因权的私法规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3]Sonia M Suter.The Allure and Peril of Genetics Exceptionalism:Do We Need Special Genetics Legislation?[J].Washiongton Law Quartely,2001,79:671.
[4]罗胜华.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5]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
[6]哪些生活小细节与癌症息息相关[EB/OL].新华网,2015-6-2.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10/28/c_1112999041.htm.
[7]闵银龙.法医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8]张明楷.刑法的私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9]庄友刚.跨越风险社会——风险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10]何跃军.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11]姜柏生,杨芳.高新生命技术的民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2]胡志明.Law and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法律基础与HR[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
[13]戴剑波.权利正义论——基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立场的权利制度正义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4]万俊人.罗尔斯读本[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15]涛慕思·博格.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M].刘莘,徐向东,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6]何建志.基因歧视与法律对策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7]谢德·泰勒,丽蒂希亚·安妮·佩普卢,戴维·西尔斯.社会心理学[M].崔丽娟,王彦,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8]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M].董娇娇,杨奕,梁晓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9]韩大元.生命权的宪法逻辑[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黎玫〕
Interpreting the Legalization of Gene Technology and Its
Futur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Based on Research of Genetic Information Rights
TANG Xiao-jiang
(School of Graduate Educatio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In contemporary n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ies, the development of genetic technology has been located in an important position, along with which a new kind of right, the right of information, arises. The “beautiful new world” we are in is not only about technology, but also about social controversy. As an advanc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eld, the progress of human genet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raised new problems, namely, the gener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gene information. Thus we propose the application of rule of law to the genetic field, the aim of which is to promote pluralistic social cooperation rather than conflict between people. Faced with new problems in the new environment of genetic information, we should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justice of freedom and that of equality, and attempt to solve them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legal system, supplemented with other means. This is the most effective way of regulation to adapt to the environment of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modern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uture system framework in practice.
Key words:genetic technology; genetic information rights; rule of law; future framework
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6)01-0085-07
作者简介:汤晓江(1979- ),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哲学、法律方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