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国英(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072)
乡土文化与法治文明的冲突与对接关系研究
付国英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2)
[摘要]乡村文化具有地域性、小规模性、传统性、相对保守性等特征。法治文明具有全国性、全局性、现代性、稳定性与开放性并举等特征。二者冲突主要集中在,法的明文性与乡规民约的口口相传性甚至秘而不宣性存在一定冲突,法的国家最高权威性与乡佬族长的地方权威性之间、法的陌生人普遍适用性与乡规民约的熟人社会维系性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法的处罚标准统一性与乡俗惩罚的地方决断性之间也存在一定冲突。乡村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具有冲突的一面,也有能够协调包容的一面。农村现代化很大程度上是农村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为此既要尊重传统乡土社会中和谐文明善良的元素,又要剔除其不符合时宜的成分,循序渐进引入现代法治模式,助力广大农村社会早日实现全方位腾飞。
[关键词]乡村文化;法治文明;乡规民约;公序良俗;兼容并蓄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风土民情及社会发展水平并不完全一致,而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性,散落在城市之外的尚未现代化的人类聚落区,大致可以被描述成传统的乡村,留存在这些区域的特定人群的思维观念、语言习惯、交际规则、族群信仰和建筑服饰等元素共同营造了这些特定区域的社会氛围,可以将之概括为乡村文化。乡村文化具有地域性、小规模性、传统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1]。
与城市相比,乡村的文化个性尤其是地域性非常明显,造成这一特征的直接因素有气候、水文、地质地貌、植被情况等自然地理因素,而在文化地理方面,语言、习俗、生活生产方式及其神灵崇拜都存在显著差异。比如东南沿海一带以清新飘逸的竹楼、渔船、妈祖庙为常见乡村文化符号,但在遥远的西北大漠,坎儿井、胡杨、大饼、佛龛和毛驴等文化元素为乡村常见事物,东西南北、同一省份内部不同区域之间,乡村文化差异较为显著。
由于乡村属于人类聚落的原始或者说初级发育形态,服务能力及辐射能力都非常有限,因而其规模都非常有限,往往难以继续发育成大型甚至特大型人类聚落。如果因人口规模的突飞猛进而限制了某一地区的发展,为更有效实施社会管理功能,当地政府可能考虑设置城镇,而非继续任由村落无序扩大。所以综合来看,乡村的规模往往较小。
无论从自然地理还是从人文地理角度来看,乡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乡村有的甚至较少与外界发生大规模的人员及其思想意识流、物质流,靠口口相传或者风俗演绎等形式,传承了许多物质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性明显。而与传统性相伴随的是稳定性特征,当然越是受到现代文明影响的地区,周边乡村传统文化消逝速度就越快,特别是传承难度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逝速度就更加明显。当然也有另一个极端,那就是无论现代文明如何冲击,部分乡村传统以其顽固的生命力得以延续下来,比如火把节、泼水节等地方少数民族的乡村节日风俗在新农村甚至都市发扬光大。
乡土文化的另一重特质在于侧重风俗习惯、乡佬规矩(乡规民约)等基本没有明文的规定来维系其社会运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整个乡村社区比较看重人情关系。而法治建立的基础是打破地域差异的统一大市场体系以及统一的国内社会运转规则体系,并侧重规制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模式。所以,法的明文性与乡规民约的口口相传性甚至秘而不宣性存在一定冲突,法的国家最高权威性与乡佬族长的地方权威性之间、法的陌生人普遍适用性与乡规民约的熟人社会维系性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法的处罚标准统一性与乡俗惩罚的地方决断性之间也存在一定冲突[2]。
法治文明对乡土文化的改造思路主要从法的3个构成因素入手,即行为主体、行为模式、行为后果这3个层面[3]。
3.1改造乡村社会成员的行为主体
法治文明对乡土社会的改造是村民思想意识从传统社会迈入现代法治社会的改造,如果说已经基本消灭了文盲,那么法盲这一“现代文盲”的扫除工作任重道远。人作为法律实施—主要是守法的主体,其素质高低及法治信仰程度直接事关法治下乡的阻碍亦或推动因素及其成效如何。为提高乡土社会成员法治信仰,必须建立常态的送法下乡机制。
3.2改造乡村社会成员的行为范式
如果以前主要更多以感性认识为驱动力,以灵活礼让为协调手段,甚至以某种不文明方式作为处理彼此争端的决断方式,则现代法治文明要求包括村民在内的社会成员均应自觉守法,让法成为评价具体行为模式的指南针、航向标。法的最积极之处在于为全社会成员提供了统一的行为模式,从而为其提供了可视化的可预期结果预告,何种行为匹配何种法律后果,基本是明确的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
3.3改造结果评价模式
比如在传统乡村社会的评价体系中,受小农思想的影响,部分民众在通风、采光、取水、通行和声光污染等问题上摩擦不断,却始终未曾完全杜绝这些问题,如果按现代法治—相邻权的话语体系进行评价,这就是在这些涉及相邻权的问题上,侵权人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结果属于有害行为,而属于天经地义的必然行为。这些都属于部分村民全局意识淡薄的直接表现,很显然我们一方面在用集体主义等政治原则协调这些冲突时,为巩固协调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让侵权人深刻意识到失序行为的当罚性,有必要使其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以此达到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促使行为人对其可能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作出准确预测,进而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虽然乡土文化有其与现代法治文明相冲突的一面,比如《被告山杠爷》就集中而鲜明地反映了传统乡土与现代法治的丝丝微妙碰撞,但乡土文化并非一无是处。相反,乡土文化中的淳朴、善良成分能够成为现代法治得以在传统人类聚落得以生根发芽的催化因素。比如,在《被告山杠爷》影片中,有人偷了别人家的牲畜家禽,在乡亲们看来这本来就属于有悖道德伦理应遭受处罚的见不得人的事情,假如适时辅之以法制教育,让现代法治文化通过传统民俗的真善美成分嫁接到乡土社会,以更加统一且明示的处罚方式代替传统的甚至不太尊重人权的方式维系乡土社会秩序,恐怕就是一个务实选择。再比如,在民间收受彩礼的问题上,有些村落规定假如双方最终未能喜结良缘,则收受彩礼的一方要将彩礼如数退还对方,这就属于传统乡村文化中有益且能被现代法治文明包容吸纳的积极成分,退还彩礼的要求完全可以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得以扩大其影响力,将个别地方的这一善良做法上升到法治话语权角度,就属于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甚至尊重诚实信用原则的典范。
为理顺乡土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关系,有必要建立一种长效的交流机制,比如可以派专员常驻乡村,也可以开展调研,还可以让村民主动建言献策,以便在平衡中构建乡土文明与现代法治的和谐融合体系。
应用全面务实看待乡村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关系,在看到乡村文化的地域性、小规模性、传统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的同时,应看到其真善美的淳朴一面中蕴含的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现代法治精神相兼容的美好特质,从而为现代法治文明在乡村社会的嫁接与落户提供柔和而有效的途径。总体而言,乡村文化中的积极成分得以保留,不合时宜的成分得以被现代法治文明修正,是农村现代化也是农村生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费孝通.乡土重建[M].长沙:岳麓书社,2012.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16)03-41-2
作者简介:付国英(1989-),女,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