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的评价分析

2016-02-26 01:03张鑫
西部皮革 2016年6期
关键词:刑法评价

张鑫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71600)



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的评价分析

张鑫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71600)

摘要: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诉讼的合法性做有效的规范。特别是应该严厉打击恶性的诉讼诈骗案件,这样将能够有效的树立法律的权威,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本文将从诉讼诈骗的提出和概念出发,针对诉讼诈骗构成的条件进行论述,最后就诉讼诈骗的处理方式作进行浅要的评价和分析。

关键词:诉讼诈骗;刑法;评价

我国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诉讼诈骗相关的法律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了解诉讼诈骗的相关内容就显得更有必要。并且,研究诉讼诈骗及其刑法有助于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在处理诉讼诈骗案件中不够完善的方面。这将促进我国立法和执法工作的进行。故而,针对诉讼诈骗及其刑法的评价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1诉讼诈骗的概念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构建之路,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当今社会的重要特点之一。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深入,我国各类诉讼案件的量有直线上升趋势,这说明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可法律的权威。然而令人堪忧的是,在民事诉讼领域,诉讼诈骗在我国的民事案件中也有上升的趋势。

目前,我国对诉讼诈骗的研究较少,然而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诉讼诈骗行为。这种情况的发生,很值得我国进一步对诉讼诈骗进行深入的探究。事实上,诉讼诈骗并不是法律上的术语,因此在司法理论上诉讼诈骗也没有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换句话说,就是诉讼诈骗的外延和范围依然很难有效认定。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对诉讼诈骗下定义也比较有难度。但是典型的诉讼诈骗也不是没法判断的,它一般具有一些比较明显的特征。比如有意隐瞒犯罪事实或者通过伪证企图摆脱嫌疑等。

显然,诉讼诈骗现象并不是只有我国才有。国外这种情形也同样存在,只是在叫法上会稍有不同。但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同时在司法程序中使用伪证来企图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

2诉讼诈骗的刑法分析

2.1诉讼诈骗和诈骗罪的评价分析

从浅层次来看,诉讼诈骗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但是,我国的刑法对诈骗罪规定过于简单,在我国的刑法中只规定了以非法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称作诈骗,并且对于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诈骗罪处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罪是否成立则完全依赖于理论学说的相关解释。这种情形导致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难度加大,因此在实际的刑法理论中常常会有不恰当地扩大或缩小法条规使用范围的行为出现。

诉讼诈骗和典型的诈骗行为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这是因为诉讼诈骗发生在诉讼的过程中,或者是发生在提起诉讼的手段中。在本质上和一般的诈骗是不一样的。对于诉讼诈骗是不是应该使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理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首先,诉讼诈骗的当事人有虚构事实的过错,并且占有了被害人的财产。显然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破坏司法实践的嫌疑。因而,从破坏司法活动的角度来评价,当事人犯罪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诉讼诈骗的本质。典型的诈骗罪是当事人本人通过欺骗等手段单独或结伴犯罪,但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对他人财产产生威胁。而诉讼诈骗的当事人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的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因此,如果把侵犯了司法和被害人的诉讼诈骗评价为诈骗罪显然不合适。诉讼诈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还更为恶劣,这种危害不仅表现在对法院审判的影响上,也体现在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上。同样是欺骗行为,但是发生在诉讼程序之内的诉讼诈骗就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诉讼诈骗行为危害性远远超过诈骗罪。但是从实施诈骗的目标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伪造证据的行为来看,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特征与诈骗罪对比都有很大的共性。因此从这一个角度来看,把诉讼诈骗和诈骗罪同罪的评价也是合理的。

2.2诉讼诈骗应该受到相应惩治

现阶段,民事诉讼中实施诉讼诈骗的人,在最后往往因为量刑没有定论而没有受到惩罚。或者因为当事人的伪证并没有导致法官最后错误判决而被免于惩罚。但是,为了体现司法的严肃和减少诉讼诈骗行为的发生,一旦实施司法诈骗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这种惩罚的条件在实施了诉讼诈骗之后就成立了,而不管它是否最终影响到了司法判决。

因为在司法程序中诈骗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当事人其实已经是在阻碍正常的司法活动了。因此即使当事人最后没有造成法院错判,当事人对司法活动造成的破坏都已经成立。另一方面,即使没有造成法官错误判决的结果,当事人也应该接受处罚,这种处罚是对事而不对人的,只是这种处罚应该视情节的轻重判决。假如诉讼诈骗行为构成犯罪条件的话,那么诉讼诈骗的行为应该追究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不是追究有没有影响到最终的司法判决。

2.3诉讼诈骗的进一步定位

就现阶段的定义和研究来看,诈骗罪的界限过于宽泛。在诈骗罪的定义中只要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且被骗者因此而损失财物那么诈骗罪就成立了。典型的诈骗行为和诉讼诈骗的差别显然很大,因此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如果不把诈骗罪和诉讼诈骗加以区分,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容易出现很大的问题。如果把诉讼诈骗误当作诈骗罪处理,那么在现实的司法过程中将难以有效的处理和诉讼诈骗的相关案件。这种情形如果一直存在没有解决的话,在司法的实践当中将很难有效的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应该进一步将诈骗罪和诉讼诈骗区别开来。换言之,进一步将诉讼诈骗定位准确,将普通的诈骗行为和诉讼诈骗行为区别开来,才能够为判刑和准确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依据。

3诉讼诈骗的法律后果

刑法应该如何评价诉讼诈骗的行为,对于诉讼诈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的话,显然应该首先对诉讼诈骗行为先作分类:

诉讼诈骗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制造伪证的行为,另一种是依靠他人提供伪证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是构成诉讼诈骗的条件。在诉讼诈骗的行为定义中,对第二种情形,我国现今的法律规定里对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这些行为不包含在刑法的范畴里面。

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的话,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诉讼诈骗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的,并且由于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已经成立,因此应该将诉讼诈骗也作为犯罪的情形来处理。从对社会的危害来说,诉讼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因为诉讼诈骗不仅破坏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也将他人的财产安全蒙受损失。如果不打击这种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司法的权威,也会降低司法机关的威信,这种情形甚至还会将可能使司法机关不经意成了当事人实施诉讼诈骗的有力跳板。这种情形如果不能得到有力的制止,那么这个对于我国司法机关的威信则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这也将不利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的开展,因为只有在全国范围内营造了一种严格执行法律的环境,才能真正的将法律的权威树立起来,这样依法治国才能有实现的基础。同时,这样才能有效的打击诉讼诈骗的行为。

因此,对于犯罪嫌颖人有意地回避犯罪事实,并且用不合法的方式来企图摆脱罪名的方式应该被认定有罪。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当事人实施诉讼诈骗行为时,如果能证明当事人犯罪的事实,那么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能被证明有罪,那么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任务在国家司法机关,任何人都不能强迫被告人自己证名自己有罪,这是法治的原则之一。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当事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毁灭、伪造证据,那么应该认定当事人有犯罪的可能性。事实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依然还有很大的区别。因为民事诉讼事实的真实性由当事人承担,法院只作为一个公道的裁判者。但是行为人如果为了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有意破坏正常的诉讼程序的话,那么这种行为于情于理都是不应该被原谅的。因为在法律面前是严肃的,所有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将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自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都应该判定为犯罪。但是对于当事人有没有犯罪的判决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的相关内容来实现。当然刑法如果要做修改的话,也不能完全局限于对诉讼诈骗行为的修改。对于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也应该定位为犯罪。

此外,在我国的伪证罪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这种立法的并不合理。在以往的立法过程中,也有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也加入伪证罪的建议。但在实际的立法中,这种建议并没有被采用。究其本质而言,从破坏司法程序的角度来看这种意见是合理的,因为发生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伪证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伪证在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更加严重的是,刑事诉讼中规定的伪证罪,而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伪证罪。从实证的立法角度来看,其他国家不认为伪证罪只适用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的刑法认为,对于实施诈骗的行为,不管是在司法过程中还是在司法程序之外对他人实施诈骗夺取私人财产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立法的思想值得我国的司法机关借鉴和吸收,因为这种立法的思想不仅具有可行性也是符合法治要求的。

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应该在诉讼诈骗方面加强相关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将司法的严肃性树立起来,对于触及法律的行为应该使当事人受到应有的处罚。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不断地完善对于诉讼诈骗的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在诉讼诈骗上的刑法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使诉讼诈骗的行为真正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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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6-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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