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童瑶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论教育管理权的归属问题
于童瑶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教育管理权是各级教育组织对教育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的权力。但由于管理权归属的不清楚而时常导致一些纠纷的出现。因此,教育管理权的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关键词:教育管理权;归属
1对教育管理权的分析
1.1教育管理权的概念
管理,亦称之为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以保证该组织正常、有序、高效运转。学校为了实现教育这个根本任务,一方面要对在校接受教育的学生进行组织协调,另一方面要对在校教职员工等进行管理。教育管理权就是学校在其日常管理中依法所享有组织、协调的权力。
1.2教育管理权的内容
(1)学籍管理。学籍原指登记学生姓名的花名册,但在现代教育管理理念中一般是指学生与学校的隶属关系及学生在校学习的资格条件。学籍是学生与学校在校期间关系的记载,这种记载具有内部性,一般不对外发生效力。[1]
(2)教学管理。学校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因此,学校一般都会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年纪制订不同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3)秩序管理。学校要管理的人数众多,一般学校都有自己的校纪校规以保证校园生活和教学秩序依序进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制定的校纪校规,如果违反则会处以相应的惩罚。
2教育管理权的归属
教育管理权属于谁,这个问题对于不同层次的教育有不同解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基础教育的管理权属地方政府。而对高等教育而言,相比于中小学,高等院校有更大的自主管理权。
2.1基础教育阶段
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这样的分派有其科学的原因和意义。
2.1.1原因
首先从数量上来说,目前,全国共有中小学校九十五万所,在校生人数超过一亿八千万,教职工总数超过一千万。我国的基础教育,规模大,人数多,分布广,,任务重,如果国家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权限过于集中,不利于基础教育的发展。其次,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地区的经济,文化,环境都有很大的差异,集中管理实在是不适宜因地制宜的发展教育。
2.1.2意义
(1)有利于中央从宏观上管理好基础教育
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才有利于中央腾出时间和精力,集中抓好宏观上的管理。宏观管理抓好了,可以确保我国基础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办学的积极性
一些经济和文化发达的地区,将会充分发挥自己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潜力,发扬优势,放开手脚,加快发展教育事业的步伐。其他地区,也会从当地实际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自己的基础教育,使教育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耍。同时,政府鼓励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帮助后进地区;中央采取适当措施,对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进行重点帮助和支援都有助于我国基础教育的蓬勃发展。[2]
2.1.3需要注意的问题
(1)区分各级管理的职责范围,作好统一规划
除由中央决定的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外,基础教育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都是规划的范围。省一级管什么?市(地)一级权限如何确定?县乡之间职责又如何划分?作出分级管理的统一规划。在划分各级管理权限时,既避免管理权限过于集中,该下放的职权没有下放,势必影响下面的积极性,又要防止出现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层层往下推,一些本来属于上一级职权范围的管理,也放下去了。这势必影响一个省、一个市(地)、一个县范围内全局性问题方面的决策,削弱对基础教育的管理。因此,不该放的权限要坚决不放,一定要管住管好。
(2)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要区别教育事业发展、办学条件、干部教师队伍、教育业务以及义务教育断肆等各个方面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级管理。有的必须在省一级集中,有的可交给地(市),有的应由县管,有的要下放到乡基层,不搞一刀切。比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校长任免、师资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业务指导,管理权限应集中在县或县以上的教育部门。
2.2高等教育阶段
2.2.1高等教育管理权现状
目前,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效益与改革趋于协调。[3]但同时,高校教育管理权的现状也不容客观:
第一,高校管理重研究轻学生管理。正如英国学者帕金曾指出的那样“大学对一切都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4]许多高校十分重视研究,往往对学生的管理方面不是十分重视。总是觉得只要管理上不出乱子,学生安于学校就是好的管理,这种评价体系也就使得高校管理上面缺乏创新、疏于研究本身管理。
第二,高校教育立法不完善。法律赋予了高校管理自治权,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高校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给予相应的制约,这导致高校在按照这些法律法规行使教育管理权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在扩招大潮中,一些高校从不考虑自身的师资力量,只是想方设法地多招学生,从而导致师资力量与学生人数严重脱节,还有些高校在设置专业时没有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此外,有关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一些高校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校内规范严于上位法的规定,违反了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精神的一般立法原则。[5]
第三,高校没有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没有确实依法办事、依法治校在高校管理中比较普遍。对于法律规范在实际的执行出现偏差,导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冲突多发。如刘燕文就北京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在做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未将此决定向本人送达或者宣布的事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了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必须向学生本人送达或者宣布,但在管理过程中高校并没有严格依法执行。
2.2.2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分析
高等学校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经常与学生的权利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校规制定方面,日常管理方面和证书颁发方面等。产生冲突原因主要是高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法制人权意识淡薄,我们国家教育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救济渠道不畅通等。
为了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冲突,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改变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模式。学校应当做到转变管理本位为学生本位,高校管理不仅要注重知识传授、也要注重人格塑造、价值观念的培养。管理者要更多尊重、启发、引导学生,循循善诱。避免用过度粗暴、简单方式来管理。切实转变过去一味的行政方式管理、治理学生。转变为学生服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关心和尊重学生。
(2)提高高校教职员工的法治观念。我国在高校管理法治化的探索起步晚,这样一来,就要求我们的高校管理者能打破陈规,努力转变观念,通过实践和创新来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在提高管理层的法治意识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提高我们教职员工的法律素质。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制培训、交流经验、举办法律讲座等方式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法治意识意义重大。[6]
(3)完善学生参与制度。学生应该有权参与校规制定;学生有权参与处分决定作出,要充分体现对学生参与权的尊重。
(4)逐步完善教育立法
完善教育立法,应当对现有教育法律法规的层级结构进行梳理。完善教育立法,应在现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上进行查漏补缺,把近些年高校与学生之间出现的重要法律问题纳入法制规范,并对现有的比较原则的法律法规出台比较详尽的子法,以便于实际操作。最后,要完善我国的教育立法,还必须从可操作性层面入手。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大多比较原则,尤其是有关高校教育管理权的规定,因此,应对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检视,尽量对模糊的规定予以细化,加强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许海.基础教育管理权属地方.教育科研参考资料,1998.
[3]陈至立.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事业发展全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h t t P: / /www.ysteacher.Cn.
[4]朱永新.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研究.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4期.
[5]方永武,董莎.“学生状告母校”现象的再思考.中国青年研究,2005年第3期.
[6]蒋晖.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中南大学,2011-10-01.
作者简介:于童瑶(1990.4—),女,汉族,辽宁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10-01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