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鉴定探讨

2016-02-25 05:00:10宁建魏武志军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甘肃宕昌748500
信息记录材料 2016年6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法医死者

宁建魏 武志军(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甘肃 宕昌 748500)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鉴定探讨

宁建魏 武志军
(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甘肃 宕昌 748500)

目的:总结分析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鉴定,从而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和预防提供重要参考。方法:回顾性分析2013年1月—2016年6月期间受理的50例医疗纠纷采用法医病理鉴定的相关资料。结果:发生医疗纠纷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患者以中青年女性患者为主、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场所主要在是诊所、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人民医院,出现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是临床误诊、医疗过失等;医疗纠纷涉及的疾病主要有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以及心血管疾病,发生的科室主要是外科、儿科以及妇产科。结论:法医病理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医疗纠纷相关特点的分析,能够进一步为医疗纠纷的预防控制提供参考,保证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医疗纠纷;法医病理鉴定;研究探讨

1.引言

现阶段医学技术在不断发展,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也在不断提升,但是医患关系仍然很紧张,而且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医疗纠纷,大部分的医疗纠纷都是涉及到人员死亡的,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患者以及医院工作人员会各执一词,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法医病理鉴定能够对死亡的患者进行解剖,查找患者死亡的病理原因,这样可以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的证明材料。本文主要结合相关资料,回顾分析了2013年1月—2016 年6月期间受理的50例医疗纠纷采用法医病理鉴定的相关资料,现报道如下。

2.资料及方法

2.1 一般资料

2013年1月—2016年6月期间某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50例医疗纠纷案件,其中2013年到2014年间医疗纠纷17例、2014年到2015年间医疗纠纷21例、2015年到2016年6月间医疗纠纷12例;其中涉及到死者50例,男性4例、女性46例,年龄1周~78岁、平均年龄(48.4±6.2)岁。纠纷原因主要是患者家属认为诊治不当、用药错误、手术失败等。

2.2 方法

2.3观察指标

本研究中的观察指标主要是:(1)法医病理诊断死亡病因;(2)死者的特点分析;(3)医疗纠纷医院特点分析;(4)死者的主要科室分布;(5)法医病理鉴定与临床诊断符合率比较。

2.4 统计学分析

整理法医鉴定过程中的主要资料,并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 19.0对整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其中计数资料采取率(%)表示,组间率比较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平均值±标准差(±s)表示,组件比较采用t检验,P<0.05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

3.结果

3.1 法医病理诊断死因分析

50例死亡患者中,心血管疾病患者19例,所占比例为38.0%;呼吸系统疾病14例,所占比例为28.0%,消化系统疾病10例,所占比例为20.0%,中枢神经系统疾病5例,所占比例为10.0%,其它疾病2例,所占比例为4.0%。

3.2 患者特点分析

50例患者中男性4例,所占比例为8.0%,女性46例,所占比例为92.0%。在医疗纠纷性别方面,女性明显多于男性(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然而,纵观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住房用地基本制度的演进状况,单一国有制至今未变,但住房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进入市场,形成土地国家使用权、公民和法人使用权。尽管法律规定如此,但当今我国住房用地上的国家使用权占比很小,公民和法人使用权占绝对比重。很显然,现行住房用地基本制度(无论是从所有制还是从使用权角度来看)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必须继续深化改革,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用地基本制度。

3.3 医疗纠纷医院特点分析

出现医疗纠纷的50所医院中,诊所11个,所占比例为22.0%;乡镇卫生院共有19个,所占比例为38.0%;县级人民医院10个,所占比例为20.0%,市人民医院6个,所占比例为12.0%,省人民医院4个,所占比例为8.0%,其中以诊所、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人民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为主。

3.4 死者科室分布

50例死者中外科共有20例,所占比例为40.0%;儿科共有14例,所占比例为28.0%;妇产科共有10例,所占比例为20.0%;其他科室6例,所占比例为12.0%,在医疗纠纷中以外科、儿科以及妇产科医疗纠纷为主。

3.5 法医病理鉴定与临床诊断符合率情况

50例死者经法医病理鉴定后,只有36例患者的疾病与临床诊断相符合,所占比例为72.0%,其余的14例死者,法医病理鉴定与临床诊断结果之间出现了不符,这也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4.讨论

近年来,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对于一些涉及到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在案件办理中难度较大,法医鉴定能够通过对死者的尸检,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根据死亡原因可进一步明确过错方与责任方,达到案件大白于天下的目的。

本研究中通过对50例医疗纠纷案件采用法医病理诊断,显示了法医病理诊断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还应该重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法医鉴定得到的相关结果。医疗纠纷中的死者多为女性,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场所主要是私人诊所、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医院,这个是显而易见的,私人诊所、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医院总体而言,相关医疗检查设备不齐全,同时相对落后,这样在临床诊断治疗中很容易造成误诊和误治,相应的引发医疗事件。

死亡疾病类型以心血管疾病以及呼吸系统疾病为主,在心血管疾病方面,由于大多数心血管疾病病情危急,在短时间内病情可快速恶化,部分患者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可能已经死亡,呼吸系统疾病主要是在新生儿以及婴幼儿群体中发生率较高,主要是因为新生儿以及婴幼儿本身的各项生理组织器官尚未成熟,容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影响到新生儿的生存质量。

针对本次研究结果,医疗管理部门需要不断对医疗纠纷案件采用法医病理诊断的相关资料进行总结,不断地总结医疗纠纷的特点,这样既能为后期案件审理提供参考,同时还能不断地完善医疗服务机构,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2]。

综上所述,法医病理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医疗纠纷相关特点的分析,能够进一步为医疗纠纷的预防控制提供参考,保证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1]陈晓峰.法医病理鉴定参与医疗纠纷尸检的重要性及常见问题防范[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5,15(26):10-11.

[2]梁平,谢琦.博弈论视角下医疗纠纷解决方式选择[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4,9(05):60-64.

D918.9

A

1009-5624(2016)06-01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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