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若晴 费得城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我国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市场影响及建议
郭若晴 费得城
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车险在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一直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为了减缓我国商业车险费率和市场的脱节程度,给缺乏灵活性的商业车险注入活力,我国第一批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在6月1日正式运行。这次改革颠覆了原有的保险运营模式,获得了消费者的肯定,得到初步的成效,并为第二批试点的运行做好积淀。本论文以商业车险的费率改革为分析对象,首先对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改革方式进行说明并与改革前作对比,同时利用大量数据论证本次改革的成果。其次,对于改革运行的方式,论文详细阐述了这些方式背后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有效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商业车险 费率 改革
车险在产险市场中所占比重最大,在整个财产保险行业占有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商业车险保费收入和盈利水平对整个财险行业的保费收入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商业车险的费率市场化程度不高,费率管理制度与外部环境不适应,对消费者的利益与保险公司的利润都有损害,因此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中国保监会在2015 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保监会将赋予并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一定的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根据市场自主调整费率,向费率机制市场化靠拢。其次,加强监督监控,建立对条款费率的动态监管机制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同时财产保险公司要提高管理能力,增强财产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全过程监督,提升保险监管水平。根据改革总体安排,自2015年6月1日起,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试点地区整体采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第二批试点即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家改革工作。本文将对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进行详细的分析。
2015年6月1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六个地区全面实施。此次改革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解决“高保低赔”的争议,风险的保障范围扩大。在改革推行前,没有牌照的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而在改革实行后,即使车辆没有挂牌,也能够获得赔付,如果第三责任方拒绝赔偿,保险公司也可“代位求偿”。另外,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也列入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像热带风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车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获得赔偿。
二是商业车险的产品种类大大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性更为广阔。保险公司创新型和条款行业示范条款同时启用使得商业车险产品种类增多,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消费者自主选择所需要的产品,避免因保费高低问题而对产品的满意度下降。同时,优化了代位求机制,更加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险后投保人可以向责任第三方索赔,或者向责任第三方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再让保险公司履行追偿权,消费者的理赔服务体验得到了提升。
三是厘定了更为合理的价格。从总体来看,车险价格平稳,而保费浮动空间更大,更加强调了风险与费率的挂钩情况,出险频率有效降低。在改革之前,车险保费与风险的相关度很低,经常出事故和长期不出事故的车辆之间的费率几乎没有差别。而商业车险改革之后,风险和费率相匹配,保险公司获得了商业车险的产品定价权,消费者和车主获得了产品的选择权。风险越高的车主,要付出的保费就越高,甚至会遭到拒保的现象。相反驾车素质高,可避免风险的车主,就可以享受到更优惠的费率。
四是变动了车险费率的形成机制,市场首次成为主导费率的决定性因素。机动车辆保险在性质上属于典型的商业保险,费率本应由市场决定。在这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保险企业获得了费率形成的决定权,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费率。同时采取“车型定价”和“车主定价”两种模式,颠覆了原有的保险运营方式,打破了统一固定保险费率的惯例。不仅鼓励汽车生产厂家提升产品质量,督促车主严格遵守交通秩序,更使保险企业采取灵活的经营策略,调动了保险人员的积极性。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的,也是车险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一个主要表现。
改革首月,山东、广西、黑龙江等六个试点地区车均保费下降了9%;承保的商业车险保单为130.7万件,同比增长17.2%;保费收入48.9亿元,同比增长6.6%。试点改革推行两个月以来,国内6 个试点地区交强险、商业车险投保率平均为65.5%,同比提高3.7%。试点地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平均保险金额为42.13万元,同比上升6.7万元。2015年6月至8月,全国六个试点地区出险频率同比减少了26.5%。由此可知,此次商业费率改革获得了初步的成效:各试点车险费率改革系统启动平稳,消费者直接获益,市场运行稳定。在改革的六个试点中,山东与黑龙江两地效果出众,下面拿山东和黑龙江两个试点作改革前后的比较如下。
在山东试点,单均保费同比下降约9%,全省消费者保费下降的大约占到77%,只有9%的客户涨价超过 20%。新版商业车险产品更高的“性价比”提升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很多消费者选择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一些新推出的附加险也颇受消费者欢迎。同时,山东商业三责险的保额平均达到40.6 万元/辆,同比上升6.7万元,增幅达19.9%;车险承保件数也稳步增长,改革前两月合计同比增长17%,其中私家车的增长度占20%。交强险承保件数同比增长10%。
在黑龙江试点,由于风险与费率直接挂钩,因此驾驶者驾驶更加谨慎,各家保险公司小额案件的报案数量逐渐减少,2000元以下的小额案件同比下降了8.45%。在没有进行试点改革时,黑龙江商业车险投保率仅占全国的30%,是6个试点中投保率最低的省份。今年1-10月,黑龙江商业车险投保率与去年同期比较上升了2.98%;其中在6-10月,商业险签单数量同比上升了18.1%。至于续保业务,80.9%的消费者保费支出较去年减少了,只有18.8%的消费者保费支出增加。同时,新产品投保率比去年提升了2.85%,消费者保费支出下降的保单约占81.31%,增加的约占18.4%,绝大多数的客户享受到了商业车险改革带来的优惠。
山东保监局局长孙建宁说过,随着我国逐步进入汽车社会,车险显现出日用品化的趋势,车险不再只是一个保险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商业车险的费率也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但凡事有利也有弊,在商业车险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以下几个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保险公司理性经营理念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成熟。此次商业车险改革的目的是将自主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如何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这就建立在市场主体的相对理性之上。但有些保险公司缺乏维护行业环境的自觉意识,参与不良竞争,对市场理性竞争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有些保险公司对行业形势变化缺乏敏锐性,改革过程中没有积极地调整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仍然延续以往粗放的竞争方式,在竞争中对风险细分和风险管理认识不足,不考虑公司后续长远健康发展的问题。如果放任自由,那么短期内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会下降,长期则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二,保险公司的运行效率及服务水平不高。如今不少公司在制定渠道定价策略及系数时都相互压价,用最低的价格进行竞争,以至于公司的自主定价技术,尤其是精细化定价技术,受到了一定的局限,定价技术灵活性的优势没有充分挖掘出来。同时,由于近年来车险的条款、费率是统一的,导致保险公司精算定价与风险识别能力还不够成熟,还达不到高度的商业市场化定价机制这个目标。同时,当前的行业传统定价模式发生改变,要形成更好服务规范和竞争手段体系仍需花费较长时间,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客户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度越来越高,那么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也有待提高。
第三,车险市场潜在消费者挖掘不够。改革首月,平均每单保费降低,商业车险的保费增速因此而下降,但后两个月却又再次回升,很大原因就是改革运行一段时间后,改革的优势逐渐显露:车险费用更亲民了,保障的范围更广了。因此消费者购买的保险量上升,总体保费就上升了。这就说明车险市场还存在大量的潜在客户,同时也更加要求了保险公司在新兴渠道方面敢创业、创新的能力。
第四,一味追求保费增长率,忽略总保费进而影响经营目的的实现。我国奉行市场经济制度,但实际上在我国的保险领域,还留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如上级部门下达保费指标,下级部门仅仅按部就班完成指标,而不考核上级部门,一味按规则办事。长此以往,保险特别是车险市场的亏损越来越严重。这种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的长期存在歪曲了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
全国商业车险第一批试点改革进行了六个多月, 市场总体反应良好、运行平稳,改革达到了最初的目的。但是其中出现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保险同业公会要发挥自身价值,加强监督,弥补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监管力量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永远无法取代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企业联席会议在行业监督和促进企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同时,保险公司内部要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管理能力,使企业的约束机制和评价机制趋于完善,不断提高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和员工的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应创新发展并改善加强销售渠道,使保单的成本降低。在费率市场化的情况下,只有独立的销售渠道才能夺得先机,掌握真实的客户信息才能做到准确定价。
第二,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理念,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率,不能仅仅把扩张保单数量作为目标,还要把市场做细做强。要明确客户的需求,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新产品的开发,满足投保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同时,还要提升精算技术,以精算技术为平台,制定不同的费率。保险公司唯有具备完善的精算能力,费率厘定才会合理,风险管理才会有效果。不仅如此,还要明确客户需求,加强与客户沟通,不断完善服务模式,开展如客户咨询等工作,切实提升客户满意度。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时代,还应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等服务措施,切实提升行业运行效率。
第三,保险公司应主动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保险公司在这次出现改革中获得了自主定价权,那么相应的公司风险管控能力必须得到提升。一些公司建立了风险定价模型,但在实际承保操作中,他们对风险细分和风险管理的认识仍有不足。对此就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和分析的能力,聘用并培养专业性人才。经营管理较好的保险公司就会赢得更多的利润,而实力弱并且不懂得改善机制的保险公司就会在这场改革中位居末位以致破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对基础定价和公司内部理赔成本管理能力要不断提高,这样才不会被竞争市场所控制以至于退出市场。
第四,保险公司应增强集体共识意识。集体共识决定了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各个公司尽快适应新机制,做到市场理性竞争。一方面,保险公司自身要通过不断创新产品、完善服务制度,完成公司的转型;另一方面,保监会要建立非现场和现场检测机制,重点关注指标异常的公司,坚决打击恶性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在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而言运行良好,车 险 市 场变 得 更 加 规 成 熟,各保险公司在保费增长、利润收益以及经营管理方面得到了提高。随着6月份第一批试点改革的总体成功,通过对改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第二批试点改革将会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刘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制度改革[J].中国金融,2015(8):61-63.
[2]赵婉竹.从定价问题看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J].上海保险,2015(9):42-52.
[3]金丽昆.浅谈车险费率市场化对我们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5(12):227-234.
[4]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J].全面腐蚀控制,2015(3):8-9.
作者简介:郭若晴(1997-),女,山东菏泽人,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和保险市场;费得城(1996-),男,贵州长顺人,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和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