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健惠
(广州美术学院 德育工作教研室, 广东 广州 510006)
市场经济环境下道德与法律价值的实现
○ 梁健惠
(广州美术学院德育工作教研室, 广东广州510006)
市场经济既依赖于道德的高层规范,又有赖于法律的底层规范。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最重要的两大维度,共同对市场经济活动起规范作用。二者之间并非相互割裂的,甚至从市场经济本身来看,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与相互促进,就是其自身成长与完善的动力。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的合理性需要从道德中寻求依据,道德对市场经济的规范需要获得法律的支持与引导,市场经济环境下道德与法律又具有价值层面的一元性。道德与法律一元价值共同实现的有效路径是道德法律化与法律个体内化。
道德;法律;二维规范;一元价值
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道德经济。作为一种自由经济体系,其不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进行引导,而是通过市场经济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对各种经济资源进行配置。也正是由于如此,市场经济要求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自由、平等、合法、公平、公正地开展经济活动,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自由、平等等特性,以及市场经济对公平、公正的天然要求,其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然而,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之间存在的天然鸿沟,需要道德进行适度的弥合。法律与道德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以及市场经济主体的两个重要维度,二者虽然侧重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在价值取向方面是一致的,存在着一元性。
道德与法律是市场经济的两大维度。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自由、公平、产权明晰的文明经济,在理论层面,是通过市场交换规则,根据市场的需求状态做出强制性调整的经济形态,其本质上具有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有序性等特征。为了实现上述的特征,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控制,然而立法的滞后性以及相对不完善性,会使得市场经济若单纯依赖法律进行调节,必然存在较多漏洞。〔1〕此时,道德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普适性规范,就能够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道德与法律是市场经济规范的两个维度。
以曼德维尔为代表的传统市场理论认为,个人的不道德行为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公共利益,这是因为个人的一些不道德的动机以及行为,能够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转化,进而形成财富。但是,从市场经济的视角来看,这种不道德行为对经济增长的刺激,并不值得追求。好的东西确实会产生副作用,而坏的东西也有可能产生好的作用,但是,不能够为了追求一点片面的“好”,而放弃对一个健康市场的追求。人们也逐渐地发现,无形的手的调控能力与无道德市场之间的作用发挥,只有在非常苛刻的环境之下才可能实现。也就是只有当供需双方数量都极高,交易不会发生任何费用与时间上的损失之时,合同达成的协议才会得到无代价的遵守与实施,也就是只有在没有任何交易成本的环境之下,在完全的自私自利动机之下,市场才可能达成好的结果。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交易成本这一命题已然被证伪。而道德则可以对经济失灵情形进行一定的调控,比如,在合同一方对交换物的认知显著高于合同另一方的时候,如何利用这种信息差,就需要依靠当事人的道德感。
市场经济行为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市场经济行为表面上是在等价交换原则规制之下的交换,然而其本质上却是存在于物背后的主体开展的交换行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本质是在遵循平等原则基础之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也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实现。〔2〕换言之,市场经济有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价值追求。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往往追求了经济效益,就可能要牺牲社会效益,或者要遵循规则,就可能要丧失利益。这个时候,如果有法律可循,就可以解决这种选择的两难,按照法律的规定即可。但是,法律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的是守住底线,而不是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行为。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的市场经济行为,并不适宜太多地由法律进行直接干预。此时,就需要依赖于道德进行调控。〔3〕逐利性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本性,良好的道德标准有利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要进一步强化道德教育及宣传力度,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符合、健全完善的道德体制,并且加强道德层面、制度层面以及监管层面的结合力度,以德利市,以德兴市,提倡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在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法律的作用在于规范被调控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使之能够实现相应的价值。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较,是一种更为自由,更为开放的经济形态。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可以平等、自由地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之中来。这使得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有了更多的活力、更强的创新能力以及竞争性,但同时也使得市场经济可能出现主体良莠不齐,市场经济行为杂乱无章等现象。此时,就需要依赖于法律的普适性以及强制约束力,确保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能够遵循一些最基本的活动规范。比如,通过立法规定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双方的真实意愿,约制强买强卖;规定相互串通损害第三人以及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有效控制假个体工商户、假合资、假企业以及证件不齐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4〕等等。通过这种具有普适性、强制约束力的规则,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调控之后,能够显著地提升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程度。市场规范性程度的提升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机制有序运行的基础与保障。
市场经济发展伊始,因为经济活动的逐利性,各经济主体必然会不择手段地追逐各自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存在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可以被有效的遏制。〔5〕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是制定出来就万事大吉了,而是需要加大宣传,使其为人所知,为人所用,让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真正认识到法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规范性作用。并且法律只是手段,并非目的,提升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在开展市场经济活动时的自觉性才是法律规制的目的所在。有关统计资料显示,随着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不规范行为发生率显著下降,各种纠纷与矛盾也有所减少。
市场、民主与开放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三个关键。健全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高效有序开展具有支持与保障作用,而且还有利于维持社会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价值日益显现。从本质上讲,法律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而这种工具性存在并非技术性,也不是实证性,而是价值性。〔6〕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发挥规范性作用的合理性依据源于道德。从逻辑层面分析,道德高于法律。
道德为法律规范体系价值的合理性提供依据。道德精神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之中,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或者说是道德的底线要求,只有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才可能被民众内心所接受、认同和共同遵守。具体到市场经济之中,自等价有偿这种从以物易物时代即开始逐渐形成的商业道德伦理,就是《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的公平、平等等相关规则制定的依据。
广大民众遵守法律义务的基本前提源于道德。法律作为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管理的目的,而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具有社会普适性与强制约束力的规则,其最基础的依据就是道德。法律作为基础的道德底线,如果失去了道德层面的约束,民众不再以遵纪守法为荣,不以违法乱纪为耻,法律义务也就流于形式。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一说,即是此理。依然举上例,若法律法规违背了等价有偿等基本的商业道德伦理,则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其维持的本源。
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有赖于道德这一基础。法律是由特定的国家机构中特定的工作人员主导实施的,这些机构与工作人员需要有相应道德的约束,否则就会滋生腐败,有损法律尊严。这些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应具备“善”的精神,接受民众的道义监督。
法律所禁止的理应都是道义所抵制的。假若法律所禁止和惩戒的并非道义所谴责,其合理性必然受到质疑,是需要及时进行修正的。〔7〕
法所推崇的道德理念往往会赋予法律生命与价值,从另一角度来讲,一个时代所推崇的道德价值观理应充当法的理念的内容。〔8〕比如,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曾对公平与效率两项基础价值的优先顺位进行过多次调整,而与此相对应,在不同的时代,社会所宣扬的道德价值也曾经发生过多次的变化。法的理念是对自身价值及目的性的思考,一个社会的法律灵魂源于法的理念。但是,需要注意厘清两大误区:
第一,道德为法律的合理性提供依据,但这不表明道德自身可以等同于法律。虽然依据法定程序可以将道德规范上升至法律规范层面,从而赋予其法律层面的强制力,但是道德任何时候不能代替法律而起作用。法的领域中,规范社会的并非道德,而是法律,道德注定是不可全部取代法律的,否则必然导致以伦理取代法律的局面。我国传统伦理政治的症结并非是否存在法律维度,而是伦理道德侵蚀法律。在市场经济环境之下,有必要维持法律维度与道德维度之间的独立性。〔9〕
第二,道德为法律提供价值合理性依据,但并不表明某一具体的道德规范自身就可以充当法规的价值依据。道德虽然能为法律的合理性提供依据,然而并不能直接地将种具体的道德规范视为法律终极价值的依据。事实上,道德理念才可以充当法律价值合理性的依据。〔10〕道德可表现为道德理念与道德规范两方面,其中,道德理念是一种价值维度的反思,是实质的公正,道德规范则是实实在在的规范标准,是形式的公正。正因此差异的存在,伦理学才针对道德理念以及道德规范展开全方位研究。除此之外,在市场经济当中,法律主要将其关注点集中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合法,而对市场经济行为参与者自身内心的初衷并未予以过多衡量。于法律而言,其关注的则是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尽管其价值依据仍需要道德予以注入。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价值理性逐步淡化,工具理性日益强化,在此时代背景之下,广大民众精神层面的追求越来越高,而与市场经济行为相关的精神层面的内容主要有心性与行为两个层面。其中,心性层面焦点集中在主体内在的精神与信仰,行为层面的焦点集中在主体行为的合理性。
市场经济主体的心性亦即自身道德素养对市场经济的规范是柔性的,缺乏强制的约束力。在一个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市场经济主体素质良莠不齐的环境之下,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无规则自治。〔11〕换而言之,市场经济主体的心性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只可能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而不能够替代法律的作用。对于社会民众而言,明智心理始终贯穿于道德行为选择的始终,此处所谈及的明智,即在理清事理脉络的前提之下,权衡利弊,进而作出理智选择。实际上,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在某一实际场合之下认为最合理、最佳的选择就是明智选择。这里强调“某一实际交易场合”,就意味着可能会在事后发现这一交易选择并非是正确的,甚至是荒诞的,然而对于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来讲,在作出交易行为选择的时候起码是自认为处于明智状态的。比如,在前文中提及的,交易一方经常容易掌握较交易相对方更多的交换物的信息,或者是其专业参数,或者是其实际的或优或劣的状态。一般情形之下,需要依赖于交易一方的心性来决定其是否会对交易相对方进行详尽的信息告知。但是,如若隐藏该信息对交易一方极端有利,而告知则可能对其极端不利,则此时心性就有可能无法有效地约束其行为。这个时候,就必须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比如,此情形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显失公平”条款,合同效力可撤销。通过这一实例,可以看到,市场经济主体的心性,往往会决定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决策以及具体的参与方式,对许多市场经济行为都可能产生实际的影响力。而经济主体的心性是需要在日常生活中逐步积累,慢慢养成的,〔12〕这显然需要很长的时间,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法律规范对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心理进行引导, 通过法律宣扬正确的德行价值,借助强制性的法律规则确保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效力,从而为社会行为提供一个规范范本与模式。市场主体心性的约束力,还有赖于法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主体的德行是具有他律性的。对于广大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外在强制力会对其德行水准的高低以及意志力的强弱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除此之外,其所处的社会结构、制度体制以及宏观调控方式及内容等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13〕如果所处的社会结构呈稳定状态,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就会逐步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行为选择模式,进而带动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心理结构的升级。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行为习惯的形成并非只是在重复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定式,而更是其心理层面所发生的结构性升级的一种表现。从某种层面上来讲,社会结构的实在化就是借助法律形式使社会结构不断明晰化,借助法律形式来促进市场行为主体心性与德行之间更加紧密的联系,让法律成为连接市场行为主体的心性与德行的重要纽带。对于市场经济主体来讲,德行的选择并不仅仅局限于道义层面,更重要的是依赖其明智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代道德精神的确立需要借助法律,法律对于现代道德精神而言,价值主要体现在引导性与支持度方面。
大量实践结果有力证实,法律维度与道德维度二者需要在确保合理张力的前提之下,要尽可能地维持和提升彼此之间的默契度。在市场经济体制内,道德无法取代法律,法律无法取代道德,道德与法律之间紧密联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将二者予以割裂是不明智的做法。只有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才能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寻求更加规范的生活方式与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经济形态,是一种集规则、秩序、公平、效率多种价值共存的资源配置工具。市场经济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其主体需要外在的法律的规制,也需要遵从自身的内心立法——个人道德的要求。而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也往往是一个从国家立法调节,到市场经济主体内心立法主导的过程。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法治经济。在此环境下,需要通过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的个体内化才能最终实现二者有效调控市场行为与秩序的一元价值回归。
1. 道德法律化。对于一个社会而言,道德原则的出现,一方面是源于社会秩序的天然需求,是控制暴力与伤害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借助道德规范可以促进民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强化社会民众之间沟通的紧密性。道德原则自身固然具有一定约束力,但从一定意义上讲,道德原则只有转化为法律规则才能更好地实现其自身的约束力。比如,诚实信用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但市场主体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却往往难以守住道德底线。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得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要求获得了法律的保障,实际上,道德法律化的进程就是一些基础的道德规范升格为法律的过程,大多表现为借助立法方式将道德规范升级为具有国家一致性的法律规范,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谈及的道德立法。
中国的市场经济道德的法律化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一方面,中国儒家的一些优良文化基因,比如“重义轻利”“诚实守信”等需要通过借助道德法律化转化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共同规则,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够真正具有中国特色;另一方面,一些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之中,有必要逐步地将其进行升格,使得一些能够被广大市场经济主体接受的商业伦理道德获取普适性的约束力,进而提高交易的效率以及安全性。
2. 法律个体内化。所谓“法律个体内化”是指通过系列的社会活动使法律规范从外在的刚性约束转变为社会成员愿意并且自觉遵守的道德习惯的一部分,内化成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并且运用道德原则指导法律实践。法律道德化的关注点集中在守法上。〔14〕法律个体内化是严格践行法治原则、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与前提,不仅对强化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守法观念起到促进作用,而且对社会主义法治市场完善进程起到推动作用。在法律道德化进程中,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将法律义务逐步内化为自身的个体道德要求,自觉守法,提高守法自觉性与自愿性,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契约性与平等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市场经济意识的不断强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法治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法治不可或缺,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之所以强调市场经济的法治性,主要是源于法律分别从权利、义务以及行为规则等方面对参与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主体设置了规范,也就是实现了经济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15〕。然而,法律从本质上讲,仍属于国家强制力武器,法律的实施是建立在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与信仰基础之上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践行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改善民生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伴随法律道德化,也就实现了对市场经济体制内法律的诠释与实现。
注释:
〔1〕从蓉:《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时代建构:道德法律化初探》,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第101页。
〔2〕扶庆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兰州商学院2011年硕士论文,第75页。
〔3〕方婷:《纵观新加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及其启示》,《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
〔4〕王官成:《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法律的道德性〉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第40页。
〔5〕郭忠:《论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相互转化——从道德的法律化到法律的道德化》,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第93页。
〔6〕张胜辉:《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河南农业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第46页。
〔7〕王晓:《论我国社会转型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协调》,江南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第88页。
〔8〕郭一精:《和谐社会视阈下我国公民道德建设问题研究》,齐齐哈尔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第101页。
〔9〕杨洁:《我国市场经济道德建设问题的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第106页。
〔10〕王卫红:《谈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国人的道德观——读〈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有感》,《科技视界》2013年第4期。
〔11〕李新福:《略论市场经济下的政治思想工作与道德倡导》,《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2〕林振东:《关于道德资本介入市场经济机制的分析与思考》,《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3〕乔洪武、郭亮、叶雨晴:《西方经济学教学中的经济伦理教育》,《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14〕陈晓雷、高晚欣:《当代中国道德对法律的保障性研究》,《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15〕杜俊:《道德和法律的契合——市场经济的价值内涵》,《咸宁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责任编辑:钟和〕
梁健惠,广州美术学院德育工作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德育与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