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金融协同推进精准扶贫的调查与思考
——以甘肃省为例

2016-02-23 03:15温万德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消费导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财政金融甘肃省贫困地区

温万德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关于财政金融协同推进精准扶贫的调查与思考
——以甘肃省为例

温万德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近年来,甘肃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撬动作用,围绕加快推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这一根本目标,通过财税补贴、设立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举措,切实加强了财政和金融的扶贫攻坚合力,在推进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实际情况看,财政金融在合力支持精准扶贫领域还面临协同机制不完善、扶贫职责不明晰等问题。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引导、撬动作用,进一步强化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提升财政、金融贫精准度,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甘肃省财政金融支持精准扶贫现状

甘肃省采用“财政+金融”的扶贫新模式,注重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在规模撬动、资金引导、风险补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强化财政与金融的协调配合,切实加大了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2012年以来,甘肃省各级财政共投入扶贫资金173.59亿元,撬动金融机构向贫困县区累放贷款1816.72亿元,全省年均减贫140万人,贫困面从2012年底的33.2%下降到2014年底的19.8%,农民人均纯收入由4507元增加到5736元。

(一)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引导,着力扩大贫困地区贷款投放。甘肃省先后出台了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双联行动与扶贫攻坚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等多条专项扶贫政策。同时,设立了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从贷款贴息、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途径撬动精准扶贫资金投入。目前,甘肃省支农再贷款限额190亿元、支小再贷款限额45亿元,法人金融机构贷款规划915亿元,均较2013年大幅增加。

(二)切实完善工作推动机制,不断创新财政金融扶贫模式。为确保扶贫信贷资金投向精准,甘肃省为全省97万贫困户和417万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同时,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筹集设立资金规模不少于50万元的贫困村互助资金,以此作为担保资金,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放大扶贫资金规模。全省金融部门积极拓展双联惠农贷款等信贷业务,累计发放700多亿元,直接和间接受益农户270多万户,受益企业2200多家。

(三)积极完善增信补偿机制,合理分担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通过财政出资或注资,建立或扩大担保基金、增信基金等基金规模,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贷款损失风险,激励了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2012年,在58个贫困县设立担保基金,目前,担保基金规模已达25.47亿元。设立了由省、县、金融机构按3.5:3.5:3比例出资的,规模为10亿元的风险补偿基金,为涉农、小微等风险系数较高领域的贷款发放、债券发行提供风险保障。

二、当前甘肃省财政金融支持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贴息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甘肃省以全额贴息为主的金融扶贫模式,有利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但该模式容易引致部分符合贷款条件但没有投资项目和信贷需求的贷款人申请贷款,并将贷款挪作他用或进行套利。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扶贫资金的投放精准度,而且会导致扶贫资金流出扶贫领域。

(二)风险补偿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扶贫贷款发放对象多为地处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户,抗风险能力差,产生不良贷款的几率相对较高,亟需建立完善的、市场化运作的扶贫信贷资金风险补偿机制。目前,甘肃省虽然建立了风险补偿基金,但基金规模小,运行机制不完善,对扶贫信贷资金的风险补偿能力相对不足。

(三)贷款审放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目前,甘肃省财政贴息贷款审批环节由财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负责,金融机构根据审批机构的相关资料发放贷款。由于缺乏监督及市场约束机制,现行贷款审放制度对贷款资金的投向使用难以保证,容易产生寻租空间,而且会导致扶贫贷款错放、乱放现象。

(四)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甘肃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缓慢,道路、通讯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特别是通讯网络建设步伐缓慢,制约着电商扶贫、网上银行、村级助农取款服务站点、ATM、POS机、转账电话等现代化金融服务终端的发展和建设,影响了部分财政金融惠民服务的推广应用。

三、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发挥地方财政正向激励功能。强化地方财政对扶贫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通过税收返还、风险补偿、费用补贴等手段,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担保基金、增信基金及风险补偿基金的投入,扩大基金规模,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基金运作模式,提高担保和风险补偿能力。进一步盘活财政资金存量,通过税收优惠、资金奖励等方式,更充分地发挥财政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实体经济的作用。

(二)进一步明晰财政金融的扶贫职责。扶贫信贷资金的发放范围应当限定于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创业能力和还款能力的贫困户,而不是所有贫困户。对部分缺乏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由财政资金专项扶持。同时,为确保扶贫贷款真正投向扶贫领域,相关政府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前审查、贷中检查和贷后回收工作,确保贷款真正运用于贫困农户创业致富。

(三)进一步提升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推进贫困地区诚信社会建设,加强对贫困农户的诚信意识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加强对贫困农户的教育和创业技能培训,拓宽贫困农户创业渠道,为有能力、有意愿通过贷款脱贫致富的贫困户提供创业项目和市场信息。着力在贫困地区发展一批有明显区域优势的涉农大企业、大基地,夯实信贷资金支持的产业承载体。

(四)进一步加大金融基础建设财政补贴力度。将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增设机构网点纳入财政定向费用补贴范围,特别是对于乡镇服务网点、贫困村助农取款站点的增设要继续给予费用补贴,力争实现每个贫困乡镇两家金融机构网点、每个贫困村一家助农取款站点的目标,促进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作者简介:温万德,硕士研究生,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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