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海阔
(陕西理工学院体育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关于我国增值税税制问题的思考
许海阔
(陕西理工学院体育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摘要:增值税是目前流转税的一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我国现行增值税,无论是在税制上,还是在征收管理方面,与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税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进一步深化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出路在于适当降低税率,扩宽税基,适度放开抵扣标准和征收范围,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真正转变。加快增值税的正式立法,提高法律级次并形成强有力的增值税相关保障机制,正确应对组织增值税收入与结构性减税之间的矛盾,构建新型增值税体系。本文就此从增值税转型、扩大征收范围、完善纳税主体制度等方面建议对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增值税税制;问题;建议
1现行的增值税制的问题
1.1增值税管理未完全实现依法治税。
目前增值税最高为国务院分布的行政法规《条例》,而且主要使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行政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很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较短,单纯强调完善税制很难到位,某些方面越“完善”,漏洞越多,越“完善”就越会使原有的税制结构受到严重侵蚀,相互间矛盾重重,影响了增值税制优势的充分发挥。对税收政策上的某些变化,似乎有“盲目”和“轻率”之嫌,使原有增值税制显得支离破碎,给税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如各种各样的补充规定、通知,临时性的政策变更和政策优惠等,文件随意性很大,甚至是对《条例》的否定。这种“修修补补”的现象,在征管实践中,加大了执法的随意性,稍不谨慎,不是被纳税人钻了政策的空子,就是被纳税人推上了“被告席”。如现行政策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等,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条例》中并未规定纳税人如果购进的是旧固定资产或者旧货就不予抵扣进项税,此规定是基于现阶段在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中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制定的,在税收征管中使用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1.2税款抵扣存在问题
我国增值税的计算采取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即采用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税来计算增值税。这种计税方法不仅科学、简便易行,而且是一种能最及时地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允许增值税使用多档税率的方法。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款抵扣上却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上,对劳务方面仅限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劳务服务则征营业税。虽然营业税整体税负低,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但在扣税上,现行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并不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以及向农业、交通运输业等未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收购发票、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的管理远远比不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其业务的真实性很难证明(实际上有很多是虚开的),从而造成很大漏洞,税款流失严重。
1.3征收范围过窄,破坏了增值税“链条”式管理完整性。
对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而言,征税范围越宽,覆盖面越广,就越能确保增值税运行机制的畅通无阻,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税的职能作用,就越能彻底解决经济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就越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我国现行增值税和征税范围虽然涵盖了所有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却未将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这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的“中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制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发挥其对各环节的内在制约作用。二是链条“中断”处的征税范围难以划分,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之间容易出现争议,纳税人往往自由选择税种,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影响了税务行政效率。
1.4治税环境严峻
借鉴各国增值税改革的经验,增值税管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立法程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社会环境又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就我国推行增值税所面临的社会环境而言,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首先,从内部来说,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较为淡薄,随意性比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很普遍,主要表现为少数税务执法人员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有的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其次,从外部来说,全社会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的观念还不强,具体表现在有些纳税人偷骗增值税的动机强烈,税务违法案件有增无减,特别是少数地方党政领导随意干预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甚至指使、纵容偷骗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增值税管理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不完善,对强化和改进增值税管理十分不利。
2改革现行增值税税制的若干建议
2.1加快开展增值税征管的立法工作,规范征纳行为。
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管工作缺乏级次相对较高的相关法律支持,现在的依据仍然是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为增值税立法,提高增值税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开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应通过增值税立法保护增值税的征收权与扣税权不受侵犯,即除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外都必须依法征税,凡是税法规定的应扣税和退税项目都必须依法进行扣税和退税,从而保障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连贯性和严密性,保证税制的刚性和稳定。同时应大力提高税务工作者与纳税人的素质,使依法纳税观念深入人心,把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与依法纳税精神结合起来,保证企业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监管,促进法治社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2.2调整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尽量避免对中间环节商品给予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只在最终消费环节给予免税,缩小优惠范围或严格控制优惠对象的方式给予政策上的扶持。这样才能将减免税对经济的扭曲降到最小程度,使增值税发挥它的中性效应,不妨碍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持上下游行业之间税负的公平,但实践中区分最终环节与中间环节是非常困难的,增值税免税零税率的适用环节处于商品流通链条的最末端也即消费环节时,才能对经济运行产生正面影响,对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内在制约机制影响最小,所带来的扭曲效应也最小,最好的办法也是最终的办法,仍是对所的商品和劳务全面征税。对一些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应采取财政返还、对确实需要扶持的产品或项目,如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可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2.3加快增值税试点地区及扩围,覆盖面尽可能地广泛。
最大限度地将最终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零售等各个商品流转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同税种在征收管理上的交叉重叠,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的征收成本,有利于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筹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可将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对建筑业房地产业改征增值税后,其购进货物势必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断裂的发票链条被连接起来,其上游纳税人再无法隐匿收入,其自身的成本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监控措施而变得可控可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几率降低;其下游的企业购进不动产或建筑劳务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抵扣范围完整了也就避免了税负不均问题。
2.4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
比较理想的是设置两档税率,包括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零税率,基本税率适用所有的应税商品和劳务,当商品和劳务出口时适用零税率。如果同一纳税人所生产的不同产品适用不同税率,一方面纳税人可能会将高税率产品按照低税率申报纳税,导致纳税人因辨别产品各自适用税率而增加申报成本,而且增加了纳税人偷逃税的可能性,同时导致纳税人因适用税率错误而增加遭受税法惩罚的可能性,相应的增加了税务机关查处偷逃税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税务机关因多档税率而面临的一系列征管问题,增加税收征管成本。采用单一税率能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避免对不同税目设定不同税率而影响生产者生产经营决策和消费者消费选择。
2.5加强现代化征管制度建设
计算机征管和稽核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互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核。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并组织专家设计和完善相应的软件,扩大联网面,对于一定数额以上的抵扣联必须进机交叉稽核,有新问题的立即进行人工稽核,对纳税人购、用、存以及纳税申报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以减少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相脱节的现象。税务稽查和征管有同等重要地位,有必要充实稽核和检查队伍的力量,增加人员,同时提高稽查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还要增加资金投入,改善交通、通讯等稽查工具和办公设施,扩大计算机稽查范围。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4-00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