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育民
【摘要】宪法法理基础的发展,决定着宪法价值、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的发展。作为近现代宪法法理基础的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不能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生态主义也不能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当代宪法的环境伦理基础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是能够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的团体主义。
【关键词】当代宪法 环境伦理基础 法理基础 生态文明理念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不能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
近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是个人主义,现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是团体主义。①同是基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基础,作为近代宪法法理基础的个人主义,极端尊重个人私益,个人对自然拥有绝对权利,导致了个人对自然的无情奴役;作为现代宪法法理基础的团体主义,则极端尊重团体公益,并充分发挥了团体超越无组织的个人的巨大力量,导致了团体对自然的无情奴役变本加厉。因此,无论是个人主义还是团体主义,都是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使人凌驾于自然之上,仅强调自然资源对人的客体价值,忽视了保全生态系统及其构成部分对人类永续发展的意义,不足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的挑战,也不足以独立承担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无法保障人类社会的永续生存和发展,不能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
生态主义可以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吗
陈泉生教授对“环境时代”宪法法理基础的发展、宪法的价值取向及价值目标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了独到的观点,作出了开创性贡献。她认为,21世纪是环境文明时代,②或称环境时代。由于无论是作为近代宪法法理基础的个人主义,还是作为现代宪法法理基础的团体主义,都难以对付当前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的挑战,所以主张环境时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是生态主义。生态主义强调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并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取代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从而更加符合21世纪环境时代的要求。③占美柏教授也主张确立当代宪法发展的生态主义趋向,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地位。④
应当看到,生态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试图实现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的整合与超越,有其进步意义。
表现在:一是生态主义认识到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一切以当代人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人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的缺陷,找到了当代生态危机的根源,是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积极否定。二是生态主义承认,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以人类物种种群的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其价值取向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以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作为出发点的价值取向比较起来,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生态主义也承认,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注意到了对生态自然的保护问题。三是生态主义建立在生态整体主义的观点之上,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生态主义的这些认识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生态主义理论自身仍有缺陷,其不能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这是因为:
第一,生态主义关于非人类的一切生命体都存在生态利益和生态权利义务的主张本身就值得商榷。生态主义强调自然物生而就具有权利主体的地位,否认人是惟一的主体或价值主体,进而主张非人类的一切生命体都存在生态利益和生态权利义务,并以此为出发点认为人类社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扩展到一切生命体。事实上,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权利主体的泛化,在客观上将会淡化人类的责任意识,使人在生态危机面前无所作为,从而违背生态主义的初衷。
第二,生态主义强调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仅强调了两者利益的同一性,却忽视了两者利益的差异性。当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一致时,两者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当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不一致时,又怎么能使两者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呢?如果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则势必要求人类利益服从生态利益这个中心,实质上造成对人类利益这个中心的否定。而如果优先保护人类利益,则无疑又回到了人类中心主义,无法保障生态利益这个中心。
第三,生态主义过于理想化。表现在:一方面,生态主义强调自然界的整体价值大于人类的“类”价值。伦理价值观念和法律价值观念固然可以建立在生态规律之上,但却不是生态规律本身。强调自然界的整体价值大于人类的“类”价值而忽视人的“类”价值,这在当代伦理观念和法律观念上都是难以接受的。
另一方面,当代宪法仍是人类社会之法,作为民族国家的宪法,不宜规范人类社会之外作为客体的生态自然的“价值和权利”,也不足以担负实现“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的重任。法律强调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在生态主义指导下的法律将势必过于理想化,是无法达到这种要求的。
当代宪法法理基础的总体思路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探寻当代宪法法理基础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结合:
第一,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探寻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要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起来进行。生态文明是人类的一种文明形态,它既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更涉及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虽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但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却是相互制约的,对两种关系的调整虽然不能相互代替,但完全孤立于对另一关系的调整也是行不通的。生态文明包括人与人、人与自然两种关系的和谐,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的观点,人对自然界的关系制约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制约着人对自然界的关系。⑤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相互制约,互为中介,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体现。生态关系的和谐不但离不开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且最终要落实到社会和谐的真正实现上。
当代宪法仍然重在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主要通过对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调整间接进行,因此,无论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还是生态整体主义,都仅仅是调整人与自然的伦理价值理念,无法直接适用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不能直接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需要从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价值理念中去探寻。可能的选择是,从生态文明的理念出发,探寻既有利于保障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又有利于保障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价值理念,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
第二,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探寻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要将当代宪法的环境伦理基础与宪法的国家根本法特性结合起来进行。从当代宪法的环境伦理基础出发,考察人对于当代宪法的期望和评价有何发展变化;从宪法的特性出发,考察宪法作为民族国家根本法对于人的需要是否应该满足和能否满足。
当代宪法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基础
当代宪法的环境伦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探究当代宪法法理基础的发展变化,需要探究当代宪法的环境伦理基础的发展变化。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个人或团体为中心,仅仅是以一部分人的利益作为人类活动的根本价值尺度,而忽视或损害整个人类利益,是一种虚假的人类中心主义;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又是以当代人为中心,是片面的人类中心主义。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强调真正的人类整体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超越主要表现在人类主体性地位的弱化上,即把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带有人类专制主义色彩的强人类中心主义弱化为倡导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弱人类中心主义。⑦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通过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和对非人类中心主义部分主张的整合,使其理论自身得到了丰富和完善,显示了巨大的理论优势。
表现在:一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抛弃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至上性、惟一性、排他性、短视性等局限性,是以人类物种种群的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的价值理念,较之传统的以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作为出发点的价值理念,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二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环境伦理主张比生态主义更符合当代人们的现实觉悟,更能调动人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人们的道德关怀总是推己及人,由近及远,爱屋及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符合道德关怀的这种次序。三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来保护环境,虽然是从人类自身的功利角度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仍有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之嫌,但是,正如美国植物学家墨迪指出:所有成功的生命有机体存在的目的性就表现为它们自身及所属物种的延续,否则该物种就将逐渐灭绝。因此,人类把自身利益看得高于其他非人类存在物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四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相信借助于人类的理性认识和预测功能能够管理好生态环境,虽然这种价值理念具有过高估计人类理性能力和盲目乐观的倾向,但生态主义的这种倾向更加明显。
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的团体主义
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应当是能够直接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价值理念,是与当代宪法环境伦理基础相适应的价值理念,是符合民族国家宪法特性的价值理念。沿着这一路径探究,我们发现,能够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的团体主义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更为适当。这是因为:
第一,各民族国家首先迫切要解决的还是国内不同集团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生态问题的解决主要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是要维护社会多数人的团体利益,而且也必须依靠团体的力量才能解决生态问题。因此,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无法彻底抛弃团体主义,而是要从生态文明理念出发,对其进行改造和扬弃。
第二,当代民族国家的宪法不仅要以当代人之间的公平为价值,还要以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实现公平为价值。后代人的利益既是团体利益,也是人类整体利益。这就要求新的团体主义兼顾人类整体利益。
第三,生态问题是全球问题,一个或数个国家无法独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因此,当代宪法既要维护国家、民族、阶级、阶层等团体的利益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兼顾人类共同利益。
第四,团体主义极端尊重社会(国家)公益,往往带有功利性、短视性等局限,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能力非常强大,生态危机对团体主义提出了严峻挑战,如果仍以团体主义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需要对团体主义加以改造,引导其尊崇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以使人类整体利益免受妨害。
第五,当代宪法都是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宪法,各个国家在当代面临不同的生存发展问题,没有哪个国家愿意和能够一切为了人类利益而置本国利益于不顾。因此,要求民族国家的宪法仅从人类的价值和利益出发处理生态问题,这是不现实的,在国内势必处理不好不同集团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使一部分人以比“公共利益”更具欺骗性的“人类利益”之名侵害另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在国际上势必助长生态霸权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无法阻挡部分强国和强势团体以“人类利益”之名行团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之实,牺牲穷国弱国的环境权益和生存发展权益,使全球生态环境因“蝴蝶效应”而趋于恶化,最终使人类整体的永续性发展成为空谈。
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能够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的团体主义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其并不是要彻底颠覆现代宪法的全部价值观念,而是要求在维护和实现团体利益时,尽量促进人类整体利益,至少在通常情况下不给人类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但其根本思想仍然是团体主义。一般而言,要将团体利益和正当的个人利益建立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底线之上。当然,作为当代民族国家的宪法,首先要服务于该民族国家。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的集体人权,民族国家为满足合理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在遭遇到不突破人类共同利益底线则无法克服的巨大困难时,在不得已条件下也可以暂时突破人类共同利益这一底线。
第二,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这一当代宪法的环境伦理基础相适应,其应当是不断完善更趋合理的团体主义,是一种能够克服团体专制危险、顾及团体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的团体主义,是一种真实的而非用“公共利益”作为幌子实则攫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团体主义,是一种既注重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又反对随意侵害个人权益包括其生态权益,最终目的也在于保障个人权益包括其生态权益的团体主义。
第三,这种新的团体主义是从团体利益出发并兼顾人类利益,强调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综上所述,本文将生态文明理念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性结合起来,主张以能够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的团体主义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这种主张与生态主义的主张比较起来,似乎存在从人类利益尤其是团体利益出发、强调本国生态环境利益尤其是公民整体的生态权益等“狭隘”之处。但作为宪法法理基础的价值观念必须面对现实。就现实而言,如果允许各国可以注重本国利益,但为了本国和人类整体的利益,应当将“不快不好”、“只快不好”或者“又快又好”的发展,转变为“又好又快”的发展,相信容易得到赞成;但如果要求各国必须为了人类崇高的生态文明理想、为了“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或者为了生态的整体利益而放缓发展甚至停止发展,则容易招致反对或者消极应付。因此,以能够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新的团体主义作为当代宪法的法理基础,是一种从团体利益出发并兼顾人类整体利益,比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也顾及了生态主义的部分愿望,而又切合现实的价值选择。
(作者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院副教授;本文系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E10001)
【注释】
①②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11页,第46页。
③陈泉生:“环境时代宪法的权利的生态化特征”,《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④占美柏:“WTO、环境保护与宪法的生态化”,《经济师》,2004年第1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5页。
⑥黄爱宝:“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向度与客观向度”,《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⑦郭晓磊:“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与再超越”,《学海》,2004年第3期。
责编/丰家卫(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