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跃先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302)
墨子墨家墨者《墨子》
黄跃先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302)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墨子其人、墨家学派、墨家纪律、《墨子》的思想精髓及在当时的影响。
关键词:墨子;墨家;墨者;《墨子》
墨子,鼎鼎大名,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农民出身的哲学家,人称“布衣之士”,自称“鄙人”,自诩“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难”。是一位知识渊博,又比较接近工农的小生产者的士。墨子也是位能工巧匠,据说,他发明过一个飞鹰,在天上能飞一天的时间。既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知识,又有高深的科学理论知识,是个生产者,又是个士人,是一位多才多艺的不可多得的人才。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家与儒家并称“显学”,在当时的百家争鸣之中,有“非儒即墨”之称。《韩非子·显学》记载:“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可见,墨家在当时影响之大,与儒家平起平坐。
墨子一生的活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广收弟子,光亲信弟子就有数百人之多,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墨家学派,积极宣传自己的学说;二是主张非攻,不遗余力地反对兼并战争。
墨家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团体,最高领袖被称为“巨子”,墨子是墨家学派第一位“巨子”,后来的巨子还有孟胜、田襄子、腹等。墨家的成员都称为“墨者”,墨者必须服从“巨子”的领导,听从“巨子”的指挥,墨者可以做到“赴汤蹈火,死不旋踵”(至死也不旋转脚跟后退)。据《史记》记载,在楚国旧贵族阳城君等杀害从事变法改革的吴起时,墨者“巨子”孟胜就站在阳城君一边。后来阳城君畏罪逃走,楚国要收回其封国。孟胜为阳城君守封国,忠于阳城君。他传“巨子”位于田襄子,自己为阳城君而赴死,许多弟子也从其死。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墨者有“侠者”之风“侠者”之魂。正如《史记·游侠列传》所说的游侠那样:如果行为并不符合正义,但是说话算话,讲信用,答应人家要办的事就必须办到。而且行动果断,不爱惜自己的生命,去解救别人的危难等等。
墨家纪律严明,执法公正。他们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穿短衣草鞋,参加劳动,以吃苦为高尚。如果谁违背了这些原则,轻则开除,重则处死。由“巨子”执行“墨子之法”。墨者“巨子”腹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了人,本应该依法处死。但秦惠王念及腹年老,且只有一个儿子,就决定放腹的儿子一马。作为巨子,腹执意要依法行事,不徇私情,他说:“墨者之法规定:‘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这是禁止杀人伤人的必要措施,它符合天下之大义”。还是坚持把自己的儿子杀了。这个故事生动地反映了墨家纪律之公正严明无私。
墨子及其弟子组成了墨家游侠集团,在各地聚众讲学,以激烈的言辞抨击儒家和各诸侯国的暴政。在《墨子·鲁问》中,墨翟提出了墨家的十大主张。即“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尊天”、“事鬼”、“非乐”、“非命”、“节用”、“节葬”。他认为,要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十大主张中最适合的方案。如“国家昏乱”,就选用“尚贤”、“尚同”;国家贫弱,就选用“节用”“节葬”;等等。所谓兼爱,包含平等与博爱的意思,与儒家的博爱(“亲亲有术,尊贤有等”)相反。墨子要求君臣、父子、兄弟都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友爱,“爱人若爱其身”,并提出“天下之人兼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辱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他认为社会上出现强执弱、富侮贫、贵傲贱的现象,是因天下人不相爱所致。同时,墨子也看到春秋战国时期,最大的弊病就是战争,因此,从兼爱的思想中,引申出了非攻。墨子爱好和平,反对战争。阻止鲁阳文君攻郑,说服鲁班止楚攻宋都是有力的例证。
《墨子》一书,大部分是墨子的弟子或再传弟子对墨子言行记录的汇集。它是研究墨子思想的直接材料。其中《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等6篇,是后期墨家的著作。也有人认为《经上》《经下》两篇是墨子的著作。这是一部光彩夺目的巨著,是墨家学说的精华之作。墨子的基本主张是:反对剥削,崇尚劳动;反对以强欺弱,主张兼爱、非攻;反对儒家礼乐,主张节葬、节用;反对世卿世禄,主张尚贤、尚同。于是,在墨子晚年,儒墨齐名。他去世后,墨家弟子仍“充满天下”、“不可胜数”,故战国时期虽有诸子百家,但“儒墨显学”则是百家之首。
墨子死后,墨家分裂为三派:相里氏一派、相夫氏一派、邓陵氏一派。他们都传习《墨子》,但有所不同,互相都攻击对方是“别墨”。据郭沫若研究,墨者集团到秦惠王时,有集中于秦的趋势。这时墨学还是兴盛的。但是到汉代,墨家已经消亡。墨家与儒、法、道等家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由墨者组成的带有宗教色彩的集团,有严格的纪律,能赴汤蹈火,视死如归。这些,作为一般人是难以做到的。可能是基于墨家内部分裂和墨家纪律严明得苛刻这两个原因,导致了墨家的消亡。
但墨子的思想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墨家严明公正无私的铁的纪律值得后人效仿。
中图分类号:B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4-02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