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文化广场的三维空间及其治理*

2016-02-20 06:06刘名涛
文化艺术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广场建构空间

刘名涛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武汉 430079)

乡村文化广场的三维空间及其治理*

刘名涛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武汉 430079)

乡村文化广场作为村庄内部的公共空间,既是乡村内部公共活动的空间载体和中介,也是国家在乡村进行治理的资源和手段,文化广场空间内部中蕴含着治理性。因而,在借鉴列斐伏尔的三元空间理论的基础上,具体地从感知空间、构想空间和生活空间等三个维度对文化广场做一个空间治理学分析,以探求国家在乡村广场空间建构过程中的治理逻辑。但是三维空间治理不是相互割裂而是彼此交融的关系,并且构想空间在这之中占据着支配地位,而居民的民意表达和参与构想的空间受到挤压,内部隐藏着排除危机。故需要吸纳乡村居民等使用主体的进入,以实现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乡村文化广场;公共空间;三维空间;空间治理

引 言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推进,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居民对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广场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大力投入的背景下,文化广场作为代表乡村现代化的文化场所受到关注。自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1]的目标后,乡村文化广场作为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的一项内容得到重视;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要“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2],文化广场作为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一项内容再度拉入农村建设的范围。而“在当前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国家主导的文化建设活动也越来越重视文化生产的空间属性,其向空间生产转向的特征正不断凸显”[3],因此,本文重点关注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文化广场的空间属性。

乡村文化广场作为村庄居民自由开展文化活动的公共场所,是村庄内部一个相对稳定的公共空间,不仅承载了乡村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生活重建的场域职能,而且也传送了国家在乡村进行“文化治理”的宗旨和要义,在广场建设中蕴藏着更为深刻的空间治理方式。因而,本研究将文化广场看作是新时期国家在乡村社会进行治理的一种资源和手段,通过深入分析文化广场空间中的建构过程,进而逐步展示其建设背后的治理逻辑。因此,本文关切乡村文化广场空间内部的治理生态,试将广场作为乡村社会的一个治理空间进行空间政治学分析,并紧紧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研究:什么是文化广场的空间治理?国家是如何在文化广场的空间建构中实施治理的?文化广场空间治理的效度与限度如何以及如何看待乡村公共空间的治理?

一、 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 文献回顾

国内对空间政治的系统介绍可参见包亚明主编的《都市与文化丛书》,如其中的《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一辑集中从现代空间的角度探讨都市与文化问题,介绍了亨利·列斐伏尔、哈维等在都市研究领域的著名人物及其重要成果,为我们研究现代都市空间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4]目前学界对于实体建筑的研究已有从空间政治的角度进行的论述,如台湾王志弘主编的《文化治理与空间政治》一书中借用了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对诸如火车站等场所进行了空间政治的再现分析;[5]以及学界将垃圾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建构或特定的关系丛,分析其空间中的建构主体如政府、拾荒老板、拾荒者和当地村民等不同行动者在空间概念与想象支配下的社会实践;[6]还有学者将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体制进行文化政治分析,借鉴列斐伏尔的“空间三一论”探寻公共图书馆在其空间表征中蕴含的文化治理意图,从政治和权力的维度彰显出公共图书馆空间中充斥的内外冲突和权力关系等,[7]为我们生动地展示了空间中蕴藏的多重关系。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乡村文化广场的研究有从广场如何建设的角度进行展开的,如提出建设要遵循以民为本、村庄特色、生态优化、突出主题、经济实用等原则,[8]广场建设在选址上要便民、传承本土文化、遵循乡土建筑原则、满足村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结合各类团体活动来完善管理等。[9]也有从广场活动开展的角度展开论述,如认为在开展过程中需要坚持先进文化的引领、活动形式贴近村民生活、挖掘地方特色,[10]在资源约束的条件下,农村文化广场体育活动的可持续开展需要拓宽筹资渠道、壮大人才队伍、培育和发展体育社会组织、重视文化广场功能的发挥。[11]还有从广场空间营造的角度展开的研究,如将广场看作村镇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应注重人性化空间的营造;[12]广场作为新兴的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既是乡村社会人与人交往的现场和空间,也是乡村文化生长、存在、传承和播散的摇篮和载体;[13]是村民共同活动的现代“乡村客厅”,也是与城市广场相媲美的公共空间。[14]

由此可见,既有的研究已关注到建筑空间内部的关系,为我们提供了多元的研究视角。但目前学界对乡村文化广场的研究主要偏重于建设、活动及空间意义方面,虽然看到广场作为乡村公共空间的有益存在形式,但从政治学角度进行的空间研究较为少见。因此,本研究将文化广场看作是国家在乡村社会进行治理的一种资源和手段,通过对文化广场的空间政治分析来探讨广场空间内部的治理逻辑。

(二) 分析框架:空间视角下的三维治理

乡村文化广场作为村庄内日常性的公共生活和娱乐休闲的公共空间,是国家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村庄文明建设的政治空间,内部蕴含着空间的治理性。孙江认为,空间是“在人类感性的物质实践活动过程中打开,成为人类交往实践活动中对象化的中介和中介化的对象”[15],具有物质性和社会性,同时“空间如同文化一般是争议的政治场域,而不只是社会活动的舞台”[5]14,空间反映着冲突的社会关系,是权力运作的场域,蕴含着治理性。俞可平认为,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特别地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16]5,在这之中,“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16]6,相应的权威也就并非是来自政府机关。因此,空间治理可理解为多元治理主体在空间范围内通过一定的方式(一套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运用权力(利)和权威实现社会目的的行为过程。而文化广场作为一个具有实体和虚拟的包容性存在空间,能够容纳乡村治理的各个构成元素。一方面,治理要依托乡村内的文化广场等公共空间进行,空间的边界就界定了治理的范围;另一方面,治理要依据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规则,运用权力(利)和权威进行,目的在于对村庄的公共空间进行塑造,建构符合治理主体利益和期望的空间。因此,国家在乡村的治理离不开文化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承载,故可在既定的微观广场空间内审视基层治理的行为逻辑。

在对空间治理的研究中,列斐伏尔提出了“空间生产”的三元辩证分析向度:“空间实践(spatial practice)、空间的再现(representation of space)与再现的空间(representational space)”[5]77,认为“空间是政治性的”[17],是国家政治权力运作的场域。其中,“空间实践”是指空间性的生产,具体表现为人类活动、行为和经验的中介和结果,是社会空间物质建构的维度,是一个实体的空间,它直接可感知,并在一定范围内可进行准确测量和描绘;“空间的再现”是概念化的空间,是科学家、规划者、城市学家、政府等分门别类的专家、政要的空间,成为了权力和意识形态、控制和监督的再现;相对地,“再现的空间”则是与其他两类空间相区别同时又包含它们的空间,是居住者和使用者的空间,这是受权力空间再现而被支配的空间,也是反抗统治秩序的空间,在该空间内充满着权力构建主体和空间使用主体的权力支配与权利实现的交互关系。该三元空间理论为我们认识空间关系与空间治理提供了较有说服力的理论框架,是分析空间治理较为有力的理论支撑,有助于探讨经由国家建构的乡村文化广场内部的空间关系及其蕴藏的治理意涵。

回到本文的关切,乡村文化广场作为基层社会公共空间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有益的存在方式,是一个复合的空间概念表述,正如爱德华·W.索亚在描述空间时所言,“空间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是实在的又是隐喻的,是社会生活的媒质又是它的产物”[18],因而包含多方面、多维度的关系,既是可见的物理空间,也是虚拟的文化空间,还内含空间中的各种社会关系。鉴于空间的多张面孔,本文拟将从空间的三维性角度展开研究。为更加贴切地表述和界定文化广场的三维空间概念和内涵,在借鉴列斐伏尔的空间理论基础之上,特将“空间生产”的三元组合概念分别转述为“感知的(perceived)、构想的(conceived)和生活的(lived) ”[19]等三维空间,即感知空间(perceived space)、构想空间(conceived space)与生活空间(lived space),以便凸显在文化广场建构和使用中的动态治理过程的意蕴。“感知空间”具有地理位置、实体构造等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因素,通过实体场所的建构、资源的整合与分布、特色地景的构造等物质形式的实践而进行的能动性感知,但要深入探析空间中的治理关系,还需要结合“构想空间”和“生活空间”的维度加以理解;“构想空间”是专家、政要按照概念、意想进行主导规划的空间,强调对广场空间进行的设计与规划的主导、国家权力渗透、主流文化的引领等,是对广场空间的控制与监督的再现,是对构想空间和生活空间的支配体现;“生活空间”是村庄、村居和专家、政要等使用主体活动的空间,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广场空间,是一个实际和真实的空间,同时,空间中又弥散着主体交互的社会关系,是联结感知空间和构想空间的作用点,也是国家进行空间治理“编码”与基层社会进行能动性“解码”相交融的支配与反抗的空间。三维空间中的治理又是相互交融、互不分离的,在将其裂分为单独的空间形态来分析广场空间中治理要素的同时,也是将其整合为一个整体性的公共空间来看待文化广场的空间治理要义。据此,本文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乡村文化广场的三维空间治理分析框架

二、 文化广场的感知空间治理

文化广场始终是一种真实的、具体的、可以通过实体构造的反复体验来感知的空间。它首先是一个地域概念,是以土地为根基的自然空间,囊括了村庄社会或大或小边界明晰的地理区域;其次是空间中建构的实体场所,具有地理位置、实体构造等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因素。在感知空间中,通过实体场所的建构、资源的整合与分布、特色地景的构造等物质形式的实践,塑造了一个具有文化氛围的形象的文化广场,而通过对这些物质的形象感知,空间中的使用主体获得广场的文化蕴涵,文化广场的感知空间治理也正是通过广场建设中这样一系列的过程和环节来实现的。

在文化广场建设前,需要在村庄内选择一块合适的公共场地,选址一般位于村庄内人群较为集中的地方,减少周围居民进入广场空间的时间成本,同时也要考虑场地的面积和选址的成本。而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确定建设之后,文化广场作为村庄内部的文化空间开始进入使用者的生活。这时,在将已有的乡村空间改造为文化广场空间的过程中,通过广场内部的实体构造,建构具有一定标准和功能的可感知的广场空间。如山东省鱼台县“对广场进行硬化、绿化、亮化、美化、文化的同时,结合全民健身项目,配套篮球场、乒乓球场和健身器材等文体设施,以满足不同群体的文体活动需求”[20];截至2014年11月,鱼台县“已建成村级文化休闲广场330个,面积12.8万平方米,绿化面积5万平方米,新安装广场灯2300盏、健身器材2900余件,设置休闲凳3900余条,建设文化长廊、文化宣传栏、文化墙等文化设施500余处”[20]。通过对以上广场的可感知数据和设施的空间建构,不仅塑造出了适合乡村公共文化生活需要的地景场所,而且透过地理空间和各种设施的设计,营造出一个干净、整齐、舒适的物理空间,给居民提供了一个怡然娱乐与舒适休憩的空间载体。

与此同时,在对广场的建构中,不仅通过实体资源的分布来满足空间内使用主体的需要,而且通过资源的整合与分布达成感知空间内的集聚效应,充分发挥实体空间的利用效率和提高使用的效益。因为乡村居民居住较为分散,当他们选择进入文化广场进行活动时,有着时间成本和享受价值等方面的考量,因而,文化广场的建设将农家书屋、百姓舞台、文化广场、健身器材等设施资源集中到广场的感知空间中来,切合了乡村文化资源整合利用的要求,发挥了资源集聚的放大效应。如湖北省嘉鱼县藕塘村建设的文体广场内,“扭腰机、单双杠、篮球场、乒乓球台、文化墙、绿树红花”[21]等一应俱全;蒲圻湖村“在市财政局的扶贫驻点帮扶下,筹措资金56万建设了集农家书屋、百姓舞台、文化广场、儒家文化墙、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于一体的乡村文化广场”*资料来源:调研访谈,2016年9月21日。;鱼台县罗屯镇鉴洼村“则通过盘活闲置空地,建成集‘乡村书屋’与文化健身活动为一体的乡村文体广场”[20]。在文化广场的感知空间建构中,通过将乡村的文化设施按空间顺序进行聚集排列,不仅符合乡村居民居住较为分散的物理空间实情,也方便了居民对文化资源便捷使用的需要,以文化广场为中心形成文化资源辐射圈,将村文体活动设施资源集聚到感知空间中来,丰富和提升感知空间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

此外,在文化广场的感知空间的建构中,依据乡村的现实条件和资源禀赋,透过各种景观和物件设计来营造出有特色的乡村文化意象,设立符合地方文化和居民需要的空间,拓展文化广场的文化服务功能,使其成为传播现代乡村文化的物质中介。比如将孝贤文化广场、儒家文化墙等地方资源进行空间集聚,扩展了感知空间的文化服务功能,彰显了乡村的文化特色。如鱼台县“老砦镇许楼村把村头的臭水沟清淤后,建成了集休闲娱乐、廉政教育为一体的廉政文化广场;张黄镇大闵村通过旧村改造,依托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闵子祠’遗址历史文化资源,建成了孝贤文化广场”[20]。而且,在文化广场的建设中,结合地方地理位置和历史人文特性,以此来勾勒出独特的乡村文化意蕴和形象,在文化广场感知空间的建构中通过植入各种表意体系,来召唤乡村居民的归属感和乡村集体情感,进而产生对家园的依附和对乡村的认同。例如嘉鱼县将“鱼文化”“孝文化”*资料来源:调研访谈,2016年9月21日。等符号植入文化广场的建构表征中,依据地方传统文化建设的儒家文化墙来传达乡村的儒家文化等。充分整合和利用公共空间和乡村公共文化资源,将各种符号进行空间的再现来构成本地文化空间的地景,使之成为村庄居民日常生活情感抒发的所在地和乡村地域文化表达的空间载体,既满足了居民的现代文化生活的需要,也凸显了村庄传统公共文化的延续和继承的要义,展现了当代农村文化的新风貌。

三、文化广场的构想空间治理

文化广场不仅外在表现为感知空间,同时也内在地再现为构想空间,是规划者、政府官员、乡村干部等分门别类的专家、政要按照意想进行建构的概念化空间,是国家权力和主流文化的再现,是对其他空间支配的空间。通过对乡村文化广场等农村公共空间建构的支配,有利于国家权力顺利实现对乡村社会隐晦而深入的渗透,在乡村社会文化发展的场域中传达主流文化的价值认同。

文化广场的建设主要是依据县级文化局、乡镇政府、村委会及园林规划等专家、政要的意见而建设的,比如选址确定、建设资金筹措、建设面积大小、设施资源配置及建成后场地设施的利用及维护、文体活动的开展等等环节都是专家、政要在规划和构想,以便塑造符合现代化乡村发展的先进公共文化,体现国家对乡村社会文化发展的引导指向。在对广场的感知空间建构中,空间中的治理主体(县文化局、财政、住建、规划、园林、国土和乡镇政府、村委会干部等专家、政要)对文化广场如何建、怎么建、建后怎么用等问题进行规划和商议,无不体现着构想空间的主导规划和权力渗透的意蕴和特性。例如,鱼台县在建设村级文化广场的过程中,“通过向上争取、项目投入、县镇财政补助、援建单位帮扶、社会资助等方式多渠道筹资,出台了《鱼台县村级文化休闲广场建设标准》及资金补助政策,对符合村级文化休闲广场建设标准的,县财政给予3万至3.5万元的资金补助……县里专门从文广新、住建、规划、园林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技术指导组,对文化休闲广场从建设选址和规划设计源头把关,研究论证特色文化定位,协调和指导工程建设;各镇街建立了由政府领导、技术专家和群众代表联合会商的机制”[20]。从中可以看出,尽管乡村文化广场是为居民开展文化活动而免费提供的场所,看似是全体居民任意使用的公共空间,实际上在广场使用的背后是受专家、政要主导的构想空间的支配。

并且,对于文化广场功能发挥的定位也离不开国家主流文化的引领,从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就可以看出:“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通过建设并充分利用农村文化广场,大力开展农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教育,以先进的思想和优秀的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21]由此可见,在专家、政要主导的构想空间的支配下,乡村文化广场成为国家文明新风的落脚点和地方基层文明建设的精神高地,直接体现了国家希望通过乡村文化广场的建设来实现文化领导的意图。还比如说,“为更深入地践行教育实践活动,嘉鱼县将新一轮‘三万’活动与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一五一十’工程有效结合……促进了县里邻里和谐,加快了乡风文明建设进程”[22]。由此观之,这种概念化的构想空间成为了权力和意识形态、控制和监督的再现,使得文化广场的构想空间治理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国家对乡村的“文化领导权”的逻辑。正如安东尼奥·葛兰西所言,“一个社会集团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即‘统治’和‘知识和道德的霸权’”[23],也就是说,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还需体现在文化上的“霸权”,即对控制对象的知识、道德、思想和文化进行规训,以潜移默化地将国家的文化渗透到民众的信仰中去。在构想空间的支配下,文化广场成为了乡村内的文化权力场域,通过国家文化领导权的无形展现支配着广场空间的生产,引导乡村居民对国家和村庄文化的感知与认识。

由此可见,文化广场作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一项内容,其建设和使用均离不开专家、政要的支持、引导和支配。专家、政要作为村庄文化广场建设的支持者和决策者,通过向广场空间中注入自身的意图而主导了广场空间的生产。因而,在文化广场的感知空间和生活空间的建构中,自然受到国家权力、政策话语和意识形态的支配,所建构的文化广场也就相应地打上了国家意志、政治权力和主流文化的烙印,这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何乡村文化广场的建设总离不开国家权力、意志和文化若隐若现的影响,这也正说明了国家在乡村的治理正是通过这样一种空间的再现而实现的,而且这种乡村公共空间的治理也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和发展而变得愈加隐晦和深入。

四、 文化广场的生活空间治理

文化广场作为村庄内的公共活动场所,是村庄居民生活的先在容器,也是使用主体娱乐休闲的生活空间,广场空间因使用主体的社会活动而打上了社会的烙印,诚如王志弘在转引列斐伏尔的论述中所言,“空间是一种社会关系,空间里弥漫着社会关系,它不仅受社会关系支持,也生产社会关系和被社会关系所生产”[5]77。广场空间因关系的存在使原本感知、构想的空间变得社会化了,成为村庄内居民和专家、政要交往实践的社会中介。在该空间中,文化广场是一个文化政治场域,映照了文化的冲突和协调,塑造出一个社会化的交融空间。因而,在生活空间之中充满了使用主体间的支配和反抗,即代表国家的专家、政要的权力支配与普通居民的权利实现,是国家进行空间治理“编码”与基层社会进行能动性“解码”相交融的支配与反抗空间。

作为一个村庄内的活动场所,文化广场因其开放性而为使用主体提供了一个可及性很高的参与和互动空间。在这个活跃的生活场景中,村庄内外的居民和规划者均可自由地进出广场开展正式和非正式的活动,而没有种族、性别、年龄等等方面条件的规约,对于失去去处的老人、儿童,或是游民,文化广场成为重要的时空活动场所,能宽容多元并存的社会群体、文化价值和实际活动,保障了多元群体的文化权利,是人际互动、关系交互的重要场所,也是一项重要的生活资源。正如詹姆斯·C.斯科特在对广场的研究中论述道,“作为公共场所,广场的独特之处在于各社会阶级都可以进入以及参加在这里举行的各种活动”,同时,“广场是个弹性空间,除非国家禁止,否则使用者可以为了自己各种各样的目的而使用它”[24]162。这样一个开放性的生活空间使得广场成为村庄内公共生活的空间焦点,居民可以自由地开展文化、健身、学习、娱乐和休闲等等活动。就如在嘉鱼县村级文化广场活动的报道中提到,“‘白天下地劳作,晚上跳舞健身’是当下嘉鱼县农家欢乐的新形式……夜幕刚刚降临,陆溪镇藕塘村群众文化广场上便亮起柔和的灯光、飘出轻快的音乐。头发斑白的老人、领着小孩的中年人……大伙都三五成群地向广场聚拢……打篮球的、打乒乓球的、健身器材区锻炼的各得其乐,唱歌的、唱戏的、做健身操的各展所长……广场上很快热闹起来……以前,群众吃完晚饭看看电视、打打牌,一晚上就过去了,现在生活好了,条件具备了,和城里人一样,也过起了‘夜生活’”[22]。在居民自主地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广场空间不断地被改造为居民活动开展和文化提升的条件,成为居民的文化需要和文化权利得到实现和展现的媒介。

但是,就村级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而言,主要还是政府在进行引导和予以支持,这使得生活空间是受构想空间支配的消极体验空间,居民等使用主体受到空间建构的规制,间接体现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意图。例如鱼台县“定期选派一批文化活动指导员深入农村,指导基层文化爱好者将孝贤文化、文明新风和新农村建设等内容编排成文艺节目,依托遍布城镇、村居的文化广场,组织群众开展秧歌、腰鼓、健身舞、民乐演奏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20]。可见乡村文化活动的开展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的主流文化输入,以建构符合国家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和乡村社会地方文化需要的乡村文化。而当国家在对广场空间进行“编码”的同时,还需要空间使用主体进行能动性的“解码”。当居民在进入生活空间开展活动时,正是进行能动性“解码”的过程,即通过对感知空间中实体场所的建设、设施排列、地景构造等“编码”进行认知,对文化广场内的符码进行能动性的解读而获得对广场内文化意蕴的理解,进而获得对文化广场空间建构的价值认同。

当使用主体在开放性的广场空间进行能动认知的同时,自身的精神文明生活也相应地丰富起来,通过进入开放性的广场空间自由地开展文化活动这种非正式聚会充盈了个体的精神文化生活,改善了乡村的整体精神风貌。如通过跳广场舞等形式丰富了居民的公共文化生活,而以前的“私性生活”(打牌等)、生活纠纷(家庭吵架等)等也相应地减少了,建构了和谐的家庭和文明的生活;另一方面也通过社会空间中的交往改善了邻里关系,通过广场空间活动的社会交往,邻里间的关系也随之日益亲密,自我和他人关系的自动调适逐渐改善了整个乡村的民风,从而有助于形成适合农村发展的村庄公共文化和公共精神。

五、 文化广场空间的三维治理及其效度与限度

透过以上的三维空间治理分析可见,乡村文化广场作为国家在乡村治理的微场域,不论是感知空间的集聚与配置治理,还是构想空间的主导与渗透治理,抑或是生活空间的认知与交互治理,都发挥了重建乡村公共空间和乡土文明的重要作用。因此,空间的三维治理作为乡村文化广场空间治理的具体呈现形式,实际上是在发挥着三维交融治理的聚合效果。

空间理论的三维划分不是简单地割裂空间领域,而恰是通过感知空间、构想空间和生活空间彼此之间的交叉、融合而达到交融治理的效果。感知空间的聚合本身又能建构起生活空间中活动的居民对空间符码的文化认同,同时,资源的排列与配置也正是专家、政要主导的构想空间占支配地位的体现;而构想空间的主导与渗透又是通过感知空间的展示而达成的规制,并且在生活空间内的活动同样是在进行引导和规划;生活空间的使用主体又是对感知空间和构想空间的构造和规划进行能动性认知,并且在主体的交互中形成现代的文化价值理念,在这过程中无不受感知空间和构想空间的影响和支配。因此,仅是把文化广场作为单层面的空间看待都是不完整和不全面的。从乡村社会实际来讲,广场作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域,其正是通过可感知的场所建构、可构想的概念规划以及可支配的社会交往来建设现代化的乡村和乡村文化。并且,在一些偏远的山区乡村,受制于物理空间中山区林立而居民分散而居的现实条件,文化广场的可及性远远达不到理想要求,因而并不能很好地得以建设。在此背景下,作为居民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公共空间载体——感知空间受到村庄内部自然和社会条件的挤压而略显不足,面对此情境,国家要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还需将乡村公共空间整合起来而进行,即通过对构想空间和生活空间的重新组合,将一些文化符号、文化理念、主流价值嵌入到乡村的社会空间治理体系之中。故而,乡村文化广场的空间治理还应放在一个乡村公共空间的整体层面来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分析,而单独强调哪一方面的效用都是不契合理论和不符合乡村实际的。

就广场空间的三维治理效果来看,治理过程的运行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效果。如乡村精神文化风貌相较于过去整体而言有了较大的改观,就如在感知空间中的资源调配、构想空间的文化引领、生活空间的生活充盈等等方面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国家对乡村治理的要求,实现了国家对乡村进行文化领导的目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三维空间交融治理的情景下也是有其空间治理的限度存在,这就具体体现为权力和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构想空间在实际的广场空间建构中占据支配地位。在乡村文化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后期的活动开展等等环节都充斥着政府主导介入和规制引导的视角,就如斯科特谈到村庄规划时所言,“这些规划者心灵的眼睛所看到的是美学,也可以被称为现代农村生产和社区生活的视觉编码……这些相信视觉编码的人自认为是他们社会中自觉的现代人,他们的视觉需要将看起来是现代的(整齐的、直线的、同一的、集中的、简单化的、机械化的)与看起来是原始的(不规则的、散乱的、复杂的和非机械化的)做出清晰和充满道德意义的区别”[24]343-344。可以说,构想空间试图主导和决定感知空间和生活空间的建构,以建设符合国家治理意图和切合现代美学的广场空间,使二者服膺于专家政要的空间治理术和“文化领导权”的逻辑,这样一种支配和规制的力量潜移默化也深入表里地影响了使用主体对空间的感知与想象。

六、 小结与讨论

文化广场作为乡村社会的一种治理空间呈现了正式与非正式的治理关系,既是国家在乡村进行治理的一种资源,也是乡村治理的一项手段。作为治理资源,通过乡村公共空间的塑造而将日益个体化的居民重新纳入广场的三维空间中,感受和认同国家的文化意涵,达到乡村治理的功效;而作为治理的手段,在三维空间中通过多维度的权力注入而传达了国家文化领导的意图,同时在构想空间中体现了国家主导乡村文化发展的“文化霸权”构想。而如何通过空间的三维交融更好地实现乡村公共空间的治理是本文最终的关切。

在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在三维空间的治理之中,构想空间一直在其他空间内发挥着主导支配性的作用,也就是说,专家、政要的支配占据主导地位,而居民的民意表达和参与构想的空间微乎其微,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类似文化广场等乡村公共空间的建构忽视了居民等使用主体的构想和表达,出现斯科特所言的治理中的两极分化:“在基层的个体参与只是有机体中的小分子,有机体的大脑在其他地方……这使处于顶点的精英获得极大的满足——当然,也同时贬低了普通人的地位,他们被简化成密码。”[24]345这表明目前乡村的公共空间治理中隐藏着一种排除危机,这应该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

乡村公共空间不仅是专家、政要的意图规划空间,同时也是普通居民等使用主体的感知空间和构想空间,乡村公共空间的治理不仅是专家、政要的主导在起作用,同时还须吸纳乡村精英、普通居民等使用主体的进入,达成空间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效果的最大化的价值追求。诚如吴理财在谈及公共文化服务时所言:“公共文化服务不仅仅是一个‘编码’的过程,而且还必须从受众的角度研究‘解码’,重视公共文化服务消费者的需求表达,尊重民众的意见。”[25]因为,乡村公共空间的塑造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单方面的文化权力主导,还内含着社会主体文化权利的实践。在谈到空间治理中的权力时,戴维·哈维尤为强调空间主体的集体权利,认为城市化过程不应是“对城市大众任何一种城市权利的剥夺”[26]23,应该保有“按照我们的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26]4,同样,在乡村文化广场的治理中,不应是规制于少数政治精英之手,而是要让普通居民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使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愿望不断地想象和建构空间。因此,乡村公共空间的治理不仅要注重空间的交融关系,发挥空间集聚的合力;更要关注到空间中多元治理主体的互动,政府在规划主导的同时也要输入民众的构想和意见。因此,当国家在对村庄进行输入、建构和治理时,要注重村庄内居民的意见和反应,发挥乡村社会内部治理主体(乡村精英、普通居民)的主体建构性,以实现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1]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全文)[EB/OL].(2005-10-18)[2016-11-15].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5-10/18/content_3640318.htm.

[2]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EB/OL].(2015-01-15)[2016-11-15].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5-01/15/c_133920319.htm.

[3] 方坤.重塑文化空间: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空间转向[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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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dimensional Space of Rural Cultural Squares and Their Governance

LIU Ming-tao

As a public space inside the village, rural cultural squares are not only a spatial carrier and intermediary of rural public activities, but also the resource and means that the country uses to govern in the countryside; in other words, the space of cultural squares is implied with governance. Therefore, the paper intends to conduct an analysis of rural cultural squares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including the space of perceptions, conceptions and living, on the basis of Lefebvre’s theory of three-way dialectic, and seek the logic of national governance of squares in the process of space construction. However, the three dimensions are not split but blended; when the residents’ space of opinion expression and participation is squeezed, a crisis is also hidden. Thus, the main consuming body such as rural residents should be included, so that equity and justice of rural cultural space governance can be achieved.

rural cultural squares; public space; three-dimensional space; space governance

2016-11-15

刘名涛(1993— ),男,湖北随州人,硕士研究生,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地方治理研究。

1674-3180(2016)04-0040-10

G127

A

*本文系湖北省嘉鱼县创建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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